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东平原南片区小沟渠渠首节制闸工程招标公告

晋东平原南片区小沟渠渠首节制闸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晋水施招[2012]*******
1.晋江市九十九溪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晋江市晋东平原南片区小沟渠渠首节制闸工程,已经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工程名称:晋江市晋东平原南片区小沟渠渠首节制闸工程;合同段划分:二个合同段;建设规模:第一合同段:泽沟节制闸1座,总长47.56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17.94m,闸室段长8.50m,下游连接段长21.12m。投资额约为240万元。第二合同段:岸兜引水闸1座,总长21.70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5.0m,闸室段长6.70m,下游连接段长10.0m;杏圳沟引水闸1座,总长38.95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5.7m,闸室段长6.50m,下游连接段长26.75m;沟西后沟引水闸1座,河道总长8.30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2.80m,闸室段长5.5m;金沟引水闸1座,河道总长21.70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5.0m,闸室段长6.70m,下游连接段长10.0m;梧埭沟引水闸1座,河道总长36.5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1.75m,闸室段长10.50m,下游连接段长24.25m。投资额约为315万元;资金来源:财政拔付;
2.2工程建设地点为:九十九溪及南低干渠河道上,水闸闸址涉及梅岭街道双沟社区,陈埭镇岸兜、湖中、花厅口、坊脚、梧埭村 ;
2.3工期要求:计划工期第一合同段3.5个月;第二合同段3.5个月。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3.凡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本工程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晋政办[2007]94号)文件精神采用从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具备参与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资格。
4.投标人须是具备水利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含三级)企业,并通过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的企业信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年检合格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保证金: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不论投一个合同段还是二个合同段,其投标保证金均为 20 万元人民币(下同)。投标保证金(应注明工程名称)必须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从法人单位基本账户于开标当天 上 午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汇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支行,账号:********9456)。
6.投标人自行到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jjce.gov.cn)下载招标资料或以不记名方式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购买招标资料, 200 元/份,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3 日,每天上午 8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5 时 00 分至 18 时 00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图纸按需购买, 200 元/套。 联系电话: ****-********
7.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申请人本企业人员,要求不低于二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质,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8.业绩要求:无
9.资格审查申请书须单独密封后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以前(招标人于2012年 10 月 31 日 8 时 00 分开始接收)送至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将被拒绝;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当持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到场核验并参加开标会。
招 标 人:晋江市九十九溪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晋江市灵源街道曾林社区小区2号楼12A
邮政编码:362216 邮政编码:362216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 系 人:骆工 联 系 人:小张
2012年10月17日

设计证书A********0JDXGZ--Z700-01晋江市晋东平原南片区小沟渠渠首节制闸工程合同编号:(LYSZCX/C1)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发包人:晋江市九十九溪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单位:罗源县明川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2012年08月 目 录第1章一 般 规 定11.1工程说明1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5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7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9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91.7进度计划的实施10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21.9验 收131.10工程量计量14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51.12工程保险15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6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182.1一般规定182.2现场施工测量192.3现场试验192.4施工交通192.5施工供电192.6施工供水202.7施工供风202.8施工照明20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20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2.11混凝土生产系统212.12临时工厂设施212.13仓库和堆、存料场222.14弃渣场22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22.16计量和支付22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263.1一般规定263.2施工安全措施273.3应急救援措施303.4计量和支付31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324.1一般规定324.2施工环境保护344.3生态环境保护364.4水土保持364.5环境清理37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384.7计量和支付39第5章施工导流工程405.1一般规定405.2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425.3导流建筑物施工425.4基坑排水425.5安全度汛435.6质量检查和验收435.7计量和支付43第6章土 方 明 挖446.1一般规定446.2场地清理456.3土方开挖466.4施工期临时排水476.5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486.6检查和验收486.7计量和支付49第7章桩基础工程517.1说明517.2深层搅拌桩537.3砼预制桩57第8章土石方填筑工程618.1说明618.2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平衡628.3填筑628.4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648.5质量检查和验收664.5计量和支付67第9章混凝土工程689.1一般规定689.2模板699.3 钢筋729.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749.5预制混凝土87第10章砌 体 工 程9210.1一般规定9210.2石砌体工程9310.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9510.4计量和支付96第11章闸门及启闭机安装9811.1 说明9811.2设备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9911.6计量和支付105第12章建筑与装修工程10612.1说明10612.2屋面工程10811.3地面工程11212.4木工工程11412.5铝合金门窗11512.6装饰金属件及特殊小五金11512.7玻璃11612.8一般抹灰作业11612.9装饰抹灰作业及饰面工程11812.10油漆作业11912.11建筑供水、排水、消防及卫生系统12012.12天花板吊顶系统12412.13计量与支付125 第1章一 般 规 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晋江市晋东平原南片区小沟渠渠首节制闸工程各水闸均位于九十九溪、南低干渠河道交叉口的小沟渠上,工程共分布水闸6座,分别为:泽沟节制闸、岸兜引水闸、杏圳沟引水闸、沟西后沟引水闸、金沟引水闸、梧埭沟引水闸,水闸均由闸室段、上、下游连接段组成。通过本工程建设,可进一步完善河道两岸防洪体系,改善片区水环境,保护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减轻洪涝灾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重现期,相应其建筑物等级也为4级。工程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经综合分析,本工程除泽沟节制闸闸室地基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外,其余水闸均不考虑地基抗震加固措施。泽沟节制闸位于浦沟江滨路泽沟桥内侧的泽沟河道上,水闸上游与拟建泽沟河道护岸连接,下游接已建江滨路桥下护岸,总长47.56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17.94m,闸室段长8.50m,下游连接段长21.12m。岸兜引水闸位于现有岸兜引水闸桥涵内侧已建岸兜沟上,水闸上、下游均与岸兜沟河道护岸连接,总长21.70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5.0m,闸室段长6.70m,下游连接段长10.0m。杏圳沟引水闸位于南低干渠分流口杏圳沟上,水闸上游与已建小桥涵连接,下游至防冲槽末端,总长38.95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5.7m,闸室段长6.50m,下游连接段长26.75m。沟西后沟引水闸位于南低干渠分流口沟西后沟上,水闸上游与已建南低干渠护岸连接,下游与已建暗涵连接,河道总长8.30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2.80m,闸室段长5.5m。金沟引水闸位于南低干渠金沟分流口金沟上,水闸上、下游均与已建金沟河道护岸连接,河道总长21.70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5.0m,闸室段长6.70m,下游连接段长10.0m。梧埭沟引水闸位于南低干渠分流口梧埭沟上,水闸上游与南低干渠已建护岸连接,下游至防冲槽末端,河道总长36.5m;其中,水闸上游连接段长1.75m,闸室段长10.50m,下游连接段长24.25m。水闸闸室均采用平底板宽顶堰泄流,整体式钢筋砼结构。工作闸门采用露顶式平面钢筋砼闸门,工作闸门上游侧预留检修门槽,便于工作闸门及门槽检修时启用检修闸门挡水功能。闸墩顶高程与九十九溪、南低干渠河道护岸岸顶高程一致,在闸墩顶均布置有检修平台和人行桥或交通桥(梧埭沟引水闸设置交通桥,其余水闸均设置人行桥)。闸墩上部为框架式启闭房结构,启闭房内设置手电两用螺杆式启闭机。除泽沟节制闸在启闭房左侧设置水闸值班室,作为水闸运行、管理人员值班用房,其余水闸因水闸规模小,不再另行设置值班用房。水闸上游连接段包括两岸翼墙、沟渠护岸、河底防护或消能防冲设施(泽沟节制闸上、下游均设置消能防冲设施,其余上游为护底结构)等组成,水闸下游连接段包括两岸翼墙、护岸、消能防冲设施等组成。水闸翼墙、护岸采用M7.5浆砌块石(面层条石)挡墙结构和C25钢筋砼立板贴面结构(对拆除现有砌石挡墙影响周边建筑物安全段),水闸护底采用M10浆砌条(块)石结构。水闸消力池护坦采用M10浆砌条石结构,厚0.45m,海漫护坦前段采用M10浆砌条石结构,厚0.45m,后段采用干砌块石结构,厚0.50m,海漫护坦末端未治理河段采用抛石防冲槽,已护砌河段利用现有干砌块石结构,不再设置专门防冲槽。1.1.2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晋江市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厦漳泉金三角地带,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地形以平原、台地为主。全市最高峰紫帽山海拔518m。九十九溪为晋江下游支流,发源于南安市大旗尾山,上游为南安市溪美镇的彭溪和官桥镇的双溪两支流,于晋江市磁灶镇下官路汇合后流经磁灶、池店于袈裟桥上游纳入沿江、直溪、金鸡闸南渠,过袈裟桥至双沟分浦沟(由溜滨水闸汇入晋江)和乌边港(由乌边港水闸出海)两支流。九十九溪流域面积354km2,河长47km,主河道平均坡降1.6‰,流域形状系数0.16。南低干渠横穿九十九溪浦沟、乌边港两条支流,经晋江市陈埭、西滨两镇及新塘街道进入石狮市境内。南低干渠除从苏厝、前沟两支流分流入海外,为减轻晋江境内洪涝灾害,近几年要打通南港沟、海烟沟两条入海通道,南低干渠入石狮境内后,主要经雪上水闸流入西宾军垦农场水闸和蚶江海堤水闸出海。九十九溪下游称晋东平原,晋东平原南片区位于九十九溪乌边港以南,主要涉及行政区有晋江市陈埭、西滨、新塘街道等乡镇,该片区地势低洼平坦,河流沟渠纵横交错,河网发达。本地区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夏长无酷暑,冬短无严寒,暖热湿润,季风显著,台风活动频繁。多年平均气温20.4℃,极端最高气温38.7℃,极端最低气温0.1℃,全年基本无霜。年平均风速3.9m/s,最大风速24m/s。多年平均降水量在950~1400mm之间,年降水变差系数为0.24~0.28,降水地区分布不均,总的趋势是由东南沿海向西北方向呈递增,最大年降雨量2128.5mm(1983年磁灶站),最小年降雨量591.5mm(1988年金井站)。本地区年平均径流深650mm。工程区位于晋江市北侧,地势由西北往东南倾斜。区内的地形地貌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区域西部以低山丘陵地貌为主;区域东部~晋江流域、海岸一带以海积平原和冲积平原地貌为主,池塘、河沟较为发育。区内分布的地层较广泛,但以侏罗系上统南园组第二段(J3nb)和第三段(J3nc)以及第四系全新统为主。在侵入岩中以燕山早期的岩浆岩和燕山晚期的岩浆岩为主。拟建的梧埭、金沟、沟西后沟、杏圳沟5座引水闸位于南低干渠交叉口的小沟渠上,岸兜引水闸位于乌边港河道交叉口的岸兜沟上,各沟渠两岸多为民房或厂房,属海积堆积地貌。两岸地形平坦,但空间较狭窄。现有引水闸处的沟渠底高程2.60~3.085m,两岸地面高程为4.30~5.77m。各沟渠均有道路相通,交通便利。工程区地下水受河道水位,气候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地下水类型为孔隙潜水,受大气降水、河水补给,向低洼地、河沟排泄。勘察期间地下水埋深1.4~2.5m。本工程所需的天然建筑材料主要为条块石、砂、碎石、砂性土等。条块石、碎石料在晋江市境内储量丰富,采石场分布就零星,砂主要位于晋江下游河道,上述诸料储量基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但实际工程需求一般就近从市场购买。工程区位于晋江市晋东平原区,区域地貌以海积、冲洪积堆积地貌为主,地质构造相对稳定。区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VII度。场地地下水类型为孔隙潜水。场地环境水对建筑物混凝土弱~中等腐蚀,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多数有弱腐蚀性,环境水对钢结构具弱腐蚀性。梧埭、金沟、沟西后沟、杏圳沟、岸兜各引水闸,泽沟节制闸,地基土层结构为多层结构,闸基分布的土层包括杂填土、淤泥、粉质粘土、砂质粘性土等。闸基分布的淤泥软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差,在地震烈度Ⅶ度条件下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软土震陷。闸基存在不均匀沉陷和抗滑稳定问题,闸基稳定性差,建议针对各闸的工程地质条件,采取相适应的处理措施。1.1.3施工条件(1)交通条件 本工程地处晋江市城区,对外交通以现有公路为主,工程区附近有七一路(晋江~石狮公路)、泉安路、世纪大道、南环城路、东环城路、迎宾路、崇德路、莲屿街等相应交通设施可利用。晋江市交通网络四通八达,迅速便捷,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汽车站等交通要素等级高,形成"海、陆、空"完善的多元化、立体化交通网络,可为工程施工大大降低运输成本。国道324线、省道306线及泉厦高速公路穿越晋江境域。本工程水闸拟建处地势平坦,附近村庄密布,可利用原有的村庄道路做为场内施工便道。现有七一路(晋江~石狮公路)紧靠南低干渠,相距在50~500m之间,与梧埭、金沟、沟西后沟、杏圳沟、岸兜等水闸相距在100~500m内,且有便道相接。泽沟位于江滨路边上,可以直接到达施工区。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无。(3)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条件无。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本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梧埭、金沟、沟西后沟、杏圳沟、岸兜共5座引水闸及泽沟1座节制闸。各个水闸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处理、砌石工程和砼工程等。基础处理工程主要包括深层搅拌桩、砼预制桩和抛石挤淤及抛块石回填等。砌石工程主要包括:浆砌条石护底、浆砌条石底板、浆砌块石挡墙和浆砌条石镶面。由于本工程水闸地处晋江市城区,施工场地狭小,水闸混凝土考虑采用商品砼。具体详见工程项目清单。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施工道路、围堰、基坑排水、风水电系统、砂石料系统、砼系统及其施工工厂、施工仓库和临时生活设施等。1.2.2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无其它承包人。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56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56 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35 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 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l.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14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28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l.