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水利枢纽禾水抬田工程招标公告

峡江水利枢纽禾水抬田工程招标公告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禾水抬田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已由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农经〔2010〕15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国拨资金和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峡江水利枢纽禾水抬田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江西省吉安市;

2.2招标范围:本次施工招标为禾水抬田标。

2.2.1 禾水抬田工程

禾水抬田区距坝址64km,位于赣江左岸,禾水与赣江汇合口上游的滩地上,属禾埠镇管辖。区内最低高程45.0m,平均高程为45.8m左右,地势较为平坦,十分适合耕作。

抬田最低抬田高程为46.8m,禾水抬田区域分为两块,总面积为338.80亩。

本标段工程投资约300万元,计划工期90天,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至2013年2月28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负责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质检员必须执有水利工程有效质量检测员证书;专职安全员必须执有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均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本条所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系指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在赣水利施工企业人员信息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2]133号)文的有关规定,拟投入建造师必须为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江西省在赣水利工程企业人员信息统计表》中人员,且不能为《江西省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建造师基本情况表》内人员(以至投标截止时间名单为准)。

(5)非本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有效的《信用档案》;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及《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在赣水利施工企业人员信息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2]133号)的有关规定。

(6) 2011年企业没有亏损。

(7)由投标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以证明投标人没有正在被省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财产没有被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投标人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10月31日起自行通过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www.jxsly.cn)网站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招标文件后即视为报名。

4.2投标人按 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和招标文件费到指定的账户参与投标。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及相应标段招标文件费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4.3招标文件费每套800元/标。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招标文件费概不退还。

4.4本次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材料,将及时在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网上发布,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并及时下载有关补充材料。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2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整,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吉州区峡江水利枢纽抬田工程项目部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州区水利局建管科 地 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038号

