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路面技术指标检测招标公告
2020-路面技术指标检测招标公告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京秦分公司
2020年路面技术指标检测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京秦分公司
二O二O年八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9%20(1).doc#_Toc********">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PAGEREF _Toc******** \h 2
****************9%20(1).doc#_Toc********">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PAGEREF _Toc******** \h 5
****************9%20(1).doc#_Toc********">第三章 评审办法... PAGEREF _Toc******** \h 24
****************9%20(1).doc#_Toc********">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 \h 33
****************9%20(1).doc#_Toc********">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 PAGEREF _Toc******** \h 34
****************9%20(1).doc#_Toc********">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PAGEREF _Toc******** \h 35
****************9%20(1).doc#_Toc********">第五章 采购需求... PAGEREF _Toc******** \h 41
****************9%20(1).doc#_Toc********">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 \h 43
****************9%20(1).doc#_Toc********">目 录... PAGEREF _Toc******** \h 45
****************9%20(1).doc#_Toc********">一、响应函... PAGEREF _Toc******** \h 46
****************9%20(1).doc#_Toc********">二、授权委托书... PAGEREF _Toc******** \h 48
****************9%20(1).doc#_Toc********">三、响应保证金... PAGEREF _Toc******** \h 49
****************9%20(1).doc#_Toc********">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PAGEREF _Toc******** \h 50
****************9%20(1).doc#_Toc********">八、其他资料... PAGEREF _Toc******** \h 55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京秦分公司2020年路面技术指标检测
询比采购公告
京哈高速公路2020年路面技术指标检测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京哈高速公路2020年路面技术指标检测。
1.2 采购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京秦分公司。
1.3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4 采购项目概况:为充分掌握高哈高速公路现有路面技术状况水平,及申报2020年路面病害治理专项项目,根据高管局和京秦管理处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对京哈高速公路全线进行路面技术指标检测。委托检测内容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制定。
1.5 成交供应商数量: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京哈高速公路主线全线、北戴河连接线、唐山绕城高速(京秦处辖段)。
2.2 服务期限、具体检测及数据整理时间要求:工期20天,其中主线K102+000—K301+682路段检测双向六车道;北戴河连接线K0+000—K17+631检测双向四车道;唐山绕城高速,起点K0+000 (京哈高速唐山东出口),终点K1+302(唐山养护工区于唐津管养交界)上下行车道。检测和数据提交时间根据京秦管理处需要确定,需提供完整检测报告一式六份。
2.3 服务地点:京哈高速公路京秦段。
2.4 质量要求:合格。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独立法人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检测机构具有检测资质的,视为该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业绩要求:近3年内(2017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高速公路路面检测项目。
(4)信誉要求: 商业信誉良好,评标时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人,高级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近3年内(2017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担任过1项高速公路路面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9日,在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网站公告栏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9:30时,地点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1号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京秦分公司8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7联系方式
采购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京秦分公司
地 址:秦皇岛市燕山大街21号
邮 编:066001
联系人:李自华/戴凌云
电 话:****-*******/48
传 真:****-*******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1.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8 |
询比采购预备会 |
不召开 |
1.9 |
分包 |
不允许分包 |
1.10.2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无 |
2.1(7)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时间 |
截止时间:2020年8 月 8日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 补充文件 |
确认的最晚时间:2020年8 月9 日 确认方式:书面文件 |
3.1.1(9)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3.2.2 |
采购标的数量增减幅度 |
采购标的数量增减幅度:0% |
3.2.3 |
最高限价 |
27万元 |
3.2.4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天 |
3.4.1 |
响应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 |
3.4.2 |
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不适用 |
3.4.3(3) |
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情况 |
不适用 |
3.5(1) |
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
3.5(2) |
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 资质证书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独立法人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检测机构具有检测资质的,视为该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3.5(3) |
财务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
3.5(4) |
业绩要求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提供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三)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业绩。近年是指:近3年内(2017年7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业绩证明材料: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第一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检测工作内容等情况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业主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的复印件。 |
3.5(5) |
信誉要求证明材料 |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
3.5(6) |
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证明材料 |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和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和(五)主要人员简历表)。供应商应填报满足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如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项目负责人担任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3.5(7) |
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
无 |
3.5(8) |
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
3.5(9) |
联合体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
3.6.1 |
对关键条款进行响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要求 |
无 |
3.7.5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电子版要求 |
响应文件副本2份 是否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 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的形式:U盘 |
3.7.6 |
分册装订要求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
4.2.1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截止时间:详见询比采购公告 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详见询比采购公告 |
4.2.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4.3.3 |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情况下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不适用 |
5.2(4) |
开启程序 |
开启顺序:响应文件的自然摆放顺序 其他应公布的信息:无 |
6.2.2 |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及数量 |
是否排序:排序 数量:3 |
7.3 |
预成交结果公示 |
公示媒介: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网站 公司期限:3天 |
7.5 |
发布成交公告 |
公告媒介: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网站 其他应公告的内容:无 |
7.6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10%签约合同价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内商业银行。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同服务期限。 递交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日内。 其他要求:无 |
7.7.4 |
签约合同价 |
|
8.1 |
异议渠道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
8.2 |
可以调解异议争议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 |
不适用 |
10.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不适用 |
10.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1总则
1.1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T/CTBA001-2019)规定的询比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
1.3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保密
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业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踏勘现场
1.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7.2供应商可自愿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7.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询比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
1.9分包(A、C)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分包供应商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响应和偏差
