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洞溪涌水质净化厂委托运营项目需求公示
上洞溪涌水质净化厂委托运营项目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 | 上洞溪涌水质净化厂委托运营项目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排水管理处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背景 | 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设计处理规模各0.3万吨/天,其出水水质指标执行《城镇水质净化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015-2019年上洞站处理负荷率分别为135.7%、130%、96%、96.3%、93.6%,2020年1-6月份负荷率为23.1%(受外部人员搬迁影响,该站进水流量下降,进水不足)。 2015-2019年溪涌站处理负荷率分别为75.5%、91.9%、64.5%、76.4%、105.1%,2020年1-6月份负荷率为97.2%。 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内均无污泥处理设施,含水率99%左右的污泥泥水混合液需运输至经甲方同意的水质净化厂处理至含水率80%以下,再交于甲方处置。泥水混合液的运输环境风险责任由中标人承担。此次招标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中包含了99%含水率污泥运输和降至含水率80%的处理费用。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 注意:提供明确、具体的资质要求(设置的投标人资质要求必须提交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不具备倾向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7.投标人具有(资质、级别)。 无。 8.联合体投标要求,本项目选用方式。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家),联合体牵头单位由具有(资质、级别)的企业承担。以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还必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格式自定),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项目选用方式 (1) 。填写说明: 1.投标人资格要求须知: (1)必须提供法律法规依据,资质设置就低不就高,即:不得高于该项目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一家供应商无法满足项目全部要求的,可允许联合体投标。 (3)不同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交叉情形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该工程投标。 2.投标人资格条件禁用要求(不得设置): (1)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的的资质(例:协会(学会)发布的非国家强制性的资质、经营范围和年限等); (2)国务院已明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作为资质要求(例: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3)投标人的规模条件(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允许进口采购的项目中限制国产; (6)非法限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7)业绩、经营网点、现场踏勘; (8)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9)如果资质已定总包资质,则不得要求总包资质的同时还要求具备该总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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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注意:提供服务总体要求、服务标的(如人员、车辆、检测对象、管理对象)数量情况、详细具体的服务需求内容及工作量情况(以能给供应商准确的报价依据,使不同供应商的项目报价不至于差距过大作为判断需求“详细具体”的标准)。 技术要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及项目目标: 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设计处理规模各0.3万吨/天,其出水水质指标执行《城镇水质净化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015-2019年上洞站处理负荷率分别为135.7%、130%、96%、96.3%、93.6%,2020年1-6月份负荷率为23.1%(受外部人员搬迁影响,该站进水流量下降,进水不足)。 2015-2019年溪涌站处理负荷率分别为75.5%、91.9%、64.5%、76.4%、105.1%,2020年1-6月份负荷率为97.2%。 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内均无污泥处理设施,含水率99%左右的污泥泥水混合液需运输至经甲方同意的水质净化厂处理至含水率80%以下,再交于甲方处置。泥水混合液的运输环境风险责任由中标人承担。此次招标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中包含了99%含水率污泥运输和降至含水率80%的处理费用。 (1)上洞水质净化站 1)、设计进出水水质: 上洞水质净化站进出水水质主要指标
2)、采用的处理工艺流程如下:
