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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司法局关于证明事项工作情况的报告
武隆区司法局关于证明事项工作情况的报告
武隆区司法局
关于证明事项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在辖区内积极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我局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武隆委发〔2018〕20号),根据区督查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武隆督查〔2018〕23号)要求,全面清理企业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不需要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扯皮证明、无谓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我局5月及时印发了《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武隆府法发〔2018〕2号),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推进时限,各级各部门进行全面清理,形成《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同时,明确由区民政局牵头建立健全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报送的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武隆区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武隆区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区政府办的名义,及时印发了《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8〕64号),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我局落实监督责任,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通过调查走访、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进一步调研,我局8月份又及时制定了《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并以区政府名义下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和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要求,认真组织专人负责清理本单位的证明事项工作。经清理,清理出国家和市级设定的证明事项123项,建议取消11项,保留112项(其中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54项,建议取消2项,保留52项;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共计证明69项,建议取消9项,保留60项),清理取消证明事项26项。
二、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单位不清楚本单位具体实施的证明事项;二是在清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无清楚明确的法定依据甚至是无任何法定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再次开展梳理排查工作,对本单位要求提供和本单位提供的证明事项全部列入清理范畴,确保不遗漏;二是要求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对无法律依据的证明事项和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杜绝无谓证明和奇葩证明现象。
附件1: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2: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3:武隆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武隆区司法局
2019年2月27日
附件1
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武隆区人民政府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主体 | 清理 建议 | 理由及 实施基 本情况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修法 建议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证明 | 信教公民代表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发〔2018〕15号)第六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以及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 保留 |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范性文件要求。 2017年无受理。 | 无 | ||
2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提交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6号)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5年第2号)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所在地银行 | 保留 |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要求。 2017年无受理。 | 无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有关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提交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5年第2号)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提交有关消防证明的通知〉》(国宗发〔2015〕52号)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场所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建筑,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场所房屋消防备案证明材料。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县级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消防等部门 | 保留 | 国务院部门规章、文件要求。 2017年无受理。 | 无 | ||
4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提交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6年第4号)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县级以上审计单位 | 保留 | 国务院部门规章要求。 2017年无受理。 | 无 | ||
5 |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保留 | 国务院部门规章要求。 2017年受理3件。 | 无 | ||
6 | 长期抚养关系证明 | 申请人在办理侨眷证时,证明与归侨或华侨是长期抚养关系时,需提交公证处开具的长期抚养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证明。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 | 县级以上公证机构 | 保留 | 更好地证明申请人与归侨、华侨的长期抚养关系。2017年无受理。 | |||
7 | 申办教师资格证思想政治审查 | 用于证明申办教师资格证书时,证明申请人思想品德是否合格,有无行政处分记录,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五章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第四款: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说明: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所毕业的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证明 | 申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受理机构为区县级教育委员会。 申办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的受理机构为市教委,但委托区县教委初审申报材料 |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等 | 保留 | 理由:《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规定,2017年共认定教师资格初中以下42人,高中18人 | |||
8 | 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交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 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 保留 | 用于证明申请人真实劳务状态。2017年实施人数231人。 | |||
9 | 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交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 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 保留 | 以前手工记录参保数据尚有系统未录入的,在参保地与申请领取地不一致时,需要提供缴费情况证明予以确认。 2017年实施人数231人。 | |||
10 |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 失业人员家属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供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保留 | 用于确认是否死亡,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017年实施数据为0人。 | |||
11 | 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家属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 失业人员家属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供家属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村(居)委员会 | 保留 | 用于确认申请人与死亡失业人员的亲属关系,是否符合申请主体。 2017年实施数据为0人。 | |||
12 |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家属身份证明 | 失业人员家属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村(居)委员会 | 保留 | 用于确定申请人的必备具体信息,核实是否申请人本人。 2017年实施数据为0人。 | |||
