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1-2022年员工福利保险项目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1-2022年员工福利保险项目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1-2022年员工福利保险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FG********94AS)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1-2022年员工福利保险项目,招标人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出资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黔江武陵山机场、巫山机场和武隆仙女山机场的建设运营,经营范围涵盖民用机场建设管理、临空开发、道路运输、物流仓储、货物进出口、广告、酒店、客运站经营等板块。截至2019年12月底,公司员工7900余人。
2、服务内容: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住院津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疾病身故保险。具体保险内容详见下表:
保险项目 | 保险责任 | 赔付金额/人 |
意外伤害保险 | 遭受意外事故而身故 | 50万 |
遭受意外事故而残疾 | ||
意外住院津贴 | 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按每人100元/天补贴 | 3.65万/年(最高) |
重大疾病保险 | 31种重大疾病(每人每病种只赔付一次) | 10万/病种 |
疾病身故保险 | 因疾病而身故 | 50万 |
1.以上保险保障服务内容均无保险理赔等待期,且所有在职员工无年龄限制。
2.保险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赔付10万元后,又因疾病而身故也应赔付50万元。
3.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
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3.2.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2.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起给予每天100元津贴,全年津贴天数不超过365天。
3.4疾病身故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含既往史)
3.5重大疾病保险:
3.5.1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患本保险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重大疾病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下列疾病:
1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 |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被保险人为女性,则不包括该项); | |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
2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 |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 |
3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详见最后注释)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7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
(2)肝性脑病; | |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
9 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 |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持续性黄疸; | |
(2)腹水; | |
(3)肝性脑病; | |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12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13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14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眼球缺失或摘除; | |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 |
15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16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8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19 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
20 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23 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 |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
25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白质炎性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全部三项条件: | |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 |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 |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 |
27 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1)弥漫性腹膜炎; | |
(2)空腹血糖持续高于10mmol/L。 | |
对于因急性发病导致身故而无法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须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为明确诊断的依据。 | |
28 肌营养不良症 |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临床症状包含无感觉障碍、脑脊髓液正常、轻度的腱反射减少; | |
(2)肌电图显示肌营养不良症的特征性改变; | |
(3)肌肉活体组织检查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 |
29 植物人状态 | 指大脑皮质的全面坏死伴意识完全丧失至少持续一个月,但脑干仍保持完好。 |
30 终末期肺病 | 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 |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 |
31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且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30ml/分。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诊断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并满足下列条件: |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四个: | |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 |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 |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 |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109/L或血小板小于100×109/L或溶血性贫血)。 | |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个: | |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 |
②抗Sm抗体阳性; | |
③抗核抗体阳性; | |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 |
⑤C3降低。 | |
以上第1至25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合同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增加,按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执行,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减少,按本招标文件为准执行;第26种至31种疾病为增加的疾病类型。 |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 |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3、服务期限:2021年1月1日零时起-2022年12月8日二十四时止。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提供银保监官方网址http://www.circ.gov.cn/web/site0/的保险许可证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具备意外健康保险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或经独立法人授权的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分公司名义投标的,须取得总公司的有效授权(授权书须使用招标文件中的标准格式);
(2))投资人2017年至2019年连续3年财务审计报告无亏损无保留意见;(投标人提供2017年至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2018年至2020年连续3年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行政处罚、失信惩戒显示为“0”,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相关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根据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应回避本次投标。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1月13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下载: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份。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 2020年12月4日11:00(北京时间)。
2、投标和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具体房间号见当天展示牌或查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cqggzy.com)网上的开标安排。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七、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内
联系人:付先生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1507办公室
联系人:陈女士罗先生
电子邮件:chanxingyue@qq.com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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