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DZC20201236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县营养包采购质疑答复

【公开招标】DZC20201236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县营养包采购质疑答复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县营养包采购

质疑答复

DZC********项目供应商:

采购单位对参与DZC********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县营养包采购供应商于2020年11月9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供应商问题: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营养包********">充氮防氧化措施(满分20分):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厂家证明、宣传彩页和截图、合格证书、官方网址链接、检验报告,以上证明文件须清晰体现营养包********">采用充氮气包装,且营养包残氧量检测结果小于3%,符合得20分,不符合或不提供不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事实依据1:营养包充氮防氧化措施不是通过********">宣传彩页、截图、官方网址链接、合格证书来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营养包是否采用了充氮气包装,其本质核心是证明营养包充氮防氧化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要求投标人提供宣传彩页、截图、官方网址链接、合格证书没有意义也不合理,营养包充氮防氧化措施是投标人的一种科研成果,具有商业价值且属于商业秘密,故不会以宣传彩页、截图、官方网址链接对外发布,也不存在防氧化措施提供合格证书这一说法,同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也无关。投标人只要提供实施充氮防氧化措施的相应证明材料和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即可。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产品配料(速溶豆粉)质量评价(满分20分):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厂家证明、宣传彩页和截图、合格证书、官方网址链接、检验报告,以上证明文件须清晰体现:应用于本项目营养包的豆粉为I类速溶豆粉和大豆来源为非转基因大豆。符合得20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合格不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事实依据2:速溶豆粉属于营养包中的主要原料,需大批量购买,购买原料前需向原料供应商索要相关证明文件,如提供速溶豆粉第三方检测报告本质核心是要证明其生产的速溶豆粉是否合格、是否有转基因成份。本项评分的设置要求提供宣传彩页、截图、官方网址链接等不能有效证明在项目营养包中应用的I类速溶豆粉和大豆来源为非转基因大豆,同时与评价营养包中应用I类速溶豆粉和大豆来源为非转基因大豆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证明本项目营养包的豆粉为I类速溶豆粉和大豆来源为非转基因大豆,较权威的证明材料是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产品包装:(1)产品小袋包装评价:产品小包装采用条形包装,得10分,需提供产品小包装照片,不提供或不符合不得分。(2)产品内包装评价: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厂家证明、宣传彩页和截图、合格证书、官方网址链接、检验报告,以上证明文件须清晰体现:材质符合GB/T28118-2011的要求,报告中氧气透过量[cm3/(m2·24h·0.1MPa)]<0.8,水蒸汽透过量[g/(m2-24h)]≤0.5,符合要求的得10分,不提供或任意一项不合格不得分。********">(3)产品外包装评价:①纸盒:装30袋营养包的纸盒应清洁、牢固、无破损,而且盒外印刷油墨牢固、不脱落、不褪色、无污染,得5分。②纸箱:箱体牢固、无凹瘪,无破损和塌陷、无霉变和异味,箱外印刷油墨牢固、不脱落、不褪色、无污染,得5分。以上①、②项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厂家证明、宣传彩页和截图、合格证书、官方网址链接、检验报告,证明材料需清晰体现①、②内容),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 以上(1)-(3)项最高得30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合格不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事实依据3:产品内包装评价与产品外包装评价要求提供厂家证明、截图、合格证书、官方网址链接,因此些要求不涉及产品的外包装与内包装的质量,其不能有效证明产品内包装、外包装的质量,此评分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不适应,提供相应检验报告即可。

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项条款/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产品口味: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能够********">提供两种及以上口味的产品供婴幼儿的监护人选择,且每种口味的产品都符合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得10分。以提供的有效的证明材料为准计分(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厂家证明、宣传彩页和截图、合格证书、官方网址链接、检验报告),不提供或提供不合格不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

事实依据4:要求********">提供两种及以上口味的产品供婴幼儿的监护人选择,且每种口味的产品都符合招标文件项目需求,此评分的设置与招标文件项目需求相违背且自相矛盾,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营养包的配料已有明确的要求,故投标人无法同时满足上述要求,有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的嫌疑且提供官方网址链接与产品口味毫不相关。

法律依据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采购单位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3答复:

招标文件打分项中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厂家证明、宣传彩页和截图、合格证书、官方网址链接、检验报告”内容,此处的“包括但不限于”是指提供“厂家证明、宣传彩页和截图、合格证书、官方网址链接、检验报告”其中之一且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满足打分项要求即可,而且,除“厂家证明、宣传彩页和截图、合格证书、官方网址链接、检验报告”外,供应商能够提供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且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满足打分项要求的,也给予认可。

(二)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

招标文件打分项中所指的营养包口味并非人为添加口味改善剂。

由于营养包的服务对象为婴幼儿,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婴幼儿不适应所导致的依从性不佳,影响营养包服用效果。如果能够提供两种口味供监护人选择,就能更好地促进营养包使用,也可以避免婴幼儿长期食用同一种口味的营养包造成厌烦。

通过调查了解,影响营养包口味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I类豆粉的种类,二是生产工艺。因此,与项目需求并不矛盾,此条评分标准不予变更。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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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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