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4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28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14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l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验 收1.9.1专项验收无1.9.2阶段验收无1.9.3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问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用电所需的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无2.6施工供水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0.2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无2.11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1.2发包人供应混凝土无2.12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1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6.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 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白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6.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6.6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6.7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6.8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6.9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6.10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6.11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6.12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6.13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6.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5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不另行支付。 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1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01)。3.2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问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lO)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l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l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l5773-1995).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 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存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 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问、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第5章施工导流工程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度汛、基坑排水、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承包人责任(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期下游供水。(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主要提交件(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 35 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基坑排水措施;;2) 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3) 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4) 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 (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 28 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5) 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6)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无(5)截流措施计划无(6)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无5.1.4引用标准(1)《防洪标准》(GB 50201-199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1);(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1996);(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承包人应根据规范规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5.3导流建筑物施工5.3.1导流围堰(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5.4基坑排水5.4.1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4.2基坑经常性排水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4.3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问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5安全度汛(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6质量检查和验收本工程的围堰等的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填筑工程等项目,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7计量和支付(1)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的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6章土 方 明 挖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21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14 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6.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土方开挖6.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l5条的约定办理。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施工期临时排水6.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5.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5.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6检查和验收6.6.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6.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l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6.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7计量和支付 (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7章桩基础工程7.1说明7.1.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水泥深层搅拌桩和砼预制桩工程。7.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桩基础工程地段地质条件的复勘工作,并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最终确定基础加固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桩基础工程的施工准备、材料供应、提供专用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以及基础加固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3)承包人应对桩基础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必须按监理人指示的确验收工作内容,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关键施工工艺以及完工后的地基工程,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和检验。(4)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款和本章技术条款的规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为桩基础工程的验收提供必要的条件。7.1.3主要提交件7.1.3.1深层搅拌桩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深层搅拌桩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根据本节有关要求,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地质复勘工作大纲;2)深层搅拌桩分段布置图;3)钻喷设备和辅助设施布置;4)钻孔及注浆技术和方法;5)墙体注浆质量控制及检查办法;;6)废浆回收和处理;7)施工进度计划。(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交以下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1)深层搅拌桩轴线、孔段测量放样成果;2)注浆材料试验成果;3)浆液配合比和浆液固结体取样试验成果;4)现场注浆工艺试验报告;5)成孔、插管、喷射注浆等施工记录;6)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3)完工验收资料深层搅拌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深层搅拌桩竣工图及说明书;2)材料试验成果;3)质量检查记录和现场抽样试验成果;4)现场注浆试验报告;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7.1.3.2砼预制桩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砼预制桩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提供的方案和本章第7.2节的规定,分别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桩基施工场地布置图;2)成桩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3)制桩材料成品备件的配置;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5)打桩压入试验和措施;6)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砼预制桩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测量放样成果、施工记录、材料试验和配合比试验成果、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送监理人。(3)完工验收资料砼预制桩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砼预制桩的竣工图及说明书;2)材料试验成果;3)成桩检验和基桩承载试验成果报告;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7.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2)《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4)《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6)《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7.2深层搅拌桩7.2.1一般要求(1)高压喷射注浆的施工场地应平整、稳固,凡遇有低洼、表土松散、紧临边坡的区域,应采用回填、夯实、加固和边坡坡脚保护措施。(2)在喷射注浆施工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及JGJ79-91规定的喷射注浆方法进行施工机械设备试运行。(3)施工场地布置应进行全面规划,开挖排浆沟和集浆池,作好冒浆排放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4)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深层搅拌桩机施工。(5)搅拌桩水泥掺入量应严格遵照设计要求。7.2.2材料(1)水泥喷射浆液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水泥标号应不低于32.5。需要提高墙体强度时,应采用42.5水泥或在32.5硅酸盐水泥中外掺高效扩散剂。(2)水喷射浆液拌和用的水质应按JGJ63-89第3.0.4条的规定执行。(3)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的有关规定,其掺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确定。7.2.3浆液7.2.3.1配合比试验(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对浆液性质的要求以及下列各项的规定进行浆液配合比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2)浆液存放时间:当环境气温10℃以下时,不超过5h;当环境气温10℃以上时,不超过3h;当浆液存放时间超过有效时间时,应按监理人指示,降低标号使用或按废浆处理。(3)配合比试验测试内容应包括浆液拌制时间、浆液密度、浆液流动性、浆液的沉淀速度和沉淀稳定性、浆液的凝结时间(初凝和终凝)以及浆液固结体密度、强度、弹性模量和透水性等。7.2.3.2现场搅拌注浆试验(1)在现场喷射注浆作业开始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择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区段,并按室内试验选定的配合比进行搅拌桩的工艺试验,以选定布孔方式、孔距、排距和孔深以及喷射流量、压力、旋速和提升速度等以及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钻头直径等工艺参数。(2)试验结束后,应根据监理人批示钻取芯样进行固结体的均匀性、整体性、强度和渗透性等试验,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7.2.4深层搅拌施工可按以下步骤进行:①深层搅拌桩机就位;②预搅下沉;③喷浆搅拌提升;④重复搅拌下沉;⑤重复喷浆搅拌提升直至孔口;⑥关闭搅拌机械。7.2.5喷射施工7.2.5.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进行放样定位,其中心允许误差不得大于5cm。7.2.5.2钻机或喷射机组就位后,应保证立轴或转盘与孔位中心对正,成孔偏斜率应不大于1.5%。7.2.5.3钻孔应钻至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后,经监理人检验合格,方可继续施工。7.2.5.4注浆过程中应达到:(1)注浆设备的额定压力和注浆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确保管路系统的畅通和密封。(2)水、浆均应连续输送,水泥浆液的喷射作业不得停喷或中断。7.2.5.5水泥浆应进行严格的过滤,防止喷嘴在喷射作业时堵塞。7.2.5.6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测试水泥浆液密度,当施工中浆液密度出指标时,应立即停止喷注,并调整至正常范围后,方可继续喷射。7.2.5.7施工时因故停浆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记录停浆深度和时间。如果在24小时恢复输浆,再次喷浆时应将桩机搅拌下沉到停浆面以下0.5m;若超过节4小时,则应和前一根桩对接,待水泥土墙具有一定强度后,先在接头处用工程钻机钻孔,然后再灌注水泥砂浆或用粘土连接处理。7.2.5.8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泥浆(水)泵的压力、浆液流量、钻机转速、提升速度及耗浆量。7.2.5.9搅拌机喷浆提升的速度和次数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应有专人记录搅拌机每米下沉或提升的时间,深度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S,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均应注明并通知监理人。7.2.5.10基础底面以上宜预留500mm厚的土层,搅拌桩施工至地面,开挖基坑时,应将上部质量较差桩段挖去。7.2.6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节的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7.2.6.1搅拌桩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和验收:(1)桩位的现场放样成果;(2)材料试验成果;(3)浆液配合比试验成果;(4)钻孔偏斜率。7.2.6.2搅拌注浆作业过程中应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喷射插管插入深度;(2)现场搅拌注浆试验成果;(3)搅拌注射作业的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还应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并对每根桩进行质量评定。对不合格的柱应根据其位置和数量等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补桩或加强邻桩等措施。搅拌柱应在成柱后7d内用轻便触探器钻取桩身加固土样,观察搅拌均匀程度,同时根据轻便触探击数用对比法判断柱身强度。检验桩的数量不少于已完成桩数的2%。7.2.6.3搅拌注浆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及监理人的指示要求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搅拌桩的平面位置;(2)防渗墙的墙体垂直度、连续性、均匀性和搭接程度;(3)搅拌固结体的强度、透水性以及溶蚀和耐久性能,搅拌桩固结体的质量检验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开挖检查、钻孔取芯、动测桩法、标准贯入试验、荷载试验和压水试验等方法,并符合JGJ79-91的规定。7.2.6.4搅拌桩防渗墙的完工验收:防渗墙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节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7.2.7计量和支付(1)搅拌桩防渗墙施工的计量与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签认的搅拌桩桩径和桩长以米(m)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米单价支付。