1.10.1采购需要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10.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允许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将被视为无效。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或询比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内容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除非确有必要,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响应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方案;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询比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4)目所指的响应保证金。
3.2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中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同时应列明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税额,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在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2项中选择按照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对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标的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90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响应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四、响应保证金)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除候选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不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3)发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3.5(9)中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6响应方案
3.6.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供应商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3.6.2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的响应方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6.3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将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如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则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响应函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应由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响应函或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7.3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7.4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7.5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6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包装与标记
4.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
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或供应商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采购人收到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退回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4.3.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包装、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
5.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5.2开启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公开开启响应文件:
(1)宣布开启会议纪律;
(2)宣布参加开启会议的工作人员姓名;
(3)供应商代表检查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并记录在案;
(5)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响应文件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6)宣布有关注意事项;
(7)开启会议结束。
5.3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采购项目选择一家成交供应商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或采购项目选择多家成交供应商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采购人可按照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1)终止询比并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项目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询比采购,并根据不同情形和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项目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采购人也可以选择终止询比采购,采取相应完善措施,重新组织采购。
(2)继续询比采购
采购项目不存在应该终止询比情形,且采购人也没有自行选择终止询比采购的,采购人应按照本章第5.2款规定的程序继续开启响应文件,并按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规则组织响应文件评审,完成询比采购后续程序。
6评审
6.1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6.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评审
6.2.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2.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7.2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和核查结果(如有),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7.3预成交结果公示
预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及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
(2)预成交供应商名称、预成交份额(如有)及选择原因;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4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发布成交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及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成交份额(如有)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6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采购合同金额的5%。
7.7签订合同
7.7.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3项规定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小于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2项规定确定的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大于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评审价格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采购文件不允许调整的费率和金额除外)。
7.8特殊情形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不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并公告。
8异议
8.1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预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异议渠道提出,并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8.2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作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异议人与采购人对异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异议人可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申请调节或进行反映。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纪律要求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询比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询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比活动中,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采购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费用标准或金额、交费时间和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10.2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1开启记录表
开启记录表
开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供应商 |
响应报价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其他应公布的信息) |
备注 |
供应商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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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2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
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名和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发电子邮件至 (电子邮箱地址)。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审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和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或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名称):
你方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 。
成交份额: 。(如有)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及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第3.7.2项及第3.7.3项的规定 |
||
联合体协议书 |
递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响应函中实质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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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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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依法设立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款规定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款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款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款规定 |
||
人员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款规定 |
||
不存在第一章 第3.2款情形 |
符合第一章第3.2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8)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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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第3.2款规定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第3.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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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第3.4.1项规定 |
