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 标 公 告
编号: WXS********4-348
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告
无锡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已由国家发改委发改基础[2009]2591号文批准建设,由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具体施工建设。本工程的建设资金由业主通过资本金和融资获得,并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工程概况
无锡地铁1号线总体呈南北走向,线路起于无锡惠山区堰桥站,经北塘区、崇安区、南长区,终于滨湖区长广溪站(原雪浪站)。全线共设24座车站,其中高架站5座,地下站19座。
车辆段位于锡北运河以南,沪宁高速公路以北,锡澄北路以东,已建成的惠山大桥以西的狭长地块内,用地范围呈梯形,长约1100m,宽约320m。场地东段为水塘,中部为轨行区和办公区,西端有车辆段库房。车辆段与锡北运河、沪宁高速公路平行布置。站内地势呈西南高,东北低,1000m范围内高差约1.1m,大部分地面标高在2.5m-3.0m,地势平坦。场地内有一处工业用房和两处灯塔作为工业遗产予以保留。
招标范围
依据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屋结构可靠性评估报告【锡房评字(KP2012)第023号】(详见附件一)及基本的平面图纸(详见附件二)对西漳车辆段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基础、柱、梁及屋盖进行加固设计与施工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招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涵盖招标内容);
2、具备下列资质:
1)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4、项目负责人资格:①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②为申请人在职正式员工,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5、2009年以来具有至少一项加固业绩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具体报名程序为:
(1) 拟报名单位仔细阅读网上公布的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申请人资格条件。
(2) 符合申请人资格条件且有意向参加资格申请的单位(下称“申请人”),请于2012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至下午17时00分登陆无锡建设工程招标网(www.wxzb.net)进行网上报名,至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313室)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于 2012年11月29日上午9:30送至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无锡市北大街22号禾嘉大厦4楼),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联系方式
招标人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313室
联系人:郑少杰 周浩昊
电话:****-********/55
传真:****-********
E-Mail:gdbjhb@wxmetro.net
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人: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1第二章 评标办法13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21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21第二部分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格式75第四章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95第五章投标文件要求与格式95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要求99第二部分 投标书及附件格式100 第一章投标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3项目名称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1.1.1资金来源政府拨付项目资本金及业主融资,资金已落实。1.1.3招标范围依据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屋结构可靠性评估报告【锡房评字(KP2012)第023号】(详见附件一)及基本的平面图纸(详见附件二)对西漳车辆段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基础、柱、梁及屋盖进行加固设计与施工承包方式:总价包干1.1.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1.2.1招标人招标人: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313室联系人:郑少杰 周浩昊电话:
****-********/55电子邮箱:gdbjhb@wxmetro.net 传真:
****-********1.1.4计划工期60日历天1.1.4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涵盖招标内容);2、具备下列资质之一:1)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4、项目负责人资格:①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②为申请人在职正式员工,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职务;5、2009年以来具有至少一项加固业绩1.4.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1.5现场踏勘自行踏勘2.2.1/2.4.2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需澄清的问题请务必以书面形式于2012年11月09日上午11:00前传真至招标单位,并将需澄清问题电子文档发送至招标单位邮箱2.2.2/2.4.3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或澄清截止时间招标人答复以补遗文件形式于2012年11月11日下午17:00前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或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文件24个小时内3.2.8最高限价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3.3.1投标有效期6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元)投标保证金汇至如下帐号:收款单位: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帐号:
****************010125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上述指定账户,并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到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室换取投标保证金回执单,开标时现场查验,否则拒收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本标段投标有效期时间+中标人递交履约保函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的时间。3.5.1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副本4份(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再提交5份);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的电子文档2份(U盘),U盘须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标段名称。电子文档随经济标正本一起包封。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4.2.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无锡市北大街22号(禾嘉大厦4楼)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4.2.1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11月29日上午09:30第二章1.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无锡市北大街22号(禾嘉大厦4楼)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第二章2.3.3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函的金额:合同总价的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缴纳中标人除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函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履约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出具,保函上需留有银行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1 总 则1.1总说明1.1.1 无锡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已由国家发改委发改基础[2009]2591号文批准建设,由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具体施工建设。本工程的建设资金由业主通过资本金和融资获得,并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1.1.2工程概况无锡地铁1号线总体呈南北走向,线路起于无锡惠山区堰桥站,经北塘区、崇安区、南长区,终于滨湖区长广溪站(原雪浪站)。全线共设24座车站,其中高架站5座,地下站19座。车辆段位于锡北运河以南,沪宁高速公路以北,锡澄北路以东,已建成的惠山大桥以西的狭长地块内,用地范围呈梯形,长约1100m,宽约320m。场地东段为水塘,中部为轨行区和办公区,西端有车辆段库房。车辆段与锡北运河、沪宁高速公路平行布置。站内地势呈西南高,东北低,1000m范围内高差约1.1m,大部分地面标高在2.5m-3.0m,地势平坦。场地内有一处工业用房和两处灯塔作为工业遗产予以保留1.1.3 本次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范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已经在《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本次招标采取自行招标方式,在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同时发布公告、开标和中标公示。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安全B证及业绩等原件(联合体的双方都要提供),以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资格后审不通过的投标人不能参加下一步的评审,也不能获得中标。1.1.4 本次招标项目工期、质量等主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要求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执行。1.1.5 本次招标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大常委会1999-8-30)(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2001-07-05)(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2003-03-08)(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2004-06-21)(5)《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6)《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1.2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2.1 “业主”(招标人)指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1.2.2 “投标人”指向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1.2.3 “中标人”指收到由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1.2.4 “招标文件”指由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的本文件、附件、资料及本文件的补充文件;1.2.5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有效的文件及其补充文件;1.2.6 “书面形式”指纸质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文件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1.3招标过程 1.3.1 本次招标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开标、清标、评标前澄清、评标、授标前澄清、中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书面合同。1.3.2 本次招标工作各阶段具体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业主对以上内容有所改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1.3.3 投标人与业主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4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涵盖招标内容);2、具备下列资质之一:1)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4、项目负责人资格:①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②为申请人在职正式员工,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职务;5、2009年以来具有至少一项加固业绩1.4.2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形式。所以特别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a、存在违规挂靠或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b、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c、被行政机关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d、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以上行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并且招标人有权视情况单方终止合同,同时有权追究该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5现场考察1.5.1 业主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业主向投标人介绍工程现场和相关投资及施工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并主动要求获得与编制投标文件有关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已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1.5.2 业主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踏勘现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不再另外组织。投标人若认为必要,也可经业主允许的情况下独自增加现场考察活动,业主不参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1.5.3 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在现场考察过程中,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业主对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的行为导致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1.5.4 在现场考察中由业主提供的关于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资料和数据,仅供投标人投标时参考。业主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1.5.5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和澄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业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2 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内容2.1.1 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评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第五章投标文件要求与格式第六章工程量清单(无)第七章图纸资料(见另册)第八章其它参考资料根据本须知第2.2款和第2.3款发出的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业主提供了招标文件的电子文件,当存在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书面文件为准。2.1.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说明、合同条件、格式、技术规范、说明、清单、附录等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而造成的投标无效,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二章1.2款的规定,业主有权拒绝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2.1.3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作为投标人对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业主并不保证所提供的参考资料准确地反映现场的实际状况,投标人必须对现场的性质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特点作出自己的判断和推测,并对此负责。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需澄清问题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招标单位,并将需澄清问题电子文档发送至招标单位邮箱。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日15天之前,业主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补充通知中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通知为准,时间在后的补充通知其效力优先于其前的补充通知。2.3.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传真)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到补充通知。2.3.3 为了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内容充分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照本须知第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4投标预备会 2.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4.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2.4.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 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3.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的要求编制。3.1.2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及其他附录、资料的要求及顺序如实填写和编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缩小,内容项目不得减少)。3.1.3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格式和装订的具体要求如下:(1)商务标书按照A4幅面单面打印或复印;(2)经济标书按照A4幅面单面打印或复印,若页数太多,可以按照A4幅面双面打印或复印;(3)技术标书:采用A4幅面(附图超过A4幅面拆叠成A4幅面),单面打印或复印;(4)投标文件装订统一采用软皮胶装的形式;(5)投标文件的文本内容均应打印或用永不退色的墨水填写,全套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加等修改。除非商务标、经济标的修改是根据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技术标不允许有任何修改。(6)投标人在编制技术标文件时,应本着简明扼要、节约环保的角度出发,编制的总页数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否则将可能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的综合评价。(7)投标文件封面应标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正本、副本。(8)投标文件封面如有颜色的规定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中的规定。3.1.4 投标人在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必须递交以下电子文件:用“Microsoft Excel”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用“Microsoft Word”制作的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材料除外),用“AutoCAD”制作的设计图。电子文件必须使用U盘,U盘上必须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标段名称。当投标人提交的书面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电子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者为准。3.2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的报价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3.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结合现场踏勘的情况进行报价,报价分为两部分,分别应为设计费用和施工费用。两部分费用应列详细清单3.2.3 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按照计价要求结合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考虑风险因素进行报价,本工程为总价包干,中标后价格不予以调整。3.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调价函。3.2.5 中标价为招标工程计费范围内各项费用的总和(若有修正,以修正后总和为准),中标价为合同价。3.2.6 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在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布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报价均不能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否则以废标处理。3.3 投标有效期3.3.1 投标有效期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起计算。3.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3.4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相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需要满足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的注意事项》(参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上相关文件)3.4.2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7日内予以退还(无息)。3.4.3 如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 招投标法或其它行政法规或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况。3.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3.5.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以及电子文件,并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2周内应再补交4套内容、装订与原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的投标文件,标明副本。3.5.2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书写、打印或复印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授权代理人仅限一人。采用授权方式时,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填写,并附在投标文件中。3.5.3 投标文件正本和每份副本均应在标书扉页及标书内要求的位置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封面上正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公章不得由其它印章(如投标专用章等)代替。3.5.4 每位投标人对每个标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4 投标文件的递交4.1投标文件的封装4.1.1 包装按以下规定包封:(1)商务标正副本,一起包封;(2)经济标正副本,一起包封,投标文件的电子版1份(U盘)随经济标一起包封。(3)技术标正副本,一起包封(4)开标前符合性检查资料:投标人应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12年07月、08月、09月的缴费清单)或有社保机构出具的2012年07月、08月、09月缴费证明、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原件资料装入一个封袋中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4.1.2 投标文件的签署(1)商务标、经济标 技术标“正本”,“副本”字样应加盖或打印在投标文件封皮的右上角;(2)商务标、经济标、技术标正副本,由投标人按相应规定在扉页和文本中加盖公章和进行签字;。4.1.3 在封面套上应写明:正本/副本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标/ 经济标 / 商务标/符合性检查资料 前不得开封(填写开标时间)投标人全称:(盖章)投标人地址:(封口处均应加盖密封章或粘贴密封条)4.1.4 上述文件袋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人在开标时被宣布迟到或缺席时,能原封退回。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迅速、原封退还投标人,并注明收到投标文件的详细日期和时间。4.1.5 如果上述文件袋没有按以上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发现的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视为废标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4.2投标截止时间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地点和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业主代表或公证人员。4.2.2 业主可以通过发放本须知第2.3.3款规定的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与投标人在本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在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2.3 业主将拒绝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可以在封装或递交投标文件以后,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文件撤回的通知,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本次招标不允许采用修改投标报价的形式,如降价函、报价优惠说明等,如违反本规定,作为废标处理。4.3.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撤回通知书(不分正副本,一份),应按本须知第4.1款的规定编制、密封、印记和递交,并在封面标明“撤回”字样。4.3.3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4.3.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3.4.3款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业主没收。4.4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开标程序。项目负责人未在开标时间前到达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权利。 第二章 评标办法1 开标与评标1.1开标1.1.1 开标会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须准时亲自出席。1.1.2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有关部门和监督部门或公证机关派员参加。1.1.3 对已按招标文件第一章4.3条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1.1.4 开标时由无锡市公证处工作人员或各标段投标单位推荐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形式合法。1.1.5 只对符合第一章4.1条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并由投标人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更改投标价等投标书主要内容。