(2)每米单价中包括:浆液材料的采购、运输、拌制、钻孔、喷射注浆、固结体的现场开挖和试验以及质量检查与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7.3砼预制桩7.3.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打(压)桩施工机具设备。(2)打(压)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斜度的装置。(3)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打(压)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7.3.2砼预制桩施工7.3.2.1适用范围本条规定适用于砼预制桩基础的施工作业。7.3.2.2材料(1)水泥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应不低于32.5。(2)水砼拌和用的水质应按JGJ63-89第3.0.4条的规定执行。(3)砂砂的细度模数,天然砂应在2.2~3.0范围内,人工砂应在2.4~2.8范围内,测试方法按DL/T5150-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本工程不得采用海砂。(4)碎石粗骨料粒径≤40mm的碎石(不得采用河卵石或经过破碎的河卵石)  7.3.2.3砼预制桩制作(1)纵向钢筋应采用整根钢筋,若有接头,接头仅限一个,且应采用闪光对焊,主筋焊接位置应错开35d且不小于500mm,在同一截面内焊接接头面积不得超过总截面积的50%。(2)桩尖钢筋应与纵向钢筋焊接。(3)箍筋的末端须作135°的弯钩,箍筋应与纵筋绑扎牢固,位置不应偏斜,宜优先采用螺旋箍。(4)桩的底模应平整、坚实,宜选用水泥地坪或钢模进行生产,也可采用叠模生产,严禁采用翻模生产。桩与地模,桩与邻桩的接触面必须刷涂隔离剂。(5)若采用叠层生产,不应超过四层,并其邻桩和下层桩砼之强度必须达到30%以上的设计强度。(6)浇捣砼前必须检查预埋锚筋、预留锚筋孔、吊装孔的位置应准确、完好,避免塌孔、瞎孔。(7)桩宜通长制作,砼浇注应由桩顶往桩尖方向进行,不得中断,在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方可拆模起吊,达到设计强度100%时方可运输。(8)桩在堆放、运输过程中,要求平稳,宜放在垫木衬垫上,两点支承。(9)桩的养护应达1个月,以使混凝土水化作用充分完成,方可供成桩使用。7.3.2.4预制桩施工(1)由于施工场地狭窄,本工程砼预制桩采用落锤打入法施工。(2)桩架选择应根据落锤型式、质量和尺寸以及现场施工空间及打入位置确定。(3)桩施打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地下障碍物,以免影响以后桩的打入。(4)打桩桩架要保持竖直,桩段就位后也必须保持垂直,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检查,随时调整。(5)本工程接桩采用浆锚法硫磺胶泥锚固接头;硫磺胶泥的配合比、主要物理力学指标性能必须满足桩基规范中的有关要求。(6)锚筋孔内应清洗达到无水、无杂质和无油污,严禁因孔深不够切割锚筋长度。(7)接桩时锚筋孔内应先灌满硫磺胶泥,并满铺桩顶面约10~20mm厚,灌注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立即将上节桩保持垂直放下,待硫磺胶泥固化后,才能开始继续打桩施工。(8)硫磺胶泥熬制时,应严格控制温度在140~145°C范围,浇注时温度不得低于140°C,如烧焦之硫磺胶泥不得使用;严禁未熔化的硫磺胶泥碎粒、砂石碎块或木片等杂质混进,并浇注到桩顶面上。7.3.2.5终孔(1)砼预制桩打(压)入土层至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桩底高程后,方可停止打入。(2)当压桩力达到设计要求而最后一节桩未压到设计标高时,对于外露的桩头经设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切处。(3)切割桩头前应先用楔块把桩固定,然后用凿子开出3~5cm深的沟槽,露出的钢筋加以切割,以便摘除桩头,严禁在悬臂情况下乱砍桩头。7.3.3质量检查和验收砼预制桩施工,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JGJ94-2008第9.3和9.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报送监理人。(1)砼预制桩打入深度、桩身垂直度检查;(2)接桩质量及桩顶完整性检查;(3)每米进尺锤击属、最后1.0m进尺锤击数、总锤击数及桩尖标高检查。(4)砼预制桩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竖向复合基静载荷试验,单体项目试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桩的静载荷试验必须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中有关要求进行。(5)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桩应采取加固补强措施。(6)桩施工完毕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允许继续上部结构施工。7.3.4计量和支付(1)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桩径和桩长,并以监理人签认的砼预制桩长度,以米(m)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米单价支付。(2)每米混凝土单价包括材料的桩制作、运输、存放、检验、试桩、打桩、灌注混凝土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8章土石方填筑工程8.1说明8.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回填工程,以及围堰堰体和其它填筑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方料物平衡;各种填料(含反滤层、垫层、过渡层等)的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8.1.2承包人的责任(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4.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2) 承包人应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石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8.1.3主要提交件8.1.3.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 施工布置图;(2) 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 料物供应;(4) 土石方平衡计划;(5) 防渗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6) 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7)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 施工进度计划。8.1.3.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8.1.3.3完工验收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 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2) 各土石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和防渗结构施工质量报告;(3)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5)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8.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DL/T5128-2001;(2)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5129-2001;(3) 《土工试验规程》SD 128-87;(4)《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5)《水闸施工规范》SL/27—918.2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平衡承包人应做好土石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的平衡,在按本章第4.1.3.1款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列出详细的土石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填筑的平衡计划,以确保土石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8.3填筑8.3.1说明(1) 本章所述的填筑适用于本章第4.1.1条所示范围内的建筑物土石方填筑。(2)施工图纸所示的填筑尺寸应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8.3.2填筑前的准备(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3.2节和第3.4节和规定,完成土石方填筑部位的基础清理和排水工作。(2)在基础最终开挖线以下的所有坑槽,均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回填密实。(3)填筑部位的全部基础处理工作,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4)填筑的基础,应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款以及本技术条款第3.7.3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填筑。8.3.3反滤层过渡料填筑(1)反滤层(含垫层)的位置、尺寸、材料级配、粒径范围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2)在反滤层(含垫层)与基础和岸边的接触处填料时,不允许因颗粒分离而造成粗料集中和架空现象。(3)反滤层(含垫层)与相邻层次之间的材料界线分明。分段铺筑时,必须做好接缝处各层之间的连接,防止产生层间错动或折断现象。在斜面上的横向接缝应收成缓于1:2的斜坡。8.3.4土方回填(1) 土料使用开挖料中的适用料,不足部分由监理人指定料场开采。(2) 淤泥或自然含水率高且粘粒含量过多的粘土、粉细砂、冻土块及水稳定性差的膨胀土、分散性土等,不适合作回填土料。(3) 回填材料内不得掺有树根、树枝、草皮及其他有机物。(4) 填筑要求土方回填可采用人工夯或蛙式打夯机夯实,分层铺筑厚度和碾压遍数应由试验确定,并须经监理人批准。回填土经压实后,其相对密度和干容重应符合施工详图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详图规定的高程、尺寸、边坡、位置来进行回填。实际回填高程必须考虑到填筑体在施工期内所产生的任何沉陷。而为此进行的补充回填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报价表单价中,不再单独支付。8.3.5块石回填(1)回填所用石料的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块石回填应从最薄弱的部位填起,依次展开。(3)块石回填应自下而上逐层填筑。(4)块石回填施工应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保证填筑石方量达到设计要求。承包人应在块石回填施工前3天通知监理人,以便监理人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不在监理人监督下自行填筑石方,监理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要求承包人重填或补填,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监理人的现场监督并不减轻承包人因施工不当应负的任何责任。8.4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8.4.1材料用于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8.4.2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8.4.3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 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 ,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8.4.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 1m 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士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人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8.4.5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8.5质量检查和验收8.5.1土石方填筑工程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8.5.1.1土石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按本章第8.3.2条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8.5.2土石方填筑工程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石方填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在土料堆场,对土料的渗透系数、有机物含量和砂的含泥量进行检查;在石料堆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进行检查;在反滤料、垫层料堆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查。每一层填筑面,应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隐蔽部位的验收。8.5.3土工合成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4.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 225-1998第5.6.9条第l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 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2,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8.5.4完工验收土石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4.1.3.3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4.5计量和支付填筑工程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第4.4.1.1条(2)项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填筑料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各种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含流失量)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9章混凝土工程9.1一般规定9.1.1 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混凝土工程。9.1.2 混凝土工程分类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9.1.3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5)负责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制作、运输和安装;  (6)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7)负责提供预制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8)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9.1.4引用的主要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  (4)《热轧钢筋》GB1499-84;  (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6)《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  (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8)《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  (10)《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1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  (13)《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2001;  (14)《水工混凝土水质分析试验规程》DL/T5152-2001;  (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6)《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96;(17)《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18)《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87;(19)《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范》 JGJ/T 10-1995;(20)《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DL/T5169-2002;(21)《水闸施工规范》SL/27—919.2模板9.2.1 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材料  (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  (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  (4)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9.2.3 制作  (1)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的有关规定。  (2)异型模板,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9.2.4 安装(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表8.0.6-2的有关规定;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表8.8.6-2的规定。9.2.5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2)木模板面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9.2.6 拆除(1)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下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9-1的规定后,方可拆除。底模拆模标准表9-1结构类型结构跨度(m)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板≤250>2,≤875>8100梁、拱、壳≤875>8100悬臂构件≤275>2100  (2)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  (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9.2.7 特种模板永久模板、滑升模板、拉模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控制应按DL/T5110-2000和GBJ113-87有关的规定执行。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9.2.8 计量和支付  混凝土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使用的模板计量和支付方法:混凝土浇筑的所有模板(含曲面模板或结构物表面有平整度和特殊要求的模板),包括模板材料的提供、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每m3混凝土单价之中,不另行支付。