邮政编码:343000 邮政编码:330029

联 系 人:江 亮 联 系 人:邹剑鸿

电 话:151*****775 电 话:****-********

传 真:****-********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禾水抬田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文件(共三卷)项目名称: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禾水抬田工程工程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左岸船闸土石方开挖工程合同编号:JXXJ/SG-KQ-HSTT招 标 人:吉州区峡江水利枢纽抬田工程项目部招标代理公司机构: 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十月 总 目 录第 Ⅰ 卷商务文件 第 Ⅱ 卷技术条款 上册下册第 Ⅲ 卷图纸 目 录1一般规定441.1 说明44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88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110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211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514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514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6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9171.9 临时设施20181.10 施工安全保护22201.11 环境保护23201.12 现场施工测量23211.13 现场试验23211.14 承包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协调24221.15 保险24221.16 工程量计量方法25231.17 计量和支付26241.18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27252土方开挖29262.1 说明29262.2 场地清理31272.3 土方开挖32292.4 施工期临时排水36322.5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37342.6 质量检查和验收38342.7 计量和支付40363石方开挖42383.1 说明42383.2 钻孔与爆破44403.3 开挖面的规格46423.4 石方开挖48433.5 施工期临时排水50453.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51463.7 质量检查和验收52473.8 计量和支付54494砌体工程56504.1 说明56504.2 砌石工程57514.3 质量检查和验收59534.4 计量和支付60545土石方填筑工程61555.1 说明61555.2 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平衡62565.3 土石方填筑的现场生产性试验63565.4 土石方填筑63575.5 质量检查和验收67615.6 计量和支付68616混凝土工程70636.1 说明70636.2 模板71646.3 钢筋74666.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76696.5 圆管涵92826.6 盖板涵98886.7 护栏101917路面工程103927.1 说明103927.2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105947.3 水泥混凝土面板110988绿化1331198.1 说明1331198.2 铺设表土1331198.3 草皮护坡1351219支护1371239.1 说明1371239.2 岩石锚杆1381249.3 喷射混凝土14112610安全文明施工14613110.1 安全文明施工14613110.2 计量与支付15013411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5113511.1 说明15113511.2 环境保护15313711.3 生态环境保护15914211.4 人群健康保护16014311.5 水土保持措施16014311.6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16214511.7 计量与支付1621451一般规定61.1 说明6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12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5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6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9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201.7 进度计划的实施21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231.9 临时设施241.10 施工安全保护271.11 环境保护271.12 现场施工测量271.13 现场试验281.14 承包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协调281.15 保险281.16 工程量计量方法291.17 计量和支付301.18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312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322.1 说明322.2 导流标准342.3 首部截流342.4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352.5 施工排水362.6 防洪度汛362.7 质量检查和验收372.8 计量和支付383土方明挖393.1 说明393.2 场地清理403.3 土方开挖413.4 施工期临时排水433.5 砂料、土料场443.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453.7 质量检查和验收463.8 计量和支付464石方明挖484.1 说明484.2 钻孔与爆破504.3 开挖面的规格514.4 石方明挖524.5 施工期临时排水544.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544.7 质量检查和验收554.8 计量和支付565钻孔和灌浆575.1 说明575.2 材料585.3 设备595.4 钻孔605.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625.6 灌浆试验635.7 制浆635.8 岩基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645.9 隧洞灌浆675.10 灌浆工程验收695.11 计量和支付696砌体工程716.1 说明716.2 砌石工程726.3 砌砖工程746.4 质量检查和验收756.5 计量和支付777土石方填筑工程787.1 说明787.2 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平衡797.3 料场复查和料场规划797.4 土石方填筑的现场生产性试验807.5 土石方填筑807.6 质量检查和验收817.7 计量和支付818混凝土工程838.1 说明838.2 模板848.3 钢筋868.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888.5 预制混凝土1039地下洞室开挖1079.1 说明1079.2 钻孔与爆破1099.3 开挖面的规格1109.4 洞(井)口开挖和处理1119.5 地下开挖石渣的利用1119.6 开挖面的清撬与冲洗1129.7 地下开挖超前勘探1129.8 地下照明和通风1139.9 地下水的控制和安排1139.10 质量检查与验收1149.11 计量和支付11410支护11510.1 说明11510.2 岩石锚杆11610.3 喷射混凝土11810.4 钢支撑12111安全监测12311.1 总则12311.2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率定12811.3 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13111.4 与监测仪器安装埋设相关的土建工程13711.5 合同期监测13811.6 合同期监测资料的整理与初步分析14011.7 质量检查和验收14111.8 计量与支付14212建筑装修14312.1 说明14312.2 建筑14412.3 砌体工程14712.4 抹灰工程14912.5 楼地面工程14912.6 门窗工程15112.7 暗龙骨吊顶工程15112.8 饰面安装工程15212.9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15212.10 屋面工程15212.11 检查和验收15312.12 计量和支付15413安全文明施工15513.1 安全文明施工15513.2 计量与支付1581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5914.1 说明15914.2 环境保护16114.3 生态环境保护16514.4 人群健康保护16614.5 水土保持措施16614.6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16814.7 计量与支付16815施工支洞16915.1 说明16915.2 支洞方案报批16915.3 施工支洞技术要求17015.4 质量检查和验收17015.5 计量和支付170 第1章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峡江水利枢纽工程位于赣江中游峡江县巴丘镇上游约6.0km处,控制流域面积6.271×104km2,枢纽总库容11.87×108m3,总装机容量360MW。峡江库区防护工程涉及吉安市的吉水县、吉安县、吉州区和青原区。同江河、吉水县城、上下陇洲、柘塘、金滩、樟山(包括樟山、燕家坊、落虎岭、奶奶庙)、槎滩共计七片区域设置防护工程;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水库淹没对当地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土地淹没和人口迁移的数量,针对库区地形地质条件,峡江库区抬田共20片块,分为防护区外抬田和防护区内抬田。其中防护区外抬田15块:沙坊、八都、桑园、水田、槎滩、金滩、南岸、醪桥、乌江、水南背、葛山、砖门、吉州区、禾水、潭西,防护区内抬田45块:同江、陇洲、槎滩防护区、柘塘、樟山。抬田工程主要是进行填土垫高,重建田间工程。抬田由上而下为表层耕作层厚25cm、粘土保水层厚35cm、基础料层组成。抬田区布置灌溉与配水系统,并与现有水系相连接;田间道路采用沟--路--渠相结合的形式。本工程枢纽主要建筑物有砼泄水闸、左右岸砼挡水坝、河床式厂房、船闸、门库坝段、灌溉进水口、鱼道等,坝顶全长875.0m。泄水闸共18孔,每孔净宽16m,堰顶高程30m,中墩宽3.5m,边墩宽2.5m,全长352.5m。砼挡水坝布置在左右岸,全长170.7m,其中左岸110.5m,右岸60.2m,坝顶高程53.0m,坝顶宽度为8m。厂房布置在河床右侧,全长276.8m,由主厂房、安装间和副厂房三部分组成。船闸布置于左岸,主要由船闸闸室段(宽47.0m)、上游引航道和下游引航道组成,门库坝段布置于泄水闸与船闸之间,宽28.0m。本次施工招标为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禾水抬田工程施工招标,合同编号(JXXJ/SG-KQ-HSTT),主要工程项目为有禾水抬田左岸船闸的上游引航道主体部分、闸首和闸室以及下游引航道36.0m高程以上的土石方开挖、左岸挡水坝36.0m高程以上土石方开挖、左岸河床拓宽、左岸进场道路(K2+649~K5+及其田间工程(道路、沟渠、农门、涵管等)和相关的临建工程等。禾水抬田区距坝址64km,位于赣江左岸,禾水与赣江汇合口上游的滩地上,属禾埠镇管辖。该区抬田总面积357亩,区内最低高程45.0m,平均高程为45.8m左右,地势较为平坦,十分适合耕作。抬田后可相应保护这部分耕地资源。