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1-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
2019-2021-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
广东新世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的委托,拟对 2019-2021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 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4-110001-0028
二、采购项目名称:2019-2021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200,000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项目名称:2019—2021年广东省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
2、工作范围:工作范围分为5个片区,第1个片区采集8个进厂原水样品,8个出厂水样品,12个管网水样品;第2个片区采集6个进厂原水样品,6个出厂水样品,10个管网水样品;第3个片区采集5个进厂原水样品,5个出厂水样品,10个管网水样品;第4个片区采集7个进厂原水样品,7个出厂水样品,12个管网水样品;第5个片区采集6个进厂原水样品,6个出厂水样品,10个管网水样品。本次招标分布区域如下:
第1片区是饶平县、惠来县、普宁市、揭西县、陆河县、海丰县;
第2片区是平远县、蕉岭县、兴宁市、龙川县、紫金县;
第3片区是乐昌市、南雄市、和平县、连平县、东源县;
第4片区是连州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阳山县、英德市、佛冈县;
第5片区是郁南县、新兴县、阳春市、阳西县、雷州市
△每个成交服务供应商负责一个片区的服务工作,具体工作范围见附表1-1。投标单位(或子公司)须具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资质(CMA),且认证项目必须包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表1、表2和表3的98项检测能力。
3、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本项目总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00
第一片区总价为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整,小写¥295990.00;
第二片区总价为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玖佰贰拾伍元整,小写¥224925.00;
第三片区总价为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整,小写¥191548.00;
第四片区总价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捌佰伍拾柒元整,小写¥261857.00;
第五片区总价为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小写¥225680.00。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即为合同金额的60%。乙方完成全部检测任务并进行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即合同金额的40%。
4、检测方案:2019—2021年(部分县级市和所有的县)供水水质抽样检测的重点是全部县城的公共供水厂进厂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为顺利完成2019—2021年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规范抽样检测工作程序,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样检测内容
(一)县城。
对每个县城的全部公共供水厂和2个管网点进行抽样检测,其中每个水厂采集1 个进厂原水样品、1个出厂水样品;每个管网点采集1个管网水样品。被检县城和水厂名单见附表1-1(请各地将遗漏的县城公共供水厂补充到附表1-1中,并按要求采集1个进厂原水样品和1个出厂水样品进行水质检测)。
(二)县级市。
根据附表1-1中所列县级市,每个县级市各1个进厂原水样品,1个出厂水样品,2个管网水样品。检测指定指标。
二、检测指标
(一)县城、县级市
1. 进厂原水样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进行水质检测,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氯气及游离氯制剂、臭氧、二氧化氯、一氯胺、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水质检测指标不得减少,详见附表2。
2.出厂水样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进行水质检测,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水质检测指标不得减少,详见附表2。
3.管网水样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进行水质检测,检测指标为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耗氧量、氨氮、铁、锰、铅、铝、亚氯酸盐/氯酸盐/溴酸盐(根据消毒剂种类选择检测)、三氯甲烷、三氯乙醛,水质检测指标不得减少,详见附表2。
其中,出厂水和管网水中消毒剂应当根据所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择确定;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等检测指标应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选择测定。
3.出厂水、管网水还应填报最近一次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4项微生物指标的单次检测结果,将结果填写在《微生物检测调查表》中(见附表6),并将填写后的表格现场交报承担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三、任务分工
(一)县级市、县城供水水质抽样检测供水水质抽样检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
(二)广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委托设在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作为省级技术牵头单位,经招标采购结果确定服务单位。
(四)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负责水样的采集、运输、检测和数据报告工作,按时将采样信息、检测及质控数据等报省级技术牵头单位。
(五)省级技术牵头单位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将各监测机构水质检测数据汇总后于2020年9月底前报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四、水质检测经费
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费用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做好本地区水样采集的配合工作,委派专人监督取样,协助办理水样运输证明等相关事宜。
(二)相关水质监测机构要认真做好人员组织工作,由行政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带队,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开展工作,并做好样品采集及检测、结果上报等工作。各被检供水企业要自觉接受抽样检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施抽样检测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坚持工作原则、端正工作态度、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任何礼品和财物。
六、采样要求
(一)样品采集。
1. 进厂原水样品采样点:公共供水进厂原水样品采样点应布设在水厂内原水进水口。
2.出厂水样品采样点:公共供水出厂水样品采样点应布设在水厂内供水干管或配水泵房。在采样现场应填写《公共供水基本信息表》,详见附表3。现场记录应字迹工整,相关内容与采样标签的信息一致。
3.管网水样品采样点:应选择未经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终端处,由监测机构在供水企业提供的市政配水管网全部水质监测点中选取。
4.附表1中列出的水厂,如出现关闭、停产、暂停供水等情况无法采样时,可不采样检测;当地有新增公共供水厂时,应对新增水厂进行采样检测。
以上情况应在《采样计划变更记录表》中予以记录,详见附表4。
5.承担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负责提供采样容器和样品保存、运输中的保存箱、冷源等物资。采样容器不应与样品中的待测组分发生反应,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待测组分。
检测无机物、金属指标的样品应使用有机材质的采样容器,如聚乙烯塑料容器等;测定有机物指标的样品应使用棕色玻璃材质的采样容器。
6.充分做好采样容器的清洁和密封工作。采样容器在采样前应先用样品荡洗2次或3次,注意检测有机物指标和已预先放置保存剂的采样容器不可荡洗。
7.采样时应用胶纸粘贴或悬挂样品标签于样品瓶上,注明样品编号、采样人、采样时间及地点等;在采样现场应填写《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现场记录应做到字迹工整,相关内容应与采样标签的信息一致。
