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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曾宪洪

身份证号:****************52

住址: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仙女村铁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8月30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对你经营的位于武隆区仙女山街道荆竹村红山宝烟农场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粪污及养殖废水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处理,利用渗坑、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环境排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8月30日对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魏开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0年9月1日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执法队员2020年8月30日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影视资料,你确认的养殖情况说明,武隆区仙女山镇荆竹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证据1.2.3证明位于武隆区仙女山街道荆竹村红山宝烟农场的养殖场,实际经营者是曾宪洪;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废水及粪污经一简沉淀池,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处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养殖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武隆区仙女山镇荆竹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曾宪洪。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9月4日向你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0〕11号)、《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须知》告知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0〕10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我支队执法人员在给你指出该环境违法行为后,支队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你在4日内对你养殖场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即整改,全面完成了切断污染源、生猪全部转运、现场污染物全面清理等措施,主动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三)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改正,决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支队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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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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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执法 综合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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