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招标公告
妇幼保健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招标公告
温岭市妇幼保健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招标公告 | ||||||||||||||||||||||||||||||||||||||||||||||||||||||||||||||||||||||||||||||||||||||||||||||||||||||||
[发布时间: 2020-11-17 13:30:58信息来源:作者:点击:6次] | ||||||||||||||||||||||||||||||||||||||||||||||||||||||||||||||||||||||||||||||||||||||||||||||||||||||||
根据《温岭市妇幼保健院院内招投标和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温岭市妇幼保健院就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 二、采购方式:公开采购 三、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四、采购项目概况:(名称、用途、数量、规格及技术参数等)详见附件1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与所投耗材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如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2、所投耗材如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备案凭证或注册证(如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3、接受生产企业或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经营企业(境外耗材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参与,经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委托授权书。 4、所投医疗产品,必须为浙江省标中标产品(非浙江省采购中心招标目录内产品和部分专机专用产品、疫情应急物资除外)。 5、所有招标试剂要求通过化验室的性能验证。 七、报名时间: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7日下午16:00 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八、报名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临床医疗器械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经营企业需提供有效的制造厂商产品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温岭市妇幼保健院 2、联系人:邓正军电话:****-********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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