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轨道衡大修项目单一来源审前公示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轨道衡大修项目单一来源审前公示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轨道衡大修项目

审前公示

(项目编号:YZ200572)

哈尔滨铁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委托,近日拟对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轨道衡大修项目采取审前公示,与厂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招标。

采购服务名称 、数量、拟参与谈判厂商:详见附表1

服务要求:详见附件2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谈判

公示期: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4日

招标单位: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务段

采取邀请招标的原因:

1、冯屯站轨道衡位于走行线,异常天气经常造成轨道衡自动停机现象,水害影响较大,轨道衡基坑被水淹过。设备地线参数已超差,需要更新。

2、富裕站轨道衡位于纸厂专用线走行线60号道岔,轨道衡轨道衡早过大修周期,近两年故障率较高,异常天气造成轨道衡设备自动停机现象,轨道衡周边环境较复杂,室外机柜安控系统失效、自动温控系统故障,影响轨道衡正常使用。

3、嫩江站轨道衡位于13线,轨道衡调车作业频繁。近两年故障率较高,机械台面锈蚀非常严重,减短轨道衡使用寿命,并影响轨道衡称量精度。

4、碾子山站轨道衡位于7线,近两年故障率较高,机械台面锈蚀非常严重,减短轨道衡使用寿命,并影响轨道衡称量精度。

5、扎兰屯站轨道衡位于调车13线,轨道衡没有排水设施,每次大雨后和春融时,轨道衡机械台面都泡在水中,机械台面锈蚀非常严重,减短轨道衡使用寿命,并影响轨道衡称量精度。

上述五点均已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经主管领导批示进行单一来源招标。

招标单位联系人:祖先生 131*****235

代理公司联系人:王先生 ****-********

哈尔滨铁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日


附表1:

包件号

采购项目

计量

单位

数量

服务地点

服务期限

最高限价(元)

(含税价)

邀请供应商

A01

齐车冯屯站轨道衡大修

1

冯屯站走行线

1年

183089

北京华横科技有限公司

齐车富裕站轨道衡大修

1

纸厂专用线走行线60号道岔

1年

184593

齐车嫩江站轨道衡大修

1

嫩江站13线

1年

183022

齐车碾子山站轨道衡大修

1

碾子山站7线

1年

183205

齐车扎兰屯站轨道衡大修

1

调车15线

1年

183089


附件2:

一、商务部分

1、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人向中标单位提供成交通知书,双方需互相提供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签字)。

2、投标报价中为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及相关技术服务费。

3、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21年轨道衡复检之前或另行约定。

4、合同约定以所有设备总额一起结算分批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所有物资到货安装调试通过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复检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预留合同总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0天内支付完毕。

5、合同内物资设备质量保修期从检定合格日起计算为一年,每套设备因检定日期不同而单独计算,保修期内因合同内物资设备质量问题由中标单位免费维修或更换。

6、合同甲方提供施工安装便利条件,负责提报施工计划、办理上道许可及驻站防护事宜。

7、合同范本

设备修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通用版本,适用于铁路企业委托承揽方进行设备修理。已制定专用维修合同文本的,应优先适用专用版本。

2.根据合同内容,对方主体需具备专业资质的,应具有专业资质。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5项“设备维修项目所需更换配件及价格”,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填写。

4.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合同事项,请填写“/”。

5.若合同双方均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6.针对本合同未约定但需增加约定的内容,可在第“其他约定”条款中补充完善。

7.合同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或增减的,签订时应进行更新或增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 本着自愿、平等和诚信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维修内容及范围

(一)设备检测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须对本合同中表述的待修设备(免费/计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以确认设备故障,并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设备基本情况:(表格项目可根据需要填写)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故障原因

处理方法

1

2

3

(三)配件更换

1.对甲方提交的待修设备,乙方应以修复为主,原则上对原配件不予更换,对于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配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更换。替换下来的旧件应如数交还甲方。

2.如配件更换可能会影响设备的功能、性能,乙方须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进行更换。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配件,必须保证为设备同品牌原装正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同品牌原装正品设备的,乙方须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进行更换,但须保证更换的配件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不低于原件。

4.更换配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的,乙方有义务提供报价供甲方参考确认,报价不得高于设备的生产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提供的报价。

5.设备维修项目所需更换的配件及价格(如有)

序号

配件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不含税金额(元)

税率

含税总金额(元)

合计:

6、配件更换费用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方式结算。

第二条设备维修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第三条设备维修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采用下述第种维修方式:

(一)现场维修。

1.乙方应派出足够的、业务熟练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设备维修。

2.在维修调试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指派一名本方技术人员,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工作。

(二)送修。

1.甲、乙双方办理设备送修交接手续。

2.设备往返运输:由方负责,采取运输方式。运费、两端装卸费由方承担。

3.设备送修后、返还验收前,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设备修复完成时间:。

第四条合同期限

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五条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本合同总价款,经双方协商确定采用以下第种结算方式。

