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航务海事发展中心41.8米海事趸船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航务海事发展中心41.8米海事趸船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质疑人:(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47号“鑫禧集团”,邮编:614001,联系人:雷明望,联系电话:133*****555133*****888)
法定人代表:雷明望;
被质疑人:(四川德润宏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航天路181号附5(吉祥家具楼上三楼)、邮政编码:615000、樊女士、联系电话:177*****880)
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认为“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航务海事发展中心41.8米海事趸船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号”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我公司提出质疑,我公司于2020年11月06日收到该公司邮寄的书面质疑,并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未提供完善的项目报价预算清单,未明确标明哪些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也未提供详尽的图纸和技术参数。影响投标人的准确响应。
事实依据:在该项目进行财政报审和采购预算时,依法依规必须是有完整的造价项目清单。但招标文件资料中未提供。没有完善的项目报价预算清单,在进行投标报价预算和分项报价时,很难精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例如: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等重要的成本预算项目并未在《招标文件》资料中提供。特别是《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却未明确标明哪些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也未提供详尽的图纸和技术参数。供应商根本无法准确响应,就可能再次出现本项目之前采购中所有合格供应商被废标导致采购流标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所以,《招标文件》未提供完善的项目报价预算清单以及详尽的图纸和技术参数。也未明确标明哪些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直接影响投标人的投标响应和本项目评标、中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一:
本次招标是海事趸船整船采购。
(1)预算清单不属于招标文件公布内容。
(2)设备由供应商自行配置,产品是否属于强制采购范围,由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自行核对强制节能环保产品。
(3)招标文件中已提供经行业主管部分审查通过的图纸和技术参数。
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扣价优惠”但未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和上一年的税收证明;会导致投标人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小微企业享受国家税收补贴政策和评标的价格分值的扣减优势,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标结果。而小微企业的认定,是由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经信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政策标准评估的,是要出具《中小微企业证明》的。因此,招标文件依法应当要求“承诺自己是小微企业”的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小微企业证明》,且原件备查。一是杜绝虛假承诺,有些供应商的经营规模和上一年的营收已经超出了小微企业的标准,为获得投标价格的扣减加分,虚假承诺为“小微企业”,而评标专家无法通过“小微企业承诺”准确判断。二是杜绝“因小微企业资格问题引起的质疑和投诉”。提高采购效率,减低不必要的项目采购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三是减小评标专家的“判断失误率”。四是体现本项目招标和评标的透明化及公开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二: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明细表”3的“质量控制措施9%”和“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12%”,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对比标准来评判投标供应商的优劣,会误导专家的评审,达不到“评选最优供应商”的评审目的,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对各个投标人“制定的质量控制措施【1、质量控制(项目重点、关键点分析及把控方案等),要求内容具体且体现重难点;2、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包含现场施工质量保障措施)3、质量事故处理预案(针对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安全问题的保证措施)】得9分,有一项未提供的扣3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缺陷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不满足项目需求、或内容有缺失)的扣1.5分,扣完为止。”和“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方案【1、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包含售后响应时间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运输保障能力)2、提供售后服务团队配置方案(包含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清单(至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岗位职责说明等内容)3、提供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售后服务人员考核及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流程制度等) 4、提供退换货制度(货物退换货处理方式、退换货响应时间等) 】得12分,有一项未提供的扣3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缺陷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不满足项目需求、或内容有缺失)的扣1.5分,扣完为止。”如同虚设。只要每个投标人提供的方案“一、不缺项;二、不存在缺陷。”无法对比出各个投标人的优劣差异,无法体现“专家评审”的工作意义,甚至会误导专家的评审(备注:因为除了业主代表,其余的4名评标专家都不是“船舶建造”方面的专家,无法对专业性极强的“船舶建造”所涉及的技术规范和质检标准是否存在“缺陷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不满足项目需求、或内容有缺失”进行客观准确的专业评判! ),达不到“评选最优供应商”的采购评审目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是对各位投标人提供的“质量控制措施9%”和“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12%”进行综合比较评分,最优的分别得9分、6分、3分,次优的得12分、8分、4分,有一项未提供的扣3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缺陷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或不满足项目需求、或内容有缺失)的扣1.5分,扣完为止。
这样优化评分标准:第一、评标专家可以很直观地对比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并进行排位打分,更客观公正。第二、能有效达到“评选最优供应商”的采购评审目的,并采购到质量最优、售后服务最好的船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三: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按等级进行设置。
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履约能力6%”的2、在船体、轮机、电气和化工材料方面分别有1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个1分,最高得4分,相同专业不重复得分。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一、依据国防科工委对船舶生产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对确保钢质船舶建造能力和质量的技术人员分为船体、船机、船电,并未规定有什么“化工材料工程师”。化工材料工程师到底是个什么技术工种?跟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合同履约有什么关系呢?假如牵强的认为钢质船舶建造有油漆喷涂、橡胶密封等跟化工材料相关的材料和工序,所以超出“国家规定”设置“化工材料工程师”,从而倾向于同时具有“玻璃钢船舶资质”的供应商,涉嫌倾向性和排斥性。二、即使某个投标人的经营规模条件配有“化工材料工程师”等从业人员,也仅代表供应商的管理完善,依法不能作为评分的因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须签定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购买社会保险......仅要求: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竞标人公章。并提供投标人为其购买的近6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从而就证明投标人提供的工程师是本公司的在职人员显然是不合法不完善。四、钢质船舶建造的装修工艺直观的影响着船舶的舒适度、美观度、档次等,何况本项目“海事办公趸船”相当于水上建筑,对船舶内装的要求更高!为什么不设置“装修工程师”的加分条件呢?因此,《招标文件》明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中标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五章,第九章,《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四);
经审查四:
履约能力要求的是化工材料方向的工程师,具有化学或材料专业的均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
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 的“综合评分明细表”的“类似业绩8%”,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一、“类似业绩8%”是指钢质船舶的建造业绩?还是趸船的建造业绩?或者是海事趸船的建造业绩?如果没有明确业绩的性质,可能导致专家理解和评判的失误,从而影响中标结果。二、既然是建造业绩,应该是已经完成验收交付的。仅有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省级政府网页查询结果,只能证明投标人中标有“准业绩”,因为能否顺利履约?能否建造合格?能否如约交付?履约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都是未知的。又怎么能体现“投标人履约能力”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都明确了采购文件中不得以特定部门、系统、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 2016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 合同复印件及中标公告网上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中标公告网上截图”相当于就限定了业绩必须是通过网络系统招标的,从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非网络系统招标获得的业绩”。显然不合理不合法。四、很多相关货物采购的网站或者网络系统,因为网址变更或网络升级,查不到过去的“中标信息”。例如“四川政府采购网”2018年7月5日启用新网址后,之前的很多中标信息就无法查询到。
既然是评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那么投标人“已完成的业绩”和“客户的评价”以及“投标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诚信的评判”,都是直观判断投标人“履约能力”优劣的基本条件。鉴于此,第一、投标人2016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注:提供 1.中标/成交通知书、2.合同复印件及3.中标公告网上截图,4. 采购人验收交接凭证,5. 采购人对于投标人履约情况100%满意的评价,以上5项缺一项均不得分。才能体现业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二、投标人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得5分(原件备查)。能合理合法地评定投标人的“实际业绩”和“履约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类似业绩设置合理合法。
业绩要求“中标公告网上截图”是业绩的重要证明。
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方认为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因认为“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航务海事发展中心41.8米海事趸船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号”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所提的质疑事项不属实,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德润宏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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