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石壕镇红军桥修缮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补遗

綦江区石壕镇红军桥修缮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补遗

綦江区石壕镇红军桥修缮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红军桥修缮)

补遗一

各潜在承包商:

本项目綦江区石壕镇红军桥修缮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红军桥修缮)增加施工合同详见附件一:

发 包 人:重庆南州旅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一

綦江区石壕镇红军桥修缮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红军桥修缮)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重庆南州旅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綦江区石壕镇红军桥修缮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红军桥修缮)。

1.2项目主要内容:本项目为綦江区石壕镇红军桥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红军桥修缮), 包括红军桥跨度19米,宽3米,桥身高约3米。建设内容主要对綦江石壕红军桥进行重点修缮,按照施工设施技术要求,全面检修木檩、挑枋、穿枋、桥身底部大梁等结构构件;修复屋顶,检修屋面木基层,更换糟朽腐烂的桷板,增设望板及防水层,采用传统工艺恢复脊饰,彻底解决文物建筑屋面漏雨,消除构件受潮糟朽、霉变、剥落等现象。对南北桥墩、分水金刚墙基及墙身进行结构加固,并进行沉降观测。对新旧木构进行专业防腐、防虫处理。重新油漆,所有木构见刷桐油2遍。

1.3项目地点:綦江区石壕镇

1.4工期:6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1.4项目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5合同暂定价款: 元(大写 )。最终以审计确定金额为准。

第二条 乙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2.1 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姓名:,

证书名称及号码:,

2.2 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证书名称及号码:。

第三条 甲方工作

3.1开工前7 天,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1 份,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3.2 协调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

3.3 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乙方工作

4.1 严格按合同及中标文件约定组织施工。

4.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说明进行施工。参加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结算。

4.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

4.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5项目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项目成品进行保护。

4.6 乙方施工完成后,必须清理完成现场全部建筑垃圾,结清相关费用,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5.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5.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第六条 关于项目质量和验收的约定

6.1 项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组织预验收。

6.2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7.1形式:现金或转账;

7.2提交时间: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总价的10%,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未能按规定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则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重新确定中标人。

7.3退还时间:本随机抽选工程预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30日内退还,不计息。

第八条 结算原则

8.1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与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8.2 结算原则: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

(1)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0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2)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结算原则:工程设计变更经相关部门同意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发生后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审核并按相关管理程序实施,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子项,则按中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现行相关规范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不调整;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方法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认质认价确定,经审计认定后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经业主同意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綦江府发〔2017〕43号)相关规定执行。

(4)措施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本工程措施费按清单价包干结算,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和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发生调整。

(5)其它项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及规定计算。

(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结算金额: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7)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予调整

(8)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9)税金: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件的规定。

(10)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11)其他说明

①乙方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②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单位的审定金额为准,如需政府审计的以政府审计为准。

第九条 关于项目价款和结算的约定

9.1 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进度审核工程量价款的70%(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70%)。

9.2 工程经审计后确定工程款最终金额,并且承包人履行审计文件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后,支付至审计审定金额的97%;另3%留作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无质量问题,质保期结束(质保期自工程预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并竣工验收合后一次性退还。

9.3 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包人须开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如在付款时间节点乙方未按此约定开具发票的,付款时间顺延。(本项目所有款项不计息)

第十条 材料供应的约定

10.1本项目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10.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1.2 乙方逾期竣工的,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 元。

11.3 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本项目的,支付最终审计(审核)工程价款金额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不成的,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项目需要进行保修时,应另订协议。

13.2本合同解释顺序:①本合同协议书;②招标文件;③通用条款;④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⑤图纸;⑥工程量清单;⑦工程预算书。

13.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

13.4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3.5附件:项目预算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安全生产合同

綦江区石壕镇红一军团司令部旧址保护修缮项目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重庆南州旅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四川宏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照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2020年 月 日

廉洁从业协议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 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协议作为綦江区石壕镇红一军团司令部旧址保护修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授权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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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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