13 | 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证明 | 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出示失业登记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乡镇政府、区县就业经办机构 | 保留 | 用于确定是否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017年实施人数231人。 | |||
14 | 失业人员求职证明 | 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出示求职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乡镇政府、区县就业经办机构 | 保留 | 用于确定是否有求职意愿。2017年实施人数231人。 | |||
15 | 注册资金 | 该经营性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区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 | 有出具验资报告资质的公司 | 保留 | 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需要。2017年受理1件 | |||
16 | 固定服务场所 | 有固定服务场所3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区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 | 区县国土房管部门 | 保留 | 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需要。2017年受理1件 | |||
17 | 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数 | 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区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 | 人社部、市人社局 | 保留 | 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需要。2017年受理1件 | |||
18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遭受伤害劳动者受伤情况(或患职业病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 | 保留 | 本单位2017年度共受240件。进行工伤认定时许提供次材料证明受伤害情况。 | |||
19 |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 失业人员家属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供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保留 | 用于确认是否死亡,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017年实施数据为0人。 | |||
20 | 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家属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 失业人员家属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供家属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村(居)委员会 | 保留 | 用于确认申请人与死亡失业人员的亲属关系,是否符合申请主体。 2017年实施数据为0人。 | |||
21 | 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第十二条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 | 区县公安局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20份 | ||||
22 | 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 务工经商迁移户口登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第八条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三)投资创业1年以上。 | 区县公安局 | 地市级社会保障部门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12份 | 2 | ||
23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证明材料 | 公民死亡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 | 区县公安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 | 4 | ||
24 | 申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出具同名同姓证明 | 公民更改姓名户口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区县公安局 | 申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31份 | 5 | ||
25 | 民宗委出具民族证明 | 公民更改民族户口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区县公安局 | 区县民宗委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5份 | |||
26 | 监护关系证明 | 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办各类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时,需提交公安户政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 的监护关系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2.《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规定: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2653号)规定: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市级出入境部门、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公安户政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16万份 | 已提交过监护关系证明的或可从人口信息中体现监护关系的,可免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 ||
27 | 亲属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或前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定居证明时,需提交公安户政部门、卫生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规定: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2.《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八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市级出入境部门、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公安户政部门、卫生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公证部门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1.3万份 | 探望姻亲关系的港澳亲属,每个自然年首次申请探亲时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探望血亲关系的港澳亲属,凡提交过亲属关系证明或系统和核验到亲属关系的,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台湾居民回渝定居申请,亲属关系可通过系统核验的,可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 ||
28 |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内地居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其他签注或前往港澳通行证时,需提交卫生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出具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规定: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2.《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八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市级出入境部门、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卫生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30份 | 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
29 | 身体健康证明 | 台湾居民申办台湾居民定居证明时,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规定: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 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6份 | |||
30 | 抚养权证明 | 内地居民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时,需提交司法机构、民政部门出具的抚养权证明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17〕4583号)第九条: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 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司法机构、民政部门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103份 | |||
31 | 无子女证明 | 内地居民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时,需提交公安机关、司法机构、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八条: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需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 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公安机关、司法机构、政府部门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67份 | |||
32 | 收养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时,需提交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17〕4583号)第九条: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 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民政部门、公证部门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2份 | |||
