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都市圈规划编制和国家中心城市规划研究项目采购公告

沈阳市都市圈规划编制和国家中心城市规划研究项目采购公告


(沈阳市都市圈规划编制和国家中心城市规划研究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都市圈规划编制和国家中心城市规划研究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12-14 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0-210100-04014
项目名称:沈阳市都市圈规划编制和国家中心城市规划研究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000,000.00
最高限价(元):6,00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 服务需求

编制《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发展规划(2021-2035)》、《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以及《沈阳市国家中心城市及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规划(2021-2035)》文本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论证;在采购方开展沈阳市都市圈以及国家中心城市申报工作中,提供一定政策咨询服务。

(一)沈阳都市圈规划编制需求:

1.形成规范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发展规划(2021-2035)》、《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文本,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结合国家、省关于区域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要求,合理判定沈阳都市圈发展阶段和范围,提出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

3.破除行政壁垒,对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以区域视角谋划都市圈整体竞争力提升,提出具体路径。

4.研究提出沈阳与周边城市在空间资源整合、经济社会协作、底线资源共保等方面开展协同合作的路径和措施。

5.围绕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研究提出沈阳都市圈的协同发展机制,优化重组各城市间的行政管理、空间结构、交通组织等,聚焦重点毗邻地区,辐射带动周边发展,实现各扬所长、分工协作和资源高级配置。

6.研究提出沈阳都市圈“十四五”时期重大工程和项目。

7.在编制沈阳都市圈规划基础上提出沈阳都市圈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8.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论证合理,通过专家论证。

(二)国家中心城市规划研究需求:

1. 形成《沈阳市国家中心城市及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规划(2021-2035)》文本,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分析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环境,系统梳理国家中心城市的提出背景与建设标准,从国际竞争格局、国家发展需要、区域发展形势等方面,科学研判新时代背景下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环境和重要意义。

3.梳理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基础条件。组织开展调研,全面梳理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基础条件,科学评价沈阳产业发展、制度供给、环境营造、载体建设等方面在全国的发展水平。

4.全面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科学提出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战略目标以及阶段性目标。

5.围绕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要素流动、资源配置、制度供给等方面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6.系统研究我国现有国家中心城市的基本情况,同时分析潜在竞争城市发展情况,明确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基础和优势、问题和短板,系统制定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构想、实施路径、政策建议等。

7.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论证合理,通过专家论证。

二、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2020年12月15日-2021年3月31日。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验收标准及要求: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 [2017]603 号)由采购人执行。

验收报告:专家签字的结题评审意见。

组织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4.项目合同: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5. 付款方式及条件:乙方提交甲方规划研究大纲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70%;提交规划征求意见稿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经专家评审通过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

6. 后续服务:在采购人开展沈阳市都市圈以及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申报工作中,中标人应提供一定政策咨询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2020年12月15日-2021年3月31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11-20至2020-11-26,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12-14 14:00(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11室(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须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在获取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发送至helixin032@163.com邮箱,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并电话(***-********)确认,否则视为无效领取采购文件。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纸质递交同时执行,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helixin032@163.com
开户行: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何丽鑫
电话: ***-********9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规划研究 国家 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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