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主要职责

清涧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电视、旅游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全县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电视、旅游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电视、旅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电视、旅游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规划协调全县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县级公共文化设施,指导全县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三)负责指导、推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文化惠民等民生文化工作。管理全县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公益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工作;管理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全县文学、美术、书法、摄影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比赛、评奖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全县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电视、旅游方面的产业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

(五)负责管理全县文物、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负责申报、推荐全国、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本县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项目;负责文物复制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协调、指导、检查全县文物安全工作,推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鉴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盗掘古墓葬、走私贩卖文物的案件。

(六)负责文物藏品取样分析许可、出土文物对外展示的许可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许可。负责博物馆设立备案的初审。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审批。负责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发证及备案。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核、申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全县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协调和检查重大宣传活动,统一组织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

(八)负责文化、文物、广电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管理全县文化娱乐、电影、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互联网上网服务和音像市场,依法实施娱乐、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美术品经营和音像、电子、书报刊等出版物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监督、指导乡镇及社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管理全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户外电视,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监管和安全播出,推进广播电视无线数字化覆盖和应急广播建设。

(十)组织对全县旅游资源的调查、研判、开发和客源市场的普查、评估、调研工作;负责申报管理全县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实施全县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指导实施全县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和建设;负责旅游形象品牌建设、旅游线路推广和重点旅游促销活动;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引导旅游企业研发、生产、销售旅游商品。

(十一)组织推行旅游行业标准化服务;负责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创建和申报,负责全县旅行社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县旅游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组织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检查、交流和技术竞赛、创建创优活动;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分析和假日旅游工作。

(十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负责旅游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管理全县旅游市场;受理旅游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拟定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的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及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检查重大宣传活动。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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