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实训基地(三)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建设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实训基地(三)(项目编号:JH20-210000-66976)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 年 11月 18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0-210000-66976
项目名称:建设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实训基地(三)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530000元。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建设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实训基地(三)
最高限价:530000元
采购需求:
查看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本包组不接受联合体。
自动空调系统实训台,全车电器示教板,导航及音响系统示教板,电子巡航系统示教板,轿车电气系统教学平台(A),轿车电气系统教学平台(B),新能源氢氧燃料电池系统示教板,新能源汽车能量回收系统实训台,毫欧表,工作台,零件车,专用绝缘工作台,汽车诊断仪,理论实训区设备,实训室文化建设,汽车电工电子基础智能教学平台,教师操控台,六边形课桌……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截至报名结束前,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
《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11月09日至 2020 年 11月13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元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 年 11月 18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锦州百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22-57号)。
六、开启
时间:2020 年 11月 18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锦州百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22-57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
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线上报名的投标单位请把电子版报名材料发送到我公司邮箱,并将纸质版报名材料(一式三份须加盖公章)邮寄至我公司,具体接收时间以电子邮件收到时间为准。 领取文件其他说明: 领取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 根据辽财采【2020】66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报名登记等相关事宜。 (邮寄地址及邮箱详见采购公告第十项联系方式,运费自理)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锦州市古塔区北京路二段四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锦州百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22-57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jzbz2015@126.com
开户行:招商银行锦州中央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锦州百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
****-******* 锦州百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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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修石化新能源汽车-磋商-5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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