招标人应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1.1.6 如投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经公证机关或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1.1.7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1)、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文件未拆封前,对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资料及其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符合性检查。(2)、符合性检查资料的提交。投标人应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12年07月、08月、09月的缴费清单)或有社保机构出具的2012年07月、08月、09月缴费证明、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原件资料必须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3)、符合性检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并退还给投标人:a 未按符合性检查资料提交方式提交符合性检查资料的;b 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c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1.1.8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第一章4.1款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3)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4)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1.2 重大偏差1.2.1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签字的;由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合法的、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⑵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⑷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⑸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⑹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⑺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误期违约金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⑻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⑼投标报价(含修正后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⑾改变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等;⑿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暂估价或不可竞争费用的;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文件;⒁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质量违约金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⒂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⒃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⒅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1.2.2 评审中如发现投标人恶意报价或串标等严重违反招投标规则的现象,招标人有权提请评委会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该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在今后一年内取消该投标单位在我单位的投标资格。1.3算术性复核对于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对其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原则如下:1.3.1 当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1.3.2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单价有明显的小数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1.3.3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1.3.4 按上述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1.3.5 当招标人在评审时未校正出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差错,一旦中标,将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由招标人确定是否修正及如何修正。如果投标人出现了上述错误,在评标过程中按上述原则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若投标报价错误修正的数额绝对值合计超出投标人原投标报价的5%,将在其投标报价得分中扣除5分。1.4评标、定标评标、定标工作在无锡市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和市纪委纪检派驻组的指导、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1.5重新招标1.5.1 每标段投标人少于三人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1.5.2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如下评标结论: (一)认定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定投标缺乏竞争力,否决所有投标。 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1.5.3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6投标文件的澄清1.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认为需要,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如投标单位需作出书面答复的,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1.6.2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签字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1.7投标答辩本次评标无答辩1.8评标过程保密1.8.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1.8.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对其有利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1.9评标办法评标的程序、方法及定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委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江苏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及方法如下:1.9.1 评标原则(1)本工程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综合因素评标,对各项因素逐项打分,综合评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2)本工程设定最高限价,超过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文件,最高限价将在开标前15天在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上进行公布。(3)评标委员会组成:根据本工程发包方式及无锡市有关规定,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七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4)本工程采用百分制综合评标办法。每个合格投标人所得的分数由三部分组成,技术标得分A1,满分30分;经济标得分A2,满分70分;综合得分=A1+A2。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排列,经评审最高分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9.2 详细评审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报价、施工能力、施工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出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一、技术标详细评审(30分)序号评审项目满分得分一加固方案设计10设计方案对招标文件的响应5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5二施工组织方案201工程特点、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42施工部署及现场组织管理机构2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14劳动力配备计划25现场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26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47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要点38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点2合计30二、经济标评标细则(70分)评标因素主要包括:序号评审项目满分1投标报价70分投标报价(满分70分)以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价(如果家数超过7家,则去掉一个最高,一个最低报价再进行平均)乘以0.95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设计费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0.5分,每低1%扣0.3分,不足1%按内插法计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扣完为止。三、评分细则1、本工程开标一次进行;2、经济标部分:通过符合性检查的单位进入详细评审,计算出各单位经济标得分(经济标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技术标部分:通过符合性检查的单位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评委按照技术评分标准各自独立评分后,各技术标评委评分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得出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最后按照得分将经济标、技术标评分合计,得出综合得分。5、如两名投标人得分相同,排名按照技术标得分高者优先的原则排序。2 定标及中标2.1推荐中标候选人2.1.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得分从高至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2.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资料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1.3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1.4 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中标人由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公示。2.1.5 评标结束后,业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中标公示,公示结束后向无锡市地铁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审议确认后,方可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2.2授标前澄清2.2.1 如项目需要,可以组织进行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授标前澄清。澄清时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2.2.2 授标前澄清的内容包括:(1) 项目人员和保证项目实施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2) 合同条款需进一步细化的内容;(3) 技术方案需进一步明确和改进的内容;(4) 需进一步明确的经济方面的问题,经投标人确认,业主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中标人清单中的不平衡单价进行调整(本工程如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在工程量发生变更时,业主有权对该价格进行不利于承包人的调整,承包人对此应予以确认并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5) 其他需澄清的问题。澄清问题和澄清文件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完成。澄清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3中标通知书2.3.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及中标公示后,业主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立即向业主发出接受中标的函件。2.3.2 中标通知书一般包括合同范围、合同总价、合同方式、项目负责人、合同期限以及其他重要内容。中标通知书将成为今后签订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3.3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业主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口头通知其他投标人。对于任何投标人,业主对评标情况不作任何解释。2.4 签订合同2.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4.3业主保留根据上级要求调整计划的权利,施工单位须无条件执行。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1 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文中另有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1 合同1.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录、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图纸、工程量清单和使用说明以及其他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纪要、备忘录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1.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1.1.1.3“合同条款”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本合同的合同条件。1.1.1.4“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根据第2.4.3款由业主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1.1.1.5“图纸”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根据第2.5.5款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此类文件。1.1.16“工程量清单和使用说明”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以及标价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1.1.1.7“中标通知书”指业主发出的对承包商投标文件接受的承诺函。1.1.1.8“投标书”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书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业主的投标报价。1.1.1.9“投标函及附录”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及附录”的文件,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1.1.1.10“投标文件”指包括投标书在内的由投标人随投标书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l.1.2 当事人各方1.1.2.1“业主”指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1.1.2.2“业主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中指定,代表业主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1.1.2.3“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指业主通过招标选定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负责无锡地铁1号线工程的设计总体协调与总包管理、总体方案设计工作。设计总体总包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1.1.2.4“设计咨询单位”——指业主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咨询单位,负责无锡地铁1号线工程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咨询和施工图强制性审查的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1.2.5“设计代表”指设计单位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服务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1.1.2.6“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监理单位: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单位授权在本工程上负责监理的代表。总监理工程师:1.1.2.8“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本工程具体工点行使其职权的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1.2.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在本工程上派驻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1.1.2.10“承包商”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加固设计及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或联合体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1“项目经理”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定,承包商授权负责施工管理、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项目经理:1.1.2.12“分包商”指本合同约定或经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分包了本合同中部分工程的单位。1.1.2.13“供货商”指本合同约定或经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为本工程供应材料的单位。1.1.2.14“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2.15“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1.1.3 价款与支付1.1.3.1“合同总价”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业主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1.1.3.2“费用”指在现场内或现场外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3.3“暂列金额”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如果有),并根据第16.1款的规定,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明确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1.1.3.4“暂估价”指合同中规定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3.5“期中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按17.4.2款签发的支付证书。1.1.3.6“期末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按17.6.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1.1.3.7“质保金”指业主根据第17.5.1款的规定扣留的累计款额,并根据第17.5.2款的规定进行支付。1.1.3.8“竣工结算”指根据第17.6.1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和承包商以合同为基础,结合工程实施中发生的合法的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确定的工程总价,但是此总价最终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的工程审计报告中载明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1.1.4 日期和竣工1.1.4.1“工期”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或月数。1.1.4.2“开工日期”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3“竣工日期”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4“关键工期节点”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某一标志性事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5“竣工验收”指合同规定的,或由业主和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在工程或部分工程由业主接管之前,由业主负责的最终验收。1.1.4.6“工程验收意见书”指按照20.3款的规定由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1.1.4.7“竣工移交证书”指按照20.4款的规定由业主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承包商向业主移交工程并且移交工程已被业主接受的证明文件。1.1.4.8“工程质量保修书”指第20.6.4款提及的,由业主和承包商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以及双方权力、义务的协议。1.1.4.9“保修期”指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1.1.5 工程和货物1.1.5.1“工程”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1.1.5.2“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由承包商予以实施的永久工程 (包括设备)。1.1.5.3“临时工程”指在本工程实施、竣工及保修过程中,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工程(承包商的施工设备除外)。1.1.5.4“设备”指合同中约定的拟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表以及类似设备,包括甲供、甲控和乙供设备。1.1.5.5“材料”指合同中约定的拟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和物资(设备除外),包括甲供、甲控和乙供材料。1.1.5.6“甲供”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由业主采购和供应。1.1.5.7“乙供”指材料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采购和供应。1.1.5.8“甲控”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控制并由承包商采购。1.1.5.9“施工设备”指在本工程实施、竣工及保修过程中所需要全部承包商的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1.1.5.10“现场”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业主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6 其他定义1.1.6.1“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1.1.6.2“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1.6.3“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件,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1.1.6.4“不可抗力”见第21.4.1款的定义。1.1.6.5“履约保函”指根据第17.8款规定的由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履约担保。1.1.6.6“变更”指根据第14条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1.2标题和边注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1.3书面形式1.3.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规定由何人作出或发出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规定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对“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决定”,这些动词也均应据此解释。不得无故扣压或延误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1.3.2 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凡是由承包商提出的应由业主作出的同意、批准或决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应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2 合同文件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2.1.1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是互作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业主作出解释。若承包商对业主作出的解释有异议时,按第23.3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1.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录(4)合同条件(5)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使用说明(本次招标无)(8)合同附件及附表(9) 其他合同文件2.1.3 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合同文件中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承包商应执行要求最高、版本最新的标准。2.1.4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评标阶段、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签署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补充文件、澄清文件、洽商、变更、纪要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在评标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的以上文件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执行阶段,以上文件应当作为特别约定而优先适用。2.2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3遵守法律 本合同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江苏省和无锡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1-3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令2000-06-3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87号令2001-04-18)2.4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2.4.1 本合同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的任何质量和工艺标准与现行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时,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应执行要求最高、版本最新的标准。2.4.2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4.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由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业主批准后执行。2.4.4 业主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2.5图纸2.5.1 承包商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的加固设计要求编制加固方案,设计加固图纸,并经三级审查出图。根据业主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供相应份数的图纸。2.5.2 承包商应对图纸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结束后,除承包商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交给业主。