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沐川县委员会宣传部沐川县2020-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增补图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关于沐川县委员会宣传部沐川县2020-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增补图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1-06 11:05
供应商:陕西铭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龙首村宫园壹号5号楼3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余军军 联系电话: 151*****708
授权代表:张睿 联系电话: 139*****269
被质疑人:四川璞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451号(凯宾酒店旁)4楼1号
联系方式:吴先生,****-*******
首先感谢贵公司积极关注本次招标项目,因陕西铭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委员会宣传部沐川县2020年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增补图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标编号:****************)”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1月4日向我单位提交质疑书,我单位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质疑函并受理,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指定样书清单,属于变相指定了品牌、型号、产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书的正版申明材料,将出版社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公司实行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质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第三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质疑答复:
1、关于样书清单是否构成变相指定了品牌、型号、产地的质疑回复。
样书清单中的书籍贴近农村各类读者需求,系根据群众读书需求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规定。同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20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第四条“强化监督检查,提升工作质量,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推荐目录执行是否到位、配备数量是否达标、印刷质量是否合格、采购程序是否规范等......”规定,样书清单中的图书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四川省《2020年农家书屋出版物推荐目录》内,招标文件规定样书清单,明确出版社等,系执行推荐目录、保证印刷质量合格、贯彻落实前述规定,并未指定品牌,也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样书10册系每个农家书屋的必须书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书有助于判断确认供应商响应的图书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及正版书籍的要求。此外,样书清单对供应商均为同一标准,且清单内的图书均来自农家书屋推荐目录,每本图书的发行有很多种渠道,如网络经销、委托代理商或直销、当地书店、新华书店等形式,各供应商均可在市场上获取,并未对质疑人实行歧视待遇。
2、关于要求提供样书的正版申明材料,将出版社的授权、承诺、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公司实行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质疑回复。
本次采购的货物为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增补图书,图书质量关系到社会群众的阅读质量和身心健康,图书是传播文化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媒介。基于图书行业盗版情况比较普遍,采购人要求采购正版图书以保障社会群众阅读正版书籍获取知识的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样书正版证明材料系谈判文件要求图书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要求,既保证了供应商提供的图书为正版图书,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及图书出版者的出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本项目采购需求。并且正版证明不具有唯一性,各供应商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样书正版申明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关于质疑法律依据。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此外,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管理文件》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该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无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之规定,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已失效。
综上,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监督,若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所在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璞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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