禾水抬田最低抬田高程为46.8m。抬田面积为339亩。抬田布置从南西面水源取水,由南西方往东北方布置农渠灌溉。农渠上侧布置生产路,农沟排水至库区,靠库区处采用坡降为1:2的草皮护坡。1.1.2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气象条件赣江流域属亚热带湿润气候,东亚季风区,一年当中的气候特征是:春夏梅雨多,秋冬降雨少,春秋季较短,冬夏季较长,春寒夏热,秋凉冬冷,结冰期短,无霜期及日照时间长,相对湿度大,四季变化明显。赣江流域降水量充沛,流域内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400mm~1800mm之间,降水量年内分配极不均匀,据赣江流域各代表站统计,4~6月多年平均降水量占全年降雨的41%~51%,其中峡江站占全年降水量的47%。流域内总的降雨趋势是边缘山区大于盆地。赣江流域暴雨频繁,根据流域内雨量站的历年实测暴雨统计,最大日暴雨量多出现在4~9月,5~6月以锋面雨的形式出现使大暴雨更集中,7~9月主要是受台风影响产生暴雨。流域内各站实测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294mm~1765mm,多年平均气温在17.2℃~19.3℃之间,极端最高气温41.6℃,极端最低气温-14.3℃,多年平均相对湿度76%~82%,最小相对湿度为6%,多年平均风速为1.1~2.9m/s,最大风速20m/s,相应风向为南(S)风。多年平均日照小时数1628~1875h,多年平均无霜期252~285d。吉水站气象因素各月多年平均出现天数详见表1.1 。表1.1 吉水站气象因素各月多年平均出现天数统计表 单位:天项目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日降雨量≥5mm3.85.88.810.710.48.54.15.33.43.63.43.0日降雨量≥10mm1.53.55.97.67.26.12.74.12.12.42.21.5风速≥六级0.050.120.260.190.190.210.280.190.160.0900.02本流域地处江西省中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湿润温和,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400~1800mm之间。降水量年际、年内分配不均匀,汛期为4月~6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41%~51%。多年平均气温17.2℃~19.3℃,极端最高气温为41.6℃,极端最低气温为-14.3℃。多年平均无霜期252~285天。各时段不同频率洪峰流量见表1-1。不同频率月洪峰流量见表1-2。不同频率年最大洪峰流量见表1-3。坝址水位~流量关系见表1-4。表1-1各时段不同频率洪峰流量表时段各频率设计洪峰流量(m3/s)P=20%P=10%8月~次年3月8410116008月~次年2月716099809月~次年3月7620105009月~次年2月5950849011月~次年2月40305790表1-2不同频率月洪峰流量表时段多年平均(m3/s)各频率设计洪峰流量(m3/s)P=5%P=10%P=20%1月份11803850288019502月份18006150464031903月份373011000862062404月份4860131001090085605月份5470142001210098806月份68501830015300122007月份3690126001020076808月份338010600816057209月份265085406550459010月份189062504730326011月份130046703490236012月份1050406030402050表1-3 不同频率年最大洪峰流量表频率(%)10521.33洪峰流量(m3/s)17400197002250023500表1-4坝址水位~流量关系水位流量水位流量(黄海m)(m3/s)(黄海m)(m3/s)31.521137.5601032.0 446 38.0678632.572738.5759633.0105339.0841633.5142339.5927934.0183940.01019834.5230040.51117535.0280641.012208 35.5335741.513299 36.0395242.014447 36.5459342.515653 37.0527943.016921(2)地形地质条件工程区地处赣江右岸冲积阶地与丘岗接壤带,属低山丘陵地带,地面高程一般为42~68m,地势高低不平。抬田区东、北、西三面环山,地势东高西低,属赣江右岸一级阶地,地面高程一般为42.82~47.18m,地形相对较平缓,地势由北向南倾斜。工程区附近不存在不良物理地质现象。场区地层主要为第四系冲积层(alQ4)粘土、砂及砾卵石层,下伏基岩为下第三系新余群(E1-2xn)复成分砾岩。工程区位于华南褶皱系赣中南褶隆赣西南拗陷之武功山~玉华山隆断束构造单元。场区地下水类型为孔隙潜水和基岩裂隙水。孔隙水主要赋存于第四系松散砂砾石层中,其含透水性良好,水量丰富,水位埋深较浅,部分地带具承压性,与赣江水联系紧密。基岩裂隙水主要赋存于基岩裂隙及断层破碎带中,接受大气降水和地表水补给,沿裂隙及断层破碎带渗流运移,以泉水形式向河湖及低洼地带排泄,含水量不丰。坝址区两岸山体雄厚,地形基本对称,正常蓄水位46m高程处河谷宽730~750m,平水期河床宽540~580m,河床底高程一般27~31m,河流流向约N24°W,河床深槽居右。左岸山顶高程150m以上,山体坡角20°~30°,地形较缓。左岸一级阶地宽0~230m,阶面高程39~41m;二级阶地主要发育于坝址上游,宽0~200m,部分剥蚀,阶面高程42~46m。右岸坝肩山顶高程147m,山体坡角20°~35°,平均坡角27°。右岸一级阶地宽度一般0~100m,自下游向上游尖灭,阶面高程40~43m,二级阶地不发育。左岸北西西向冲沟、右岸北东东向及近东西向冲沟发育,切割较深。两岸一级阶地前缘因受河流侵蚀,河岸基本存在坍岸现象。两岸冲沟虽发育,但洪积物少见,泥石流不发育。其它不良物理地质现象不发育。上闸首位于一级阶地,阶面高程一般39~42m;下闸首位于河床,地面高程30m左右。一级阶地上部粉质粘土厚2.5~9.0m;中部夹有坡积砾质粘土,厚2.1~3.3m;呈可塑状。下部细砂厚0.7~2.55m,砂卵砾石厚1.0~2.4m,呈松散状态,覆盖层由岸坡向河床方向渐厚。下游闸室及下闸首部位河床覆盖层为砂卵砾石,厚1m左右。下伏基岩上闸首及闸室上游为石炭系下统梓山组第二岩组(C1Z2)厚层变余粉砂岩夹绢云千枚岩,下游闸室及下闸首为梓山组第一岩组(C1Z1)石英砂岩、含砾石英砂岩夹绢云粉砂岩。船闸区覆盖层厚度一级阶地一般厚8~11m,河床厚1m左右,基岩面高程一般29~30m,以弱风化为主,仅上游闸室局部分布有强风化带,厚约2.3m。弱上风化带一般厚0.7~3m,下闸首部位较厚,厚5.5m。以弱下-微风化岩体为可利用基岩,岩面高程一般24.5~29.5m。基岩透水率一般小于5Lu,为弱~微透水层。闸室及闸首建基岩体为弱下~微风化基岩,属Ⅲc~Ⅲ2B类岩体。上游引航道距上闸首300m段位于一级阶地后缘,地面高程一般40.5~42m,上部主要为全新统冲积或坡积粉质粘土和砾质粉质粘土,厚度一般2~7m,下伏基岩为石炭系强风化绢云千枚岩。距上闸首300m以上的上游引航道段位于二级阶地,地面高程一般43~48m。上部为中更新统粉质粘土和砾石,厚度一般1~4m;下部为石炭系基岩,基岩面高程一般40~43m。下游引航道靠河岸布置,左侧岸坡一般高14~24m,基本为强-弱风化岩质岸坡,岸坡岩层斜倾坡外,岩层走向与引航道河岸走向交角较大,河床覆盖厚0~2m砂卵砾石,下伏基岩面高程一般26.3~29m,右侧为岩土混合坡,坡高一般3~4m。坝址区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地下水类型主要有基岩裂隙水,第四系孔隙潜水及局部构造承压水。基岩裂隙水主要受控于岩体裂隙发育程度及风化岩体深度。一般强风化及部分弱上风化岩体具中等透水性,而弱下至微新岩体属弱~微透水层,水量一般不大。坝址区河水对砼具分解类溶出型弱腐蚀,地下水对砼具碳酸型弱腐蚀。施工可根据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质情况,选择具有抗腐蚀性的水泥。(1)水文气象工程区流域处于高黎贡山以西区域,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夏季受西南季风影响,每年5月下旬至10月期间湿热多雨;冬春季受东面高黎贡山山脉的屏障作用,西北利亚冷空气难以入侵本流域,因此冬季较暖而干燥少雨。本流域具有年降水量集中程度高,光热资源条件好,降水量丰沛,干湿季分明的特点。据大盈江中下游盈江县气象站1955~2006年资料统计,多年平均气温为19.5℃,极端最高为36.8℃(1961年6月25日),最低为-0.8℃(1985年1月16日),平均无霜期322d,相对湿度79.7%,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348h,年降水日数210d,年平均蒸发量(20cm)为1898.6mm,多年平均风速1.1m/s,年最大风速多年平均值为9.0 m/s;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512.3mm。流域内水文气象条件及地形、地貌较为复杂,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主要集中在5月~10月,该时期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88%。各时段不同频率洪峰流量见表1-1。坝址不同频率月平均流量见表1-2。坝址不同频率月洪峰流量见表1-3。厂址不同频率月洪峰流量见表1-4。不同频率年最大洪峰流量见表1-5。表1-1 各时段不同频率洪峰流量成果表 单位:m3/s位置时段频率(%)P=2%3.33%P=5%P=10%P=20%坝址11月~次年5月2260202018301490116511月~次年4月186016101400107076312月~次年5月201017801590128096612月~次年4月873775696562429厂址11月~次年5月2300205018601510118011月~次年4月189016301420109077312月~次年5月2040181016201300498012月~次年4月885786705569435表1-2坝址不同频率月平均流量成果表 单位:m3/s月份 P(%) 1234567891011122012611310093.31634347147004734362751668094846654.370223404365273257160115表1-3坝址不同频率月洪峰流量成果表 单位:m3/s月份P(%)表1-4厂址不同频率月洪峰流量成果表单位:m3/s月份P(%)表1-5 不同频率年洪峰流量成果表 单位:m3/s位置频率(%)201053.33210.5坝址2350282032703540387043104760厂址23802850332035903920437048301.1.3(2)工程地质DAPEIN(Ⅰ)水电站库区河段总体由北东流向南西,河流近直线,在坝址附近约为弧形。河谷一般为大体对称的“V”型谷,一般河槽深切,水面狭窄。库区谷坡一般40°~50°之间,局部陡达60°左右。厂房布置在太平江右岸河漫滩上,厂房河漫滩长约540m,宽约150m,地面高程183m~187m,厂房区河流顺直,河流近似由东流向西。工程区出露的地层为深变质岩系,岩性为眼球状混合片麻岩、花岗质混合片麻岩及黑云角闪斜长片麻岩和条带状混合片麻岩、黑云斜长变粒岩、角闪岩等,另外分布有燕山期的花岗岩,以岩墙或岩床的形式侵入。厂房河漫滩冲积层由卵砾石,充填中粗砂,夹壤土、砂壤土及漂石等,砾石径一般在0.2-4cm,卵石径一般在10cm左右,漂石径一般0.6~1.0m,最大达2.0m,引水发电隧洞围岩除断层破碎带、挤压带或节理密集带洞段外,岩体一般呈块状结构~次块状结构,岩体透水性微弱。洞身段围岩为元古界(Pt2g)变质岩,岩性为眼球状混合片麻岩、黑云角闪斜长麻岩、条带状斜长角闪片麻岩、眼球状混合岩化黑云角闪斜长片麻岩,片麻理较发育,片麻理走向与洞轴线交角较小。上覆岩体厚度一般较大,局部穿越冲沟部位上覆围岩厚度较薄。洞室围岩属Ⅱ~Ⅲ类岩体,毛洞自稳能力为基本稳定~局部稳定性差。调压井布置在厂区两条冲沟所夹的由北往南的山脊左侧冲沟的下游侧边坡,自然地形坡度一般35°~40°,覆盖层较深,地形完整性差,对调压井稳定不利。地下水埋深约20m~35m,为基岩裂隙水及孔隙水,施工中应加强排水。全~强风化岩石,基本属Ⅴ~Ⅳ类岩体,稳定性差,施工开挖应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弱风化岩石一般属Ⅲ类岩体,局部稳定性较差;微风化岩体稳定性主要受结构面控制,一般稳定性较好。调压井岩体中存在的陡倾角结构面与其它结构面不利组合块体部位,施工中应及时对井壁进行支护处理。压力钢管道为双管方案,处于山脊梁上,地形完整性差。管道沿线无基岩出露,覆盖残坡积层,由粘土含少量碎块石组成,土层疏松。地下压力管道埋深在一般40l~80m之间,埋深最浅处为厃力管道岔管段,上覆岩土体厚度20m~40m。