33 | 医疗诊断证明 | 内地居民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时,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六条: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和询问。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有关部门协助面见,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免予面见。 | 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医疗机构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5份 | |||
3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定居证明时,需提交台湾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第十九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 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台湾警察局 | 保留 | 行政法规规定,2017年收取6份 | |||
35 | 社保证明 | 非渝户籍人员(就业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时,需提交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在北京等六城市开展为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公境传【2012】883号)规定:为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需求,公安部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六市(以下简称“六市”)开展为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以下简称“就业地办证工作”)。在六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暂(居)住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 市级出入境部门、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人社部门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2600份 | 可从网上核查到社保缴纳信息的免于提交该证明 | ||
36 | 高校在读证明 | 非渝户籍人员(就学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时,需提交全日制高校出具的高校在读证明 | 《关于将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纳入六城市就近办证人群范围的补充通知》(公境传【2012】914号)规定:考虑到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出国(境)愿望日趋强烈,为进一步便利在校大学生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将在上述六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纳入就近办证的人群范围,即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六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等材料,向在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港澳台的证件申请政策依照在读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 市级出入境部门、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全日制高校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3300份 | |||
37 | 出生证明 | 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因探望家庭成员申请外国人签证证件时,需提交由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或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市级出入境部门,渝中、江北、渝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两江新区、南岸、巴南、北碚、永川、万州12个区级出入境部门 | 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或我国卫生行政部门 | 保留 |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2017年受理量932件次。 | 该出生证明用于证明家庭成员关系 | ||
38 | 结婚证明 | 外国人因探望配偶申请外国人签证证件时,需提交由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或我国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 市级出入境部门,渝中、江北、渝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两江新区、南岸、巴南、北碚、永川、万州12个区级出入境部门 | 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或我国民政部门 | 保留 |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2017年受理量822件次 | 该结婚证明用于证明家庭成员关系 | ||
39 | 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 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第十二条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 | 区县公安局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20份 | ||||
40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证明材料 | 公民死亡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 | 区县公安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 | 4 | ||
41 | 申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出具同名同姓证明 | 公民更改姓名户口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区县公安局 | 申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31份 | 5 | ||
42 | 民宗委出具民族证明 | 公民更改民族户口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区县公安局 | 区县民宗委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5份 | |||
43 | 监护关系证明 | 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办各类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时,需提交公安户政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 的监护关系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2.《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规定: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2653号)规定: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市级出入境部门、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公安户政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16万份 | 已提交过监护关系证明的或可从人口信息中体现监护关系的,可免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 ||
44 | 亲属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或前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定居证明时,需提交公安户政部门、卫生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规定: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2.《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八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市级出入境部门、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公安户政部门、卫生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公证部门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1.3万份 | 探望姻亲关系的港澳亲属,每个自然年首次申请探亲时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探望血亲关系的港澳亲属,凡提交过亲属关系证明或系统和核验到亲属关系的,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台湾居民回渝定居申请,亲属关系可通过系统核验的,可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 ||
45 |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内地居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其他签注或前往港澳通行证时,需提交卫生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出具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规定: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2.《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17〕4583号)第八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市级出入境部门、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卫生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30份 | 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
46 | 身体健康证明 | 台湾居民申办台湾居民定居证明时,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规定: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 区县级出入境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保留 | 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6份 | |||