||
响应方案 |
符合第二章第3.6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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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
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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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 |
||
合同条款 |
符合第二章第1.10.1项规定 |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偏差范围和偏差项数符合第二章第1.10.2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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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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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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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商务部分: 45 分 (2)技术部分: 45 分 (3)报价: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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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 |
所有有效评审价的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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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及名称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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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商务评分 标准 |
主要人员 (20分)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款规定得12分。 |
项目负责人,每增加1项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款规定的业绩,加4分,最多加8分。 |
|||
业绩 (25分)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款规定得15分。 |
||
每增加1项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款规定的业绩,加5分,最多加10分。 |
|||
条款号及名称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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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技术评分标准 (45分) |
对项目的理解 (5分) |
对本项目名称、所在地区、主要工作内容、工期承诺等阐述基本全面,得3分; |
对本项目名称、所在地区、主要工作内容、工期承诺等阐述全面,无漏项,得3.1-4分; |
|||
对本项目名称、所在地区、主要工作内容、工期承诺等阐述全面、合理,符合项目要求,得4.1-5分; |
|||
总体检测思路 (5分) |
检测理念和思路与本项目基本吻合,得3分; |
||
检测理念和思路与本项目吻合,采取了部分优化措施,得3.1-4分; |
|||
检测理念和思路与本项目高度吻合,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优化并适合本项目,得4.1-5分。 |
|||
项目检测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10分) |
项目检测的特点和关键技术问题的针对性一般,技术建议基本可行,得6分; |
||
项目检测的特点和关键技术问题针对性较强,技术建议可行,得6.1-8分; |
|||
项目检测的特点针对性强,关键技术问题对策明确、合理,技术建议科学、有效、可行,得8.1-10分。 |
|||
交通组织方案 (5分) |
基本满足行车通畅性与安全性要求,得3分; |
||
满足行车通畅性与安全性要求,较完善,得3.1-4分; |
|||
满足行车通畅性与安全性要求,科学、完善、可行,得4.1-5分; |
|||
检测工作量及计划安排(5分)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基本合理,得3分; |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得3.1-4分; |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科学,安排周密,得4.1-5分。 |
|||
检测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10分) |
质量、进度及安全保证措施不够具体,可实施性一般,得6分; |
||
质量、进度及安全保证措施较具体,可实施性较强,得6.1-8分; |
|||
质量、进度及安全保证措施具体可靠,可实施性强,适合本项目,得8.1-10分。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5分) |
投标人对于后续服务的承诺及保证措施安排一般,得3分; |
||
投标人对于后续服务的承诺及保证措施安排较完善,得3-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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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于后续服务的承诺及保证措施安排完善合理,得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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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报价评分标准 |
方法一:E1=0.2 E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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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无 |
无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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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 |
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 |
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初步评审程序
2.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为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
评审价格若超过最高限价(如有)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异常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3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响应报价有算数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计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响应报价的算数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响应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响应报价时,视同供应商响应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响应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响应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2.2.4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5特殊情形处理
初步评审后,如评审小组认为所有响应文件均无效,或者所有响应报价竞争性不足,高于市场预期价格,评审小组应当终止评审,或经采购人同意,直接转换选择其他采购方式,与原供应商共同完成后续采购程序。
选择直接转换采购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按照本章第5条“直接转换采购方式评审程序”重新评审。除了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提出修改补充并接受新的条件和要求外,原采购文件与原响应文件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仍然具有相应约束力。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综合评分法)
3.1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2评审基准价计算
(1)评审价格:评审价格为按照本章第2.2.2项规定确定的价格;
(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
方法一:评审基准价=评审价格平均值(即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供应商评审价格的算数平均值)。
方法二:评审基准价=评审价格平均值(即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供应商评审价格的算数平均值)*评审基准价系数,评审基准价系数的取值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办法三:评审基准价=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供应商的最低评审价格。
方法四:采购人确定的其他方法。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的选择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3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分标准:
报价得分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
方法一:偏差率=(供应商评审价格-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100%
①如果供应商的评审价格>评审基准价,则报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②如果供应商的评审价格≦评审基准价,则报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为本章前附表第3.1(3)项规定的报价所占的分值;E1是评审价格每高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审价格每低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可大于或等于E2。E1、E2的取值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方法二:报价得分=(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供应商的最低评审价格/供应商评审价格)*F,F为本章前附表第3.1(3)项规定的报价所占的分值。
方法三:采购人确定的其他办法。
报价得分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4评分
评审小组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报价评分由评审小组统一计算。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商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汇总
评审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数平均值为供应商最终得分。
3.6排序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最终得分进行比较后,可以按照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最终得分相等时,以评审价格低的优先;评审价格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3.7特殊情形处理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未超过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第1.6款规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合理且物有所值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直接推荐上述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4评审结果
4.1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2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要求及数量
评审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或不排序)。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5直接转换采购方式评审程序
5.1初步评审