3)、上洞水质净化站主要处理设施有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除油池、鼓风机房、中沉池、一级BAF、缺氧池、二沉池、二级BAF、清水池、反冲洗废水池、紫外线消毒池、污泥池及除臭系统: A、粗格栅与进水泵房合建,设计规模为3000m3/d。采用机械粗格栅,共 2台,栅条间距为20mm,倾角为75°,渠道宽度700mm。泵房安装变频潜水泵4台,其中3台流量为100m3/h,小泵1台,流量为50m3/h; B、细格栅及曝气沉砂除油池合建,设计规模为3000m3/d。细格栅渠1座,为地面式构筑物。设1条流槽,安装1台机械细格栅,渠道宽1.0m,栅间距3mm; C、设沉砂池1座,尺寸3.0m×2.0m,有效水深2.0m。配套砂水分离器一台。采用气浮除油池1座,尺寸4.0m×3.0m,有效水深2.0m,利用气浮泵进行曝气; D、设厌氧池1座,设计规模为3000m3/d,总变化系数KZ=1.6; E、中沉池设计规模为3000m3/d。中沉池采用采用竖流式沉淀池2座,单座有效表面积面积为50m2; F、一级BAF设计规模为3000m3/d,总变化系数KZ=1.6。设置一级BAF曝气生物滤池1座分4格; G、设缺氧池1做,设计规模为3000m3/d。一级BAF来水经管道进入缺氧池,同时中沉池污泥进入缺氧池。为防止污泥沉淀,缺氧池内设2台潜水搅拌器。为改善污泥沉降性能,末端设曝气盘进行曝气充氧; H、设平流式二沉池1座,分2格,设计规模为3000m3/d,钢筋混凝土结构; I、设置二级BAF曝气生物滤池1座分2格,滤池的运行采用进水和曝气同向流方式,污水和空气均由底部进入生物滤池,清水从池的上部分流出。生物滤池出水分别自流进入缺氧池进行反硝化处理; J、反冲洗是由专用的反冲洗水泵和风机通过增加空气和水的流速来并流完成,反冲洗废水均匀地被输送至缺氧池; K、设清水池1座,设计规模为3000m3/d,长×宽×高=7.25×4.60×6.85m,存储反冲洗用水; L、紫外消毒池1座池,分2条渠道,一条渠道安装一个模块组,设计规模为3000m3/d。 (2)溪涌水质净化站 1)、设计进出水水质: 溪涌水质净化站进出水水质主要指标
2)、采用的处理工艺流程如下:
3)、溪涌水质净化站主要的处理设施有粗格栅及进水提升泵房、水解沉淀池、生态反应池、湿地植物池、紫外消毒: A、粗格栅与进水泵房合建,设计总提升规模为3000m3/d。 采用机械格栅1台,栅条间隙10mm,B=70mm。进水泵房采用地下式,设计3台潜污泵,2用1备,Q=100m3/h; B、水解沉淀池设置两组,设计规模为3000m3/d,采用半地下式,中心导流筒进水,三角堰出水,多斗排泥; C、生态反应池采用地下式,设置1组反应池,分两格。设计规模为3000m3/d,穿孔花墙配水,花墙及堰板出水,采用气水反冲洗。反冲洗进水来自水解沉淀池出水; D、人工湿地进水设计规模为3000m3/d,地基从下到上依次是4~8mm的碎石100mm、3~4mm的粗砂750mm、4~8mm的碎石150mm、蚝壳200mm以及压实地基,湿地总面积1350m2,分3个大单元,第一个单元411m2,第二个单元405m2,第三个单元534m2。种植植物有芦苇、美人蕉、水葱三种景观植物,植株间距0.5×0.5m,苗高0.5m; 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出水指标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项目于2015年4月23日通过环保验收。 2.项目依据及参考标准: 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出水应满足一级A排放标准,减少污水排放对周边海域的影响。力求本项目达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规范》(GB12348-90) 3.工作内容及工程量清单: 本次招标的标的物为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的委托运营服务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出合适的中标运营商(或称“中标单位”),将作为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设施运营商,并在项目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内以委托运营方式自行负责并承接以下污水处理服务内容,包括: (1)在市水务局协调组织下,完成对项目各类运营设施的交接核收工作; (2)负责承担对所接收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设施,包括厂区红线范围内污水处理运营设施; (3)负责将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内产生的含水率99%左右的污泥泥水混合液需运输至经甲方同意的水质净化厂处理至含水率80%以下,再交于甲方处置; (4)按照本项目运营合同的约定获得由政府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从中获得合理的项目运营服务回报; (5)在暂定的运营服务年限期满或政府方要求终止时,须按照本项目运营合同的要求,将设施完备、运行良好的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单位。 4.技术要求: (1)项目设备使用要求: 运营过程中,中标单位需确保购置的备品备件充足,中标单位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及年终盘点。合同甲方确认后的购买清单中的备品备件仅为主要部件,如有其它部件出现故障,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修复或更换,保证运维设施的正常运行。 (2)项目组织实施要求: ①现场派驻要求: A、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名单。 B、投标人须在在进场前配齐所有项目人员,具体证明材料及人员名单中标后须提供,并在运维过程中严格按数量及资质要求配备。 C、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所有人员实名制,根据排班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D、中标人未经合同甲方同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在合同期内不允许更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情节对其进行人员配备扣款处罚。 ②人员变更:在服务期限内,项目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更换现场人员,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采购方提供书面申请并经采购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中标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如不经采购方同意擅自更换,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3)项目管理要求: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投标人须建立合格的技术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制度、保养检修制度、运行交接班制度、技术档案和运行日志制度,报招标人批准后挂墙明示。