47 |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到位证明 | 办理施工招标报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第(四)款: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区县财政部门或招标人(业主)的开户银行 | 保留 | 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容易导致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拖欠,也容易产生烂尾楼。 | |||
48 | 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明 | 办证,认定是否违法生育家庭的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七条、四十三条 | 卫计办 | 村 | 保留 | 准确性法定性 | 无 | 无 | |
49 | 节育手术等介绍证明 | 报销费用,确定法定机构使用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 医院 | 卫计办 | 保留 | 准确性法定性 | 无 | 无 | |
50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需提供由所在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司法部门 公安部门 | 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保留 | ||||
51 | 公章刻制证明 | 申请人在刻制公章时,需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5b8676e7">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公安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52的证明 | 保留 | ||||
52 | 收养人无子女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 非林地采伐的木材来源证明列明“何人+何事+开具单位”。如,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列明所有依据的名称、条款、内容,顺序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生效前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为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文件。如,《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地市级民政林业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等列明“单位+层级”。如,区县某某部门,村民(居)委员会等 | 取消 | 实施基本情况要写明本单位2017年度受理量48件 | 1.不再提交,包括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2.改变办理方式,包括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合同凭证等 | 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列明拟修改或者制定的法律条款及论证依据等 | |
53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地市级林业部门 | 武隆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 | 取消 | 实施基本情况要写明本单位2017年度受理量23件 | 1.不再提交。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要提出相关使用准许区域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已取消局 | |
54 | 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来源的合法性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1、填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必填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签署的符合城镇规划和产业要求的养殖场所选址意见 4、必填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文件或材料 5、必填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6、必填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地市级林业部门 | 出让方养殖经营者提供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证和经营许可复印件 | 保留 | ||||
合计:经清理,共计证明54项,建议取消2项,建议保留52项。 |
附件2
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武隆区人民政府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主体 | 清理建议 | 理由及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修法建议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需的资金证明 | 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提交必需的资金证明。 |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第31号)第十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设立该场所必需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所在地银行 | 保留 | 地方性法规要求。 2017年无受理。 | 无 | ||
2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提交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 《重庆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实施细则》(渝民宗委发〔2015〕11号)第十三条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三)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计情况的报告;(四)市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县级以上审计单位 | 保留 | 市民族宗教委规范性文件要求。 2017年无受理。 | 无 | ||
3 | 长期抚养关系证明 | 申请人在办理侨眷证时,证明与归侨或华侨是长期抚养关系时,需提交公证处开具的长期抚养关系证明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经公证机构证明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 | 县级以上公证机构 | 保留 | 更好地证明申请人与归侨、华侨的长期抚养关系。2017年无受理。 | 无 | ||
4 | 贫困户证明 | 证明该户或该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相关扶贫或救助政策补助 |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为贫困户提供帮扶或救助的相关单位 | 区扶贫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保留 | 2017年度,区扶贫办对现有贫困户与继续享受政策的脱贫户按需提供了贫困证明,让他们顺利享受教育、医疗、房屋改造、产业发展、社会捐赠等扶持政策。 | |||
5 | 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 | 用于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申请休学、复学 |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各中小学及区教委 | 区县级以上医院 | 保留 |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17年共办理108件休学 | |||
6 | 新招聘教师无违法犯罪的证明 | 用于对招聘的新教师进行政审考察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二、考察内容(一)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二)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三、考察方法:考察采取个人填写考核材料,考察小组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进行。 | 武隆区教委 | 考生户籍或常驻地派出所 | 保留 | 对新招聘教师人员在考察时进行有无违法犯罪审查很有必要,区教委积极配合考生出具了委托函,方便考生到派出所开具证明,2018年141名新招聘教师到派出所出具了无违法犯罪证明。 | |||
7 |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央行个人征信报告 | 社会组织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自然人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举办者(自然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央行个人征信报告。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十条第二款“资格证明材料”: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2.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区教委 | 人民银行 | 保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2017年受理了1件。 | |||
8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自然人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供由举办者(自然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十条第二款“资格证明材料”: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2.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区教委 | 公安部门 | 保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无犯罪记录。2017年受理了1件。 | |||
9 | 消防安全评估证明材料 | 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供由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评估证明材料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十条第四款“培训场地证明材料”:1.培训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地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等。2.培训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 区教委 | 公安消防部门 | 保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办学场所必须达到相关的消防标准。2017年受理了1件。 | |||