2.5.3 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至少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5.4 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2.6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仅为参考,本项目为合价包干,投标人需考虑风险因素,合同价格不予调整2.7对合同文件的理解2.7.1 第2.1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商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包括:(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2)监理工程师根据第4.3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3)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承包商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4)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2.7.2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承包商已经认真研究了业主提供的合同文件,已经得到业主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且已将这种理解反映到其投标文件中。2.8参考资料业主在招标时,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出的房屋签定报告等资料,以上资料在本合同中不构成合同文件。承包商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进一步核实、解释或推论负责;3 业主和业主代表3.1业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3.1.1 业主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3.1.1.1委托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对承包商设计的加固图纸进行审核,并对设计单位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3.1.1.2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的权力进行定义;3.1.1.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3.1.1.4遵守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1.1.5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3.1.2 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3.2业主的工作3.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业主应完成以下工作:3.2.1.1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3.2.1.2开通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3.2.1.3向承包商提供已了解的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资料;3.2.1.5承包单位进场后,业主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承包商参加,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由业主测量单位引测坐标点、高程点到施工现场,同时完成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移交控制点的工作。3.2.1.6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合同交底;3.2.1.7业主协助承包商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审批手续(证明承包商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3.2.2 业主可以将第3.2.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商办理,其费用的承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3.2.3 除第3.2.2款中约定的委托承包商的工作外,若业主未能履行3.2.1款各项义务,业主应赔偿承包商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并顺延相应的工期。3.2.4业主有权对工程建设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全面管理、总体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情况,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和组织竣工验收等。3.2.5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履约检查,考察其人员到位、业务能力、机械到场、保养状况及其他履约情况等;如承包商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业主有权责令改进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3.2.6业主有权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工作,确认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图纸要求或规范标准;如有异议,可通知承包商及时改正,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应如实赔偿。3.2.7业主对其制作的文件、图纸或模型等拥有知识产权,未经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转让给第三方。3.2.8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赋予业主的权利。3.3业主对承包商的协助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及保修,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在承包商的要求下,业主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商以协助,费用由承包商承担。3.4业主代表3.4.1 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业主代表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3.4.2 对于本合同而言,业主代表应传达业主的指令、批准或决定,并通过监理工程师传达给承包商。3.4.3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业主代表的姓名,业主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业主可能会更换其代表,并应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4 监理工程师4.1委托监理 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除非在合同中已经注明,业主应在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将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报酬和费用由业主承担。4.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监理工程师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主与其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4.2.1 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4.2.2 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或隐含的职责并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或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委托条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某些权力之前须获得业主的具体批准或授权时,则此类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均应认为监理工程师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已经从业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1) 根据第2.4.3款对新的技术标准规范的批准;(2) 根据第7.1款撤换承包商的项目经理;(3) 根据第9.4款对承包商的永久工程设计的批准;(4) 根据第10.1款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5) 根据第11.1款发布开工令或根据第11.4款发布暂停施工和复工令;(6) 决定第11.3款下的工期延长;(7) 根据第14条批准变更以及确定变更价款;(8) 根据第16.1.3款对暂列金额实施的批准;(9) 按照第16.2款决定有关暂估价的使用;(10) 对第17条项下的支付的批准。(11) 根据第18款,对承包商分包的批准;(12) 确定第19.3款项下的索赔金额。4.2.3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14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费用增加,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商。4.2.4 监理工程师应将所有根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业主。4.2.5 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相关规范或管理办法对承包商进场的材料进行平行抽检。4.3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批复 4.3.1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商呈报给监理工程师的任何需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函件、文件、要求等做出书面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己对承包商所呈报的上述函件、文件、要求等批准和确认。4.3.2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通知。除业主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指令。4.3.3 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4.3.4 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或认为有错误或认为不合理,应在收到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请求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和业主。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3.5 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业主有权进行纠正。4.4口头指示 正常情况下,如本合同第1.3.1款所述,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若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若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商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7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4.5通知改正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4.6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与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若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可提交业主进行处理。若承包商对业主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23.3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5.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5.1.1 承包商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5.1.1.1承包商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的。5.1.1.2承包商应按照第20.6款提及的保修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的义务和职责。5.1.1.3承包商应为工程中承包商的设计、实施、竣工及保修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5.1.1.4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商进行的设计工作,在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业主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或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上报业主应决定是否按照第14条进行变更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5.1.1.5承包商应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必须遵守无锡地方的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许可证、车辆准运证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商自行办理,业主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商承担。5.1.1.6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商需向业主提供盖有红章的合同正本的扫描光盘一份。5.1.1.7承包商需按照《无锡地铁设备物资供应管理办法》及合同的有关要求,及时提供各类甲供材料的供货计划,在材料卸货、交验、抽检、材料保管等环节做好相关工作。5.1.2 若承包商未能履行5.1.1款各项义务,承包商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有关损失。5.1.3 承包商在工程所在地业主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并接受业主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承包商委托业主直接支付给供货商。5.2获取指令 5.2.1 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5.2.2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商应当仅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所必需的各项指令以及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合同所要求的各种书面形式的材料及其电子文件(包括业主的指令或应提交给业主的各种书面形式的材料)。5.2.3 上述指令无论何种形式,承包商均有义务作为档案予以保存,并有义务给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查阅。6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6.1现场勘察6.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第2.8款提及的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第2.8款包括的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6.1.2 应当认为承包商的合同价格是以业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及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勘察和检查为根据,并且承包商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对以下情况从费用、工期和风险方面的可行性做了适当和充分的考虑:(1)气候条件;(2)已完工程的状况和现状;(3)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4)进入现场的交通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以及第6.2款提及的临时用地或施工用地;(5)现场施工所需的外部交通疏解、交通组织及施工围挡。(6)工程周边界面条件及接口6.2临时用地 承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商应自行安排并且其费用已含在承包商的合同价格中。必要时,业主应根据本合同第3.3款给予承包商必要的协助。6.3放线和定位6.3.1 承包商应对工程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等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6.3.2 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承包商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应为本工程所有的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等的工作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它控制或定位点,同时负责做好协调工作。6.3.3 承包商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基准点,如果任何基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承包商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6.4施工方案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即使由承包设计的工程已经获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责。 6.5组织机构6.5.1 承包商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安排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的管理人员。除非事先获取业主的书面批准,承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承包商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承包商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6.5.2 业主可要求承包商撤换其在现场业主认为有下列任何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项目经理:(1)不能遵守政策法规或社会公共道德;(2)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4)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出现以上情况,承包商应在业主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6.5.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商应安排使用本单位的人员或雇用部分劳务人员,并承担他们的工资、现场住宿和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薪酬、福利以及依法缴纳各类强制保险。除此以外,承包商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6.5.3.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商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用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6.5.3.2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用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6.5.3.3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用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及其他基本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6.5.3.4承包商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工、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6.5.4对于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的安排,承包商应遵守:6.5.4.1监理工程师有限制或禁止承包商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扰民的加班工作的权力,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业主将不受理任何与此类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延长的索赔。6.5.4.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承包商计划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此类安排应首先保证在各方面已依照了劳动法的要求和并有可靠的和具体的措施,保证不会给业主带来因扰民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为便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如果承包商计划改变正常的工作时间,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果承包商的此类改变涉及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承包商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6.5.4.3承包商应在他的合同价格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商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相关费用的索赔。6.5.4.4承包商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承包商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承包商负责。6.5.5承包商须按月向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对工程相关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如果由于上述拖欠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各类投诉、上诉等不安定情况,一经查实,承包商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质量、工期、投资、社会不良影响等一切后果或损失。中标单位须办理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的农民工工资保函,或按照《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6工程照管与维护6.6.1从开工之日起,本工程承包商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工程和将用于或安在本工程中的材料,直到本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签发之日为止。6.6.2本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商应负责本工程及本工程中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照管与维护。在其它承包商施工时,承包商应派专人看护,如果本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等在其它承包商施工时发生损失或损坏,应要求其它承包商自费修复,达到合同要求,否则修复责任由承包商承担。6.7现场管理、服务、配合和支持6.7.1车辆段土建安装承包商为工业厂房加固期间的“属地管理单位”,在完成与土建承包商的场地移交后,负责本标段车站范围内的属地管理工作。属地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属地范围内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场地保洁、材料及设备进出、人员进出、成品保护、治安防盗等方面的规范管理,以及各专业作业工序安排、公共资源分配、接口界面协调管理工作。工程承包商应服从并配合属地管理单位对车站现场统一管理、协调,遵守有关制度,签署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协议,相关配合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中。6.7.2承包商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进行安排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其他承包商(如果有)的工作要求,将此类工作的施工周期和施工终始时间合理和恰当的考虑进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以确保工程能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竣工。为保证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商应服从属地管理单位对工作场地或材料存放等的协调;承包商须与其它承包商联系落实他们的各自的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对施工条件的要求;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或事先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在将相应工作面移交给其它承包商后,不允许在已移交的工作面内安排实施受他控制的任何工作,直至其它承包商将工作面移交约承包商,承包商应就这类工作面的移交的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6.7.3 承包商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1) 业主人员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人员;(2) 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3) 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4) 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商、分包商和供货商。 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1) 将承包商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2) 允许上述人员(不包括货物)使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4)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应当认为承包商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考虑了本款所述的配合与协调所发生的费用。6.7.4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由属地管理理位提供,本工程承包商不需提供。6.7.5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电接口,以满足加固施工用水用电需求。水电费用及水电管线敷设、设施维护管理费用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6.7.6 工程承包商应保证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使业主满意,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7.7 保函到期后工程尚未竣工,承包商无条件按实际竣工日期办理保函延期手续。6.7.8 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规定,承包商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对下列因素考虑必要和合理的费用:(1) 因其他承包商的工作给承包商工作带来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的降效;(2) 对包括其他承包商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3) 为其他承包商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临时水电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4) 在其他承包商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商后,承包商应采取的成品保护措施和费用。6.8避免施工扰民 承包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应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施工噪音、震动、光线、污染等因素而导致的周边居民对施工的阻挠。承包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并承担因施工扰民而造成的后果和责任赔偿,并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6.9环境保护承包商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现场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商应做好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对由此造成的有关损失、索赔、争端负责。6.10对周边财产的保护承包商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和他们的地下或地上空间、使用权以及他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的施工方法;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于并自己完全承担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6.11工序衔接与协调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界面衔接提出指示,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予以积极配合,并为下一工序的顺利进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所有界面的协调与配合工作的费用均已经包含在承包商有关合同价格中,业主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7 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任命 7.1.1 承包商必须按合同中指定的人员委派项目经理。7.1.2 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果承包商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批准。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的职权,并履行合同的义务。