按照规定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日常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运维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本项目工作内容、运维考核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项目各部位结构,掌握控制运用、修理等管理业务,做好所管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好管理台帐,及时对违反水质净化站运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接受水务主管部门、招标人的监督及调配。 (4)其他:无。 | |||||||||||||||||||||||||||||||||||||||||||||||||||||||||||||||||||||||||||||||||||||||||||||||||||||||||||||||||||||||||||||||||||||||||||||||||||||||||||||||||||||||||||
商务需求 | 注意:提供项目服务期限(完成期限)、项目进度安排、付款方式、验收要求、培训要求、售后服务要求。 商务需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 (2)续签要求,本项目选用方式②。 ①不可续签。 ②可续签,本项目合同期满后,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乙方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或续签,但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最多续签2次。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合同,并不再续签。合同项目提前终止时,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补偿责任。 (3)续签标准: 在合同执行期,履约情况良好及以上。 2.质量考核标准及违约金: (1)质量考核验收标准: 上洞、溪涌水质净化站其出水水质指标执行《城镇水质净化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主要出水指标如下:
(2)违约金要求: 本违约金条款不适用于不可抗力期间。 1)实际处理污水水量不足的违约金 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的每一运营日,如果: a)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进厂污水未得到任何有效处理而直接排放,项目公司应就该部分未处理污水,按照《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按照下式计算: 未处理污水处罚违约金=可核实认定的未处理污水排放量×10元/m3 b)某一运营日实际进水量不超过设计日处理水量的130%,而项目公司实际处理水量(即出水水量)低于进、出水流量计日累计最大误差范围所允许的日实际进水量,从而导致部分污水未得到达标处理,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下式计算: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日实际污水进水量-日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2 2)违反出水质量标准的违约金 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日项目公司在进水水质未超标时的出水不符合出水质量标准,则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就当日出水不达标支付水质不合格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下式计算: a)项目公司在进水水质符合设计标准要求时,如将基本未经任何处理且严重不达标(即出水CODCR超标且实际去除率低于30%,)的污水直接排入如厂外水体,一经查实将按照地方法规《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向甲方支付处罚违约金 b) 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虽经处理但项目公司出水水质仍出现超标时: 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此外,对于出水水质中粪大肠菌群数超标时的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粪大肠菌群数超标违约金=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出水中经确认的粪大肠菌群数超标出水水量 c)污染物浓度指标达标率月度考核不合格违约金的计算 处理站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进水污染物浓度符合设计进水指标情况下,包括COD、BOD、SS、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等七项常规出水指标日常检测每月达标率应不低于90%,实行在线监测COD指标每月达标率应不低于85%。任一水质净化厂某一出水污染物指标的月达标率如低于上述指标要求,则视为其该项污染物指标月度不合格,甲方将从每月污水处理服务付费中按每一不合格单项扣减15万元来计扣月度污染物不合格违约金。 3)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违约金 a)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日来水量大于设计水量,但项目公司因计划外暂停而导致应进厂处理的污水未足额处理,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足额处理污水违约金=(3000-该运营日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2 b)计划外暂停期间,如果某一运营日项目公司在进水水质未超标时的出水不符合出水质量标准,项目公司应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下式计算: b)计划外暂停期间,如果某一运营日项目公司在进水水质未超标时的出水不符合出水质量标准,违约金按“违反出水质量标准的违约金”处理。 