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清涧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制订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等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基地建设。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制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封山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等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作,制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开展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制订全县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县境。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县境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制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县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做好世界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制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并监督实施。制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开展退耕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制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制订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森林旅游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和建设资金。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参与制订全县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中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全县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进行稽查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对全县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林业多种经营等林业产业实施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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