围岩以Ⅲ~Ⅳ类岩体为主,属局部稳定性差~不稳定围岩体。主、副厂房布置在右岸河漫滩上,位于上游厂区1号冲沟及下游厂区2号冲沟之间。河漫滩冲积层由卵砾石,充填中粗砂,夹壤土、砂僤土及漂石等,松散~稍密状,厚11.3m~ 8.36mム下伏基岩为元古界(Pt2g)眼球状混合片麻岩夹黑云角闪斜长麻岩、条带状斜长角闪片麻岩,基岩风化较深,岩体中斩层较发育,以Ⅴ类岩体为主。地基工程地质条件差。厂基冲积层厚度大,透水性强,坑壁稳定及涌水问题较为突出,基坑开挖时应采取有效工程措施。本区内地下水主要为大气降水补给,地下水主要为基岩裂隙水,次为地表松散堆积层孔隙水,地下水沿冲沟排泄流入大盈江,泉流量一般小于0.12L/s。据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可人畜饮用, 环境水对混凝土有溶出型腐蚀,腐蚀性弱~中等。1.1.1对外交通条件工程区域附近有京九铁路、G105、S224、G45等,现场乡村公路纵横其间,故对外交通较为便利。具体交通条件由承包人实地查勘自行查明。1.1.4 供电条件本标段施工用电由承包方自行解决。1.1.5 天然建材条件1.1.5.1抬田料本标段土料至下列料场开采:(1)禾水土料场位于吉安市吉州区禾埠镇南部坪里村,处赣江支流禾水左岸一级阶地和边滩,属荒地,地面平坦,地面高程46.8~47.8m,洪水期被水淹。覆盖层为第四系全新统冲积层(alQ4),具二元结构,上部为粘性土及少量砂壤土,下部为砂及砾卵石,下伏基岩为白垩系泥质粉砂岩。其中土料主要为粘土和壤土,呈棕黄色,稍湿,可塑状,可用做筑堤土料和抬田土料,质量满足要求。砂砾石可用做抬田底部垫层用料,旦淹没于水下,储量约。土料场面积12×104m2,土料有用层厚度为2.5m,储量30×104m3。砂砾石厚度2~4m,砂砾石料储量90×104m3,但处于水下,开采不易。土料场主要供应禾水抬田,距离约1.0km,有简易土路相通,路况较差,但运距近,开采运输较方便。主要供应禾水抬田粘土和基础料,规划取土量14万m3,平均运距1.5km,规划占地面积88亩。(2)匡家砂砾石料场位于吉安市吉州区禾埠镇南部坪里村,处赣江支流禾水左岸边滩,地势平坦,地面高程45.6~47.0m,平、丰水期均出露,洪水期易被水淹。覆盖层为第四系全新统冲积层(alQ4),上部为中粗砂夹部分砾卵石,下部砾卵石,成分为石英、长石和岩屑等。该料场中粗砂厚度为2m,砂砾卵石混合料厚度为4m以上。料场面积10×104m2,中粗砂储量20×104m3,砾卵石混合料储量40×104m3。砂砾石料主要供应禾水抬田,距离为1.5~2km,有简易土路相通,路况较差,但运距近,开采运输较方便。本标段该土料场本标段该土料场作为备用料场。如承包人采用该料场,吹填料场的采砂许可证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协助,砂石资源费及与采砂有关的一切税费由承包人负责缴纳。1.1.5.2砂卵石料本标段砂卵石料由承包人自行外购商品料。1.1.5.3 块石料本标段块石料由承包人自行外购商品料。1.1.6 弃渣场本标段所有弃渣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自行征地,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施工临时占地费”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7 其它砂、石资源费及其它一切矿产资源费由承包人支付,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本标段主要工程项目为禾水抬田左岸船闸的上游引航道主体部分、闸首和闸室以及下游引航道36.0m高程以上的土石方开挖、左岸挡水坝36.0m高程以上土石方开挖、左岸河床拓宽、左岸进场道路(K2+649~K5+及其田间工程(道路、沟渠、农门、涵管等)等,主要施工项目有:(1)土方开挖;(2)土方填筑;(3)混凝土工程;(4)草皮护坡。1.2.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工程包括:(1)施工导流工程:抬田区(田间工程内的水系调整)施工导流工程;(2)现场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临时道路、施工作业及仓库临时用房、场内供电供水系统、砼生产及原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和汽车停放场等。(4)承包人认为需要的其它临时工程。1.2.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占地计划发包人负责永久工程占地的征用;承包人负责临时占地的征用。土料场用地(含粘土料场和风化土料场等)及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企业和施工生活区等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中土料场征地费用及取土补偿费(抬田部分的取土工程,在非淹没区取土的,取土补偿费按600元/亩标准支付)包含在土方填筑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原则上土料场不进行变更,如确因各种原因必须变更时,应征得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三方同时同意后才能变更。当土料场因发包人原因变更时,其发生的运距变化在1km以内的(含1km)引起的费用变化亦不予考虑。弃渣场、临时道路及施工辅助企业和施工生活区等的临时用地的征地由承包人办理,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施工临时占地费”中,按总价支付。临时征地应遵循少占耕地、林地,尽量征用荒地的原则,临时占地补偿费每亩每年3675元,若占用耕地,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复垦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复垦费用,临时占地总费用不得超过承包人该项费用的总报价。承包人承担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合同节点工期外的抬田工程占用耕地影响耕种的补偿费。1.2.4施工导流条件抬田区(田间工程内的水系调整)的施工导流工程由承包人视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应同时满足符合耕作条件的田块的灌排需要,其费用包含在施工导流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51、(1)生产和生活场地的提供本合同承包商营地、生产区场地规划位置及范围见《施工总布置图》所示,具体位置由监理人指定,场地的征用手续及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本合同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2)施工电源在********年69月3010日发包人业主提供一条回110kV10kV的输电线路至坝址左岸电站厂房斜对面,。并设总容量为3.15万KVA施工变电站,该变电站至电站首部枢纽区域约4km。承包人施工用电接线点为该变电站,该电源点的施工电价暂定为0.5元/kW.h。在110kV的输电线路未引至现场之前由承包人自备电源。3、(3)对外交通道路目前可通过S315线和已建的2.65km进场道路到达坝址左岸下游,已建进场道路为砼路面,行车道宽7.0m。见1.1.3(对外交通条件)。4、(4)渣料堆放1)主体本工程施工区标段共设有63个弃(存)渣场(见《施工总布置图》)。(存)弃渣场的拦渣坝墙、排水系统等防护设施的施工及渣场的维护、管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将主体工程的开挖弃料堆放在(存)弃渣场或监理人指定的其它位置(若监理人指定的其它渣场的渣料运距差额在1.0km以内,运价不作调整),渣料应分类(土方与石方应分开堆放)、分层堆放。1号渣场容积39.0万m3,下部堆石渣,表层堆1.0m厚的土料,可堆石渣料34.0万m3(松方),堆土料5.0万m3(松方),弃渣顶面高程50.0m,并应作平整,平整度不大于0.5m;2号渣场为存渣场,存放土建Ⅲ标所需的部分石料,工程中开挖的弱风化石料应优先存于2号渣场,弃渣顶面高程50.0m;3号渣场为弃渣场,弃渣顶面高程50.0m,渣场容积大于240万m3。2)本工程坝基部分开挖料、发电引水隧洞、调压井与压力管道洞挖料可用作混凝土骨料加工料源,堆于存渣场。32)渣场及渣料产权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调度使用。5、临时设施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座炸药库,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自建。1.1.2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本条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与本合同在施工上有关联,但不属于本合同范围,而由其它承包人施工:1、右岸进场公路标该合同工程开工时间为2007年8月15日,计划2008年3月31日完工,在施工期内,该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期间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适时保通,该段公路完建后交由本标承包人负责维护。2、左岸进场公路标该合同工程开工时间为2007年6月6日,计划2007年11月30日完工,在施工期内,该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期间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适时保通,该段公路完建后交由本标承包人负责维护。3、110KVA施工供电线路标该合同工程开工时间为2007年9月1日,计划2008年6月30日完工。4、洪崩河钢架公路桥标该合同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2008年2月1日,2008年6月30日完工,在施工期内,该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期间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适时保通,该段公路完建后交由本标承包人负责维护。1.1.3合同控制工期1(1).工程开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2(2).完工日期及主要节点控制工期(1)工程全部竣完工日期为:2010年62013年2月28日。(3)控制性工期抬田应分块施工,要求各块施工影响时间不超过一季农作物生长时间,超过一季农作物生长时间的,其占用耕地补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后 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21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1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14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位置,其占地计划应满足本技术条款1.2.3的要求。(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14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3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标段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积。(2)该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3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验收1.9.1专项验收(1)本标段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补偿、工程档案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阶段验收 本标段无阶段验收。