4)违反相关地方法规的违约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实施了包括《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上内容均可在深圳市水务局官方网站 http://swj.sz.gov.cn/xxgk/zfxxgkml/zcfg/flfg/政务信息公开网页“政策法规”栏目上查询),项目公司有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这些法规作出的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应付的违规责任并接受相关经济处罚。 3.日常工作文件/项目提交成果: (1)污水站运营单位应指定人员将污水站各种日常巡检记录表、检查表、化验数据报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污泥运输及处理记录表、安全培训管理记录、往来文件分类等按月进行存档和上报。 (2)各类管养档案保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深圳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 (3)中标单位在合同结束后进行项目移交时应将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技术档案原件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 (4)档案由文字材料、表格、照片等组成。 4.售后要求: (1)售后服务团队: 项目管理团队成员。 (2)售后服务期限: ①合同期限内;②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配合甲方做好下一年度的运营交接工作。 (3)故障响应时间: 中标人应7天*24小时响应服务,配合甲方,提供全天候、不间断的服务。 5.合同计价方式,本项目选用方式(2)。 (1)总价包干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其他。 6.投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除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5)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8.分项报价表: 上洞水质净化站运营服务费
溪涌水质净化站运营服务费
注:此表供参考,投标人可根据情况调整。标报价中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包括所有现在及将来的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种(所得税除外),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污水处理服务费应根据适用法律考虑中标人应纳税款,使其不会因缴纳或扣除任何税款而减少预期收入。 9.履约担保,本项目选用方式(1)。 (1)无需履约担保。 (2)需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10.付款方式: 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或项目公司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中国境内银行账户),由甲方以人民币向项目公司支付。。 11.回避条款: 无。 12.其他: 无。 | |||||||||||||||||||||||||||||||||||||||||||||||||||||||||||||||||||||||||||||||||||||||||||||||||||||||||||||||||||||||||||||||||||||||||||||||||||||||||||||||||||||||||||
评标信息 | 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评标信息 一、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说明: 1.权重为“≤*分”的,不得突破限定分值;注明“*分”的,不得修改;如采购人不需要某个评分因素,直接删除或设置分值为0。 2.已作为具体项目需求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分内容。比如在项目具体需求中要求项目负责人为副高职称,则在打分项中不得设置“项目负责人为副高职称得100%分,中级职称得50%分”。 3.同一项评审打分内容,不得重复出现在不同的打分项里面。 4.黄色标记内容不得修改,未勾选的框选项需删除。 5. 所有评分项的分值权重之和应为100。 | |||||||||||||||||||||||||||||||||||||||||||||||||||||||||||||||||||||||||||||||||||||||||||||||||||||||||||||||||||||||||||||||||||||||||||||||||||||||||||||||||||||||||||
其他 | ||||||||||||||||||||||||||||||||||||||||||||||||||||||||||||||||||||||||||||||||||||||||||||||||||||||||||||||||||||||||||||||||||||||||||||||||||||||||||||||||||||||||||||
附件 |
1: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48小时(公休日、节假日时间不计算在内)。在公示期内,供应商如需要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可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在“采购申报→提出需求疑问”功能点填写意见或建议,由采购人进行回复。
2:采购需求不等同于正式发布的采购文件,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属于对采购文件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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