对于本合同而言,经承包商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业主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承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并长期在工程现场,没有业主批准不得离开。业主有权指令承包商更换业主认为不能胜任本合同工作要求的或其有严重渎职行为的项目经理。7.1.3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本合同对承包商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按有关规定,由无锡市安监局实物压证。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业主不签发开工令;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业主、监理工程师请假经过批准后才能离开,不得擅自离开工地。7.2经理的职责和权力7.2.1 项目经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项目经理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的约束。7.2.2承包商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请示、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送交监理工程师。8 由业主设计的永久工程8.1设计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8.1.1 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照业主与其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业主应督促和保证设计单位全面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对于本合同而言,这些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及时提供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2)及时解答、澄清可能由承包商提出,通过监理工程师转呈的任何关于设计方面的质疑和问题;(3)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参加工程的核验、检查和验收。8.2设计代表业主应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驻一名合格称职的设计代表进驻现场的权利。该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代表设计单位)应接受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的约束。9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9.1承包设计工作范围西漳车辆段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加固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基础、柱、梁及屋盖)。9.2设计人员 9.2.1 由承包商负责并进行承包商设计工作范围内永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应由承包商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人员完成,并且其设计人员必须事先提交业主批准,方可进行设计工作。9.2.2 承包商应保证设计人员具备从事相关设计工作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间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能随时参与同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讨论、设计联络以及为本工程提供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9.3设计文件的编制9.3.1 承包商应编制足够详细的设计文件,以达到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施工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实施本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为该工程验收后的其他后续施工和安装提供足够的指导。9.3.2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遵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本合同中“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要求。9.3.3 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的份数向业主提交承包商的设计图及竣工图等设计文件。9.4设计文件的批准9.4.1 无论何时何地,总包设计单位和业主有权对设计文件的编制进行检查和审阅。施工图设计的每一部分编制完成时, 应提交总包设计单位进行审核, 经业主批准并报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果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或“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中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进行修改,直至满意为止。9.4.2 如果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商为本工程的实施提供进一步的设计文件时,承包商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后立即编制该设计文件,并认为该项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商的合同价格中。9.4.3承包商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业主对设计文件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设计文件中的错误、遗漏、含义模糊、矛盾、及其他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引起的一切索赔责任。承包商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遗漏、含义模糊、矛盾、及其他缺陷的修正都应自费进行。9.5承包商在设计方面的责任及义务9.5.1指定项目总体、专业负责人,将设计目标落实到人,承包商应充分考虑设计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9.52服从总包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指导和工作安排,执行业主及总包设计单位就1号线工程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9.5.3合同期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未经业主批准不得脱离本项目,接受业主和总包单位的检查,切实保证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到位情况。9.5.4对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对完成的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业主或政府部门及总包单位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以上所有责任。9.5.5按照总包单位制定的设计进度计划表,将进度计划贯彻落实到设计工作中,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切实保证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9.5.6接受总包设计单位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的预审和业主组织的审查,设计不完善的应予修改补充完善。9.5.7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施工现场各方协调会议,派出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9.5.8严格执行总包设计单位单位制定、经业主审批的设计原则、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和接口等技术性文件,对加固设计的完整性、统一性、适时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进步负责。9.5.9按照总体总包单位建立的设计例会制度和设计月报制度,加固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应参加设计例会、技术研讨会、协调会等,并按要求报送设计月报,设计月报的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需业主解决的问题等。9.5.10应积极主动地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等的设计协调。9.6设计进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0天内完成加固方案及设计文件。9.7设计成果要求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按设计技术规定、通用图等技术指导文件编制加固方案、加固施工图。10 施工组织设计10.1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10.1.1 除非合同中有约定,在业主发出中标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商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28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若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应取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10.1.2 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随时提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照执行。10.1.3 承包商应按照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对任何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对其应负的责任。10.2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10.2.1 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书面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其它内容。(1)施工部署;(2)施工设备和劳动力详细情况说明;(3)主要项目施工方法及施工技术难点分析和应对措施;(4)施工界面协调管理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6)质量目标与质量保证措施;(7)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保证措施;(8)冬雨季施工措施;(9)材料供应计划及保证措施;(10)检测方案;(11)业主应配合的相关工作及要求。10.2.2 凡是甲供的材料,承包商在向业主提出需求计划时,要给业主留有足够的采购或制造时间,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由承包商负责。10.2.3 承包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使用指定的设备,若承包商不能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用指定的设备或要替换指定的设备,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否则作为承包商的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10.2.4 若因为承包商没有在第10.2.1款的相关内容中提出业主在场地提供、图纸提交、甲供材料设备供应、界面协调、付款或其它必要手续方面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3阶段性的施工计划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在阶段性工程开始实施前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阶段、季度或月度施工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计划的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得到业主批准。监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4施工技术方案10.4.1 承包商应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监理工程师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的批准不排除承包商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10.4.2 承包商应在施工技术方案中对于施工中有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或有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施工方法进行说明,并对有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提出预案和应急措施并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10.4.3 承包商应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为业主节约成本和缩短工期。承包商采取的积极措施包括:(1)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2)对可能出现的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采取积极防范措施;(3)对业主的设计和其它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4)在施工中主动地进行各方面的协调,保证工程顺利实施。10.5提供计划及报表10.5.1每月末承包商应设专人向业主提交下一月度的形象进度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并按以下要求每月向业主提交各类统计报表:(1)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提交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2)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形象进度应与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一致;(3)施工质量报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内施工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4)物资统计报表,除应符合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的统计要求外,还应分类反映各种材料订货、加工、运输、到货情况、质量状况、是否满足施工需求以及存在问题。以上各种统计报表均应使用计算机编报,提交报表时应提供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费用由承包商支付,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1 开工、竣工和合同工期1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1 承包商应在签订合同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并报业主批准,提交开工报告的前提是承包商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有关开工的报批手续。业主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发出开工令,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开工令之后,按照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按计划施工。11.1.2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第11.1款已发出开工通知,并且承包商已经根据此开工通知在约定的时间进场,但由于业主未能在承包商进场之前满足第3.1款或第3.2款的约定或由于其他业主原因导致承包商不能随后实质性开工,承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并解释不能实质性开工的原因。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报告并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1)重新确定开工日期并由此计算新的竣工日期,或者(2)重新确定开工日期且竣工日期不变,其后承包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赶工而造成资源浪费,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赶工而造成的损失;如承包商在重新确定开工日期后仍能够合理安排工期,按时竣工,业主对承包商的工期损失不进行费用补偿。若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工期不得延长。11.2进度计划调整11.2.1 无论监理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参考。11.2.2 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2.1款中提及的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正的进度计划,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调整。11.2.3 承包商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0.2.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1.2.2款经过调整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应为在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办理任何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11.2.4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第10.2.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未按照第11.2.2款经过修正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工期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承包商无权要求业主支付采取这些措施的附加费用。11.2.5承包商提交的关键工期节点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书面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其他内容。(1)主要施工项目处理办法;(2)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和应对措施;(3)雨季施工措施;(4)消险防灾、防盗、防洪水、防暑降温等相关措施;(5)影响工程进度突发事件的处理;(6)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分析。11.3工期延长11.3.1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单项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额外增加大量的工程量或有较大性质、等级上的变更,且在原来工期内无法完成的;(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第21.4款所述);(3)由于业主风险(如第21.2款所述)造成工期拖延;(4)由于第3.2款约定的业主工作的长时间延误或阻碍而导致承包商的工程无法继续的;(5)在合同中约定的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11.3.2 除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以外,承包商在11.3.1款情况发生后,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他必须:(1)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2)上述通知之后的14天内,或在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监理工程师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如果某一事件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承包商难以按本款所述,在14天之内提交全面而切合实际的详情报告时,承包商应当以不超过14天的间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之内提交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在收到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复查全部情况,并做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全部延期时间的决定并报业主批准。如果承包商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以及最终详情报告,则业主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11.4暂停施工和复工11.4.1 监理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失或损害,并在停工期间尽一切可能降低开支、减少费用。如果本款中提及的暂停施工不是因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则承包商应相应地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通知并与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1)按照第11.3款,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2)为承包商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11.4.2 如果在业主根据第11.4.1款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商已经订购有关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56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设备或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1)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该设备或材料标记为业主的财产;(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如果承包商要求且经业主同意,业主应随后接管该设备或材料的保护、照管、保障及保险的责任。11.4.3 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后并与监理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材料和设备。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或损失。与此类修复有关的费用的承担视情况而定:(1)如果此类暂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业主根据第11.4.2款承担了暂停的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则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2)如果此类暂停是由于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承包商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采取适当保护和照管,则修复费用由承包商承担。11.4.4 如果业主根据第11.4.2款承担了暂停的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承包商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14天,该责任和风险应重新归属承包商。11.5竣工11.5.1 “竣工”指承包商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并通过业主组织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验收。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竣工。11.5.2 施工中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业主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费用等内容。11.6误期责任若在任何时候,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无法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通过“竣工验收”,则视为承包商工期延误。当发生承包商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业主有权对承包商处以人民币2万元/日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12 质量、工艺和检验12.1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12.1.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及保修,且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规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12.1.2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若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12.1.3 除非投标书附录中另有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并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保证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量达到以上约定的质量等级是承包商的最起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如承包商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业主可视情况要求承包商偿付给业主一定的质量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业主从承包商依本合同约定应得的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抵扣,但该违约金应不超过投标函附录约定的标准。若因承包商原因(使用材料不当、工序操作不当等)造成质量缺陷或经检测和实体质量检查,质量达不到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承包商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12.1.4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规定,或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候,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执行。12.2材料检验 12.2.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一切材料、设备和工艺均应:(1)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如果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当达到该标准;(2)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有在合同中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除非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任何材料,未经检验不得直接用于工程。材料进场后,由承包商在现场监理见证的情况进行现场取样后,送至经业主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的项目和频率按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确定。12.2.2 承包商应为任何材料、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材料、设备取样、试验和检测频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试验和检测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 监理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检查。不管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商,承包商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12.2.3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中规定为承包商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可拒收此类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规定,或立即进行更换。若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此类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重新检验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由承包商承担。12.2.4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检验属于下列情况:(1)合同中未曾指明或规定;(2)在合同中虽已指明或规定,但检验是在合同中规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其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符合合同规定,则其检验费用应由业主承担。12.3样品12.3.1 承包商应在用于工程之前至少28天,按照合同或规范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如为工厂制造产品,应在批量加工或定货前至少56天,且在依照设备、材料报批和采购计划并给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足够的审批时间的前提下,将有关样品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货商的名称和出产地等的标签。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商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12.3.2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报送的样品14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商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承包商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商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尽快批复。