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政府关于浑沙河等河流及水文站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告

灯塔市人民政府关于浑沙河等河流及水文站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告


灯塔市人民政府关于浑沙河等河流及水文站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1-04 文章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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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浑沙河等27条河流及水文站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河流27条:浑沙河、韭菜河排干、韭菜河一排、韭菜河二排、东大沟、西小浑河、胡巴什沟、细河、岔沟河、官屯河、高家河、前堡河、十里河北支、瓜沟河、下柳河、张海河、柳塘沟河、葛西河南支、葛西河北一支、杨木沟、黄腊坨排涝渠、牛犋排涝渠、七台子排涝渠、花牛堡河、大范官河、大红沟、叶河。

水文站4座:黄腊坨站、前烟台站、大河南站、庄河站。

二、河道工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堤防堤脚外10米为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岸坎线(常水位冲刷线)外延10米(以划界成果报告为准)。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防汛及水文设施;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禁止游泳、垂钓、游船、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畜禽等行为。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三、水文测站工程

(一)工程管理范围: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流速仪测流断面、比降上(下)测流断面、浮标测流上(中、下)断面、投浮索断面以及缆道主(副)索断面,横向边界至堤顶内侧或相当于历史最大洪水位,纵向边界从中线向上、下游各5米自记水位台、汛房、缆道钢架、地锚等由周边外延5米。

(二)工程设施保护范围,水文监测场地周围30米,监测设施在监测场地以外周围20米,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区;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其中小型河流500米,中型河流700米,大型河流1000米。

(三)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由于划界成果报告涉及保密内容,请公众携带有效证件到灯塔市水利局进行查阅。

地址:辽阳市灯塔市卫国西路18号

单位:灯塔市水利局

咨询电话:****-*******

灯塔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护范围划界 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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