1.固定总价。设备维修费用总价(含增值税)大写: (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本合同总金额包括维修费、配件费等全部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及食宿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组成明细见双方签认的维修结算清单。

2.据实结算。由于维修配件数量及型号具有不确定性,合同最终金额以实际发生且双方签认的金额为准。

3.其他方式:。

(二)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支付方式:

1.乙方交付设备后,向甲方提供有甲方签字的“维修结算清单”(明确设备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等)和合法有效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材料并核实无误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

2.乙方交付设备后,向甲方提供有甲方签字的“维修结算清单”(明确设备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等)和合法有效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材料并核实无误后,将合同费用总额的%,计元以方式支付乙方;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日支付乙方。

3.其他支付方式: 。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设备的验收

(一)验收标准。

乙方对设备维修后,应使设备符合国家及合同约定的维修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二)验收。

1.配件的验收。

(1)配件送达现场后,双方应共同对配件的数量、型号规格等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进行验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若乙方所供配件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___日内予以更换。若乙方未能在____日内更换符合约定的设备配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维修结束后,双方应对实际发生的设备配件数量进行核对,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如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则配件费用应以实际发生的维修配件数量为准结算。

2.设备调试验收。乙方在设备调试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向甲方提供书面调试结果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故障已被修复。

3.其他验收: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

(二)根据设备维修的需要配合乙方的维修工作。

(三)按合同约定验收设备。

(四)验收设备时发现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五)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重新计算,并在乙方弥补前拒绝进行维修结算。

(六)有权要求乙方将维修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岗位任职资格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备案。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须具备本合同设备维修的相应资质,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设备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三)应保证维修所用配件是同品牌原装正品。如确需使用非同一品牌原装正品或旧配件的,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保证配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

(四)应严格执行双方约定的各项工时费、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配件、维修质量、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五)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修复的设备交付甲方验收使用。如遇不能按时完成修复或办理交接时,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届满前至少 小时以书面形式将延时理由、预计延时期限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时,甲方同意的,则时限相应延长;甲方不同意的,按照乙方逾期交付处理。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设备维修服务工作转包或分包。

(七)对于因乙方人员的过错或乙方提供的配件质量问题引起的设备故障,乙方应当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相应损失。

(八)乙方人员在甲方单位提供维修服务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出入检查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乙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符合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二)配件更换后的质保期为____个月,自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

(三)设备修复后,对于该设备的同一故障以及与故障密切相关的其他质量问题质保期为 个月,自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

(四)质保期内,乙方承诺,当设备维修(更换)配件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工作人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_______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调试或更换。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请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五)质保期内,因乙方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同时,对维修或更换的配件,从返修竣工后甲方验收确认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六)设备因同一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达到相应质量标准,同时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逾期交付维修设备的,从应交付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甲方送修设备,并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不能按时修竣或办理交接时,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延时理由、预计延时期限通知甲方的,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无故逾期支付乙方维修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支付维修费的 %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铁路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等。

(七)乙方提供服务未达甲方要求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作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或设备损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因违约方行为造成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四)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逾期日未支付合同价款的。

2.其他情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经乙方维修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达 次及以上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送修设备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全新、非原厂配件的。

4.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设备配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设备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6.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或丧失履行本合同合法资质的。

7.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一)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三)乙方对甲方送修的设备不享有留置权。

(四)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五)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七)其他约定: 。

附件:1.送修设备信息表(据实)

2.维修结算清单(据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设备维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二、技术要求

轨道衡大修应符合《自动轨道衡》(GB/T11885)等国家标准和《铁路站场用轨道衡技术条件》(铁运【2013】56号附件13)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大修后设备性能满足如下要求:

1、计量范围:18t-150t(100t以上数据仅作为运输安全检测数据,不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2、最大允许载荷:安全过载150%;

3、计量方式:双向全自动转向架计量;

4、计量速度:(5~30)km/h匀速通过;不计量时列车通过速度不限;

5、计量准确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234《自动轨道衡》准确等级1级的要求;

6、输出方式:LCD实时显示及打印;

7、整机功率消耗:不大于1000VA;

8、适应电源:AC 220 V(-20%~+15%)、50Hz条件下稳定工作;

9、 适应环境气温、湿度条件:

室内设备

室外设备

环境气温

+10℃ ~+40℃

-45℃~+60℃

相对湿度

≤85%RH

≤95%RH

11 .使用方式:有人值守或无人值守;

12.识别方式:全模拟量无开关识别,自动识别机车和确定车辆过衡速度;

13.车号自动识别系统:配备车号识别系统能够自动识别车辆信息;

14. 系统维护:系统可通过联网实现远程监控和远程维护指导;

15.防雷措施:冯屯站和扎兰屯站具备可靠防雷措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大修 轨道衡 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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