10 | 建筑安全评估证明材料 | 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供由建设部门 提供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评估证明材料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十条第四款“培训场地证明材料”:1.培训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地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等。2.培训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 区教委 | 建设部门 | 保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办学场所必须达到相关的建筑安全标准。2017年受理了1件。 | |||
11 | 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 | 用于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 |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 建议取消 | 不是办理事项的必要材料,增加了学生办理的难度,截止2018年8月23日已办理2650人 | 依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首贷/续贷)办理 | ||
12 | 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 | 用于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申请休学、复学 |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各中小学及区教委 | 区县级以上医院 | 保留 |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17年共办理108件休学 | |||
13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保留 | 如果取消该证明,受援人范围将无法确定。自2014年《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以来,该证明事项已经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熟知,每年开具证明的数量均在100件以上。 | ||||
14 | 重庆市婚育情况证明 | 1.证明群众婚育情况;2.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5.再生育审批。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 (二)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 (三)本人及配偶的公民身份号码; (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五)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六)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等); (七)曾经生育子女数量; (八)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九)领取独生子女证日期; (十)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一)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十二)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十三)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十四)所在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十五)其他。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民委员会。 | 保留 | 相关条例和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共受理证明1322件。 | 1 | ||
15 |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办理婚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现居地卫计委、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其他单位 | 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社区 | 取消 | 市卫计委已于两年前停止制证,现已无法办理 | 建议取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 1 | |
16 | 出生事实证明书 | 用于在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 未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领取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及新生儿出生地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书》,或者提供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 区卫生计生委 | 各机构外分娩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 | 取消 | 按照国办发〔2015〕96号》文件要求予以取消,2017年度共办理204件。 | 3 | ||
17 | 重庆市婚育情况证明 | 1.证明群众婚育情况;2.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5.再生育审批。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 (二)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 (三)本人及配偶的公民身份号码; (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五)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六)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等); (七)曾经生育子女数量; (八)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九)领取独生子女证日期; (十)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一)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十二)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十三)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十四)所在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十五)其他。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民委员会。 | 保留 | 相关条例和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共受理证明1322件。 | 1 | ||
18 | 资金到位证明 | 办理施工招标报建备案 |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42号)第七条第(二)款: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区县财政局或招标人(业主)的开户银行 | 保留 | 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容易导致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拖欠,也容易产生烂尾楼 | |||
19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申请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需提交村(社区)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中《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第5项:“保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武隆区工商分局 | 村民(居)委员会 | 保留 | 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必要条件 | |||
20 |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申请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提交村(社区)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应当依法申请。在设立(开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中《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第5项:“保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武隆区工商分局 | 村民(居)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 保留 | 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必要条件 | |||
21 | 清税证明 | 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 渝工商发【2015】24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二(三)注销登记。企业凭《清税证明》和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材料向工商部门申报注销登记。 | 武隆区工商分局 | 区县级税务部门 | 保留 | 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纳税识别码 | |||
22 | 法定抚养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用于申请离校未就业求职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 ?低保家庭学生还需提供享受低保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和其法定抚养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安部门 | 取消 | 根据申请人反馈,所在地相关部门不予出具此类证明材料,建议以户口本为依据。 2017年共办理19件。 | 根据申请人反馈,所在地相关部门不予出具此类证明材料,建议以户口本为依据 | ||
23 | 就业证明 | 贫困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12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无法提供用工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由就业单位雇主提供就业证明或由就业地所在居委或乡镇(街道)社保所出具就业证明。 | 保留 | 用于证明贫困劳动力是否就业 2017年实施数据为52人 | |||
24 | 贫困户或低保户证明 | 贫困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12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区扶贫办、区民政局 | 保留 | 用于证明人员身份 2017年实施数据为71人。 | |||