5.5.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5.1.2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1.3只有形式评审和资格评审合格且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才可通过初步评审。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未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评审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5.1.4当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大于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第1.6款规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时,可以改为参照谈判方式继续评审选择成交供应商。
当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第1.6款选择多家成交供应商,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小于约定成交供应商数量且大于等于一家的,可以改为参照直接采购方式继续评审选择一部分成交供应商,或者终止全部采购,重新组织采购选择全部成交供应商。
初步评审后,当所有响应文件均无效时,应重新组织采购。
5.2转换采购方式
5.2.1参照谈判采购方式评审
(1)谈判
1)评审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或评审小组抽签确定的顺序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评审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确定谈判轮次,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中的非实质性内容,但不得改变评审标准或可能影响初步评审结果的内容。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谈判结束后,评审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公开开启最终报价。
评审小组将在递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公开开启最终报价,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3)详细评审
评审小组将按本章第3条规定对响应文件及其最终报价进行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小组有权对本章第3.2项规定的评审基准价和第3.3(3)目规定的报价评分标准进行调整,但评审小组应在谈判开始前向供应商公布,未公布的,视为评审基准价和报价评分标准不作调整;详细评审标准中除报价评审标准外的其他评审标准不作调整。
通过谈判后,评审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仍然不合理的,应向采购人提出终止采购建议。
(4)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按本章第4.2款规定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或按本章第5.2.1(3)规定提出终止采购建议,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5.2.2参照直接采购方式评审
(1)谈判。
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中的非实质性内容,但不得改变可能影响初步评审结果的内容。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可根据需要,安排多轮谈判。
(2)详细评审。
评审小组通过对采购成本、供应能力、风险管控、采购目标等的分析,对供应商拟提供标的的技术、商务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
(3)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根据预期的谈判目标综合谈判纪要编写评审报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或提出谈判终止建议。
********6">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7">********5">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检测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 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检测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检测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检测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技术建议书:指检测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检测费用清单:指检测人投标文件中的检测费用清单。
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检测人。
1.1.2.2发包人:指与检测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检测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检测人为联合体,则检测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检测人任命,代表检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项负责人:指由检测人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分包人:指从检测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8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检测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 意见的咨询机构。
1.1.3工程和检测
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检测招标的工程。
1.1.3.2检测服务:中标人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1.1.3.3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场地:指用于工程检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检测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检测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检测人提供的,用于完成检测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检测文件:指检测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检测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本合同包括的具体检测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日期
1.1.4.1开始检测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检测人开始检测的函件。
1.1.4.2开始检测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检测通知中写明的开始检测日期。
1.1.4.3检测服务期限:指检测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检测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检测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检测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检测费用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检测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检测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检测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丄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检测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检测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检测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检测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检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检测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检测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检测费用清单;
(8)检测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检测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检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检测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检测文件。合同约定检测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检测任务书等,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检测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检测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检测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 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检测人的同意。
1.10.2检测人在从事检测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检测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检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检测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检测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检测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检测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检测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检测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检测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检测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检测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幵始检测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检测人发出开始检测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检测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检测人负责办理的检测所需的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检测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检测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检测人提供检测资料。
2.6其他义务
2.6.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检测工作量及合理的检测服务期限。
2.6.2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检测文件和为了满足检测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检测文件的报审工作,向检测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测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检测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检测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发包人不应向检测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检测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5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检测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检测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检测人。
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检测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检测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检测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检测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检测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检测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检测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检测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检测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检测人的检测工作和/或检测文件作出处理决定,检测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检测服务期限或检测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检测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检测人义务
