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干燥机招标公告
再生干燥机招标公告
微热再生干燥机技术条件
1.总则
本技术条件使用于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压缩空气节能改造工程,空压站螺杆机产气干燥配套设备。
本技术条件仅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制造厂应提供技术先进、性能完善、成熟可靠的产品以满足用户的需要。
2.使用环境条件
●海拔高度: 1070m
●极端环境温度: -31.4℃~+38.4℃
●最热月月平均温度: +22.8℃
●地震裂度按8度
●平均相对湿度≤58%
3.供电电源
●电压:AC380V+7.5%-5%
●频率:50HZ+-0.5Hz
4.干燥机主要技术指标
1)露点要求 <-30℃
2)额定电压: 380V
3)额定处理量量 65Nm3/min
4)额定工作压力 0.8Mpa
5)试验压力 1.0Mpa
6)再生耗气量 <5%
7)配备露点仪 vaisala
8) 运行数据能够远传通讯,同时能够实现就地、远方控制启停
9)采用蒸汽加热,配备必要的措施和条件
10)设备工作减压 <0.02MPa
11)连续工作条件下,吸附剂满足工艺条件时间 >36个月
12) 控制系统采用西门子s7200系列PLC
5. 干燥机性能要求
1)设备的再生、吸附间的切换要求根据实际露点进行。
2)工作压力在0.5-0.7mpa,干燥机正常稳定运行,达到额定通流量及干燥能力。
3)加热器运行同时根据再生的实际需求进行。
4)设备的运行参数具备就地显示和远程通讯功能。
5)在合同生效后七天之内,须向需方提供该产品的安装结构图、外型尺寸、基础图、操作机构的电气控制原理及端子图,一式三份寄往需方。
6) 产品的安装尺寸一致,零部件具有互换性。
6.设备质量标准及要求
6.1 投标人必须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
6.2 设备的电气装置、仪器仪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业主认可的有关国际标准。
6.3投标人必须保证所供产品各零部件均为供货品牌制造厂家的生产产品,如有非本制造厂生产零部件,应另列清单并说明厂家及产地。
6.4 投标人必须保证在质保期内设备的正常使用,且必须提供说明其所供产品已达到上述质量标准的所有证明。
7.供货范围及时间
微热再生干燥机 65Nm3/min 1台
供货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35天货到现场
8.验收规则
8.1验收标准:设备按照制造厂家的产品标准(投标人投时提供)和符合国家标准或业主认可的国际标准。
8.2 中标单位应在设备到货前提交出厂前主要部件的试验记录。
8.3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应派人及时与需方一起清点检验。如发现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供方处理解决。如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同样有效,并作为索赔的有效证据。
8.4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
8.5 设备安装过程中,中标方应派人到现场指导安装并作详细记录。
8.6设备安装投运结束后,业主会同有关部门按以上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全面验收。
8.7中标方应做好验收的配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8为了保证设备质量,除供应商对设备的自检外,买方将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现场试验,若试验的任何一个结果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设备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买方有权甚至拒绝接收。
9.技术服务要求
9.1 指导安装
由中标方负责在业主建设工地现场进行设备的指导安装、试运行工作。
9.2 技术培训
中标方应结合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有计划地对业主派出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并解答业主提出技术问题,以保证售后设备的良好运行。
9.3 维护服务
设备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期一年(从产品正式投运时算起),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行故障,中标方应免费提供咨询、维护服务,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检修人员不能排除故障时,中标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免费更换,并且供应商应赔偿因产品故障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质保金将作为赔偿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如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严重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复后开始计算一年。
10包装、运输及交货
10.1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具有坚固包装,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并有防护措施,包装箱供货方不再回收。
10.2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详细装箱单、合格证、试验报告、说明书各一份。
10.3 供方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10.4 每批货物启运1天前,供方以传真方式将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10.5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
10.6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11 技术服务和联络
11.1 供方必须及时提供有关的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并负责解决其有关问题。
11.2 供方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步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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