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12.3.3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承包商负责存放。承包商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应属承包商责任。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妥善陈列在现场的样品间中。以上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或惯例提供样品和存放样品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其费用并已含在合同价格中。12.3.4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商应在收到相应批复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要求重新准备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样品。12.4施工工序检验12.4.1 对于按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商应同监理工程师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按规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视同是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工程师确认。不管监理工程师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工程师都应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12.4.2 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包括承包商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如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示,则按第12.4.1款中的相应规定执行。检验过程中由承包商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商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按照第12.4.4款执行。12.4.3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应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总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过验收,业主有权指令对已验收或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商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12.4.4 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商:(1)在指示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运出现场;(2)用合格的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取代;(3)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指示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则监理工程师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承包商之后,确定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该笔费用可由承包商直接向业主支付,也可由业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对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12.5质量争议如果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有争议,由双方按以下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无锡市建设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专业质量监督站。 12.6质量检测要求质量检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最终检测报告由《无锡市房屋安全检测中心》出具。12.7其他规定12.7.1 开工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2.7.2 承包商应组织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12.7.3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后,承包商应在7天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天内没有提供,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可以责令承包商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商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13 材料供应13.1乙供材料13.1.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供清单”之外的用于工程的任何材料的采购权或供应权,应认为属承包商所有,业主不得干涉承包商对此权利的行使。13.1.2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采购乙供材料,采购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本,承包商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承包商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初检。13.1.3 乙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承包商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商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商与材料供货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的供货合同进行审查。13.1.4 乙供材料在使用前,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如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过的材料表示怀疑时,有权进行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因发现承包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致使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竣工日期不得推迟。13.1.5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乙供材料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解除承包商应负的质量、工期的责任,也不解除承包商对材料设备应负的责任。乙供材料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竣工日期不得推迟。13.1.6 乙供材料,由承包商自行根据市场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报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将不因任何原因调整这些价格。13.1.7 对承包商采购和供应管理的一般要求:13.1.7.1承包商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经理部中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13.1.7.2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13.1.7.3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材料供货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货商的否决权;业主有权在承包商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业主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商应督促供货商进行整改直至业主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商承担责任;13.1.7.4设备及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货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业主。13.1.7.5承包商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应报业主备案。每月24日前,承包商上报月材料采购和使用报表,应附原始单证(可以是复印件),至业主备案。13.4质量要求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及设计要求的合格材料(含半成品、成品),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1)承包商在材料(含半成品、成品)的订购和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含半成品、成品)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并在供货时附质保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材料。(2)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均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严禁进入施工现场。(3)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4)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商自费拆除并且重建。(5)对于以上的甲控材料,均不应解除承包商对材料质量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4 变更14.1变更内容 14.1.1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变更处理原则:发生以下情况按变更处理(1)业主原因改变工程范围;(2)承包商完成属于业主的工作。发生以下情均不予变更:(1)由于承包商的违约或应由承包对此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工程量或项目的增加,不予变更;(2)承包商的设计文件或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对此进行的矫正不应构成变更。(3)承包商自身原因报价漏项。(4)任何违背合同的内容,不予变更14.1.2 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保证按本款发出的上述变更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需要,监理工程师还应通知业主办理与此有关的任何手续、许可和证书等。14.1.3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和业主的批准,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若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承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他对此负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则此类变更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14.2变更的提出工程变更的提出按照无锡市轨道办相关管理办法执行。14.3确定变更价格 14.3.1 第14.1款所述的所有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合同价格的追加或扣减的项目,变更价格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的项目适用于变更工程,按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进行计价;(2)合同中只有与变更工程类似的项目,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进行计价;(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新增项目价格的确定方式,由承包商进行报价分析,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业主批准后进行计价:14.3.2 若业主不同意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款,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的意见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报告。若承包商不同意业主的决定,应按第23.3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4.3.3 业主确认的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在业主批准后纳入计量支付程序。15 计量15.1实际工程量15.1.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报工程量即为结算工程量。15.1.2 对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或由于承包商的不良施工方案造成的超工作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15.1.3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量均应以净值为准15.1.4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用计量单位均为法定计量单位15.2计量程序15.3.1 工程经检验合格后,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和业主,承包商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15.3.2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商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根据。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参加计量,若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异议,可以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重新计量的要求。否则,计量结果有效。16 暂列金额、暂估价与计日工16.1暂列金额 16.1.1 “暂列金额”是指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明确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16.1.2 暂列金额设置的金额,在未发生时,不应视为承包商应得的一部分。这些暂列金额的存在多数是由于以下原因:(1)在为本合同工程进行招标时,不可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足够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不能使投标人报出确定的价格;(2)在招标时不能决定某一具体工作项目是否包括在合同中;(3)业主决定为一项工作、货物、材料、设备或各种服务进行单独招标的。16.1.3 对于合同中的暂列金额,监理工程师可以按下列任何方式实施并报业主批准:(1)指示承包商实施,这样,承包商就有权按照第14.2款的约定来实施上述工作并得到相应金额的支付:(2)指示第18款中定义的专业分包商或供货商来实施,这样,承包商应在收到此项款项10日内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专业分包商或供货商支付分包合同及供货合同价款。16.2暂估价16.2.1 “暂估价”是指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16.3计日工16.3.1 业主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通知承包商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6.3.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商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工程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6.3.3 计日工由承包商汇总后,按第17.4.1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工程师复核并经业主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17.1.1 本工程的合同总价在合同协议书内确定。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量按照清单工程量加变更的形式,计价采用综合单价与综合合价包干的形式。合同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综合单价、合价和措施项目及其它项目清单的综合合价等组成了合同价格。17.1.2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17.2合同价格调整17.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第17.1款中所指的合同价格不可调整:(1)国家或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后继法规并对本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2)根据第14.3款所确定的变更价款;(3)根据第16.1.3款对于暂列金额的确认;(4)根据第23条对于按照无锡市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对承包商的奖惩金对合同价格产生的调整;(5)其它根据合同对承包商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处罚金或罚款;17.2.2 以上所述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清单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价格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17.3预付款17.3.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为该标段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的20%,正式开工后支付预付款。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按照第17.8款的规定提供的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保函或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且承包商已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预付款支付申请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14天内,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业主按合同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应是无息的。17.3.2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在竣工结束支付时一并扣回。17.3.3 业主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商在规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业主发出要求支付预付款的通知,业主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的,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17.3.4 预付款应专款专用,首先应满足现场人员、设备进场和工程备料的需要。一旦业主发现预付款被挪作他用或调离项目,业主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追回承包商的预付款。17.4进度款本项目开工以后支付预付款20%,竣工结束支付至85%,审计完成支付至95%,质保金5%。无过程进度款17.5质保金17.5.1 质保金总额按照投标中规定的比例确定。17.5.2 质保金的支付应按照以下约定办法处理:工程质保期满后,业主应开具付款通知将质保金的全部支付给承包商。但如果此时承包商尚有任何保修工作未完成,则业主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此类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质保金金额;或者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商未按约定期限派人修理,而由业主委托他人进行修理的,则业主有权扣发与完成此类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质保金金额。17.6竣工结算17.6.1 在颁发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意见后56天之内或业主同意的任何时间,承包商应按业主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草案)(图纸和资料的份数按当地档案部门规定),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细说明以下内容:(1)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承包商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2)除质保金外,承包商认为作为竣工结算,根据合同或其他约定(包括对承包商的奖惩金额的累计),承包商应得到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额总计。17.6.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竣工结算文件(草案)中的某些部分,承包商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一步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该竣工结算文件(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文件。如果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在讨论修改上述竣工结算文件(草案)的过程中或对其中的经过修改的部分仍存在争议,监理工程师应就竣工结算文件中无争议的部分向业主开具期末支付证书。17.6.3 在根据第17.6.2款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56天之内,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开具一份期末支付证书,并应列明:(1)最终应支付的款额;(2)在核算并抵扣此前业主已支付的累计款额以及业主有权从承包商获得的任何可能的支付额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业主的金额。17.6.4 收到监理工程师期末支付证书后56天之内,业主应组织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和期末支付证书,并对其中仍然存在争议的部分与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如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由业主提出最终意见,承包商按照业主的最终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最终竣工结算文件。若承包商不同意业主的决定,按本通用条件第2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7.6.5 业主与承包商同意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本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对本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不论之前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对结算中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或作出决定,如这些协商或决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最终审计结果不一致,应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最终审计报告为准,此时业主最多支付至审定工程总造价扣减材料款后的95%。如此时业主已将款项多付或少付给承包商,应将该部分多付或少付的款项追回或追加给承包商。17.6.6 除非承包商已在他的最终竣工结算文件中列入了索赔要求,在这之后,承包商不得再由于履行合同或工程实施而产生的任何问题或事情向业主要求索赔。业主在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剩余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17.6.7承包商同意承担造价审核核减额超过5%以上部分时的相应造价审核费用。17.7逾期支付17.7.1 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延期支付的,承包商可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催告通知,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催告通知付款的,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帐单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贴现率计算。17.7.2 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17.8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承包商除应按合同总价的10%提交履约保函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所提交履约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承包商并说明导致索赔的事项。履约保函在颁发整体工程验收意见书后28天内由业主返还给承包商,此行为意味业主解除有关银行对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责任。17.9承包商资金的管理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承包商除能得到业主根据合同条件的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等款项外,不会再得到来自业主的任何超出合同条件约定的任何额外资金的支持,因此,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商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以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都不会接受任何因承包商生产资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和提前支付的要求。承包商应向业主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业主的预付款、进度款将转入承包商在业主指定的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商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商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支付,直至承包商改正为止,同时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补偿责任。18 分包和专业分包商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9 索赔19.1索赔通知19.1.1 不论本合同有无任何其它约定,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约定希望索赔任何追加付款的话,他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超过上述期限提起的索赔无效。19.1.2 当第19.1.1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做同期记录,用以支持和证明其索赔理由。根据第19.1.1款,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指示承包商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的索赔理由。这种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可作为对支持和证明索赔理由的补充材料。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副本。19.2索赔报告根据第19.1.1款发出通知后28天内,或在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它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报送给监理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的详情材料。当据其提出的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情报告应视为阶段性详细报告,承包商应按不少于28天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发出阶段性详情报告作为进一步提出索赔的根据。在向监理工程师持续发出阶段性详细报告情况下,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阐明承包商的全部索赔要求。如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本款送交监理工程师的详细报告复印件送交业主。19.3索赔的支付19.3.1 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如果承包商提供了足够充分的证据(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请求,则承包商有权得到全部索赔金额的付款,如果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仅有权得到满足业主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业主应将本款所做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承包商。19.3.2 承包商应将该期发生的所有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索赔事件和索赔金额汇总为一份报表,在当月28日前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进行最终确认。承包商应将业主确认的、所有依照合同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纳入承包商根据第17.4.1款准备的进度款申请材料中。