4.1检测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检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检测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检测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检测工作
检测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检测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检测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检测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检测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检测人在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检测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检测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其他义务
4.1.6.1检测人对本合同工程检测质量承担检测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检测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检测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检测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检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检测、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检测质量负责。
4.1.6.3在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4检测人的检测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检测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检测文件。
4.1.6.5检测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检测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6检测人应根据检测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7检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检测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检测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检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发包人应在收到检测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检测人。检测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检测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检测人不得将其检测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检测人不得将检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检测人可将工程检测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检测工作进行分包。
4.3.3发包人同意检测人分包工作的,检测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检测费用由检测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发包人对检测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项目负责人
4.5.1检测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检测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釆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检测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检测人单位章,并由检测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检测人员的管理
4.6.1检测人应在接到开始检测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检测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检测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检测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检测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 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检测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检测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检测人应保证其主要检测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检测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检测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人增加检测人员,检测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检测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检测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检测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检测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检测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检测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检测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检测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检测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检测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检测工作。
5.检测要求
5.1 —般要求
5.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测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检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检测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人完成检测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检测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检测人在检测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間和广品品牌。
5.1.5检测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检测,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检测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检测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检测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检测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检测依据。
5.3检测范围
5.3.1本合同的检测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检测范围应根据二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检测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检测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检测,编制检测文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勘察作业要求
5.4.1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天内,向检测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检测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检测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检测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粧进行定位控制。
5.4.2勘探
(1)检测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检测任务创造条件。检测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检测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釆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检测人自行承担。
(3)检测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检测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检测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取样
(1)检测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试验
(1)检测人应根据岩土条件、检测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检测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检测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其他要求
(1)检测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检测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 或更改钻孔深度,检测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检测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检测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检测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 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检测人自行承担。
5.5勘察设备要求
5.5.1检测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检测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检测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检测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检测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检测人自行承担。
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检测人应根据检测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检测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检测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检测人的检测费用中扣除。
5.6.4检测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检测人自行承担。
5.7安全作业要求
5.7.1检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检测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检测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检测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检测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检测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检测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检测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检测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由于检测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检测人负责赔偿。
5.8环境保护要求
5.8.1检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检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检测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事故处理要求
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检测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发包人和检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检测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检测文件要求
