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投标方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招标内容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2)具备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FSCOSC-FA-20201106001)
3、预算编号:05-2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包括一套全自动隔油设备、一座地埋式化粪池、一座地埋式调节池、一座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及配套设备。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存在:无相关技术资料、维护维修困难;设备局部板材变形、内部腐蚀严重;设备内部设备、管件质量差、生化系统处理效果差;配套设备安装位置远,输送管道、电缆,摸排、检修困难;无臭气收集处理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地埋污水处理设备尺寸偏小等问题。现拟对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保障整个污水处理系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同时,为降低污水处理设备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增加除臭设备。(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
5、交付地址:甲方指定地点
6、交付日期: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
7、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贯彻现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
9、最高限价:1,740,000元
10、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
11、项目联系人:刘建忠
12、电话:***-********
1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0-11-11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11-18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3)“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4)具备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三级级及其以上资质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11-11 16:00:00至2020-11-18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供应商须于2020-11-12至2020-11-18(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携带以上所有资料原件至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1158号B2号楼613室(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验证,另供应商需提交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电子招标文件免费下载,纸质招标文件工本费500/份,售后不退。验证通过后,缴纳标书费,只有验证通过及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才可参加本次招标,逾期不予办理。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0-12-04 10: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20-12-04 10:0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1158号B2楼613室
2、开标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1158号B2楼613室。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提供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密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正本1份,副本4份),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投标地点,投标文件打印件如与网上投标文件不符的,以网上为准;2)投标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笔记本电脑及自带上网设备;4)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5)其他如有,另行通知。
六、发布公告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九、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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