1.9.3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2)人员工伤事故险(承包人人员);(3)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人员);(4)第三者责任险;(5)施工设备险。1.12.2保险费用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保险,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在各施工子项目单价中摊销),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进场费”中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3 天前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退场费”中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3)保险费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执行。(4)其它临时征地费其它临时征地费(弃渣场、临时道路及施工辅助企业和施工生活区等)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总价支付。(5)其它费用承包人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本合同与外接公路相接的所有施工临时道路(含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等)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承包人施工应不影响当地村民出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当地交通恢复原状。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1)本合同施工及生活用电电源由承包人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解决,发包人协助,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与供电部门结算。(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在每月开始前7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本工程不建立砂石料开采加工系统,所用砂石料由承包人外购。2.11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12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在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6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应施工子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2现场试验(1)现场试验室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应施工子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应施工子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应施工子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损坏当地交通所需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施工交通设施”的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4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水土保持措施费”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其它临时设施2.16.5.1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2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3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4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5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6 砂石料生产系统本工程所需砂石料全部由承包人外购,不单独建立砂石料生产系统。2.16.5.7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8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9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10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11其它上述未列明的其它临时设施,以及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临时设施”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情。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3.2.5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6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7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8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9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3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按不低于投标报价的0.5%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临时防护、完工后的场地清理、植被恢复(含施工场地、临时道路、料场及渣场等的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由于承包人的过失、疏忽,或者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导致需要另外采取措施时,这部分额外所增加的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由此引起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对于在施工中发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问题的争议,按《合同条款》“24、争议的解决”执行。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环保工程及临时设施的施工人员配备及施工进度计划等;8)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和排水工程;9)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等;10)施工开挖、填筑裸露边坡防护措施;11)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7)《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GB/T22490-200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人群健康保护(1)在工程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委托或配合施工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卫生清理,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2)对施工进驻人员,做好短期疫情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感染者。(3)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应条款。 (4)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职业或工种。4.2.7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于施工区附近的任何地点倾倒废弃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料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和植物措施等,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5)降雨期间,应对大型开挖、回填、堆积土质边坡进行覆盖,防止降雨冲刷边坡,造成严重水土流失4.4.3施工期水土保持要求(1)料场开挖最终边坡应满足边坡稳定要求:采挖边坡坡高H≤4m时,采挖边坡坡比控制在1:1以下;采挖边坡坡高H>4m时,采挖边坡坡比控制在1:1.5左右; 高边坡应削坡开级,设马道和平台沟。(2)施工结束后,要求清理所有施工迹地建筑垃圾,并平整施工地和取土场。4.4.4料场、渣场的水土保持(1)植树质量要求当年成活率在85%以上(春季造林,秋后统计;秋季造林,第二年秋后统计)。(2) 种草应选用生长快、耐旱、耐贫瘠的草种。本工程设计采用“狗牙根”、“百喜草”等用多草种混播。种草方式采用撒播法,推荐采用国家专利技术《草坪培植床》种草,要求成活株丛密度达到30株丛/平米为合格。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护其种植的的林草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其他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水土保持及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其他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施工期其他环境保护费用亦包括在相应项目的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2)列入《工程量清单》水土保持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3)种草工程通过发包人验收后,支付费用70%,余下部分通过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程专项验收后再行支付。(4)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通过验收后,支付费用70%,余下部分通过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程专项验收后再行支付。 第5章施工导流工程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抬田区(田间工程内的水系调整)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排水等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承包人责任(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5.1.3主要提交件(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14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2)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 14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5.