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工业集中区酒店塘集中式污水处理站招标公告
新晃工业集中区酒店塘集中式污水处理站招标公告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新晃工业集中区酒店塘集中式污水处理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呈报的《新晃工业集中区酒店塘集中式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在新晃工业集中区酒店塘片区石坞溪村实施了新晃工业集中区酒店塘集中式污水处理站项目。该项目处理规模为1000m3/d,其中工业废水处理规模950m3/d,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m3/d,占地面积2063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业废水处理构(建)筑物(有调节池、斜管沉淀池、竖流沉淀池、中和池、一级及二级反应池等),生活污水处理构(建)筑物(有调节池及一体化处理设备等),以及配备的消毒计量渠、事故应急水池等;主要辅助建筑物有储藏室、值班室、配电室等;纳污范围为新晃工业集中区酒店塘园区内企业。工业废水处理采用“多级中和沉淀”工艺,生活污水处理采用 “A/O+MBR一体化处理设备+紫外消毒”工艺。尾水受纳水体为舞水,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排水渠。该项目属补办环评,已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建设,2020年7月31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对其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预审意见,在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1000m3/d,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同时,应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明显的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该入河排污口经批复及实际排污总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排污单位名称、监督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并在该排污口入河前设置便于监测监管的明渠段或采样井,按规定对退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四、项目运营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铺设厂区排水管网。加强污水处理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同步建设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厂区内产生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水处理各构筑物必须进行严格防腐、防渗处理,厂区内、外收排水管网全部采用防渗、防腐管道,防止污水外渗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2. 严格落实恶臭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处理系统主要产生恶臭的构筑物采取密闭、喷洒除臭剂、加强通风及周边绿化等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及臭气厂界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4之二级标准要求,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化厂区设备工艺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栅渣和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应做到日产日清;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经压滤脱水后在厂区暂存(毒性鉴别实验之前,污泥按照危险废物要求管理),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如鉴别为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如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运至新晃工业集中区固废堆渣场进行集中处置。厂内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5.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防止污水事故性排放和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四、该项目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六、该入河排污口发生改建(扩建)等情况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服从具有管理权限部门依法作出的入河排污限制决定。
七、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管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负责。你单位自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的《报告书》送至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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