9.3 钢筋9.3.1 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场内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2)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等的制作加工、绑扎、焊接、安装和预埋工作。  (3)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9.3.2 钢筋的材质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小于60kg;  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9.3.3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2)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9-2和表9-3的数值。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 表9-2箍 筋 直 径受力钢筋直径(mm)< 2528~405~1075901290105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表9-3顺 序偏差名称允许偏差值(mm)1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102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53钢筋转角的偏差34钢筋弯起点位置偏差厂房构件±20大体积砼±30  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  (4)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9.3.4 计量和支付  (1)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施工详图所示的净值(理论值)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场内外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9.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9.4.1 说明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工程。9.4.2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14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分段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  (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  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  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迄时间;  5)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6)浇筑时的气温、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  7)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  9)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10)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9.4.3 混凝土材料9.4.3.1 水泥  (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  (2)收货: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如检查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强度等级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9.4.3.2 水  (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3)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9-4的规定。 物质含量极限表9-4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PH值> 4> 4> 4不溶物 mg/L< 2000< 2000< 5000可溶物 mg/L< 2000< 5000< 10000氯化物(以CL-计) mg/L< 500 ①< 1200< 3500硫酸盐(以SO42-计)mg/L< 600< 2700< 2700硫化物(以S2-计)mg/L< 100--9.4.3.3 骨料  (1)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3)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天然砂应在2.2~3.0范围内,人工砂应在2.4~2.8范围内,测试方法按DL/T5150-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  2)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  3)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4)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5)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6)本工程不允许使用海沙。  (4)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2)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分成5~20mm、20~40mm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3)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4)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9.4.3.4 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掺合料(1)粉煤灰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粉煤灰品种。  (2)收货:每批粉煤灰运至工地后,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粉煤灰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如检查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掺合料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购用于混凝土中的其他活性掺合料,承包人应将拟采购的活性材料供应厂家、材料样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报送监理人。  (4)活性材料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监理人指定的下列有关标准:  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91;  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146-90;  3)《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96;  4) 其它经监理人同意的有关标准。  (5)掺和料的运输和储存,应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9.4.3.5 外加剂  (1)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第4.1.1条至第4.1.4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9.4.4 配合比9.4.4.1 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DL/T5150-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9.4.4.2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28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9.4.4.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2)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9-5的规定。水 灰 比 最 大 允 许 值表9-5混 凝 土 部 位寒冷地区温和地区上、下游水位以上0.550.60上、下游水位变化区0.500.55上、下游最低水位以下0.550.60基 础0.550.60大体积内 部0.650.65受水流冲刷部位0.500.50 注: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月平均气温在-3℃以下的地区(3)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大体积建筑物内部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4)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9-6选定。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表9-6建筑物的性质坍落度(cm)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1~4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3~6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5~9泵送混凝土10~149.4.4.4 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9.4.5 混凝土取样试验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DL/T5150-2001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2)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5)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  (6)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  (7)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直、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9.4.6 拌和9.4.6.1 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9.4.6.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9.4.6.3 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9.4.6.4 混凝土拌和应符合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拌和时间应符合DL/T5144-2001的5.1.4条的有关规定。9.4.6.5 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9.4.7 运输9.4.7.1 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9.4.7.2 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应大于1.5m。9.4.7.3水工大体积砼运输时,应优先采用吊罐直接入仓的运输方式。若经监理人批准采用汽车、泵送等其它运输方式时,应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9.4.8 浇筑混凝土的浇筑,可采用平铺法和台阶法施工,台阶法施工的台阶宽度不小于2m,入仓的混凝土应及时平仓振捣,不得堆积。混凝土浇筑应先平仓后振捣,严禁以振捣代替平仓,严禁进行斜面滚浇。9.4.8.1 说明  (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冷却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9.4.8.2 基础面混凝土浇筑  (1)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软基在立模扎筋前应处理好地基临时保护层;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壤;当地基为湿陷黄土时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专门处理措施。  9.4.8.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分层分块和浇筑程序进行施工。在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最低处开始,直至保持水平面。  (2)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9.4.6.5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3)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9.4.8.4 浇筑的间歇时间  (1)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2)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小于72h。9.4.8.5 浇筑层厚度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9-7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表9-7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别允许最大厚度插入式软轴振捣器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表面式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250在钢筋密集或双层钢筋结构中150附着式外挂3009.4.8.6 浇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层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开始冲毛时间和冲毛时的水压、风压等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缝面冲毛后应冲洗干净,保持清洁湿润,在浇筑上一层混凝土前,均匀铺设2-3cm的水泥砂浆,砂浆强度比同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每次铺设砂浆的面积应与浇筑强度相适应,以铺设砂浆后被覆盖为限。9.4.9 混凝土施工的温度控制混凝土施工的温度控制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DL/T5144-2001中的第八节和第九节的有关规定执行。9.4.10 混凝土面的修整9.4.10.1 有模板的混凝土结构表面修整(1)有模板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不得超过表9-8规定的数据。大体积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允许偏差表9-8顺 序项目混凝土结构的部位(mm)外露表面隐蔽内面模板平整度1相邻两面板高差35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5103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10154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205承重模板标高±56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10   (2)混凝土表面缺陷处理  1)混凝土表面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的混凝土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作好详细记录。  2)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黏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特殊部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9.4.10.2非模板混凝土结构表面的修整(1)各种无模板混凝土表面的允许平整度偏差,满足规范要求。(2)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修整。承包人应根据无模混凝土表面结构特性和不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整平板修整、木模刀修整、钢制修平刀修整和帚处理等不同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表面修整,并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9.4.10.3预留孔混凝土(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混凝土建筑物中预留各种孔穴。承包人为施工方便或安装作业所需预留的孔穴,均应在完成预埋件埋设的安装作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用混凝土或砂浆予以回填密实。(2)除另有规定外,回填预留孔用的混凝土或砂浆,应与周围建筑物的材质相一致。(3)预留孔在回填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应先将预留孔壁凿毛,并清洗干净和保持湿润,以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良好。(4)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过程中应仔细捣实,以保证埋件黏结牢固,以及新老混凝土或砂浆充分黏结,外露的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必须抹平,并进行养护和保护。9.4.11  养护和表面保护9.4.11.1养护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1)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养护前宜避免太阳光曝晒,塑性混凝土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6~18h内开始进行洒水养护,低塑性混凝土宜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立即喷雾养护,并及早开始洒水养护。混凝土应连续养护,养护期内始终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宜少于28天;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宜适当延长养护时间。(2)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9.4.11.2混凝土表面保护承包人应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9.4.12止水、排水、伸缩缝和埋设件9.4.12.1止水、伸缩缝(1)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2)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防止变形和撕裂。(3)安装好的止水片应加以固定和保护。(4)伸缩缝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面时,应按本章第5.4.11条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9.4.12.2 埋设件应按施工图纸所示以及本技术条款有关章节规定预埋各种埋设件,其内容包括:(1)排水管;(2)监理人指示埋设的其它埋设件。