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本标段建筑物施工导流标准均为5年一遇。5.3导流建筑物施工(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导流建筑物拆除或恢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或恢复,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3)导流明渠的开挖断面应满足施工期间原有水系的过流要求,并应保证导流明渠的边坡稳定及当地村民的临时交通要求。5.4质量检查和验收本工程围堰的土石方填筑及拆除、导流明渠的开挖及封堵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5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临时导流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施工导流工程”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未列明的其它导流工程(包括在施工过程中同时满足其他符合耕作条件的田块的灌排需要)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施工导流工程”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6章土方开挖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耕作土剥离等的开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开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及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开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6.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0.5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0.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和水塘清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土方开挖6.3.1土方定义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房屋、坟墓、软弱的全风化岩体以及小于或等于1.0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6.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并要求平整度满足施工图纸要求。6.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施工期临时排水6.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6.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 0.5m 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4.4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在平地和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坝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5土料场开采6.5.1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的规定。6.5.2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4)按照设计要求对料场进行水土保持处理。6.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4)所有废弃渣料均应运至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固定场所堆放。废弃渣料的处理应有次序安全地进行,采用推土机推平,弃渣场的平整度要求为±20cm。弃料应不影响区域内水流通过。施工废料,诸如木材、钢材、橡胶、化学物品或油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承包人应根据招标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在弃渣场弃渣。弃渣场弃渣之前,承包人应将表层不小于25cm厚或监理人指示厚度的表层土堆存在监理人指定的位置。弃渣完毕后由本承包人将表层土推运回填,厚度不小于25cm,平整度要求为±10cm。6.6.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检查和验收6.7.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土方开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开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计量和支付(1) 场地清理:承包人为开采土料,完成本章第6.2.1和6.2.2条所列"植被清理"和"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在第8.7节相应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抬田耕作土剥离有效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所示耕作土填筑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耕作土剥离"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土方开挖、沟槽开挖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土方开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方开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4)土方开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开采土料(包括取土、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第8.7节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按设计要求进行的水土保持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得在填筑费用中重复计量。利用开挖料直接填筑时还应扣除至存料场 的运输及堆存费用。 第7章土石方填筑工程7.1 一般规定7.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抬田、建筑物和道路工程等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料开采及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填筑和碾压等。7.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方平衡计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各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各作业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平整。(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7.1.3 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抬田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7.2节获得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7.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7.1.4 引用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2)《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7.2 料源要求7.2.1粘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或应根据碾压试验确定。(2)砾质土(包括坡积土等)应遵守DL/T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7.2.2 抬田基础料 抬田基础料原则上土石料均可,但不得含有树根、树蔸、生活垃圾、有机物残渣及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其中石渣料要求单块直径应小于50cm。7.3 填筑现场试验7.3.1 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土石方平衡计划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7.3.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7.3.2 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7.4土石料运输7.4.1 运输设备土石料应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因施工需要而改用其它方式运输时,承包人应经过论证,并提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7.5.2 运输措施(1)土料运输应与土石方开挖、装料和卸料、铺料等工序持续和连贯进行,以免周转过多而导致含水量的过大变化。(2)监理人认为不合格的土石料,一律不得进入工作面。7.5 土石方填筑7.5.1 说明(1)本节所述的土石方填筑适用于抬田及其它部位的土石方填筑。(2)施工图纸所示的土石方填筑尺寸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7.5.2 土石方填筑前的准备(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完成土石方填筑部位的基础清理和排水工作。(2)土石方填筑部位的全部基础处理工作,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3)土石方填筑的基础,应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款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土石方填筑。7.5.3 抬田料土石方填筑(1)采用机械进行卸料和铺料,宜用进占法或后退法卸料,高度不宜过大,如发生颗粒分离,应混合均匀。铺料时应控制铺土厚度和土石块粒径的最大尺寸在设计或通过压实试验确定的范围内。(2)填土施工应由最低洼部位开始,按水平分层向上铺土填筑,不应顺斜坡填筑。(3)土石料填筑压实度应满足施工图纸及有关规范要求,一般土料、风化料等基础料压实度为不小于0.85,粘土层土方填筑压实度为不小于0.90,道路工程压实度为不小于0.93,石渣料要求最大块直径不超过50cm。(4)监理人检查认为压实土体不合格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至监理人认可为止。(5)抬田施工前应剥离耕作土,耕作土就近堆放的高度不得高于3.0m,并采取措施不能使其水土流失,以便于后期推回并保证耕作土的肥力。(6)基础料采用推土机平整,分层碾压,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7)粘土层应进行碾压,其碾压遍数应通过碾压试验确定。粘土层设计厚度35 cm。