5.10.1检测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检测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检测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 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检测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 用寿命年限,并在检测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检测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检测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检测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检测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检测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检测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 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检测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0.6检测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检测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检测深度完成初步检测工作。初步检测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检测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检测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检测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检测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检测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检测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 出的技术检测,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检测人应按批准的监测方案完成检测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测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检测文件。
5.10.9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检测人的检测文件时,检测人必须及时提供。
6.开始检测和完成检测
6.1开始检测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检测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检测人发出开始检测通知。检测服务期限自开始检测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检测日期起计算。检测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检测通知的,检测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1.3检测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检测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检测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检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检测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4检测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检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发包人对检测人检测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检测人对本项目检测(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检测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检测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检测服务期限并增加检测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检测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检测;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检测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检测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检测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检测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检测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检测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检测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完成检测
6.6.1检测人完成检测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检测文件。
6.6.2检测文件是工程检测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检测内容和不同阶段的检测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检测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7提前完成检测
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检测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检测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检测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检测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检测而减少检测费用;增加检测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检测但检测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检测服务期限。
6.7.3由于检测人提前完成检测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检测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检测
7.1发包人原因暂停检测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测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检测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检测人有权暂停检测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检测;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检测人原因暂停检测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检测人发出通知暂停检测,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检测人承担:
(1)检测人违约;
(2)检测人擅自暂停检测;
(3)合同约定由检测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检测的,暂停期间检测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检测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检测文件
8.1检测文件接收
8.1.1发包人应及时接收检测人提交的检测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检测文件。
8.1.2发包人接收检测文件时,应向检测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检测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发包人审查检测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检测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检测人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检测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检测人的检测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检测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测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检测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检测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审查机构审查检测文件
8.3.1检测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检测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检测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检测责任。
8.3.2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检测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检测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检测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检测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检测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检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检测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1.1检测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检测人应做好检测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检测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 计文件的检测、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检测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检测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检测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检测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发包人有权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检测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检测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检测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 除检测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检测文件错误责任
9.2.1检测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检测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检测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 外。
9.2.2因检测人原因造成检测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检测文件不合格的,检测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检测费用增加和(或)检测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检测责任主体
9.3.1检测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检测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检测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3.3检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测交底、检测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检测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检测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本工程交工验收前,检测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检测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检测符合性评价意见。
9.3.5检测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检测责任保险
