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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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轻工职业

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4月29日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的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各类货物、服务与工程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建设、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负责各类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

一、学校建设、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2.审议学校重大物资采购计划及实施方案;

3.管理、监督招标采购过程,审查招标采购结果;

4.审议在招标采购中的计划变更、采购方式等重大问题;

5.对采购项目立项提出决策性意见等。

二、采购招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全校工程、货物、服务等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与采购组织、协调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3.负责按照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安排采购项目;

4.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采购手续,组织学校内部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5.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采购管理及要求

第六条各部门应在每学期(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审签单和采购项目论证报告。

第七条采购审签单和采购项目论证报告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领导小组论证及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为杜绝以化整为零的手段来规避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类货物一年内只能采购一次。

第九条严格按照规定选择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政策依据,讲明原因。

第十条学校监察审计处对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采购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指定供应商或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竞争。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3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所谓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以及需要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

第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部门单位

采购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项目申购部门、监察审计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

一、项目申购部门

1、负责草拟项目的采购计划(计划中要有详细的并能满足招标条件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其它各项资料);

2、负责组织采购论证报告会,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论证报告书;

3、负责办理学校内部的相关采购审批手续;参与招标文件的会审会签并参加招标会;

4、负责草拟合同文件,组织合同谈判,形成合同文本,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执行合同;

5、负责项目实施,并对工程、仪器设备、物资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或施工方案变更而导致工程量或造价的增减的现场签证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

二、监察审计处

1、监督、指导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2、接受部门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三、计划财务处

1、负责审核立项项目的初审金额是否和采购领导小组审批计划上的预算金额相符;

2、确定合同付(收)款方式等。

四、学校基建办、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1、根据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的需要,拟定采购项目的计划、组织论证会并拟定相关审批手续;

2、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立项和报建工作,负责起草相关的招标文件;

3、全程参与工程招标与监理招标工作,负责招标过程中的一切联系、准备工作;

4、接受学校基建办的委托,草拟合同文书,签订正式合同;

5、负责各类基建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整理和存档工作。

五、教务处

1、负责审定学校所有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2、负责对所购仪器设备的数量、价格、质量等进行监督审核;

3、参与对采购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对有质量问题或技术资料不全的仪器设备,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三条采购项目实施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准备工作

1.项目申请部门负责草拟项目的采购计划(计划中要有详细的并能满足招标条件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其它各项资料),组织采购项目论证会。

2.经论证可行后由申请部门提供《采购项目论证报告书》和《政府采购审签单》,办理审批手续后,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3.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立项项目安排资金预算。

4.采购管理办公室就实施项目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批确定采购方式。

二、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为由政府招标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起草公告和招标文件。

2.学校采购项目申请部门确定招标文件,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经院长批准后交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

3.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4.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5.项目申请部门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实施合同。

6.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督合同实施情况,并参与开标、评标会商。

7.项目申请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

8.项目申请部门凭采购计划、合同、验收单、发票,经部门领导、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由学校财务处到财政收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三、经政府采购办批准为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1.组织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

2.采购程序:

(1)采购管理办公室按项目申请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按照《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拟定自主采购方式,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2)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的自主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采购完成后,项目申请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

(4)项目申请部门凭采购计划、合同、验收单、发票,经部门领导、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由学校财务处到财政收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非政府采购项目及程序

第十五条 非政府采购范围

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类货物、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非政府采购程序

(一)由学校经费支出和部门专项经费支出的属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程序,根据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由包头电子商城择优采购。

(二)3万元以下的教学实验实训耗材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教务处审核验收。

(三)由学校经费支出的其它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章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所采购的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项目的质量和数量的验收。

第十八条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申购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供货单位及采购项目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申购部门,凭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1.工程类: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参加,监察审计处监督。

2.货物类: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使用部门参加,监察审计处监督,与教学相关的货物验收教务处参加。

3.服务类: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参加,监察审计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意见、结果、报告、合同等,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有与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依从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步骤;

2、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3、政府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5、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以上附件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6、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7、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手续审签单

附件1: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步骤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强化采购项目实施的计划性,避免化整为零、先购后审等违规行为,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将严格执行《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具体项目实施应按以下步骤来完成:

第一步: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分别确定为学期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日,各部门应按实际工作需要,在截止日前,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交采购计划,资金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需同时提交《采购项目论证报告书》。

第二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所收到的各部门采购计划进行汇总,提交学校建设、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经过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学期采购项目。

第三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专项会议精神,对被淘汰或已确定的采购计划进行整理,分别告知(或进行公示)申购部门。

第四步:计划虽经专项会议被确立为学期采购项目,但在资金、类别、总量需要调整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将采购计划返回申购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第五步:所有采购计划(含修改)按要求递交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将进行分类汇总,对于不同采购计划所涉及的同类物资整体提出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其他不涉及同类物资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专项会议精神及时采购。

第六步:项目采购确立后,申购部门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手续审签单》,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报批、采购工作。

第七步: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申购部门要根据招标文件及时起草合同文本,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完成合同签订,同时,应将一份合同(原件)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步: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申购部门办理入库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财务手续。

因确属工作需要临时性的个别采购项目,难以在约定时间提出计划申请,该类采购项目需提交《采购项目论证报告书》,经专项会议立项确定,立项通过后从第六步开始实施。凡未经学校建设、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专项会议确定,部门自行采购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部门主要责任人全权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9日


附件2: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适用条件:

(一)政府集中采购:属于《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

1.属于《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2.属于《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由学校采购办公室组织自行采购。

(三)分散采购:属于《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由学校采购办公室组织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招标。

(四)定点采购: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定点协议采购项目需通过电子商城采购。货物类项目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生活电器设备、视频会议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办公消耗品、车辆、煤炭、办公家具;服务类项目包括:保险、加油、物业、印刷、会议、培训、会计、审价、评估、认证、法律、设计、咨询、监理。

附件3: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每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适应条件和规定流程。

(一)公开招标

1.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项目均可采取公开招标;

2.货物服务80万元,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项目应该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公告20天,提供采购文件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邀请招标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资质公告7个工作日,采购公告20天

(三)询价采购: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5个工作日。

主要适用特点为: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2)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比较小;

(3)采购金额小,时间短。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项目10个工作日。主要适用特点为: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预见或拖延造成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公告5个工作日。主要适用特点为: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条例》第27条规定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竞争性磋商:磋商公告不少于10天,提供采购文件不少5个工作日。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附件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遵照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和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定点协议采购项目,需要将相关采购资料送交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即可,不需办理政府采购网上申报(工程类采购项目除外)。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对纳入定点协议采购项目范围,资金在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在电子商城网上采购;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及部分服务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对同类分散项目进行归集,实行批量采购;一次不超过5台或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车辆购置,应当实行定点协议采购。

(四)凡是部门采购的项目,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要在财政局指定的相关机构进行工程审价和价格认证。

附件5: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一、招标原则

(一)学校采购过程及其当事人认真执行《2014-2015年包头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不得规避和化整为零,否则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不予审批采购。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三)学校招投标工作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投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招标(采购)开标会

(一)、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会,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经上级政府采购办批准自主采购项目的开标会,按以下方式进行:

1.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相关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项目申请部门参加。

2.采购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项目申请部门参加。

3.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项目申请部门参加。

4.工程项目采购开标由学校基建办牵头组织,相关校领导、项目申请部门、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参与。

5.监察审计处参加所有采购项目的开标会。

(二)、在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由于暂估金额涉及到询价或签证的,由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参加。

1.所有需要签证的必须及时到现场进行签证,不能事后补签,凡事后补签证的,不予认可。

2.一个采购项目合同签证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10%。

投标原则

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招投标进行的前提

(一)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并已获得批准实施。

(三)招标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六)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七)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八)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按无效投标书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遵循其规定。

五、 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投标地点有变动,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投标人)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传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4.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凡委托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专家评委按相应规定在省市两级评委库中在有效监督下随机抽取。

凡学校自主招标(采购)项目,开标前,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同监察审计处从学校内部产生评标专家,成员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他评委从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中以抽签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行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5.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6.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8.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废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重新招标。

9.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0.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1.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天。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由监察审计处受理并做出处理结论。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如30日内中标方未与招标方联系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方有权变更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到达后至合同签订前足额提交。

13.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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