9.4.13 质量检查和验收9.4.13.1 说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 . 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9.4.13.2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1)水泥检验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的强度等级、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2)混合材料检验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吨为一取样单位,不足1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3)外加剂的检验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4)水质检查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5)骨料质量检验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砂)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9.4.13.3 混凝土质量的检测(1)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2)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砂浆密度,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3)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2)坍落度检测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3)强度检测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表6-9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20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混凝土龄期试件取样表表9-9类别28天龄期试件数设计龄期试件数大体积混凝土每500m3成型试件3个每1000m3成型试件3个非大体积混凝土每100m3成型试件3个每200m3成型试件3个9.4.13.4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浇筑混凝土前应按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验和验收;(3)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中和浇筑完毕后,按监理人指示和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混凝土内部温度和冷却水温度的检测;(4)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6.4.10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5)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6.4.11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第6.4.11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6)在各层混凝土浇筑层分层检查验收中,应按本章第6.4.13条的规定,对埋入混凝土块体中的止水、排水设施和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以及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9.4.13.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9.4.13.6 混凝土质量的钻孔抽样检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混凝土的质量。所需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处理。9.4.13.7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6.4.2条(4)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9.4.14 计量和支付(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廊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6.4.13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3,或截面积小于0.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所有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4)根据本章第6.4.4条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包括试验中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和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相应的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6)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9.5预制混凝土9.5.1说明本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各种型式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施打、制作和安装工程。9.5.2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14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4)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2)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9.5.3 材料(1)钢筋:钢筋的运输、保管、验收应符合本章第6.3.2条的规定。(2)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6.2节的有关规定。(3)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其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6.4.3条~第6.4.7条的有关规定。9.5.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1)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2)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本章第6.3.3条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4)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和拆除应符合GB50204-92第2.3.10条和第2.4.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土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2)拆除板、梁、柱屋架等构件的底模时,如构件跨度小于或等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50%,如构件跨度大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3)拆除空心板的心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塌陷和裂缝,并应避免较大的振动或碰伤孔壁。(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1)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10mm,横断面允许误差±5mm;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3)构件不连续裂缝小于0.1mm,边角无损伤。9.5.5养护及缺陷修补(1)养护:混凝土应用水养护28天,并满足本章第6.4.12条有关规定,采用蒸汽养护时应符合GB50204-92第5.1.4条规定。(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第6.4.11条的规定。(3)成型偏差:预制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GB50204第5.1.6条的规定。(4)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应标有构件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9.5.6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1)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2)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3)吊运:吊运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施工图纸和监理人对其吊运的强度要求,吊点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起吊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45°;起吊大型构件和薄壁构件时,应注意避免构件变形,防止发生裂缝和损坏,在起吊前应做临时加固措施。(4)构件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安装。安装前,应使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结构上标出中心线和标高。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位置,须经校正无误后,方可焊接或灌注接头混凝土,接头部位的金属件焊接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应对全部焊缝的焊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后,方可灌注混凝土,灌注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不得低于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预制混凝土的安装偏差,不得超过GB50204-92表5.3.10中的规定的数值。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件,应在安装完成后继续养护,只有在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设计荷载。9.5.7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按本章第6.5.3条的规定执行。(2)预制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6.4.5条有关规定执行;2)按本章第6.5.4款(5)项的规定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3)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6.5.6款(4)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的检查。(3)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通作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6.5.2款(3)项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9.5.8计量和支付(1)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预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水泥的采购、运输、储存和其他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设计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每吨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场内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3)预埋件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计算重量,并经监理人签认的设计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每吨单价包括预埋件及其附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预埋件的加工、安装、检验、试验、埋设、清洗、防腐、维护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10章砌 体 工 程10.1一般规定10.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主体工程、道路、桥涵、挡墙、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0.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0.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0.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 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 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 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 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10.2石砌体工程10.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 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0.2.2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 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 120-1984第4章第l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 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 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 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0.2.3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 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0.2.4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l: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0.2.5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 120一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10.2.6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0.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10.3.1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 13544-2000的规定执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0.3.2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10.3.3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 14-2004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10.3.4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0.3.5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0.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1章闸门及启闭机安装11.1 说明11.1.1安装工作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的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全部安装项目包括砼预制平面闸门、门槽埋件、启闭机机械和电气设备,以及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锁定装置、基础埋件、各种电缆及埋管等附属设施。全部安装项目的规格和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安装工作还包括合同规定的各项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及试运转所必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安装。1.1.2承包人责任(1)设备的交货验收责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负责接收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设备清单共同进行检查、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2)设备的运输和保管责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项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后,应由承包人负责卸货、现场转运、保管和贮存。承包人在正式接收各项设备后,应承担由于卸车、装车、运输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的全部责任。(3)设备的安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表3-2所列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并应负责提供安装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安装和检测器具,以及负责完工验收前的维护工作。(4)设备的保修责任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施工安装期维护保养和本合同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保修期指各设备调试、试运行合格后一年。11.1.3主要提交件(1)安装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56天,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安装项目的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安装场地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2)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3)闸门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4)启闭机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5)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6)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7)安装进度计划;8)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措施。