25 | 贷款到账及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已支付利息的清单 | 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 | 《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188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放贷银行 | 保留 | 用于证明企业商业贷款本金及利息到账及还款 2017年实施数据为2户 | |||
26 | 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 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 | 《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188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区社会保险局 | 保留 | 用于证明企业为职工 参社会保险 2017年实施数据为2户 | |||
27 | 档案商调函 | 用于档案转出 | 渝人才发〔2018〕3号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员人事代理基本公共服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原档案管理机构 | 保留 | 转出档案单位范围为具有调档权限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意念及其它法律法规许可存档的单位。 2017年共办理转出557件。 | |||
28 | 介绍信 | 用于档案借阅/查阅 | 渝人才发〔2018〕3号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员人事代理基本公共服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需要借阅/查阅单位或管理机构 | 保留 |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阅基本要求规定。 2017年共办理查阅217人,借阅0人。 | |||
29 | 党员证明 | 用于借阅/查阅档案 | 渝人才发〔2018〕3号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员人事代理基本公共服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需要借阅/查阅单位或管理机构 | 保留 |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阅基本要求规定。 2017年共办理查阅217人,借阅0人。 | |||
30 | 申报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证明材料 | “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7〕295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区税务局 | 保留 | 用于“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审核,现目前我县暂无符合条件人才 | |||
31 | 社保查询记录 | “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7〕295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保留 | 用于“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审核,现目前我县暂无符合条件的人才 | |||
32 | 薪资证明 | “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7〕295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用人单位 | 保留 | 用于“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审核,现目前我县暂无符合条件的人才 | |||
33 | 农村建卡贫困户证明材料 | 用于申请离校未就业求职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籍地区县(自治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区扶贫办 | 保留 | 用于申请离校未就业求职补贴, ?2017年共办理19件 | |||
34 | 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 | 用于申请离校未就业求职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 ? 低保家庭学生还需提供享受低保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和其法定抚养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区民政局 | 保留 | 用于申请离校未就业求职补贴,2017年共办理19件 | |||
35 | 保证人扣款还贷授权书、保证人单位承诺书。 |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需提交担保人所在单位开据的保证人扣款还贷授权书、保证人单位承诺书。 |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区(县)政策性担保贷款申请表和保证人扣款还款授权书、保证人单位承诺的通知》需提交附件4:《保证人扣款还贷授权书、保证人单位承诺书》 | 区人社部门 | 区级行政或事业单位 | 保留 | 为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一名财政供给人员为其担保;让担保人所在单位知晓其担保行为,如借款人贷款本息逾期未还,担保人单位同意按授权人的授权内容扣划相应金额工资福利收入用于偿还借款人贷款债务。 2017年共办理215件 | |||
36 | 在校就读证明 | 用于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各就业见习基地 | 保留 | 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申报,2018年下半年开始办理此项业务 2017年暂无见习单位申请 | |||
37 | 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农民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需提交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中《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市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 保留 | 用于申领农民工一次性补助金,判定失业原因,申请时间是否超失业时间60天以上;2017年实施人数113人。 | |||
38 | 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单位和职工、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需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中《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跨统筹地区转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跨统筹地区转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保留 | 跨统筹区或省市间未联网,用于转入方进行参保信息接续,确保参保人员权益;2017年实施人数0人。 | |||
39 | 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 领取失业保险市外再就业后申请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金,需要提供《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6〕28号)一、申请补贴 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180天计算),并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按90天后计算),由本人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 3.若失业人员在重庆市外参保,另需提交《重庆市外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 市内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保留 | 用于申请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时判定是否符合参加失业保险达达90天这一条件。2017年实施人数5人。 | |||
40 |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 申请人、用人单位在申请社保补贴及一次性用工补贴时需提交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 渝财社〔2016〕240号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区社会保障局 | 保留 | 由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信息平台暂时无法录入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无法通过系统提取补贴金额,且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社保补贴资金来源为就业专项资金和县扶贫整合资金,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用于计算补贴金额。 2017年实施0人次 | |||
41 | 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身份确认表 | 申请人在申请就业补贴时需提交由县扶贫办签字盖章的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身份确认表 | 渝人社发〔2016〕239号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于每年2月和7月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 (3)《重庆市全日制(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3); (4)《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4); (5)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凭证;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灵活就业方式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区扶贫办 | 保留 | 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身份确认表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凭证之一。需县扶贫办签字盖章才能证明。 2017年实施1902人次。 | |||
42 | 贫困户证明 | 就业培训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区扶贫办 | 保留 | 贫困户证明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凭证之一。需县扶贫办签字盖章才能证明。 2017年共办理35件。 | |||
