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常识
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常识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期限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目标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黑涉恶现象有哪些
1.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强迫他人接受限定条件或退出竞争;恶意投诉,寻衅滋事,干扰正常招投标秩序,强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转包。
2.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煽动闹事,恶意堵路挖坑,阻拦施工;强揽土石方、劳务施工和渣土运输;强行租赁建筑机械装备,垄断砂石、装修等建筑材料供应;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等。
3.在建筑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中,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恶意拖欠、随意克扣;有组织地暴力讨薪、聚众滋事、收取回扣。
4.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恶意吞并其他房地产公司,暴力强迫其他公司退出项目竞争;以暴力手段欺压、残害业主。
5.在房屋中介交易过程中,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采取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6.在物业服务中,恶意插手物业管理,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强行指定装修公司和装修材料。
7.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交回扣。
8.住建行业存在的其他涉黑涉恶问题。
“一案三查”是指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查办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个一批”是指纪委监委公开处理一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一批,检察机关公开提起公诉一批,法院公开宣判一批。
六、打击对象的界定
1.什么是黑势力?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什么是恶势力?
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3.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七、扫黑除恶工作线索举报方式
为方便举报住建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信箱(举报电话:****-*******、0633-12319;举报邮箱:rzzjjshb@163.com;邮寄地址:日照市济南路269号日照市住建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举报材料和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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