19.3.3 对于索赔存在任何争议部分的支付,应协商解决。若还不能解决,按第2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0 竣工、移交和保修20.1验收的条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商可按第20.2.1款约定申请竣工验收:(1)工程按合同约定已实施完毕;(2)按第20.2款竣工文件资料已齐备完善;(3)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竣工条件。承包商在按第20.2.1款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符合强制性要求的竣工文件资料(含竣工图)。业主档案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门验收人员对承包商、监理单位竣工档案资料的质量、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理工程师根据档案验收人员的整改意见督促承包商对竣工文件进行完善,直至达到有关标准。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商须按业主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整理竣工资料,竣工资料份数按照当地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份数交付。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商承担。20.1.2 工程竣工验收时,档案验收组对竣工档案进行验收评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分,确定竣工档案的质量等级。竣工档案不合格者,承包商不能进行竣工结算。20.2竣工验收20.2.1 在对工程完成自检及质量评定的基础上,承包商应至少提前14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第20.1款所述的竣工验收的条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报验单”等相关资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20.2.2 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的竣工验收申请,认为该工程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则签发“工程检验认可书”并在“竣工报验单”签署同意竣工验收意见。20.2.3 当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竣工验收申请进行了审核并完成了验收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可向业主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20.2.4 当业主认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业主组织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工程师协助有关工作。检测报告最终结果显示整体可靠性评估结论为一级,视为验收技术参数的合格标准。20.3验收通过20.3.1 竣工验收时,对工程实体和竣工文件材料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缺陷,承包商还应对该部分继续补正完善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经业主同意和承包商确认,需要补正完善的工作内容(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的),可以留在保修期内完成。竣工验收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签署“竣工报验单”,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质量评估报告”,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出具检测报告,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发“单位(子单位)工程工程验收意见书”,并作为竣工正式验收结束的依据。20.3.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向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批准和登记手续,或为了此目的申请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进一步核验。对此,承包商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20.4工程移交20.4.1 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工程按第20.3.1款获颁了 “工程验收意见书”并且按第20.3.2款通过了可能需要的任何进一步的核验,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以按第20.3.2款进行移交。20.4.2 承包商凭业主签发的“工程验收意见书”办理工程款额结算与工程全部移交手续,由业主签发“竣工移交证书”,并召开工程竣工交接会议。“竣工移交证书”签发前,应先办理全部“工程实体交付使用接管确认证书”和“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移交确认证书”,作为业主签发“竣工移交证书”的前提条件。20.5缺陷责任20.5.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业主已经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5.2 缺陷责任(1)承包商应对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 缺陷责任期内,业主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商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3) 监理和承包商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商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业主原因造成的,业主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4) 承包商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业主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3)条约定办理。20.5.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20.5.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商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20.5.5 承包商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场地,但应遵守业主的保安和保密规定。20.5.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和根据20.5.3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向承包商出具经业主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0.6保修责任20.6.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保修期限应从按照第20.4.2款提及的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之起计算。如果对于不同区段或分项工程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保修期限,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中分别注明。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合同协议书中的“工程范围”均在保修范围之内。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应不在免费保修范围之内:(1)业主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对工程的使用不当;(2)合理的磨损;(3)非承包商负责的设计不当;(4)其他非承包商原因。20.6.2 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则承包商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1) 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2) 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3)由于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合同义务。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业主可指示承包商在业主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承包商责任,则承包商应承担上述调查(包括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业主承担。20.6.3 在业主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承包商以后,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业主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直接抵扣,同时业主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合理方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商。20.6.4 承包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与业主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质保金、承包商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2l 风险、不可抗力和保险21.1工程照管21.1.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承包商负责的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起移交给业主。但是:(1)如果业主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该移交证之日起,即应停止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2)承包商应对那些在保修期内他应予以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包括根据第20.4.2款中提及的未完成的工程完工为止。21.1.2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21.2款约定的业主风险和第21.4款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还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21.1.3 如果业主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认为该部分工程从业主使用时开始已通过竣工验收,业主正常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承包商承担责任;业主不当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21.2业主风险21.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业主风险是指21.2.1.1除了合同第9条约定的由承包商负责的永久工程设计,由于业主的永久工程设计不当导致的损失、损害和延误属业主风险,但承包商负有协助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图纸的责任和义务;21.2.1.2如果在颁发了移交证书之前,业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业主提前使用或占有永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而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失或损害,则:(1) 该被使用的部分自其被使用之日起,视为已被业主接收;(2) 当承包商要求时,业主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以及承包商应从业主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照管责任相应转给业主。21.2.1.3业主为本工程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违约或过失而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失或损害。21.2.2 承包商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的上述的业主风险及时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如果业主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对于弥补、修复此类损失、损害的费用,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承担了费用或造成损失,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1) 按照第11.3款,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工期;(2) 为承包商追加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21.3承包商风险 21.3.1 承包商风险是指除第21.2.1款中所列的业主风险以及第21.4.1款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除了以下情况外,承包商以任何形式向业主的赔偿不包括业主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的使用损失、生产损失或经营利润损失。(1) 第11.6款约定的误期责任;(2) 欺诈、恶意的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责任;(3) 由于承包商缺乏责任心违背了最基本工作原则的行为或遗漏所导致的责任。21.4不可抗力21.4.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2)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4)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6)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7) 瘟疫等严重的流行性疾病暴发;(8) 连续暴雨达30天。21.4.2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中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业主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21.4.3 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包括任何合理的替代方案。但未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21.4.4 如果业主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业主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业主和承包商任何损失。21.4.5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商有权要求监理工程师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纳入任何付款单中。如果承包商在遵守第21.4.3款约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也应根据第4.8款的约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21.4.6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业主或承包商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如果根据本款解除合同,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原则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1) 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2) 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业主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业主的财产(业主亦为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业主处置;(3) 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4) 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部的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部基地之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就上述内容按第17条为承包商颁发一份支付证书。21.4.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现场用于施工的业主提供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2) 业主和承包商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赔偿;(3) 承包商临时工程及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商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商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1.5保险21.5.1 由业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建设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按保险合同执行,不足免赔额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或由承包商进行投保相应责任保险。21.5.2 工程开工前,业主可能会对承包商进行保险和理赔知识的相关培训,承包商必须配合业主派专人参与。承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并为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商业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商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承包商已经办理有关保险的证明文件(已经生效的保险单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若承包商没有进行保险,业主可以替承包商进行保险,并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保险费以及相应的办理手续费。21.5.3 承包商应确定专门的保险联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所有与本项目保险相关的事宜,主要包括:(1) 记录所有可能引起保险理赔的事件,并及时联系和通知业主和保险公司;(2) 负责收集、准备和提供涉及保险理赔相关的资料;(3) 协助业主所安排的其它保险相关工作。21.5.4 保险事故发生时,业主和承包商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扩大。保险事故发生后,购买保险方应积极索赔,出险方应积极提供资料和相应协助。对于保险金不能补偿的损失部分,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在保单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因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索赔要求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或拖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损害或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承包商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和施救费用将由自己承担。21.5.5 业主为本工程“建设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款的直接受益人,具有向保险公司提起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具体索赔事宜由业主委托保险经纪人办理。承包商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以外因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和施救费用应按照第14.2款的规定向业主提出费用要求,经业主审查后按照第17.4款的程序,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向承包商进行支付。21.6紧急情况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竣工或是保修期间,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它紧急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业主可在业主认为必要时,雇用其它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业主认为由业主完成的此项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经与业主和承包商商议后,业主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业主向承包商索回,业主可以从将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业主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22 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22.1安全措施及安全责任22.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商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无锡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的规定,维护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民中的形象,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且:22.1.1.1高度重视所有在现场的人员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由业主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22.1.1.2在施工现场悬挂必需的安全标志,以引起现场的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注意,对非承包商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宣传;22.1.1.3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22.1.1.4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由于承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22.1.2 业主应对其在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业主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2.1.3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在现场施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业主的利益,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增加必需的设施以杜绝安全隐患。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若是由承包商引起,采取措施和增加设备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22.1.4承包商应按照无锡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无锡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标准工地及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承包商有责任维护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民中的形象。若由于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造成业主被他人索赔,业主保留向承包商索赔的权利。22.2安全防护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其中:(1) 若承包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在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堆放、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商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应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方可施工。(3) 地下作业时,承包商应安排必要的通风设备和照明设备,以使现场保持一定的通风要求和照度要求;在地下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化学气体的作业时,应把化学气体及时排出洞外;(4) 地下作业时,承包商应准备必要的防停电设备和措施,以使停电时,现场人员能够迅速而安全地撤离施工现场。22.3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承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承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业主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生第21.5款保险范围内的事件,应按照第21.5.4款的规定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和保险公司。业主和承包商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2.4环境保护22.4.1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及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对周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诉讼、赔偿,由承包商承担。22.4.2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施工现场中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处置好承包商的设备及多余材料,保持现场整洁和道路畅通。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的使用状态。22.5文物及名木古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需对现场或周围的名树古木采取处理办法,或施工过程会对它们产生不良影响,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承包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对于需保护的文物由承包商提出监测保护方案,报告文物保护单位。对于那些要迁移的树木需在园林单位管理行政部门确认后由业主委托园林部门负责迁移。22.6安全保卫22.6.1 承包商应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承包商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单位人员、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人员以及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22.6.2 承包商应负责现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保护和保卫工作,防止破坏和偷盗事件的发生。由于承包商安全保卫的疏漏导致的损坏或丢失而进行修复或赔偿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现场一旦发生破坏和偷盗事件,承包商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如以上事件在保险范围内,承包商应按照第21.5.4款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业主并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22.7参观现场承包商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参观。承包商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的安全帽和雨靴,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安全帽,保障参观人员的现场安全。23 违约和争议23.1业主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不按照第3.2款的规定完成业主的工作;(2) 第17条约定的业主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3) 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包括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以弥补承包商由此引起的损失。23.2承包商违约23.2.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1)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2) 未能遵守监理工程师根据第4.5款发出的要求承包商改正的通知;(3) 承包商违反第7.1.2款的规定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人员;(4) 未能遵守第10.2.3款使用承包商的设备;(5)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第11.1.1款开工或按第11.2.4款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6)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照第11.5.1款的规定日期竣工;(7) 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第12.1.1款约定的质量要求以及达到第12.1.3款约定的质量等级;(8) 承包商未按第18款的规定合法分包;(9) 承包商未按照第20.6款的约定承担缺陷责任或进行保修;(10) 承包商违反第25.6款廉洁条款或其他恶意行为;(11) 因承包商原因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环境或其他人员的利益;(12) 承包商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在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事实上已经构成对业主的社会形象产生严重影响;(13) 承包商拒不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等)的监督、协调管理与决定;(1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包括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以弥补业主由此引起的损失。