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检测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检测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工程检测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检测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发生工程检测保险事故后,检测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检测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检测服务期限和检测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检测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检测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检测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检测;
(4)非检测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检测及恢复检测。
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1合同履行中,检测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检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检测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检测人完成检测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检测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检测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检测、评估、审查等,编制检测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发包人要求检测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检测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检测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检测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 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发包人向检测人实际支付的检测费,将不高于初步检测审批概算中相应检测费的审批额,除非检测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检测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检测。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检测人;检测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检测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检测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中期支付
12.3.1检测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检测人;检测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检测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检测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检测人;检测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检测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检测人重新提交。检测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2.5暂列金额
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检测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检测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检测人的检测质量和检测服务,最后一批检测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后28天内,检测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检测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检测人。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检测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检测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检测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检测人违约:
(1)检测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检测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检测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检测(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检测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检测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检测文件的修改;
(6)检测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检测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检测人未按照本合同第10.1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检测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检测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检测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检测;
(9)因检测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检测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
(10)因检测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由于检测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检测变更、较大检测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检测变更及较大检测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检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由于检测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检测质量事故;
(13)检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检测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检测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检测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检测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检测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4.2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检测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检测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检测必需的资料,造成检测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检测;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检测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检测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检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检测人损失等。检测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15.1发包人和检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检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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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技 术 规 范
一 路面技术状况检测
根据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应由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等指标组成,其中路面指标最为重要,权重达到0.70。路面是道路使用者直接接触的部分,路面技术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道路使用者的利益和道路本身的使用寿命。因此,必须加强对路面的系统性、预防性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性、舒适性、快捷性。
根据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路面使用性能评定和路面养护管理要求,本次路面检测主要包括路面损坏、道路平整度、路面车辙、跳车指数、抗滑性能和路面结构强度,并采集检测路段公路前方景观图像。检测设备采用业主认可的检测车进行检测,在正常车流速度下快速、准确地采集路面损坏、路面平整度、路面车辙、路面跳车、路面抗滑性能等数据及公路前方图像。路面结构强度采用路面自动弯沉仪,其测定车的主要技术性能应满足T0952-2008中相应要求,此次弯沉检测采用抽样范围检测,检测范围为养护里程范围内的20%(检测位置及段落由业主与中标单位商定)。
本次检测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必须满足《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的相关规定。检测数据及处理结果应按照业主指定要求格式提交。
(一) 路面损坏状况检测
1. 范围
高速公路全线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的全部行车道。
2. 要求
2.1技术规范
现场测试和数据处理评价依据以下现行标准、规范: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 2018)(2019年5月1日实施)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2008年9月1日实施)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
2.2检测设备要求
2.2.1路面损坏检测设备采用多功能路况快速检测系统(CiCS),其主要技术性能应满足相应有关技术标准,路面图像应是正视图像检测设备应能够分辨1mm以上的路面裂缝,路面图像应是正视图像,具有准确的位置信息,检测图像应纹理清晰、亮度均匀,为保证数据处理速度,检测结果应采用计算机自动识别,正常路面的识别准确率达到90%以上,检测时同时采集公路前方图像,前方图像数据要求能够导入河北省已应用的养护管理系统,并能够与检测数据相关联。检测设备要求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在国内已完成检测里程不少于5000km(单向),路面原始图像数据应能长期保存。
2.2.2 检测设备已经过标定,并在有效期内。
2.3 服务要求:
纵向连续检测,横向检测宽度不得小于车道宽度的70%。检测频率:连续检测,每10米记录一组检测数据进行长期保存。
(二)路面平整度检测
1. 范围
高速公路全线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的全部行车道。
2. 要求
2.1 技术规范
现场测试和数据处理评价依据以下现行标准、规范: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 2018)(2019年5月1日实施)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2008年9月1日实施)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
2.2 检测设备要求
2.2.1 路面平整度检测设备采用车载式激光平整度仪,其主要技术性能应满足《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中T0934-2008的相应要求,能在正常车流速度下采集有关数据。
检测位置为左或右轮迹带中心线,采样点间距应不大于100 mm,最大检测能力(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应不小于10 m/km,纵断面高程传感器分辨率应不大于0.5mm。
2.2.2 检测设备已经过标定,标定的相关系数应大于0.99,并在有效期内。
2.3服务要求:
检测频率:连续检测,每10米记录一组检测数据长期保存。
(三) 路面车辙检测
1. 范围
高速公路全线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的全部行车道。
2. 要求
2.1 技术规范
现场测试和数据处理评价依据以下现行标准、规范: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 2018)(2019年5月1日实施)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2008年9月1日实施)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
2.2 检测设备
2.2.1 路面车辙检测采用激光车辙检测仪,测试精度满足《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中T 0973-2008的技术要求。
2.2.2 检测设备已经过标定,并在有效期内。
2.3服务要求:
检测频率:每10米记录一组检测数据,并记入检测报告长期保存。
(四)路面跳车指数检测
1. 范围
高速公路全线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的全部行车道。
2. 要求
2.1 技术规范