抬田格田内要求平整度±3cm。监理人检查认为平整度及厚度不合格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至监理人认可为止。(8)粘土层平整后将剥离的耕作土回填,耕作土厚25±3 cm。耕作土应粉碎后采用推土机平整,恢复耕作条件。7.6 质量检查和验收7.6.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和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7.6.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本章第7.2.5.3节要求对填筑面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2)对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6.3 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7.6.5 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石方填筑工程竣工图;(2)现场试验成果;(3)填筑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7 计量和支付(1)土石方填筑(含耕作土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承包人在土料场按第6.2条和6.5条要求完成的场地清理、料场开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相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粘土填筑"和"基础料填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每个料场只考虑一次场地清理工作),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土石方填筑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预留的沉降量不予计量,其费用摊入填筑每立方米(m3)单价中。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4)土石方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已摊入填筑每立方米(m3)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石方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二次转运、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6)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得在填筑费用中重复计量。利用开挖料直接填筑时还应扣除至存料场 的运输及堆存费用。(7)土料场的表层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应摊入土石方填筑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8章 混凝土工程8.1 一般规定8.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田间工程砼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止水、伸缩缝,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等。8.1.2 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和养护。8.1.3 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8.1.4 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5)《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6)《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10-2000);(8)《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9)《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8.2 混凝土生产8.2.1 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45-2007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8.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8.2.3 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8.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8.3 模板8.3.1 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8.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4)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的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5)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6)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8.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3.5Mpa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6)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8.3.5 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作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衬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检查,检查记录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8.4 钢筋8.4.1 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的规程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8.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0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作业应遵守DL/T5169-299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8.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较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8.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8.2节的规定执行。8.5.1 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8.5.2 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8.5.3 混凝土养护混凝土送气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8.5.4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8.5.5 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8.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8.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8.6预制钢筋砼管(含U型槽)8.6.1一般要求(1)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书面报告,只有在获得监理人的批准后,才能开工。(2)承包人应按图纸确定的排水构造物的位置和标高,进行施工放样测量,并经监理人核准。(3)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开挖和回填,应按本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当混凝土砌体的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方可进行回填。(4)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底面均应夯实到图纸规定的压实度。若基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进行地基处理。(5)中、软弱地基上修筑涵洞时,应在软基处理达到图纸规定及监理人批准的沉降期终止后进行。(6)为防止排水构造物的基底冲刷,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若监理人根据实际地形指示增加基底深度,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7)涵管工程防水层的设置应按图纸进行,防水层材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并经监理人批准。涂抹防水层的圬工表面,应先清除粉屑污泥;涂抹工作应在干燥温暖的天气进行。油毛毡、防水纸等防水层,应在涂抹的热沥青尚未凝固时铺设,使防水层和结构物粘为一体。(8)所有砂浆砌体均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第13章第13.6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勾缝及养护。所有混凝土的养生和表面缺陷修整弥补,应按照本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9)所有地面以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掩埋。(10)禁止施工机械直接在涵管构造物上通过,当涵管构造物止方填土高度大于0.5m时,经监理人书面批准,方可通过施工机械。(11)由于承包人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而导致排水构造物的损坏和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重建。8.6.2预制混凝土构件(1)预制预制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构件应按图纸所示尺寸制模,外型轮廓线条应顺直,其端面必须垂直于底面。预制圆管的质量要求见表8-1。表8-1 混凝土预制管成品的质量要求项次检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1混凝土强度(MPa)在合格标准内JTJ 071—2004附录D检查2管节长度(㎜)0~10用尺量3内(外)径(㎜)不小于设计值用尺量4壁厚(㎜)-3,正值不限用尺量5顺直度矢度不大于0.2%管节拉线量,取最大矢高2)当构件外露表面宽度小于200㎜时,应用整块模板或在内侧(与混凝土接触部分)铺衬适当材料,使外露表面上不得出现搓板及接缝痕迹。3)所预制构件成品,表面应清洁平整,没有蜂窝、麻面、离析、坑洞、破角或其他缺陷,且无外部涂刷的痕迹。外形轮廓清晰,线条顺直,无翘曲现象。4)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后,才允许脱底模。