23.2.2 当承包商出现以上违约情况经业主书面提醒或警示仍然不改正或不停止违约行为时,业主有权直接口头或书面通知项目经理解除合同并将承包商逐出现场,并聘请其他人继续完成承包商合同工程,承包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赔偿责任。23.3争议23.3.1 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后,此类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按以照以下约定方式解决争议:(1) 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2) 调解不成,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并约定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3.3.2 第23.3.1款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23.3.3 根据合同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23.3.4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未处于争议之下的其他条款。不论出于任何原因,非经业主同意,承包商均不得擅自停止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建设施工进程。2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24.1 合同解除的理由24.1.1 由于以下原因,任一当事方可解除合同:(1) 另一当事方面临破产或解散的处境而无力继续履行合同;(2) 出现第21.4.1款不可抗力的情况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 根据第23.2.1、23.2.2款约定的情形;(4) 本项目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 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当事双方已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同。24.2合同解除的程序24.2.1 一方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件第23.3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4.2.2 合同解除后,除根据第23.2.1、23.2.2款约定情形外,承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业主应为承包商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4.2.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管辖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24.3合同终止业主和承包商完全地、适当地履行合同全部权利义务,承包商向业主交付经竣工验收的合格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5 其他25.1专利权25.1.1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一切依法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如果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发生的,则由承包商承担上述费用,但如果此种侵权是由于遵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的除外。25.1.2 业主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许可使用等费用;承包商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25.1.3 无锡市地铁1号线初步设计及招标设计的知识产权属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和相关设计单位,本次招标招标人只提供招标设计图纸,不提供电子版本。如有投标人取得电子文件,与招标人无关,如因此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与招标人无关。25.2广告权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承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在现场设置有关工程的广告,但必须由业主统一规划和制作,并取得有关行政许可。业主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现场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所有权。承包商可在征得业主同意并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后,可在上述地点设置承包商承建本工程的广告。25.3保密义务承包商必须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除为合同目的所必须,若没有得到业主或业主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未经业主事先批准,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者披露任何与工程有关的情报或者详细资料。业主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业主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业主的决定为准。25.4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2份,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承包商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数:18份,业主14份,承包商4份。25.5缴税25.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业主征收的一切税费由业主负担。25.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商负担。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按不含税金价格的3.48%计算。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了解和理解政府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承包商所报税率一旦确定,除非政府部门强制性进行调整,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作调整。但如果无锡地铁工程能获得政府减(免)税费的优惠,则业主在计量支付中按照政府规定的税率扣减相应的税费。25.5.3 在本合同中,承包商将予以考虑并反映在合同价格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生效实施的法律。25.6廉洁条款25.6.1 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关于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业主人员和监理工程师:(1)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2) 应当保持与承包商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要求承包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3) 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4) 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旅游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5) 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业主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承包商、分包商或供货商:(1) 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应业务工作,不得向业主工作人员、监理工程师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2) 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业主工作人员、监理工程师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3) 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业主工作人员、监理工程师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4) 不得为业主工作人员、监理工程师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5) 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和生活设施及条件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标准,不得在现场之外(除非现场条件限制)提供场所,不得提供超标准的办公、生活、交通等条件。25.6.2 业主发现承包商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任何手段行贿业主人员或监理工程师,业主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商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由此给业主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如发现业主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条款者,应向业主单位领导或者纪检部门举报,经查核实者应对有关人员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业主人员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商进行报复,应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二部分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格式1 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业主(全称):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商(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工程范围: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资本金和自筹二、承包方式承包方式:设计施工总承包三、合同工期总工期: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五、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 元(含暂列金额%,计人民币 万元)六、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总工程师姓名:七、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遗(10)其它合同文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投标阶段、评标阶段和合同签订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补充文件、澄清文件、洽商、变更、纪要等亦可能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是应当审查其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后才能确定。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的实施,保证工程按期竣工,承担工程缺陷责任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十、业主向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款项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提供施工条件,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本合同自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六份,其中业主十二份,承包商四份。业主:(公章) 承包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地址:无锡市北塘大街188号地址:邮政编码:214043邮政编码: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江苏省及无锡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一、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乙方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工地的现场安全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联系无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三、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要求,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安全管理体制是否符合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权向乙方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以及进行日常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四、乙方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组织有关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教育等活动,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每季至少召开一次无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乙方对所有下基坑和隧道的人员必须实行挂牌登记,同时做好统计和点名。五、乙方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无锡市和无锡市地铁发展有限公司工地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各项标准作为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奖惩的依据。六、乙方施工人员中的电工、焊工、起重吊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持有有效操作证件上岗,严禁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地下管线及周围绿化和地面构筑物的保护。乙方要采取合理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地表沉降,加强对地下管线和地面构造物的监控量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安全。(如果由于施工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审核甲方下发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和方法,否则出现的任何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都将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九、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含刑事案件)、火灾、爆炸等事故,乙方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责任以及损失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十、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十一、乙方在合同签订之后,应尽快自觉配合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十二、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依法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正确使用安全生产电子管理台帐,按要求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十三、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责任规定。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十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日期:日期:3 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致: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我单位向发包人承诺: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发包人一经发现我公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我公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发包人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我公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力,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本保证书自承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予以生效,在本合同有效期满结束。保证人(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年 月日 4 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致: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为明确无锡市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确保无锡市地铁建设能安全顺利进行,我公司向贵公司承诺:我公司对工程责任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及可能出现的后果负全部责任。我公司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持本单位人员思想稳定,定期组织遵纪守法教育,对周边社会治安和内部人员的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我公司所有人员严禁赌博、卖淫嫖娼。施工人员严守劳动纪律 ,如发生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事件,我公司自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我公司保证按期、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向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及其他薪酬。由于我公司拖欠工资造成工人和民工静坐上访、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贵公司可对我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我公司参与地铁优秀参建单位的评选资格。因我公司在社会治安方面出现失误给无锡轨道交通工程进展造成重大影响时,贵办有权要求我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在征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我公司参与地铁建设工程的投标;我公司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按要求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人员暂住IC卡并登记造册,并对施工人员的身份情况、婚姻证明、失业证(外地人员的劳动力介绍信)进行登记造册;我公司应严格执行门卫制度,门卫应实行24小时值班,对出入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盘问,检查证件及时登记,节假日要加强重点目标,重要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全因素;我公司应积极组织治安保卫管理条例学习培训,通过板报、墙报、张帖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我公司的特种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积极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我公司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确保本单位员工(含外来工)不参加敌对势力或敌对分子煽动、组织的闹事事件;不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贵办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治安保卫的政策、法规,结合地铁工程建设实际,对我公司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本保证书自承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予以生效。 保证人(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年 月日5 现场消防安全协议书消防安全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地铁工程实际,制签订本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一、本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三、承包人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承包人技术人员编制,承包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核。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将双方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的相关职责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经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三)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五、承包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工地防火检查,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义务消防队训练,材料仓库、木工间、机修间、电焊间、油漆间、职工宿舍、食堂间等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等内容。六、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除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七、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八、承包人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九、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对列入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中属于消防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十、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十一、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建筑内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并保持其畅通。十二、 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设置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进行搭建和内部分隔。十三、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设置临时的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临时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必须完整有效。在建设工程的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禁止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十四、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升降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十五、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应当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十六、承包人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电气焊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十七、电气焊割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尚未竣工但已局部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时,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承包人和使用单位还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保证施工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十八、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十九、承包人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施工材料。二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不得存放在建设工程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废弃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清除。在建建设工程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日期:日期:6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下称“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和合同项下的其他土建工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一般从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至少到缺陷责任期满。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约定具体质量保修期如下: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为工程的设计寿命;有防水要求的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为5年。装修工程保修期2年其他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当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总额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总额为竣工结算价款的 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在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予以结清。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7廉政合同书廉 政 合 同 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本工程,合同总价万元)。由建设单位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负责建设,经依法公开招投标,由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总承包承建施工。根据党中央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为避免和杜绝各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维护好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高效、优质,特订立工程建设廉政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1、双方人员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自觉性。2、双方应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3、在工程建设中,双方人员应以推动工程建设为中心,与设计、拆迁、监理、建设等相关业务单位密切合作,相互协调,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提醒,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4、甲方人员不准暗示、索要或接受乙方单位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各种奖励和赞助等。5、甲方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单位介绍推荐其配偶、子女、亲属、熟人等参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中介服务、劳务等经济活动。6、甲方人员不准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7、甲方人员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8、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馈赠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向甲方人员发放任何形式奖励和提供任何形式赞助。9、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甲方人员配偶、子女、亲属、熟人等参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中介服务、劳务等经济活动。