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北岸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园配套中心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答疑纪要
莆田北岸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园配套中心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答疑纪要
莆田北岸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园配套中心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 答 疑 纪 要 招 标 人: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 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主管部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 期: 2020 年 11 月 16 日 关于莆田北岸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园配套中心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现针对莆田北岸两岸生物技术产业园配套中心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以及对部分内容进行澄清补充: 一、答疑部分: 1、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关于获奖业绩的相关规定“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适用于要求投标人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和“闽建办筑函〔2019〕42号”中‘附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要求’六、招标人提出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要求的,应当在落实创优费用并明确违约责任情况下,可以设置一项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本项目中质量要求为:(1)勘察成果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福建省有关标准要求,通过相关审查机构的审查;(2)设计成果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通过相关审查机构的审查,同时争取获得福建省省级优质工程;(3)施工质量要求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其它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同时争取获得福建省省级优质工程;(4)采购的设备及设施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福建省有关标准。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创优费用和违约责任并未明确。此外,质量要求只要求合格,在不要求市优的条件下直接要求省优?如此编写招标文件只为在评标办法中为特定的单位设置获奖加分条件?请代理做出合理解释。 回复:本项目创优费用和相应违约责任按招标文件专用合同第13.1条款执行;闽建办筑函〔2019〕42号规定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给予加分,与市优无联系。 招标文件专用合同第13.1条款:“本项目若具备申报福建省优质工程质量奖条件的,承包人应积极申报;若取得福建省优质工程质量奖或未取得福建省优质工程质量奖时,发、承包双方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若因本工程不具备参评条件,则不奖励也不予以处罚。”修正为:“本项目要求承包人根据本项目条件要求创建福建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及优质工程奖,相应创优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取。承包人若未取得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优质工程奖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申办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及优质工程奖而增加的相关费用,亦不承担创建过程的任何损失。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优质工程奖的,发包人有权按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低于10万元。” 2、问:招标文件中2.3.招标范围和内容(3)招标范围和内容:"本项目采用工业化装配式建筑建造,应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8〕17号)及福建省住建部门相关规定求。"本项目要求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为何质量要求确没有要求设计和施工阶段被认定为工业化建筑? 回复: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8〕17号)相关规定,本项目要求采用工业化装配式建造,装配率或预制率必须符合规定,并已在招标公告的招标范围和内容中进行明确要求。 3、问: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单项合同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达16000平方米以上且单项合同金额3.8亿元以上除居住建筑类以外的采用装配式(工业化)建造的民用建筑”,(1)根据闽建筑〔2020〕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或(和)第2种的类似工程业绩均可以,而招标文件中明显限制了其它投标人的得分。(2)根据 闽建筑〔2020〕2号文件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写明具体工程指标要求,指标不超过两项)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与招标文件相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指标有:a、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达16000平方米 b、单项合同金额3.8亿元以上 c、居住建筑类以外的民用建筑 d、采用装配式(工业化)建造 共4项指标。综上,闽建筑〔2020〕2号文件要求的指标不超过两项,而本项目招标文件指标明显超过两项。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按闽建筑[2020]2号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或(和)第2种的类似工程业绩的类似工程业绩”,两种业绩同等对待,按闽建筑[2020]2号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分值进行设定。 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相关规定:“设置的类似业绩指标不得超过两项且指标值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本项目设定的指标要求符合该文件规定。 4、问:本项目竣工业绩要求: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达16000平方米以上且单项合同金额3.8亿元以上除居住建筑类以外的采用装配式(工业化)建造的民用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代理给出的材料中并没有相关装配式建筑体量的信息,那么代理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的指标从何而来?是否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指标? 回复:根据立项批复,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人才公寓3 栋、科技孵化楼 1 栋、科研楼及配套1栋、地下室,其他室外工程包括内部道路、广场、围墙及地面硬化,景观绿化,夜景照明工程及综合管网等配套工程。其中科研楼及配套的地上建筑面积为24600m2,招标文件设置的指标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5、问:本项目是否为工业化建筑试点项目?若是,请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列入工业化建筑试点项目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若不是,为何还要求竣工和在建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为工业化建筑试点项目? 回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相关规定2015—2017年为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2018—2020年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期,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0项要求提供的所有类似业绩加分要求中,投标人提供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2017年期间的业绩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列入工业化建筑试点项目证明材料,201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项目无需再提供列入工业化建筑试点项目证明材料。 6、问:评标办法:“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生产供应商具有属于闽建办筑[2018]7号或闽建办筑〔2018〕24号或闽建办筑〔2019〕4号或闽建办筑[2019]9号或闽建办筑[2020]3号公布的名单企业,且作为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供应商承担过一项已竣工验收的单项合同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达16000平方米以上除居住建筑类和商住楼以外的采用装配式(工业化)建造的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建筑类别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相关规定;构件生产供应商名称、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以设区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为准;所提供的业绩是否通过竣工验收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为准的,得1分”,为何要求预制构件厂商也要有类似工程业绩?构件厂商有足够的供应能力即可,为何要求要求如此苛刻?到底是招标代理编制的招标文件还是特定投标单位为代理编制的招标文件?如此设置加分要求,明显是为了特定单位而设定的。请代理给出合理答复。 回复:根据《关于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做好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5]16号)以及闽建筑函[2017]118号相关规定工业化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工业化建筑设计经验、施工经验,构件厂商能力,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进度,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预制率和装配率、投标价格、质量、工期等因素进行量化评审”,该条款属于闽建筑[2020]2号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格式内容,符合闽建筑[2015]16号以及闽建筑函[2017]118号相关规定,旨在对构件厂商能力进行量化评审。 7、问: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开具的银行保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闽建筑〔2020〕8号文件的要求吗?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开具银行保函过程中,保函手续费是汇至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账户,到账证明加盖的公章也是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公章,我司欲申请该行的银行保函,故请问招标方,这种保函符合要求吗?会导致废标吗? 回复:按照《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所称有资格的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商事登记在本市,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符合上述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相关规定:“(一)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二)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澄清补充部分: 1、本项目不接受电子保险保函,但可以接受电子担保保函; 2、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文件的标题顺序内容按招标公告提供的word版格式顺序或新点软件版本格式顺序均可;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0项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中,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标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称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在编制承包人建议书,主要经济指标可以参考招标文件项目概况规模,同时提供如下数据供参考采用:规划限高≤60米,三栋公寓楼总面积约为3.5万平方(面积误差允许值≤±10%),科技孵化楼面积约为1万平方(面积误差允许值≤±10%),科研楼及配套约2.5万平方(面积误差允许值≤±10%),地下室面积约1.8万平方(面积误差允许值≤±10%)。容积率≥1且≤3,建筑密度≥40%,绿地率≥10%且≤20%,其中配套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400个,非机动车不少于1500个,公寓面积段应为40至90平方。 5、本项目红线图详见附件。 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前期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与本纪要内容有不一致的按本纪要内容为准。 招标人: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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