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培旭澄招标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春申路(S4至伟业路)景观改造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有“园林绿化”相应的经营范围;(2)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3)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本项目不接受组成联合体;(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春申路(S4至伟业路)景观改造工程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12-20-34686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沿街绿化更换及修复、制作醒目标识、建造健康步道。具体的要求详见“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5、交付地址:春申路(S4-伟业路)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的政策功能。
10、最高限价:3,840,000.00元
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
12、项目联系人:何妍
13、电话:177*****210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11-18 17: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11-25 17: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old.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注:本项目报名不审核,相关资料请按磋商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11-18 17:00:00至2020-11-25 17: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本项目根据市、区财政相关部门要求,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标平台进行采购,本项目潜在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当自行了解电子投标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其中投标签收回执仅作为平台的操作流程步骤,本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上传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或造成的损失,请及时联系上海政府采购网*********16206*5。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12-01 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12-01 14: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3009号祥鹿大厦905-909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3009号祥鹿大厦905-909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提供磋商文件一正二副(纸质文件)并密封,且粘贴印有2020-12-01 13:30:00前不可启封的封条并加盖公章。纸质文件须与电子磋商文件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磋商文件为准。(2)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自带无线4G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提前确认是否已完成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工作,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
六、发布公告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请供应商委派代表参加,并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开标时,供应商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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