10、乙方人员不准报销任何应由甲方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11、乙方人员不准邀请甲方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12、甲乙双方应对本工程廉政合同的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由双方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有关原则的,双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乙方须申报廉政建设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加强《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14、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同该工程建设时间。1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日期:廉政负责人:廉政联系人:日期:8承包商履约保函备注:需注明银行联系人姓名及固定电话 9农民工工资保函备注:需注明银行联系人姓名及固定电话 10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工程于 年 月 日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一、发包人承诺在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二、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三、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系数N取值表序号工程合同造价M(万元)系数N取值1M<5001.52500≤M<10001.331000≤M<50001.24M≥50001.1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劳务分包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承诺书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承诺书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2010]50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运输安全文明工作,并保证以下承诺:1、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运输,保证使用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专业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自备工程运输车辆。2、本工程项目在发包工程运输业务时,保证同时与工程运输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约定双方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办理“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等有效证件。无上述证件不予签订工程运输承运合同(协议)。3、在日常运输管理中,主动做好对工程运输承运单位安全文明管理的检查,保证工程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大门,保证工程车辆在工地出入时的安全看管,按规定设置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禁止无证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事故的相关调查工作。5、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在文明工地评比、企业综合考评、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评估和取消企业入围“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资格等方面的处理。承诺单位: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理人 施工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二〇一〇年 月 日第四章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1、工程范围西漳车辆段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基础、柱、梁及屋盖进行加固设计与施工2、加固设计要求:一、设计人负责西漳车辆段工业遗产保护项目的结构加固设计,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改造图纸并对应现场情况及锡房评字(KP2012)第023号,提出加固方案及加固施工图,加固方案必须满足建筑及室内设计的要求,应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按20年考虑。三、设计阶段包含加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四、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五、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按照签定合同时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六、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着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原则,要求加固不同部位构件时采取下列不同方式加固修膳房屋:1)基础加固:开挖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围套加固2)柱子采用碳纤维片材粘贴加固3)梁采用碳纤维片材进行加固4)补充钢结构支撑和抗风柱加固5)屋面老防水层铲除重新做防水层处理3、现场接口条件一、接口施工管理要求承包商应在满足合同要求和节点工期的前提下,无条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相关施工标段之间的接口协调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用水、用电协调、后续工程完善施工等。承包商有义务对与相关施工标段之间的接口协调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同意。因承包商原因不服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针对施工接口之间的协调和管理,或由此造成本标段或相关标段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业主可按照有关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标段的承包商在本此简称为“承包商”。二、与其他承包商的施工接口(按专业分)4、工期要求见招标文件前附表5、临时工程与设施一、一般要求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道路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商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2、承包商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3、除非监理和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增加临时设施费用外,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4、承包商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至少21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天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商,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商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监理工程师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5、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d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商,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6、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商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监理工程师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8、临时用水、用电设置应在招标人的协调下接受属地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自身施工造成的污水、垃圾应排放和清运至属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由属地管理单位统一排放和清运,承包商不承担相应费用;但自身生活造成的污水、垃圾应有序排放、及时清运,承包商自身承担相应费用。9、承包商进场后,必须按照招标人要求做好场地布置策划,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前做好准备;承包商须对施工区域进行合理分隔设置,进行策划时承包商须服从业主及属地管理单位的统一布置要求,场布策划须经招标人以及属地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二、临时供电1、招标人提供外接电的接入点,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接入,属地管理单位分别在厂房附近为承包商提供生产用电电源接口,距离约800米,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照明的管理,承包商负责接口后管线布置和安拆,承包商应在投标文件中给出详细的临时用电方案。生产施工期间生产用电费用承包负责。2、根据工程的进展,业主可以对所提供施工用电进行调配,承包商需服从业主协调并给予积极配合。4、业主提供用电量施工中不作调整,对于不足部分,由承包商自行考虑采用自发电或自行联系安装变压器,业主可以协调联系供电部门,相关费用不做调整。三、临时供水1、招标人提供外接水的接入点,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接入,属地管理单位为承包商提供水源接口。相关费用承包商须自行承担。2、根据工程的进展,业主可以对所提供施工用水进行调配,承包商服从业主协调并给予积极配合。3、业主提供用水量施工中不作调整,对于不足部分,由承包商自行考虑或自行联系安装自来水,业主可以协调联系供水部门,相关费用不做调整。四、临时工程设计工程中由施工单位设计的临时工程的施工图,应交由同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的施工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第三方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并不能免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6、承包商驻地建设现场不提供食宿条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要求与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1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编制,超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加入的内容不作为评标依据。1.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本单位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主要人员和施工设备,杜绝虚报、攀比、中标后人员到位率低的情况,评标时将对此充分评估。1.3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文本和装订的具体要求应按照投标须知第3.1.3款的要求,并按照投标须知第3.1.4款的要求提供电子文件。1.5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第3.5.1款规定的数量编制投标文件、副本。1.6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须知第3.5.2款和第3.5.3款规定签署和盖章,按投标须知第4.1款规定封装。2 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经济标书、技术标书共三册组成,其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商务标书》为一册(采用A4幅面装订,单面打印或复印)第一部分投标函格式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授权委托书等(正本附原件,副本为复印件)格式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三部分投标人对“合同条款”的保留意见格式见本章第二部分第四部分辅助资料表格式见本章第二部分,本部分内容包括各种证明文件复印件限100页码以内,可缩印合页。《经济标书》为一册(采用A4幅面装订,单面打印或复印,若页数太多,可双面打印或复印)第一部分投标函及其附录格式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要求见专用卷《技术标书》为一册(采用A4幅面,单面打印或复印)工程方案设计(含图纸)要求见本章第二部分,含图限150页以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按上述顺序分装订成商务标书、经济标书、技术标书三册。 第二部分 投标书及附件格式1.投标文件组成与内容投标人应按下述内容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1.1商务标1.1.1 封面(格式见附A-1)和扉页(格式见附A-2)1.1.2 目录1.1.3 投标函(格式见附A-3)1.1.4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A-4)1.1.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附A-5)1.1.6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A-6)1.1.7投标人对合同的保留意见(格式见附A-7)1.1.8 施工组织机构图(格式见附A-8)1.1.9 拟派往本标段的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附A-9)1.1.10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格式见附A-10)1.1.112009年以来已完同类及类似工程主要情况表(格式见附A-11)1.1.12在建项目主要情况表(格式见附A-12)1.1.13投标人财务资信表(格式见附A-13)1.1.14施工机械设备汇总表(格式见附A-14)1.1.15其它资料(格式见附A-15)1.1.16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承诺书(格式见附A-16)1.2技术标 (1)封面(2)目录(3)加固方案设计(4)施工组织方案投标人根据自身编标特点按照以下内容编排投标内容、次序和编号,内容标题、次序和编号可以做修改,可以插入、增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序号主要内容包括内容1加固方案设计对招标文件响应、加固方案设计2施工总体筹划总体目标主要项目施工方法及施工技术难点分析和应对措施施工组织机构施工阶段与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工期保证措施施工接口界面处理与协调材料供应计划、管理及何证措施机械设备安排与使用计划劳动力安排与使用计划3施工项目管理与其他技术措施质量目标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保证措施1.3经济标1.3.1封面(格式见附A-1)和扉页(格式见附A-2)1.3.2目录1.3.3投标函(格式见附C-1)1.3.4投标函附录(格式见附C-2)1.3.5投标总价 (格式见附表1) 1.3.6投标报价汇总 (格式见表附表2)1.3.7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格式见附表3)1.3.8材料汇总表 (格式见附表4)1.3.9人工、机械汇总表 (格式见附表5) 1.4投标文件电子版1.4.1用Word 2000及以上版本制作投标文件电子版文字部分内容。1.4.2用Excel 2000及以上版本制作的投标工程量清单,每个标段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要求合并在一个Excel文件中。1.4.3用“Microsoft Project或P3”制作的施工组织网络计划进度图网络图和横道图应显示每一项工程作业,在图中应标注起止日期(以显示从开工令起至保修期开始时止的各项工作时间,施工场地移交时间也应清楚规定)。1.4.4结构插图使用AutoCAD2000以上版本。1.4.5图片的扫描件可以采用JPG格式。1.4.6电子版中要求列三个文件夹,分别注明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1.4.7电子文件可采用压缩处理,所有递交的U盘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1.4.8电子版使用u盘提供,每个标段2份。 附A-1正本/副本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标文件商务标/经济标/技术标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附A-2正本/副本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标文件商务标/经济标/技术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一、商务标附表格式附A-3投标函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1、根据已收到的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遵照规定,我单位经现场勘察和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后,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愿以工期天,按上述项目的所有合同文件要求承担本次工程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保修责任。2、我方按照你方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一、商务标书(1)投标函及其附录;(2)授权委托书等;(3)投标人对“合同条件”的保留意见;(4)辅助资料表。二、经济标书(1)报价表。三、技术标书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按照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本项目,其中投标函及其附录、辅助资料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部分组成本项目合同文件。3、我们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文件,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提交投标函附录规定数额的银行履约保函。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接到开工令后,严格按开工令上的开工日期实施本工程并按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施工,准时交付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合同。5、我们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规定的质量等级。6、我们保证本工程施工满足无锡市或业主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7、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 ,我们保证其按要求到场并不得离开现场参加其他工程施工,如果违背以上原则,我们愿意接受投标函附录规定金额的经济处罚,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8、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9、不管中标与否我们愿意承担我单位为本项目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本投标函提交前递交。如果我们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或未能提交履约保函,或未接受工程量清单的初步修正,贵单位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单位。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A-4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1.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2.附公司简介、组织结构图。注:如果是联合体投标,需附联合体协议书附A-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全称):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申请人: (盖章)日期:年 月 日附A-6授权委托书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本授权委托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受托人(姓名)为本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无锡市地铁2号线工程 标的投标活动。该授权代理人在以上项目的开标、评标、澄清、签约及办理相关公证等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工作,我本人及单位均予以承认。该被授权代理人只在无锡办理相关事宜没有转委权。授权代理人: 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特此委托。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附A-7 投标人对合同的保留意见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单位(单位名称)对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标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仔细研究,对于其中合同部分我单位的保留意见如下表所列:序号合同文件名称保留意见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格式2合同条款3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4工程量清单使用说明5其他注:如有保留意见需填写具体条款号、内容及建议修改意见,如无保留意见填写“无”。本单位同意上表所列的保留意见只有在业主批准的前提下才能对合同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否则我单位仍然按照原合同无条件地执行。其余合同文件的所有内容,我单位全部予以接受。如果中标,我单位保证完全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A-8 施工组织机构图投标人应在下表中编制他准备在本工程现场建立的施工组织机构图,表明项目各部门职能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分工情况,如有多工点施工应针对多工点施工安排组织机构。附A-9拟派往本标段的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备注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质检工程师合同预算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注:1.以上人员如不止一名时,可增加行。 附A-10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任项目职务姓名/年龄公司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学历(毕业时间、校名、专业)经历 年至年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备注获奖情况目前任职项目状况项目名称担任职位可以调离日期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注:本页后须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安全B证或安全工程师证的复印件,原件评标时审查 附A-112009年以来已完同类及类似工程主要情况表(参考)申请人: 序号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承建队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合同金额(万元)开始及完成时间工程评价获奖情况备注说明: 1、本表后附所列业绩的协议书;2、申请人须递交相应文件的原件审查。 附A-12 在建项目主要情况表(参考)申请人:序号工程名称工程类型地点规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合同金额(万元)剩余工作量(万元)开始及计划完成时间工程评价获奖情况注:1、本表后附所列业绩的协议书; 附A-13投标人财务资信表序号名称内容1主营业务总计2资产负债率(%)3净资产(万元)4流动比率(%)5银行资信证明注:1、本表附投标人2010财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如有);2、本表按照财务审计报告的数据如实填写。 附A-14施工机械设备汇总表申请人计划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序号名称数量型号已使用年限计划进场时间类别1类别2类别3附A-15其它资料附A-16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承诺书为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承诺:1.保证将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有“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的专业运输单位;2.运输工程泥浆、土方、建筑垃圾时保证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行证”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3.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全过程监管、监督。申请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二、经济标附表格式 附C-1投 标 函致: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已收到的无锡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研究接受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条件,有关内容分述如下:1. 经考察工程现场并研究上述工程的招标文件(含答疑书和补遗书号~号)、图纸、及相关资料后,我方愿意按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无锡市地铁1号线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保修工作。2.如果贵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业主的开工通知后,按其要求开工,并在 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业主发布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算起。3.如果贵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贵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函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4.我们同意在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函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函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5.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贵我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6.随同本投标函,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们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28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或未接受工程量清单的初步修正,贵单位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直接撤销中标通知书,并有权另选中标单位。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月日 附C-2 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号项目内容7.1项目负责人姓名11.1总工期11.6延期违约金比例合同总价的2%,如果超出,按实结算。12.1.3质量等级合格12.1.3未达到质量等级的违约金比例合同总价的2%,如果超出,按实结算。17.3.1工程预付款金额预付款为合同总价20%17.5.1工程质保金金额竣工结算价款扣除甲供材料款后的5%。17.8.2履约保函金额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中标人除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函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履约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出具。项目主要成员一览表成员岗位职责身份证号码项目负责人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表1投标总价招 标 人:工程名称:无锡市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招标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 制 时 间:年 月 日 附表2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无锡市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招标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一设计费报价(含税价)二施工费报价(1)工程费清单合计(2)规费(二+三) ×3.77%安全生产监督费0.12%,社会保障费3.1%,住房公积金0.55%,工程排污费暂按0计(3)税金((1)+(2))×3.48%六小计(一+二)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附表3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无锡市地铁1号线西漳车辆段厂房加固招标第页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 (元)综合单价合 价备注1合价包干2合价包干3合价包干4合价包干5合价包干6合价包干………合 计注:投标人根据加固设计情况,自行开列清单,并估计工程量。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附表4材料汇总表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附表5人工、机械汇总表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第六章图纸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