43 | 农转城人员证明 | 就业培训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 |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乡镇(街道)政府 | 保留 | 就业适应性培训中需要农转城人选需要乡镇(街道)政府证明人员身份。 2017年共办理0件。 | |||
44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有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渝人社发〔2011〕223号 | 区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 | 工商部门 | 保留 | 办理人力资源许可服务证需要企业名称。2017年受理1件。 | |||
45 | 独生子女证明 | 申报退休人员,需提供卫计委审核盖章的独生子女证明 | 《重庆市社会保险文件资料汇编》(2012年版业务规范节选)“享受独生子女津贴的,需提供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 区社保局 | 区卫计委 | 保留 | 2017年受理退休申报1400余人,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享受独生子女3%增发待遇,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方能享受独子增发待遇。 | |||
46 | 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 申报死亡人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 《重庆市社会保险文件资料汇编》(2012年版业务规范节选)“申报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死亡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火化证》2、《死亡证明书》3、《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 区社保局 |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 | 保留 | 2017年实施数据约为2800人。自然人死亡后需要到派出所注销户口,派出所会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供死者家属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社保部门凭借此证明确认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时间。 | |||
47 | 入伍、退伍登记表 | 申报退休人员,如有军龄,需提供由武装部出具的入伍、退伍登记表 |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第一点第二条“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区人社局 | 区武装部 | 保留 | 社保部门无法确认军龄,核实其视同缴费年限。2017年实施数据约为120人。 | |||
48 | 出生医学证明 | 证明新生儿父母及出生日期 | 渝人社发(2012)127号 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 区社保局 | 出生医院 | 取消 | 有户口本就能证明出生日期。2017年实施人数785人。 | 核实户口本 | ||
49 | 死亡注销证明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养老保险在职参保死亡业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操作规程》(渝社险发【2010】39号)第四条(三)项: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操作规范》(渝社险发〔2014〕77号)第三条(一)项:由参保单位、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领款人)向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 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领款人与死亡人员之间关系证明。3.《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情况申报表》(附件1)。4.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法院宣告死亡等。5.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提供死亡人员的《职工档案》。 | 区社保局 | 区公安局 | 保留 | 死亡注销证明是办理在职死亡业务的重要依据,虽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等也具备相关证明功能,但实际部分人员是无相关证明的,从材料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上考虑,以公安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为最佳。2017年实施人数400件。 | |||
50 | 户口复印件签注户口性质意见 | 确认被征地人员2010年8月1日前是否属于农村户籍人员 |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第二条(四)项: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 区社保局 |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 | 保留 | 户籍制度改革后,公安部门不再出具《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但2010年8月1日前已为城镇户籍人员,不属于参保之列。2017年实施人数1080人。 | |||
51 | 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用人单位参保证明 | 报销相关工伤待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 区社保局 | 区人力社保局、区社保局 | 取消 | 国家政策要求取消,直接和县人力社保局进行信息互通。 | 部门内部核查 | ||
52 |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 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时,需提交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的或常住地居(村)委会等开具的相关材料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4号)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七)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 区仲裁院 | 用人单位、当事人所村民(居)委员会、社会团体等 | 保留 | 严格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4号)文件精神实施,2017年,我院共受理案件962,收取相关材料962件。 | |||
53 | 原始病历、疾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医学检验报告、B超、CT、X光片等影像诊断报告资料的有效复印件 | 用于劳动能力鉴定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5号) | 区人社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具有资质的医院 | 保留 | 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主要依据。2017年办件189件。 | |||
54 | 认定工伤决定书、参保证明 | 用于劳动能力鉴定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5号) | 区人力社保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区人力社保局、区社保局 | 取消 | 国家政策要求取消,直接和县人力社保局、县社保局进行信息互通。2017年办件189件。 | 部门内部核查 | ||
55 | 招工登记表 | 连续工龄认定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人力社保局 | 取消 | 国家政策要求取消,直接和县人力社保局档案室进行信息互通。2017年落实工龄121件。 | 部门内部核查 | ||
56 | 工资单、职工花名册等相关原始材料 | 连续工龄认定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档案馆、各企事业单位 | 保留 | 连续工龄认定必须的原始资料,证明在企业工作的经历。2017年落实工龄121件。 | |||
57 | 单位参保证明 | 企业年金备案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4〕144号 )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社保局 | 取消 | 国家政策要求取消,直接和县社保局进行信息互通。2017年企业年金备案5件。 | 部门内部核查 | ||
58 | 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 务工经商迁移户口登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第八条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三)投资创业1年以上。 | 区县公安局 | 地市级社会保障部门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12份 | |||
59 | 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录用、聘用、调任、转任、表彰的文件证明 | 人才引进户口登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第四章第十三条我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十四条 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受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并获得优秀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区县公安局 | 地市级相关部门 | 保留 | 部门规章、公安部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2017年收取约 | |||
60 | 安全驾驶信用查询 | 证明驾驶人3年内无交通肇事犯罪,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8号) | 运管处 | 交巡警支队 | 建议保留 | 驾驶人资质审查需要 | 1 | ||
61 | 精准识别 | 渝扶组办发〔2017〕102号 | 区扶贫办 |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 保留 | ①贫困人口识别,以户为单位,该户未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有保障、安全住房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为贫困户识别标准;②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脱贫户识别标准 | ||||
62 | 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临时救助申请 | 渝民发〔2015〕50号 | 区民政局、乡人民政府 | 村(居)委会 | 保留 | 对申请人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义务教育等必须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63 |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经济来源等相关证明材料 | 特困人员认定审批 | 渝民〔2017〕88号 | 区民政局、乡人民政府 | 村(居)委会 | 保留 | 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 |||