(2)承包人要求的设备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5.1条的规定,提交一份由于设备安装进度需要的设备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3)完工验收资料各项设备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完工项目清单;2)安装竣工图;3)安装用主要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4)安装焊缝的工艺评定和检验报告;5)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转记录;6)闸门、启闭机单项质量检查验收证书;7)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11.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199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3)《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11345-1989;4)《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 6)《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规范》SL105-2007;7)《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8)《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14173-2008。11.2设备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11.2.1一般要求(1)本合同各项目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1)设备总图、部件总图、重要的零件图等施工安装图纸及安装技术说明书;2)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3)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4)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2)安装使用的基准线,应能控制门槽的总尺寸、埋件各部位构件的安装尺寸和安装精确度。为设置安装基准线用的基准点应牢固、可靠、便于使用,并应保留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方能拆除。(3)安装检测必须选用满足精度要求,并经国家批准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4)承包人在安装工作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11.2.2设备起吊和运输(1)起吊和运输措施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2.1.3条第(1)点规定,根据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起吊和运输方案,其内容包括采用的起重和运输设备、大件起吊和运输方法以及防止吊运过程中构件变形和设备损坏的保护措施。(2)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3条的规定执行。11.2.3安装前的检查和清理(1)安装前的检查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各项设备安装前,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全面检查安装部位的情况、设备构件以及零部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重要构件和部件应通过预拼装进行检查。1)埋件埋设部位一、二期混凝土结合面是否已进行凿毛处理并冲洗干净;预留插筋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按施工图纸逐项检查各安装设备的完整性。3)逐项检查设备的构件、零部件的损坏和变形情况。4)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缺件、构件损坏和变形等情况,承包人应书面报送监理人,并负责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修复和补齐处理。(2)清理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清理和保养。11.2.4焊接(1)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1)从事现场安装焊缝的焊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书。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2)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II级或II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2)焊接材料 1)承包人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符合GB/T14173-2008的规定。(3)焊接工艺评定1)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前,应按GB/T14173-2008第4.1条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包人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承包人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人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GB/T14173-2008第4.3条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人。(4)焊接质量检验1)所有焊缝均应按GB/T14173-2008第4.4.1条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2)焊缝的无损探伤应按GB/T14173-2008第4.4.3条至第4.4.10条的规定进行。3)焊缝无损探伤的抽查率,除应符合GB/T14173-2008第4.4.5条的规定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抽查容易发生缺陷的部位,并应抽查到每个焊工的施焊部位。(5)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应按GB/T14173-2008第4.5条的规定进行。(6)消除应力处理监理人根据设备结构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重要焊缝进行消除应力处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制定消除应力的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11.2.5螺栓连接(1)承包人采购的螺栓连接副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2)螺栓、螺母和垫圈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防止锈蚀和损伤。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做好专用标记,以防与普通螺栓相互混用。(3)钢构件连接用普通螺栓的最终合适紧度为螺栓拧断力矩的50%~60%,并应使所有螺栓拧紧力矩保持均匀。11.2.6橡胶黏合(1)所有闸门橡胶止水接头的黏结,应由承包人通过试验选定黏结方法,并应经监理人批准。(2)采用热胶合时,应按橡胶止水厂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黏结和硫化,并应提供与橡胶止水形状和断面一致的加热压模。(3)采用冷黏结时,承包人应提交一份包括冷胶剂的技术性能和有关参数、黏结工艺及其试验数据的冷黏结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11.2.7埋件安装(1)本合同项目的埋件安装包括主轨、副轨、反轨、侧轨、底槛、门楣(或胸墙)、护角、支铰座埋件、启闭机机械和电气设备基础埋件等。(2)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以下各项条款的规定,进行埋件的安装施工。(3)埋件就位调整完毕,应与一期混凝土中的预留锚栓或锚板焊牢。严禁将加固材料直接焊接在主轨、反轨、侧轨、门楣(胸墙)等的工作面上或止水座板上。(4)埋件上所有不锈钢材料的焊接接头,必须使用相应的不锈钢焊条进行焊接。(5)埋件所有工作面上的连接焊缝,应在安装工作完毕和浇注二期混凝土后仔细进行打磨,其表面粗糙度应与焊接构件一致。(6)埋件安装完毕后,应对所有的工作表面进行清理,门槽范围内影响闸门安全运行的外露物必须清除干净,并对埋件的最终安装精度进行复测,作好记录报监理人。(7)安装好的门槽,除了主轨道轨面、止水座的不锈钢表面外,其余外露表面,均应按有关施工图纸或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防腐处理。11.3砼预制平面闸门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平面闸门及其门槽埋设件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2)平面闸门的埋设件安装,应符合GB/T14173-2008第8.1.4条、第8.1.5条和第8.1.11条~第8.1.14条的规定。3)闸门主支承部件的安装调整工作应在门叶结构拼装焊接完毕,经过测量校正合格后方能进行。所有主支承面应当调整到同一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4)闸门的止水装置安装允许偏差和止水橡皮的质量要求,应符合GB/T14173-2008第8.2.4条至第8.2.8条的规定。安装时,应先将橡皮按需要的长度黏结好,再与止水压板一起配钻螺栓孔。橡胶止水的螺栓孔,应采用专用钻头使用旋转法加工,不准采用冲压法和热烫法加工。其孔径应比螺栓直径小1mm。5)平面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清除埋件表面和门叶上的所有杂物,特别应注意清除不锈钢止水座板表面的水泥浆。在滑道支承面和滚轮轴套涂抹或灌注润滑脂。6)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平面闸门及门槽埋件,方能按本章第21.2.2.6条规定进行涂装修补。7)平面闸门安装完毕,应作静平衡试验。试验方法为:将闸门自由地吊离地面100mm,通过滚轮或滑道的中心测量上、下游方向与左、右方向的倾斜,单吊点平面闸门的倾斜不应超过门高的1/1000,且不大于8mm;当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予配重调整。(2)平面闸门的试验闸门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平面闸门进行试验和检查。试验前应检查并确认充水装置在其行程内升降自如、密封良好,吊杆的连接情况良好。平面闸门的试验项目包括:1)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过程检查滑道或滚轮的运行无卡阻现象,双吊点闸门的同步应达到设计要求。在闸门全关位置,止水橡皮无损伤,漏光检查合格,止水严密。在本项试验的全过程中,必须对止水橡皮与不锈钢止水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淋润滑,以防损坏止水橡皮。2)静水情况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本项试验应在无水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检查内容与无水试验相同(止水装置漏光检查除外)。3)动水启闭试验。对于事故闸门、工作闸门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动水条件下的启闭试验,试验水头应尽可能与设计水头相一致。动水试验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条件,编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11.4启闭机的安装11.4.1螺杆式启闭机的安装1)螺杆式启闭机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应按施工图纸、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和SL381-2007的有关规定进行。2)螺杆式启闭机机架的安装应按SL381-2007的规定进行。3)螺杆式启闭机运行机构安装应按SL381-2007的规定执行。4)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制造厂技术说明书和GB50256-96的规定执行。全部电气设备应可靠接地。(3)螺杆式启闭机的试运转螺杆式启闭机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试验。1)试运转前应按SL381-2007要求进行检查合格。2)空载试验。起升机构和行走机构按SL381-2007的规定检查机械和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应做到动作正确可靠、运行平稳、无冲击声和其它异常现象。3)静荷载试验。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对吊钩进行静荷载试验,以检验启闭机的机械和金属结构的承载能力。试验荷载依次采用额定荷载的70%、100%和125%。本项试验应按SL381-2007的有关规定进行。4)动荷载试验。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对各机构进行荷载试验,以检验各机构的工作性能及机架的动态刚度。试验荷载依次采用额定荷载的100%和110%。试验时各机构应分别进行,当有联合动作试运转要求时,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试验时,作重复的启动、运转、停车、正转、反转等动作,延续时间至少1h。各机构应动作灵活,工作平稳可靠,各限位开关、安全保护联锁装置、防爬装置等的动作应正确可靠,各零部件应无裂纹等损坏现象,各连接处不得松动。5)承包人在进行螺杆式启闭机试运行前,应编制试运行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11.5质量检查和验收11.5.1埋件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埋件安装前,应对安装基准线和基准点进行复核检查,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2)埋件安装就位并固定后,应在一、二期混凝土浇筑前,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测量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测量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一、二期混凝土浇筑后,应重新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共同对埋件进行中间验收,其验收记录应作为闸门及启闭机单项验收的资料。若经检查发现埋件的安装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返工处理,其处理的措施和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11.5.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在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3.2.2条至第3.2.4条规定的安装技术条件,对本合同所有闸门及启闭机项目安装的焊接质量、涂装质量、安装偏差以及试验和试运转成果等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并作好记录。安装质量评定记录经监理人签认后,作为本合同各项目验收的资料。(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成,并经试验和试运转合格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申请对闸门、启闭机进行各项设备的验收。验收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1)单项闸门、启闭机的设备清单;2)安装质量的检查和评定记录;3)埋件质量检验的中间验收记录;4)闸门试验检测成果和启闭机试运转记录。(3)闸门及启闭机验收后,在尚未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仍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11.5.3完工验收全部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合格,承包人应按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规定提交完工资料。11.6计量和支付(1)闸门埋件安装工程量按各项目施工(安装)图纸所示的重量,以吨(t)为单位进行计量,启闭设备的安装工程量按台进行计量,防腐工程量按m2计量。(2)支付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目的单价进行支付。安装项目的单价中已包括接货验收、卸车、现场转运、保管、安装、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12章建筑与装修工程12.1说明12.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范围内各建筑物的建筑与装修工程。1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本章第11.1.1条规定范围内的屋面工程、地面工程、木工、门窗、装饰金属及特殊小五金、玻璃、一般抹灰及饰面、油漆工程,以及供、排水、暖通和卫生系统等全部建筑与装修的施工,包括材料和施工设备提供、施工现场清理、供电、供排水、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交付前的维护等工作。(2)承包人应负责采购上述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并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1条的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检验和验收。12.1.3主要提交件12.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建筑与装修工程开工前28天,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建筑与装修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工程施工程序和方法;(2)施工设备的配置;(3)场地排水措施;(4)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5)消防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12.1.3.2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 承包人应在提交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报送主要材料的样品和质量证明书。具有外观及色彩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试制成品,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2.