现场测试和数据处理评价依据以下现行标准、规范: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 2018)(2019年5月1日实施)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2008年9月1日实施)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
2.2 检测设备要求
2.2.1 检测采用快速检测设备,测试精度满足相关规程规范的技术要求。
2.2.2 检测设备已经过标定,并在有效期内。
2.3服务要求:
检测频率: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要求进行检测,路面跳车PB应按处计算,每10m应计算一个统计值。
(五)路面抗滑性能检测
1. 范围
高速公路全线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的全部行车道。
2. 要求
2.1 技术规范
现场测试和数据处理评价依据以下现行标准、规范: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 2018)(2019年5月1日实施)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2008年9月1日实施)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
2.2 检测设备要求
2.2.1 高速公路抗滑性能检测采用横向力系数检测车,其工作性能应满足《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中T0965-2008的要求,能在正常车流速度下采集有关数据。
2.2.2 检测设备已经过标定,并在有效期内。
2.3 服务要求:
检测频率:连续检测,每10米记录一组检测数据长期保存。
(六)路面结构强度检测
1. 范围
高速公路抽检全线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的全部行车道的20%路段(检测位置及段落由业主与中标单位商定)。
2. 要求
2.1技术规范
现场测试和数据处理评价依据以下现行标准、规范: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 2018)(2019年5月1日实施)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2008年9月1日实施)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2010年1月1日实施)
2.2 检测设备要求
2.2.1 高速公路路面结构强度检测设备采用连续式路面自动弯沉仪,其测定车的主要技术性能应满足《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中T 0952-2008的要求,并能够直接测定回弹弯沉值或能够通过相关关系式(相关系数≥0.95)计算得到回弹弯沉值。
2.2.2 检测设备已经过标定,并在有效期内。
2.3 服务要求
检测频率:每20米记录一组检测数据,并记入检测报告长期保存。
二、路基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路基技术状况(SCI)检测评定
1、检测内容
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规定,路基状况调查分为路基状况调查分为路肩损坏、边坡坍塌、水毁冲沟、路基构造物损坏、路缘石缺损、路基沉降和排水系统淤塞等7类。对以上损坏类型实地调查,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的规定进行评分。
2、检测方式
主要采用人工现场调查方式辅以路况快速检测车前方景观图片进行。
3、数据整理及报告编制
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中表7.3.1和附录A中的表A-1进行汇总、计算与评定,并编入检测报告。
三、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沿线设施技术状况(TCI)检测评定
1、检测内容
全线各评测区间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等共5类沿线设施毁坏程度、数量。
2、检测方式
主要采用人工现场调查方式辅以路况快速检测车前方景观图片进行。
3、数据整理及报告编制
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中表7.6.1和附录A中的表A-5进行汇总、计算与评定,并编入检测报告。
四、检测报告编制
检测单位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及高管局(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开展调查和检测,对调查和检测的数据进行汇总、计算与评定并把桥梁定期检测数据纳入评定范围,保证评定数据全面。评定公路技术状况(MQI),提出合理的养护建议,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及高管局(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京秦处的有关要求编制检测报告和提交检测报告及检测数据。根据养护管理系统的需要,负责协助京秦处养护部门把检测数据导入到养护管理系统中。
京哈高速公路2020年路面技术指标检测
响应文件
供应商:
二O二O年七月
一、响应函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响应保证金(适用于递交响应保证金的情况)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报价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响应方案
八、其他资料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的报价(其中:不含税价格为: ;增值税税额为: )完成/提供本项目工程/货物/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响应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方案;
……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询比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 询比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适用于递交响应保证金的情况)
1.采用转账方式的,供应商应在此提供转账凭证复印件。
2.采用支票、汇票等方式的,供应商应在此提供支票、汇票等的复印件,原件应单独递交。
3.采用银行或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的,格式如下:
(采购人名称):
鉴于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询比采购活动, (担保人名称)(以下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采购文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采购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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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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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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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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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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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五、报价表
京哈高速公路2020年路面技术指标检测费用清单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范围 |
单价(元) |
合价(元) |
1 |
路面损坏(PCI) |
京哈主线、北戴河连接线、唐山绕城高速(京秦处辖段)双向全部行车道 |
|
|
2 |
路面平整度(RQI) |
京哈主线、北戴河连接线、唐山绕城高速(京秦处辖段)双向全部行车道 |
|
|
3 |
路面跳车(PBI) |
京哈主线、北戴河连接线、唐山绕城高速(京秦处辖段)双向全部行车道 |
|
|
4 |
路面抗滑性能(SRI) |
京哈主线、北戴河连接线、唐山绕城高速(京秦处辖段)双向全部行车道 |
|
|
5 |
路面车辙(RDI) |
京哈主线、北戴河连接线、唐山绕城高速(京秦处辖段)双向全部行车道 |
|
|
6 |
路面结构强度(PSSI)(抽检,具体检测段落现场确定) |
京哈主线、北戴河连接线、唐山绕城高速(京秦处辖段)双向全部行车道 |
|
|
7 |
路基检测 |
京哈主线、北戴河连接线、唐山绕城高速(京秦处辖段)双向 |
|
|
8 |
沿线设施检测 |
京哈主线、北戴河连接线、唐山绕城高速(京秦处辖段)双向 |
|
|
合计 |
|
|
注:
报价书中的价格均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检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及所有因项目质量监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用等直至合同期满的一切费用。
六、资格审查资料(C)
(一)基本情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项和第3.5(2)项的要求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供应商还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项、第3.5(7)项和第3.5(8)项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年财务状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项的要求提供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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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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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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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发包人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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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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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是否完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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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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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况及供应商 履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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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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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
年 龄 |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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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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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项目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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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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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类似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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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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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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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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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响应方案(C)
响应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对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检测思路
2.项目检测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交通组织方案
4.检测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5.检测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6.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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