8.为防止发生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变化,样品采集后应尽快进行测定。消毒剂余量指标、浑浊度、pH应在采样时进行现场测定。
(二)样品保存及运输。
1.样品应充满容器并密封,根据检测指标选择采用4℃冷藏避光、加入保存剂等方式保存。
2.保存剂可预先加入采样容器中,也可在采样后立即加入。易变质的保存剂不能预先添加,保存剂不能干扰待测物的测定,不能影响待测物的浓度。
3.装有样品的采样容器应装箱保存、运输,样品保存箱应结实、有箱盖、便于搬运,并适于长途运输,能有效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的完整和不受玷污。样品保存箱应具有保温隔热功能,箱中应放置冷源,如冰排、冰袋、冰盒等,冷源的数量应能有效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冷藏要求。采样容器之间以及采样容器与保存箱壁、箱盖之间应使用具有缓冲作用的材料予以填充,防止采样容器在运输过程因震荡、碰撞而破碎。
4.样品装箱前与采样记录表逐一核对,检查所采样品是否已全部装箱。塑料瓶装箱前要检查是否塞紧内塞,拧紧外盖,贴好密封带;玻璃瓶要塞紧磨口塞,用封口胶、封口膜封口。样品保存箱应在箱外标注“不可倒置”和“易碎物品”等标识,且明显清晰。
5.样品运输过程应有专人押运,如需航空运输的,应在采样前与机场联系,落实有关事宜。
(三)样品移交。
1.样品送达监测机构后,依据相关规定由采样人员与样品管理员进行交接。样品管理员应对样品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样品标签及外观是否完好,水厂名称、样品编号是否一致,样品瓶是否完好,样品是否有沉淀、气泡、浑浊等情况。
2.检查现场检测记录单是否清晰完整,核查样品编号、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员、现场检测人员等信息与现场检测记录单是否对应。当样品有异常或有疑问时,样品管理员应及时向采样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有关情况。
(四)样品编号。
1. 进厂原水样品编号:19DY+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城镇类型识别码(1位数字)+水厂序号(2位数字)。
2.出厂水样品编号:19DC+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城镇类型识别码(1位数字)+水厂序号(2位数字)。
3.管网水样品编号:19DW+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城镇类型识别码(1位数字)+采样序号(2位数字)。
样品编号见附表1。
七、检测要求
(一)检测方法。
承担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优先选择《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的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二)检测质量控制措施。
1.相关监测机构应对检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填写《质量控制结果表》,提交各指标的检测方法、最低检测质量浓度、加标浓度、回收率等质控数据,详见附表5。
2.通过空白样加标来进行准确度检验。具体方法为,在空白溶液中加入一定量标准物质,加标后浓度为标准曲线上限浓度值的0.1~0.9倍或标准限值浓度值的0.5~1倍。各项指标的回收率应符合水质检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要求。
3.制作标准曲线时,已知浓度点不得少于6个(含空白浓度)。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一般为:无机项目大于或等于0.999,有机项目大于或等于0.990。
(三)检测结果数据处理要求。
1.检测结果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数据修约。
2.低于检测方法最低检测质量浓度的结果,应以所采用方法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表达,格式如<0.001mg/L。
3.以某几项指标检测结果之和表达的水质指标,如其中一项或几项指标的检测结果小于所用方法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求和时这些指标的检测值以所用方法最低检测质量浓度的1/2与其他指标的检测结果一并计算。
4.检测结果以文字形式表示时,应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样品的实际情况。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格式描述性状和等级。
八、结果报送要求
(一)承担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将检测报告(副本)两份加盖本单位的检验专用章和CMA章,同时采用电子格式和书面格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级技术牵头单位,附表信息汇总后采用Excel格式一并报送。
(二)省级技术牵头单位。
1.汇总各监测机构检测报告和附表后,将书面检测报告分别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编:100044;收件人:马雯爽;电话:***-********。
2.负责将水质检测结果及基本信息录入或导入“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www.nwqc.gov.cn/qi
(1)填写“采样地点”时应将被检县城、设市城市名称与采样地点合并填写,格式为“××市(县)××企业××水厂”;管网水样品填写详细的采样点名称,如“××市(县)××路××号××单位”。
(2)消毒剂余量依据现场检测的消毒剂种类选择相应指标填报检测数据,未检测的其他消毒剂种类不填或划斜线;如现场检测时发现无消毒剂投加装置或实际未进行消毒,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指标中填报“未加氯”。
3.将本行政区域各承担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报送的附表以Excel格式汇总后,采用电子格式上报,上报邮箱为qc@nwqc.gov.cn。
承担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和省级技术牵头单位应及时报送检测数据,完成一批报送一批,上传结果时应认真核对检测数据、监测机构等信息。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经母公司授权的其他组织,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提供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采购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供应商必须具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资质(CMA)。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磋商。
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报价。
6.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磋商及任何形式的转包。
7.已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20 年05 月09 日 至 2020 年 05 月 14 日 期间(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广东新世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483号四楼411、412)购买谈判(磋商、询价)文件,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05 月19 日14 时15 分
九、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483号四楼411、412
十、谈判(磋商、询价)时间:2020 年05 月19 日14 时15 分
十一、谈判(磋商、询价)地点:(详细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483号四楼411、412
十二、本公告期限 (3个工作日)自2020 年 05 月 09 日 至 2020 年 05 月 12 日 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吴先生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陈先生联系电话:***-********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新世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483号四楼411、412
联系人:吴秋冬联系电话:***-********
传真:***-********邮编:510520
(三)采购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
传真:***-********邮编:510000
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
2、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发布人:广东新世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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