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有关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其内容包括:(1)工程材料取样检测成果;(2)基础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成果;(3)隐蔽部位验收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2.1.3.4完工验收资料建筑与装修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装修竣工图;(2)基础质量验收报告;(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现场抽样质量检测记录(4)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12.1.4引用的主要标准和规程规范(1)《彩色釉面陶瓷墙地砖》GB11947-89;(2)《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GB14102-93;(3)《白色硅酸盐水泥》GB2015-2005;(4)《砌墙砖(外观质量,抗压抗折强度,抗冻性能)检验方法》GB2542-2003;(5)《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343-94;(6)《普通平板玻璃》GB4871-95;(7)《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2002;(8)《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规定》GB5237-2004;(9)《六角头螺栓全螺纹A级和B级》GB5783-86;(10)《1型六角螺母A级和B级》GB6170-86;(11)《卫生陶瓷》GB6952-2005;(12)《卫生陶瓷规格用连接尺寸》GB6953-86;(13)《建筑门窗用油灰》GB7109-1997;(14)《建筑石膏》GB9776-88;(15)《釉面内墙砖》GB/T4100-1999;(16)《陶瓷砖试验方法》 GB/T3810-1999;(17)《陶瓷砖和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GB/T9195-1999;(18)《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19)《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03-98;(20)《卫生陶瓷外观质量》GBN263-86;(21)《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92;(22)《陶瓷锦砖》JC456-92;(23)《建筑水磨石制品》JC507-93;(24)《建筑生石灰》JC/T479-92;(25)《建筑生石灰粉》JC/T480-92;(26)《建筑消石灰粉》JC/T481-92;(27)《陶瓷劈离砖》JC/T457-1992;(28)《陶瓷墙地砖胶结剂》JC/T547-2005;(29)《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30)《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97;(3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2002;(32)《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33)《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3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5)《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36)《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37)《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38)《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39)《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DBSI/5002-92。(40)《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12955-91;(4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2.2屋面工程12.2.1说明主厂房为网架结构,本书所述为付厂房屋面工程,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屋面隔热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为防水涂料屋面。屋面隔热工程为架空隔热层屋面。12.2.2一般规定(1)屋面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2)屋面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工序和层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和层次的作业。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3)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应避免在已完工的防水层上凿孔打洞。12.2.3材料1 .2.3.1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质量应符合表1 -1的要求。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的质量要求表1 2-1项目质量要求固体含量(%)≥43耐热度(80℃,5h)无流淌,起泡和滑动柔性(-10℃)3mm厚,绕φ20mm圆棒,无裂纹,断裂不透水性压力(Mpa)>0.1保持时间(min)≥30不渗透延伸(20±2℃拉伸)(mm)≥4.512 .2.3.2密封材料改性沥青密封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表1 2-2的要求。改性沥青密封材料的质量要求表11-2项 目质量要求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改性煤焦油沥青密封材料黏结延伸率(%)(不浸水)-≥250(浸水24h)-≥200黏结性(25±1℃拉伸)(mm)≥15-耐热度(80℃,5h)(mm)下垂值≤4柔性(℃)-10℃无裂纹-20℃无裂纹回弹率(%)-≥80施工度(25±1℃,5s)(mm)沉入量≥22-12.2.3.3隔热材料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非上人屋面的黏土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上人屋面的黏土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0;(2)混凝土板的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0,且板内应配置钢丝网片。11.2.3.4材料的贮存和存放(1)防水涂料、隔热材料以及水泥和外加剂等均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条件良好的室内,避免日晒、雨淋和受潮。不同规格和品种的材料应分类贮存和堆放,严禁接近火源和热源。(2)胶粘剂和外加剂等化学制剂应按不同品种分别用密封容器贮存。(3)密封材料贮存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50℃。12.2.3.5材料的抽样检验 (1)防水涂料1)抽检数量:同一规格、品种的防水涂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进行抽检。2)抽检项目:延伸或断裂延伸率、固体含量、柔性、不透水性和耐热度。12.2.4卷材防水屋面施工12.2.4.1一般规定(1)刷涂防水材料的基面要求1)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层面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基层应牢固,表面应平整。2)找平层应压实平整,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层时,水泥砂浆抹平收水后应二次压光,充分养护,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3)涂料施工前应保持基面干燥,表面浮散的撒布料应清扫干净,避免损伤卷材。4)屋面防水工程严禁在雨、雪天和五级风以上以及负温的气候条件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雨、雪,应采取遮蔽措施。(2)基层面处理在涂料施工前,采用冷底子油或与防水涂料配套的底胶(基层处理剂)均匀喷涂一层胶质薄膜,以提基层的黏结力,基层处理剂的材性应与涂料的材性相容。 12.2.4.2防水涂料施工 (1)涂料及其胶粘剂由厂家配套供应,承包人应按厂家提供的配合比和配制方法拌制胶粘剂。(2)涂料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漏底、不堆积。(3)根据涂料的性能,控制好分层涂刷的间隔时间。12.2.5架空隔热屋面施工(1)在支座底面的防水层上应采取加强措施。支座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其强度等级应为M5。(2)铺设架空板时,应将灰浆刮平,随时扫净屋面防水层上的落灰、杂物等,以保证架空隔热层气流畅通。操作时不得损伤已完工的防水层。(3)架空板的铺设应平整、稳固。缝隙宜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嵌填,并应按设计要求留变形缝。12.2.6屋面保护层施工(1)浅色涂料保护层的涂层应与基层黏结牢固,厚薄均匀,不得漏涂。(2)水泥砂浆保护层的表面应抹平压光,并应设表面分格缝,分格面积宜为1m2。(3)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之间应预留30mm空隙,空隙内嵌填密封材料。(4)水泥砂浆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的隔离层应平整,完全隔离。12.2.7质量检查和验收12.2.7.1质量检查标准(1)屋面工程所用的各项材料应符合本章第11.2.3条规定的质量标准。(2)找平层表面平整度不应大于5mm,并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3)松散材料保护层、涂料保护层应覆盖均匀、黏结牢固。(4)架空隔热屋面的架空板不得断裂、缺损;架设应平稳,相邻两块板的高低偏差不应大于3mm;架空层中不得堵塞。(5)屋面工程的细部构造应满足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做到封固严密,不得开缝。(6)屋面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排水系统通畅,屋面无渗漏和积水现象。12.2.7.2验收(1)隐蔽部位验收。在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屋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质量,按本章11.2节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逐层进行验收,监理人检查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层施工。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完工后作为完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2)完工验收。屋面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本合同范围内的屋面工程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1.1.3.4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11.3地面工程12.3.1找平层的铺设找平层是在刚性楼地面和填充层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1)找平层采用的材料为水泥砂浆、混凝土。水泥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32.5的硅酸盐水泥,砂采用中砂或中粗砂,混凝土的石料采用坚硬的碎石和卵砾石。(2)找平层铺设前,应将基层表面清理干净,找平层下的松散填料应铺平振实。(3)找平层铺设后,其混凝土强度等级达到C15时才能进行面层施工。12.3.2面层施工12.3.2.1水泥砂浆面层(1)材料1)水泥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32.5的硅酸盐水泥。2)砂采用中砂或中粗砂,含泥量应不大于3%。3)水泥与砂的体积比为1:2,强度不应小于M15。(2)水泥砂浆面层铺设1)水泥砂浆面层的铺设厚度不应小于20mm,按施工图纸要求采用单层或双层铺设。单层铺设20mm厚的1:2水泥砂浆;双层铺设下层为12mm厚的1:2.5水泥砂浆,上层为13mm厚的1:1.5水泥砂浆。水泥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小于2min。2)在水泥混凝土基层面上铺设时,应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铺设前应先刷一道水灰比为0.4~0.5水泥浆,随刷、随铺,并立即拍实,初凝前用木抹子槎平压实。3)面层采用钢皮抹子在终凝前分三遍用力压光,当其面层的干湿度不合压光要求时,可采用淋水或干拌1:1的水泥和砂进行抹平压光。4)当面层需分格时,应在初凝前进行弹线分格,初凝后用木抹槎缝,并用钢皮抹子压光,再用分格器压缝,分格缝应平直、深浅一致。5)设有埋管的面层,当其厚度小于10mm时,须采取防止开裂的措施。6)水泥砂浆面层铺设完毕后,应铺覆锯木等保护材料,并喷水养护,养护期7~10天。12.3.3地面工程的细部构造12.3.3.1埋设件(1)地面工程的埋设件,应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2)埋设有管道和地漏的楼面和地面,当其有防水要求时,应在埋设的立管、套管和地漏穿过楼板或地面的节点间,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将四周封堵,并在其四周留出8~10mm的沟槽,采用防水卷材或涂料裹严管口和地漏。(3)在有强烈机械作用下水泥类面层与其它类型面层连接处以及地面同类面层分格条、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相邻处和管沟变形缝处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设置镶边角铁等构件。12.3.3.2变形缝(1)地面工程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变形缝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设置。(2)变形缝应贯通各层楼地面,缝宽不小于20mm。(3)变形缝的填充材料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其变形缝的构造和施工措施应满足不同的防火、防水、保温、防虫害和防油渗的要求。(4)地面工程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缝应按垫层的不同厚度采用平头缝或企口缝,缝距应为3~6m,采用企口缝的垫层厚度应不小于150mm,企口拆模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不低于3MPa。横向缩缝应采用假缝,间距为6~12m,假缝宽5~20mm,开缝高度为垫层厚度的1/3,缝内充填水泥砂浆。(5)不同垫层厚度的交界处应设置变形缝,相邻两垫层的厚度比大于1时可采用连续式过渡的结构缝,厚度比大于1.4时应设置间断式沉降缝,缝宽20~30mm,缝内按施工图纸要求充填弹性材料。(6)设置防冻胀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其纵横向缩缝均采用平头缝,,缝距不应大于3m。(7)加肋的混凝土垫层周围,其纵、横向缩缝均采用平头缝,间距为6~12m。12.3.4质量检查和验收12.3.4.1质量检查标准(1)各层地面和楼面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等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厚度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10%。(2)各层地面和楼面及各填筑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章第12.3.1条和第12.3.2条的规定。(3)各层楼地面对水平面或对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地表面相应尺寸的0.2%,但最大偏差不应大于30mm。(4)各层楼地面和各填筑层的表面对平面的偏差应不大于表12-6的规定。各层地面允许偏差表表12-6序号层次材 料 名 称允许偏差(mm)1基层砂、砂石、碎(卵)石152找平层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隔离层、填充层53面层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4(5)各层楼地面的面层与基层应结合良好,敲击检查不得有空鼓现象,面层不得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现象。(6)楼地面面层的图案、色泽和分格应准确,并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7)变形缝的位置、尺寸、缝隙值以及材料的填缝质量均应符合本章第12.3.3.2款的规定。12.3.4.2验收(1)隐蔽部位的验收。在地面工程填筑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垫层和面层的施工质量,按本章第11.3.4.1款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逐层进行验收,监理人检查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层的施工。验收记录应妥为保存,工程完工后作为完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2)完工验收。地面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本合同范围内的地面工程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1.1.3.4款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12.4木工工程12.4.1本节规定适用于木门、硬木扶手及其它木制件的材料制作、装配及安装工程施工实施。木工件的施工必须遵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2.4.2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及文件木作部分于施工实施前,承包人应按合同递交数种样品和施工说明,送请监理人选定认可。硬木扶手施工实施前,也要递交木质情况、油漆颜色与安装措施等样品证明和说明,递交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施工。而成批制作的细木制品应先做出标准实样,经监理人鉴定合格后方可大批生产。12.4.3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而木材加工厂中制作的木制品,在出厂时,应尽量成套供应,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至少包括:树种、木材制作的质量和木材含水率等)。木材或木制品和木配件在包装、装车、运输和卸车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受潮、碰伤及污染。12.4.4木门及其它木制件都应按施工详图规定制作、安装、设置,并满足以上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12.5铝合金门窗12.5.1本节规定适合于建筑用铝合金门窗的施工实施,铝合金门窗材料需用南铝1.2,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详图指明的门窗形式、尺寸、开启方向、纱网品种规格以及门窗上所配置的各类零配件,提供各类门窗,并分别提交各类门窗的出厂合格证,递交监理人备查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组成部分。对于特殊的门窗及玻璃幕墙窗尚应附上制造厂家的设计图纸(结构及安装),若需要土建增添安装需要的结构,则请提前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转告设计单位给予配合。各类门窗的出厂标准及其运输、堆放和安装的施工实施应遵照有关电站建筑钢门、钢窗图集和建筑配件标准图集中的有关规定和说明执行。12.5.2门、窗在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和核对,如有运输或堆放引起的缺陷,承包人负责予以整修,方可安装。必须砌好门、窗洞后再装门、窗。固定门、窗的水泥砂浆为1:2,水泥不低于32.5。12.5.3墙面粉刷完毕,必须对门、窗重新进行检查和矫正,待启闭灵活,无阻滞及回弹等缺陷后,方准装置零件,零件应按规定式样、尺寸进行配置,螺钉必须拧紧。零件安装后应上底漆一道。漆膜应均匀,不露底。涂漆前应将窗上油污、尘土清除干净。12.6装饰金属件及特殊小五金12.6.1本节规定适用于室内外金属灯柱、建筑楼梯栏杆、铁爬梯、钢板网、吊平顶以及特殊小五金等的制作、安装等施工实施。装饰金属件及特殊小五金的施工实施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2.6.2有关门窗及窗帘盒(除窗帘轨外)的五金零件或配件应遵照有关规定。12.6.3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及文件在所有装饰金属件施工实施之前,承包人应递交两种以上材料或成品规格、品种、油漆颜色的样品,送请监理人鉴定选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表示所有施工细节的加工图,加工图应详细地表示出所有的施工内容,包括各种构件的厚度、截面、接头和装配的实际尺寸,以及有关加固、焊接、弯曲、支撑等详细说明,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进行施工实施。