64 | 异地居住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 | 养老待遇人员指纹认证 | 人社厅发〔2012〕97号 | 户籍地社保所 | 居住地社会保障机构 | 保留 | ||||
65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生育证,再生育证 |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 卫计办 | 村委会 | 保留 | 办理再生育证必须要双方户籍地市内需村委会证明,市外需卫计办证明 | 无法核实生育情况 | ||
66 | 工作收入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 《********f********5b867855">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住房保障机构 | 工作单位 | 保留 | ||||
67 | 住房情况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 《********f********5b867855">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住房保障机构 | 房管部门 | 保留 | ||||
68 |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 《********f********5b867855">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住房保障机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保留 | ||||
69 | 建房证明 | 申请人在新建房屋时须出提供村(社区)出具的建房证明 | 《重庆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委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参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 | 建设规划部门 | 村(居)委 | 保留 | ||||
合计:经清理,共计证明69项,建议取消9项,建议保留60项。 |
附件3
武隆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填报单位:武隆区人民政府
序 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设定依据 | 证明内容 | 实施主体 | 证明取消后的 办事方式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工作经历证明 | 用于本县引进人才服务 | 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武隆委发〔2017〕20号) | 证明该人才工作经历情况 | 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用人单位 | 其他材料替代: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 |
2 | 外伤证明 | 外伤住院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 | 渝社险发(2013)136号、渝社险发(2015)35号、渝社险发(2013)52号 | 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 | 区社保局 | 受伤地的社、村或居委、街道办事处 | 患者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因承诺书》,对无第三责任人负责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 |
3 | 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 市外民营医疗机构就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 | 渝社险发(2013)136号、渝社险发(2015)35号、渝社险发(2013)52号 | 证明就医医疗机构的等级 | 区社保局 | 就医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网络查询相关资料和联系电话,电话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 |
4 | 就诊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证明 | 市外民营医疗机构就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 | 渝社险发(2013)136号、渝社险发(2015)35号、渝社险发(2013)52号 | 证明所就诊医疗机构为当地城镇职工、城乡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 区社保局 | 就医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保险主管部门 | 网络查询相关资料和联系电话,电话联系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 | |
5 | 继承人关系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死亡待遇支付业务 | 证明申报办理死亡待遇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 |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村(居)委会等 | 将死亡待遇支付到死者生前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帐户 | ||
6 | 贫困户证明 | 贫困户参医保 | 贫困户错时参加居民医保时贫困身份证明 | 社保局 | 扶贫办 | 部门内部核查 | ||
7 | 死亡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 耕地地力直补 | 通过证明来更改补助领取人,亲属可领取 | 区农委 | 乡卫计办、村委会 | 暂无 | ||
8 | 婚姻情况证明 | 准生证 | 户籍不在本地女子开具证明,说明婚姻情况 | 区卫计委 | 村委会 | 暂无 | ||
9 | 复垦去向证明 | 农村宅基地复垦 | 复垦过后村民去向 |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乡建环办 | 暂无 | ||
10 | 死亡证明 | 社保 | 投保人已死亡 | 区社会保险局 | 乡卫计办 | 暂无 | ||
11 | 分份证明 | 林业直补 | 直补户家属所得份数 | 乡林业站 | 村民 | 暂无 | ||
12 | 申请用书证明 | 申请集中用水户 | 证明用户房屋不是两 | 供水站 | 镇政府 | 部门间信息共享 | 建议取消 | |
13 | 家庭贫困证明 | 家庭贫困证明 | 证明家庭贫困 | 中学校 | 镇政府 | 网络核验 | 建议取消 | |
14 | 电表安装证明 | 申请用电户 | 证明用户房屋不是两 | 供电公司 | 镇政府 | 部门间信息共享 | 建议取消 | |
15 | 异地就医报销证明 | 医保 | 无 | 异地就医报销证明 | 涪陵急救中心 | 乡卫计办 | 暂无 | |
16 | 无房证明 |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请廉租房、申请救助等。 | 无 | 无房证明 | 所涉售房部 | 乡国土所 | 暂无 | |
17 | 学生贫困证明 | 申请补助、减免、救助等 | 无 | 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困难 | 学校 |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 ||
18 | 生育情况的证明 | 各类奖扶政策享受,证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行为 | 武隆卫计发〔2015〕4号武隆卫计发〔2015〕7号 | 证明夫妇双方的生育情况 | 卫计办 | 村 | 实地调查 | |
19 | 林木采伐证明 | 林木砍伐审批 | 无 | 证明采伐用途、数量 | 镇林业站 | 村社 | 已申请表为准 | 建议取消 |
20 | 指纹认证证明 | 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前往社保所进行指纹认证人员。 | 无 | 兹有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X村(居) ?组村民X,性别:X,身份证号码:X ?,因 X ?,不能前往火炉镇社保所现场办理指纹认证,情况属实。 ? 特此证明 联系人: 联系电话:X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 村(居)民委员会X年 X月X日 | 社保所 | 村民委员会 | ||
21 | 信息更改证明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系统信息更改 | 无 | 兹有火炉镇X ?村X社,村民 ?( 农户编: X),因病于 年 月 日死亡(分户的写清楚原面积,分出面积)。现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更改,现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帐号: X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 村委负责人签字: ? 火炉镇X 村民委员会 | 农业服务中心 | 村民委员会 | ||
22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的规模、面积使用期限 | 地市级林业部门 | 武隆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 | 不再提交。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要提出相关使用准许区域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已取消局 |
23 | 非“两违”证明 | 申请人进行水电上户或在无产权房屋开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 无 | 证明是否“两违”建筑 | 供水、供电部门和 工商行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房产证可证明,没有房产证的可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 |
24 | 意外受伤证明 | 申请人意外受伤,不第三方责任人时,医保报销需提供村(居)委出具的意外受伤证明 | 无 | 证明是否是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受伤 | 社保部门 | 村(居)委 | 村(社区)不一定能证明意外受伤是否有第三方责任人 | |
25 | 土葬证明 | 特困人员死亡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需提供村(居)委出具的土葬证明 | 无 | 证明特困人员是否死亡及葬于何处 | 保险公司 | 村(居)委 | 可由销户证明证明 | |
26 | 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在校学生申请相关减免、奖励时,需提供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紧急情况证明 | 无 | 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 | 教育部门 | 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贫困户可通过大数据比对、低保户等可通过证件证明 | |
合计:经清理,共取消证明2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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