(2)检验和废弃1)所有预制构件的材料质量、制造工艺及制成的构件,都应在预制场地接受检查和试验,具体的检验或试验项目、标准及抽样数量均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待检查的成品,另外安放在特定的场地。2)用于试验的预制件,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并由监理人任意选择。3)除监理人批准可修复外,具有下列任一缺陷的成品应予废弃。a.由于配合比、拌和、浇筑和养生不当而显示出成型不良。b.钢筋外露或严重放错位置(用一种认可的混凝土钢筋覆盖层测定仪检查)。c.端部开裂或损坏,致使连接处连接不良。d.成品尺寸超过允许偏差。4)废弃的构件应立即搬走,并由承包人自费处理。(3)运输与装卸涵管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碰撞措施,避免管节损坏或产生裂纹。涵管装卸和堆放工作应用吊车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吊具进行,禁止采用滚板或斜板卸管,并不得在地上滚动。存放场地的位置和装卸的操作立法必须经监理人认可。8.6.3施工要求(1)挖基1)基础开挖应符合图纸要求。2)基槽开挖后,应紧接着进行垫层铺设、涵管敷设及基槽回填等作业。如果出现不可避免的耽误,无论是何原因,承包人均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基槽的暴露面不致破坏。(2)垫层和基座1)砂砾垫层应为压实的连续材料层,其压实度应在95%以上,按重型击实法试验测定;砂砾垫层应分层摊铺压实不得有离析现象,否则要重新拌和铺筑。2)基座尺寸及沉降缝应符合图纸所示,沉降缝位置应与管节的接缝位置相一致。3)管涵基础应按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结合土质及填土高度设置预留拱度。(3)钢筋混凝土圆管涵成品质量1)管节端面应平整并与其轴线垂直;斜交管涵进出水口管节的外端面,应按斜交角度进行处理。2)管壁内外侧表面应平直圆滑,如果缺陷小于下列规定时,应修补完善后方可使用;如果缺陷大于下列规定时,不予验收,并应报监理人处理。a.每处蜂窝面积不得大于30mm×30mm;b.其蜂窝深度不得超过10mm;c.蜂窝总面积不得超过全面积的1%,并不得露筋。3)管节混凝土强度应符合图纸要求,混凝土配合比、拌和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 (4)敷设1)管节安装从下游开始,使接头面向上游;每节涵管应紧贴于垫层或基座上,使涵管受力均匀;所有管节应按正确的轴线和图纸所示坡度敷设。如管壁厚度不同,应使内壁齐平。2)在敷设过程中,应保持管内清洁无脏物、无多余的砂浆及其他杂物。3)任何管节如位置设置不准确,承包人应自费取出重新设置。4)在软基上修筑涵管时,应按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对地基进行处理,当软基处理达到图纸和监理人要求后,方可在上面修筑涵管。(5)接缝1)涵管接缝宽度不应大于10mm,禁止加大接缝宽度来满足涵长的要求,并应用沥青麻絮或其它具有弹性的不透水材料填塞接缝的内、外侧,以形成一柔性密封层。如图纸所示或监理人要求,应再用两层150mm宽的浸透沥青的油毛毡包缠并用铅丝绑扎接缝部位。2)如果图纸规定,在管节接缝填塞好后,应在其外部设置C20级混凝土箍圈。箍圈环绕接缝浇筑好后,应给予充分养生,以获得满意的强度而不产生裂缝、脱落。3)当管节采用承插式接缝时,在承口端应先坐以干硬性水泥砂浆,在管节套接以后再在承口端的环形空隙内塞以砂浆,以使接头部位紧密吻合,并将内壁表面抹平。4)当管节采用套环接缝时,应按接缝形式分别采用沥青麻絮、水泥砂浆或沥青砂紧密填塞所有接缝,使其稳固、耐久和不漏水。在填塞沥青砂之前,应在圆管的外表面和套环内表面涂刷沥青涂层,以增强其粘性,并按图纸所示部位固定捆扎绳,以免沥青砂外漏。5)倒虹吸管宜采用圆管,进出水口必须设置竖井。管节接头及进出水口应按图纸要求进行防水处理,不得漏水和渗水。按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在填土覆盖前应进行灌水试验。(6)进出水口的沟床应整理顺直,使上下游水流稳定畅通。当设有跌水井和急流槽时,应按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7)回填1)经检验证实预制钢筋砼管安装及接缝符合要求,并且其砌体砂浆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方可进行回填作业。2)涵洞处路堤缺口填土应从涵洞洞身两侧不小于两倍孔径范围内,同时按水平分层、对称地按照图纸要求的压实度填筑、夯(压)实。3)用机械填土时,除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涵洞顶上填土厚度必须大于0.5~1.0m时,才允许机械通过。8.6.4质量检验(1)基本要求地面以下的或隐蔽工程,在未检验、试验并被监理人批准之前,不能覆盖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2)检查项目检查项目见表8-2。表8-2 管涵检查项目项次检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1混凝土强度(Mpa)在合格标准内按JTGF80/1-2004附录D检查2轴线偏位(mm)50用经纬仪检查,纵、横向各2处3涵底流水面高程(mm)±20用水准仪检查洞口2处,拉线检查中间2处4涵管长度(mm)+100,-50用尺量5管座宽、厚度(mm)大于设计值用尺量3处6相邻管节底面错口(mm)3用水平尺检查接头处(3)外观鉴定:管涵顺直,进出口平顺,无阻水、漏水现象。8.7 计量和支付8.7.1 模板(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7.2 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7.3 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排水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分缝所用的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及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8.7.4预制砼管(含U型槽)(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以及U型槽,以图纸规定的管身长度或监理人同意的现场沿制钢筋混凝土管及U型槽中心线量测的进出口之间的管身(槽身)长度,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后以米计量。(2)图纸中标明的预制管及U型槽的钢筋以及接缝材料、沉降缝的填缝与防水材料等,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与支付。(3)各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预制、安装等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第9章草皮护坡9.1说明本规定适合本工程抬田种草护坡,包括整坡、松土除杂、撒种覆盖和施水肥、养护等种草全过程施工。9.2 草种及种植(1)种草护坡应选用生长快、耐旱、耐高温、耐水淹、耐贫瘠、耐酸性、耐碱性,能安全越冬的草种。同时要求护坡草坪根系发达、强劲,密集交叉,覆盖性好。本工程设计采用“狗牙根”或“百喜草”等草种。(2)护坡种草应根据不同的坡面情况,不同的草种采用不同的种植方法,一般有植苗法和播种法两种,植苗法可采用穴植法、沟植法,苗木可采用裸根苗或带坨苗;播种法可采用穴播、条播、撒播、飞播等方法。本工程排水沟采用植苗法,推荐采用国家专利技术《草坪培植床》种草。(3)草易退化,大部分草种寿命短,为防止退化,宜采用多草种混播。本工程设计采用二种草籽混播,以“狗牙根”为主(设计种草密度为20g/m2)配少量比例的“高羊毛”草种。(4)种草护坡要求种草的位置符合各类草种所需的条件,种草密度达到设计要求,采用固土能力较强的优良草种。要求当年出苗率与成活率在8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在70%以上。种草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6453.2-1996)第二篇《水土保持种草》有关规定。9.3计量与支付(1)本工程种草护坡以m2为计量单位。除监理人另作规定外,支付测量按施工详图规定需完成的种草护坡范围进行工程量计算,并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规定的相应项每m2单价分二次进行支付,当年出苗率与成活率在80%以上后支付总价的70%,三年后保存率在70%以上后支付剩下的30%总价。(2)承包人应负责播种后和幼苗期间草地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直至监理人规定的期限。其费用包在上述支付单价中,不另行支付。 第10砌体工程10.1一般规定10.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0.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0.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0.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10.2 石砌体工程10.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表7.1.2条的规定;2)砌体石料(毛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8..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0.2.2浆砌石砌筑(1)浆砌石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实心实意、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石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0.2.3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0.2.4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石1: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助带,并用不低 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0.2.5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0.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10.2.5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0.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10.3.1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13544-2000的规定执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0.3.2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10.3.3小砌块砌体施工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14-2004第7.3节和7.4节的有关规定。10.3.4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6章有关规定进行。10.3.5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件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0.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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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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