12.6.4承包人对提供的所有钢材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和施工详图要求,并附有出厂证明书,金属件所用焊接材料、连接材料和油漆涂底材料的型号、牌号和质量均应符合施工详图与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焊接作业及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12.6.5金属栏杆、金属灯柱、吊平顶、铁爬梯等应按施工详图的规定进行制作、安装和施工,并满足本卷有关规定。12.7玻璃12.7.1本节规定适用于建筑用玻璃的施工实施。一般门窗所用平板玻璃、中控室吊平顶上所用的特殊格栅玻璃、厕所门窗所用的磨砂玻璃、扯窗、弹簧门所用的厚玻璃等应符合施工详图要求。玻璃安装作业实施应遵照国家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12.7.2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及文件承包人应在玻璃施工实施前递交施工详图规定和监理人通知采用的各种玻璃样品及其生产厂家说明书,送请监理人鉴定选择。若须使用代用品种,须征得监理人的同意后方可使用。12.7.3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镶嵌玻璃用的油灰应具有塑性和易涂抹性,并应在门窗五金安装完毕后,门窗涂刷最后一道油漆之前进行。装好的玻璃应平整、牢固、完整,不得有松动现象,直至工程竣工。玻璃表面应保持洁净,不得留有油灰痕迹、浆水和油斑等。12.8一般抹灰作业12.8.1本节规定适用于厂房建筑的一般内外装饰工程抹灰作业实施。抹灰作业实施应遵照国家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抹灰系指面层为石灰砂浆、麻刀灰、纸筋灰、石膏灰或混合砂浆、水泥砂浆的抹灰作业。外墙一般抹灰的允许垂直偏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12.8.2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及文件承包人应递交抹灰样品送请监理人鉴定和选择,这类抹灰作业须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实施。12.8.3抹灰涂料及其材料一般采用的石灰应为气硬性石灰(生石灰中粘土杂质含量应小于8%),其质量要求应符合《石灰暂行质量标准》规定;一般抹灰均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物理性能的要求应符合本卷有关条款之规定。12.8.4水泥砂浆及抹灰材料拌制一般墙面抹灰打底用1:3(水泥:砂)水泥砂浆,面层用1:2(水泥:砂)水泥砂浆。所有内墙、平顶抹灰用1:1:6(水泥:石灰:砂)混合砂浆;纸筋灰中加用的草纸约100kg石灰中加10kg标准草纸,纸筋应符合规定,稻草、滑秸等应经水化(石灰水化)处理;除非监理人另有规定,抹灰采用的砂浆品种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外墙门窗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面层和底层均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2)对于混凝土楼板和混凝土墙的抹灰:底层用混合砂浆。12.8.5抹灰的表面准备、底涂层及罩面层(1)砖面、混凝土基层表面上污物均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湿润,并应检查基层表面的平整度,然后设置标志或标筋,其抹灰层厚度应符合抹灰等级且满足质量标准和操作工序要求,门窗框与墙的交接处应分层填嵌密实和牢固,而室内墙面的阳角和门口侧壁的阳角处,一般可用1:3水泥砂浆抹出护角,护角高度不低于1.5m。(2)根据施工图纸要求不太粗糙的混凝土表面,可不必抹灰,或稍加混合砂浆嵌平后外涂涂料即可。发电机层、装配场副厂房等混凝土表面需根据施工图要求进行处理,以使混凝土基层与抹灰层结合牢固。(3)房屋外墙抹灰作业应由屋檐开始自上而下进行。抹灰前应按装好门框、窗框、水落管的铁箍、电线绝缘的托架,检修梯的支架物件等,并将墙上的孔洞堵塞严密。外墙窗台、雨蓬、压顶等应做好流水坡度和滴水浅槽。(4)水泥砂浆的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情况下养护。冬季施工期间均应采取保温措施,抹灰砂浆的温度不应低于-5℃,若气温低于-5℃时,室外抹灰所用的砂浆可掺入能降低其冻结温度的化学附加剂。采用掺有化学附加剂的砂浆,应符合专门规范的要求并经监理人批准。冬季施工抹灰的砖墙,应待适当干燥后方可进行涂抹及必要的保温设施。(5)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冻结、撞击和振动,凝结后,应采用措施防止损坏。其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不得大于下列数值:顶栅:板条、现浇混凝土15mm;预制混凝土18mm;内墙:普通抹灰18mm,中级抹灰20mm,高级抹灰25mm;外墙20mm;勒脚及突出墙面部分25mm。12.9装饰抹灰作业及饰面工程12.9.1本节规定适用于厂房建筑的装饰抹灰作业及饰面工程施工实施。装饰抹灰及饰面工程一般包括:“106”内墙饰面、无光漆涂面、磨光花岗岩、贴饰面砖、贴瓷砖、陶瓷马赛克贴砖、喷塑墙面涂料等等。装饰抹灰作业及饰面工程的施工实施应遵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12.9.2 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和文件所有装饰抹灰和饰面工程作业实施前,承包人应递交样品和施工说明,供监理人鉴定和选择,并应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施工。12.9.3饰面材料应以制造厂家的原包装运送,并应标有制造厂的名称及商标,装贴面砖的包装件应分级密封,装卸中应防止不同材料混杂,要防水、防潮、防污染、防破碎。材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粘合剂应按厂家要求存放,严防受潮或温度影响而变质,超过有效期的一切材料严禁使用。12.9.4内墙饰面的涂料质量应符合规定要求,颜色要满足施工详图规定或按监理人通知要求。12.9.5外墙面采用贴饰面砖及喷刷涂料,其颜色及分格等应符合施工详图规定。12.9.6饰面材料及其安装、镶贴(1)磨光花岗岩,饰面砖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明。(2)磨光花岗岩石板的安装操作工艺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并满足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3)瓷砖的铺贴方法与所用粘结材料等应按施工详图规定。(4)瓷砖材料应满足施工详图所标定的允许偏差。12.9.7水性地面和外墙涂料按规定配合比均匀拌和,涂抹时其水泥基层应清洁、无浮灰,面层应达到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纹。12.10油漆作业12.10.1本节规定适用于建筑部分内外表面保护和装饰的油漆作业实施。油漆作业实施应遵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图纸或监理人规定有油漆要求的金属预埋件的油漆作业,亦可参照本节规定执行。12.10.2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及文件监理人认定为装饰的油漆,则承包人必须递交油漆样品送请监理人鉴定和选择,这类油漆作业应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实施。12.10.3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详图规定的油漆品种、生产厂家、牌号、颜色进货,油漆出厂应有合格证并标明其成分、颜色、品种、用途和出厂日期及批号,并须按原包装的密闭容器运至工地仓库。进货油漆不得任意开封和混合。如变更生产厂家或牌号,则应征得监理人的同意。贮存油漆的仓库须通风良好,并做好防火安全措施。12.10.4油漆作业的气候条件和环境湿度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在强烈日光直射下或潮湿环境里不得进行油漆作业。涂刷完工后,应防止剧烈的温度变化,以免损坏油漆表面。12.10.5油漆作业及其质量保证(1)油漆前,基层须干透,湿度不应大于4%;木制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206-2002》有关规定。(2)涂刷油漆前,木料表面的裂缝、缺陷和脂囊应予清除、铲除,并用腻子填补,金属件表面应去除油渍、鳞、锈斑、焊渣、毛刺等。(3)油漆工作稠度须严格按厂家规定从事稀释,涂刷应不流淌,不显刷痕。涂刷油漆须均匀、光滑、不起泡、不起皱。(4)屋面伸缩缝、泛水、天沟等处镀锌铁皮咬口处的缝隙,应采红丹油腻子填抹密实。所有金属件在涂刷面漆前须涂底(防锈漆)。(5)木制件及金属件油漆的详细工序规定应分别遵照国家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实施。12.11建筑供水、排水、消防及卫生系统12.11.1本节规定适用于厂房建筑的室内建筑消防给水、卫生设备供水、排水系统工程的施工实施。建筑供水、排水及卫生工程的施工实施应遵照国家标准《GB50242-200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2.11.2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及文件承包人在给排水工程施工前,应递交一份设备、制品和主要材料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送请监理人核对认可后,方能运至现场施工。施工完成后应提交下列文件:(1)施工图、竣工图;(2)设备、制品和主要材料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4)设备试转记录;(5)水压试验记录;(6)给排水系统水冲洗记录;(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8)各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12.11.3材料与器材(1)给排水管道所用的管子、管路附件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详图规定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对无出厂合格证的管子、管路附件和其它材料以及对虽有出厂合格证,但有损坏迹象或超过期限的管材,均须进行鉴定、检查试验、证明合格,并经监理人认可,方可使用。(2)石棉水泥接口使用的材料、管道接口所用的橡胶圈、塑料管件制作所用的塑料焊条以及厕所内所用洗脸盆、蹲便器、高水箱、装配场和酸室所用洗涤槽、地漏或地面排水管等所有器材品种、尺寸均应符合规定及应按施工详图规定实施。12.11.4给水系统(1)镀锌钢管在明装部分及施工详图规定的暗装或埋设部分用管径Dg100及100mm以下镀锌给水管。可锻铸铁KT33-8制成的内外表面均镀锌的管件,允许压力为1.6MPa。镀锌钢管采用螺纹连接,其螺纹外露部分应做防腐处理,并作填料堵平,切割后的管子不应变形,螺纹应清晰,不得有毛刺或乱丝,断扣或缺扣的尺寸不得大于管螺纹全长的10%。(2)管道安装1)穿过屋面、楼板的管道应预埋套管;穿过墙壁的预留孔和暗管的墙槽,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留好;穿过地下室外墙边,应设防水套管。若在施工详图中未作规定,则可使用短钢管或铸铁管。管子在安装前,应清除管内外污物。2)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的始端,均应按可拆装的连接件。明装管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在墙壁和楼板外面,给水立管应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立管应垂直,其垂直偏差每米不得超过 1.5mm;高度超过5m时,总偏差不得大于8mm。明装横管不应有明显的弯曲,其弯曲的允许偏差:管径不大于100mm者,每10m为5mm;管径大于100mm者,每10m为10mm;全长在 25m以上者,不应超过25mm。3)不保温的明装给水立管和横管与墙面的距离(从管外皮到饰面):当管径不大于32mm时, 应为25~25mm,当管径大于32mm应为30~50mm。4)明装管道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设管道支架。5)室外给水管道为埋设或敷设在管沟内。埋设的沟槽不允许挖至沟底设计标高以下,超挖部分应用相同土壤填补并夯实,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准铺设。12.11.5卫生器具安装前,应仔细检查是否合格。卫生器具和给排水配件的镀铬零件须完好。接口须严密,无渗漏现象,制动部分应灵活准确。其地面的安装及卫生器具的给排水配件安装尺寸应符合施工详图规定。厕所内坡向地漏应装在不透水的地面的最低处,其蓖子顶部应比净地面低10~20mm。12.11.6排水系统(1)雨水系统室外雨水管用承插式混凝土管时,接口应采用水泥砂浆填塞,环形间隙应均匀。砂浆应密实,凹入承口边缘不得大于5mm。承插排水管和管件的承口(带有双承口的管件除外)应与水流方向相反。(2)污水系统1)污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安装前,须清除内部污物,主管应垂直,偏差每米不得超过1.5mm。横管应按图纸规定的坡度敷设。2)室外化粪池的型号、尺寸应符合施工详图规定。砌砖、混凝土构件及内外壁抹灰应分别按本卷相对应的有关条款有关规定执行。3)污水检查井内做流槽,应在安装好管子及井壁砌到屋顶时随即修建。管子穿井壁处应紧密、不漏水。井盖应与室内地面齐平。(3)废水系统根据施工详图的规定,废水由地面排水明沟、小型排水井,由地漏、排水铸铁管等组成排水管道排入集水井。管道穿伸缩处,应设套管或柔性接头。地漏的蓖顶应比该处排水沟底低50mm。(4)铸铁管1)铺铸铁管前,应清除承口内部及插口的污物,其承插接口的对口间隙应不小于3mm,最大间隙在沿直线铺设时,承插接口的环形间隙标准尺寸为10mm,允许偏差为+3mm和-2mm。除伸缩缝处的柔性接口外,均用油麻和石棉水泥堵塞,应将油麻拧成辫填入并打紧,麻辫深度不应超过三角凹槽的内边,石棉水泥的填灰深度应为接口深度1/2~2/3。填打石棉水泥接口表面应平整,并应湿养护1~2昼夜。2)安装承插套管式柔性接头前,须将承插口刷净,胶圈上亦不得粘有砂、泥等杂物,套在插口上的胶圈应平直,勿扭曲,初对口时,承插口间的缝隙应均匀,胶圈与插口工作台间的距离沿管周围应一致,插口应均匀进入承口,回弹就位应保持对口间隙准确,对口间隙为20mm,如发现接口扭曲歪斜或位置不正确应及时纠正。3)埋设在混凝土中的接口,在浇筑混凝土前应按施工详图规定在接口的口部用油麻封堵,并在缝隙处抹以水泥砂浆,不应破坏柔性接口的外层的水泥砂浆硬壳层。在负温度下安装橡胶圈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橡胶圈受冻。4)法兰接口不应埋在土中而用于管道的明装部分。接口的两个法兰面应平行,并应与管道中心线垂直。螺栓长度应伸出螺母外2~3圈,连接用的垫圈采用1.5~3mm厚的橡胶垫片。垫圈的外径应与螺栓相接触。不应安装斜面垫片或多个垫片。法兰上的螺栓应以圆心为准对称地逐渐拧紧。12.11.7竣工要求(1)暗装管道的外观检查和承压试验,应在隐蔽前进行;保温的管道的外观检查和试验应在保温前进行。(2)验收管道时须包括:1)仔细对管道、伸缩接头、节点、井室和其它附属建筑物等进行外观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用仪器检查管道的纵断面,并根据施工详图规定检查管道各点能否自由排尽液体。3)试验管道的强度和严密性。(3)给水和排水管道在交付前均应进行清洗,给水管道在冲洗前,承包人应递交示意图供监理人备查。冲洗后应作成果记录。管道用水冲洗,依系统内可能达到的压力和流量连续进行,查到出口处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处目测一致为合格。(4)压力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并按下列规定进行:1)架空管道、明装管道以及非隐蔽的管道应在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压力试验。2)地下管道必须在管基检查合格后,管身两侧及其上部回填至适当的厚度(管道接口工作坑除外)及工作坑管底部分仔细回填夯实以后方可进行压力试验。3)管道充满水24小时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5)给水系统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5MPa。明装管道在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先升至试验压力,观测10min,如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管子、管路附件和接口未发生破坏,然后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进行外观检查,如无渗漏现象,则认为试验合格。(6)地下管道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先升至试验压力,恒压不少于10min(为保持压力允许向管子中补水),检查接口及管道附件未发生严重渗水或破坏现象,即可进行渗水量试验,在渗水量试验时,若管道未发生破坏,且每公里管道在试验压力下的渗水量不大于下列表11-7中允许值,即认为试验合格(试验管道长度小于1km时,允许渗漏量按比例减少)。 表12-7管 径(mm)允许渗水量(L/min)钢管铸铁管Dg1000.280.70Dg1500.350.90Dq=0.05 D1/2q=0.1 D1/2若管道内空气排尽,试验压力在10min内的压力降不大于0.05MPa,则可不测定渗水量,即认为试验合格。(7)对试验中渗水较严重的接口,应予修复。在冬季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试验后,水应放净。(8)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两管道之间的接口应指派有经验的技工操作,并留待通水时检查,地下管道在全部复土后,并进行通水冲洗合格后,方可验收。(9)对暗装埋地或埋设在混凝土内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回填土或浇混凝土以前,须作外观检查,检查各管段标高,管径、坡度和直线的正确性,并作灌水试验,管道的严密性检查,应予充满水24小时后进行,对室内的排水应进行渗漏检查,合格后,进行严密性最后试验,并应测定渗出水量,试验时测定的渗水量如不大于规定数量时,则认可最后试验合格。(10)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漏斗。12.12天花板吊顶系统12.12.1说明承包人应按本节所规定、图纸所示的要求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方式进行吊顶系统安装施工。12.12.2材料(1) 龙骨根据图纸选定的系列选用定型的厂商成品。(2) 吊杆直径4~6mm的镀锌钢筋吊杆。(3) 面板面板应按图纸的规定,所选厂家应经监理人批准。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12.12.3安装(1) 施工工艺应符合“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一建筑配件图集之98ZJ521吊顶、轻隔断”中的有关要求。(2) 在现浇板或预制板缝中,按设计要求设置悬吊系统的预埋件,吊杆与主体结构应连接可靠。连接方法应通过监理人批准。(3)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否则应增设吊杆,以免主龙骨下坠。(4) 灯具和设备应与吊顶构造分离,并用直径6mm吊杆单独固定。(5) 面板不得有悬臂现象,否则应增加附加龙骨。12.13计量与支付(1)本工程建筑装修项目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工程量计量,并按投标人投标时报送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单价进行支付。(2)单价中应包括材料及其采购、运输、装卸、储存、施工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前维护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及辅助设施的一切费用。(3)混凝土表面凿毛处理费用计入相应墙面装修费用中,不另行支付;混凝土表面其它要求所增加的工作计入相应的工程中,不另行支付。(4)门上窗、门框及其装饰和门套等不单独支付,其全部费用应计入门的单价中。门窗五金配件、油漆、嵌缝及玻璃不另行支付,其全部费用应计入门、窗的单价中。(5)砌体与主体结构连接、砌体抗震加固措施及门窗洞口过梁的混凝土及钢筋制作安装不单独支付,其全部费用计入砌体工程单价内。(6)砂浆和钢筋:本章中提及的砂浆和钢筋的费用不单独支付。(7)杂项金工包括除投标人投标时报送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栏杆以外的钢筋、铝制建筑栏杆及栏杆花格、镀锌及镀铬金属杆、镀锌或镀锌钢管、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安装及刷漆(或镀锌)的材料、为了固定金属物件使之在混凝土浇筑、灌浆过程中保证正确位置所需的临进拉杆、夹具、安装螺栓、焊接金属及其它杂项材料等全部费用,计入投标人投标时报送的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单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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