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采购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采购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乌兰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0月16日

  乌兰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的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

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

  10月19日-2020年10月23日

  (每页加盖公章)

  收款单位:乌兰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户

  账号:154*****386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和平支行

采购单位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邮政编码

137400

联 系 人

包永鑫

联系电话

  投 标 须 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兴安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乌兰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的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其所需的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进行采购。

  一、投标人的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并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供应商开标时出具以下资质文件(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代表身份证除外)(以下资质的原件不得放入投标文件中):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已经年检);法人身份证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供复印件);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纸质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开标日期前一天);评标专家组开标现场查询并审查投标企业“信用中国”出具的信用报告(个体工商户不用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二、招标文件编号、项目内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招标文件编号:WLHTCGZX2020-012

  2、项目内容: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

  3、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标时间均为2020年11月3日上午9:00,超时送达任何材料均视为无效;

  4、开标地点:

  5、接到招标文件在开标前3日内提出异议,超出时间不予接受。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目录”编制规范的投标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列的采购单位采购服务内容,编制技术部分的标书。

  投标人领取标书后若对服务内容有异议,需在开标前与采购中心(联系人:王蒙雨、刘禹辰,电话****-*******)、采购单位(联系人:包永鑫,电话)联系澄清。

  2、投标文件中须有投标人对提供服务质量做出的承诺。

  3、标书须胶装,有目录及相对应按顺序机打页码,一式六份(一正五副),正本每页需加盖公章(包括封面);正本与副本内容需一致,投标文件需密封,密封条加盖公章。

  4、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

  5、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目录”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多项、少项或变更先后顺序。

  四、评标方法:

  经采购办批准,依法组成专家评标小组,对投标商的资质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包括以下内容:

  1、审定投标人资质;

  2、审定标书的响应程度;

  3、专家评标小组提出的其它问题;

  4、评标标准:

  同等服务低标中,供应商资质满足要求、标书内容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服务满足采购单位要求,报价最低(不高于采购单位自报价)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开标程序:

  1.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将投标文件统一放在采购中心指定位置,出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质原件进行资格验证。若无全部资质原件,请供应商退场;
  2. 验证资质合格的供应商依次进行谈判,其他供应商将投标文件留在现场,到会场外等候,按顺序等待谈判;
  3. 谈判报价顺序:标书报价为第一次报价;采购单位、谈判评标组与供应商就本次谈判相关问题:如价格、服务要求、优惠条件等进行谈判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最终报价视为投标文件一部分),报价经参加投标的法人、代理人签字后密封,交给谈判评审组组长,当众宣读,宣布成交供应商。无最终报价的视为弃权;

  (4)采购中心登记,编写评审报告,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六、乌兰浩特市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乌兰浩特市政府采购网公示开标结果(一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中标供应商持公章、交足合同履约金后,与采购单位、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投标费用:

  1、投标人为准备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一律自理;

  2、投标保证金:

  通过报名的供应商领取标书时,投标人须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贰仟元。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成交)公告公布一个工作日后,如无质疑或投诉,,如无质疑或投诉,在其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如发生以下情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1)开标前三天未发送退标函扫描件到邮箱或纸质形式退标函的;(2)开标现场无故退场、无故不参加的;(3)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4)中标候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5)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

  3、合同履约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须按中标金额的5%交纳合同履约金(四舍五入到千位),验收合格后无违约现象无息返还。

  收款单位:乌兰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户

  账号:154*****386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和平支行

  八、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标:

  1、开标时未出示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资质证件的原件;

  2、投标文件未密封,密封条未加盖公章;

  3、标书未胶装或装订零乱没有目录页码;

  4、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未按规定填写的;

  5、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6、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内容不相符;

  7、擅自更改标书格式;

  8、投标人未按要求时间送达;

  9、投标人未派代表(代表需有法人委托书)参加开标会或迟到;

  10、投标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后无理取闹的;

  11、未按招标(谈判)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准参加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隐瞒实际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2、在投标人之间串通、商定(哄抬)价格或特定中标人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抑制其他人投标的;

  4、向采购单位、采购中心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其它严重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

  6、公示后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采购中心没收投标保证金);

  7、中标供应商不按合同履行或转包他人的。

  十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购买贫困户产业指导员服务

  类型:服务类

  购买主体: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购买方式和程序:竞争性谈判

  承接主体的资格:符合内部管理规范、质量控制严格、行业考核优胜、商业信誉优良、有先进发展理念、专业能力强、良好企业文化的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单位。

  服务期限:12个月

  预算安排:1,300,000.00元

  十二、目的和意义

  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对全市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提供产业选择,种养殖前期管理、疫病虫害预防、舍饲提升,后期疫病防治、产品收储、市场销售、棚舍建造等指导工作,促进脱贫产业不断向前发展。

  十三、购买服务的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工作方案》要求,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工作要进村入户指导贫困户发展产业,保障生产向前发展,提升贫困户脱贫内生动力,结合我市贫困户分布不均,涉及嘎查村数较多,决定购买130万元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的服务。

  十四、服务人员配置要求:

  种植、养殖产业服务25人。

  以上人员:①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讲解能力;②具有实际经验,且理论与实践结合好;③养殖指导员能够给家畜家禽治病防疫、配种、解剖、手术;种植指导员能够防治蔬菜、果树、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的病虫害,能够嫁接、授粉、测温。④必须思想端正、勤劳肯干,且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意外均有中标单位承担责任。

  十五、服务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61个嘎查村产业贫困户的种养殖产业发展服务。

  十六、服务要求及内容:

  服务要求:

  1、向贫困户宣讲产业扶贫政策;

  2、指导贫困户科学选择产业;

  3、帮助贫困户联系项目落地;

  4、协调开展贫困户生产技术指导;

  5、引导贫困户组建和加入农民合作社;

  6、协调建立新型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7、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

  8、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

  服务内容:

  1、主动入户,摸清贫困户产业发展情况。产业指导员要主动入户开展贫困户产业发展调查摸底,掌握贫困户产业发展现状,了解贫困户产业发展难题,沟通贫困户发展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意愿的贫因户选准特色产业。

  2、加强学习,落实贫困户产业扶贫政策。产业指导员要加强产业扶贫相关政策学习,掌握当地政府出台的产业帮扶举措,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贫困户的政策宣传力度,尤其是财政资金申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特色农业保险、农产品营销帮扶、资金收益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真正落实到户。

  3、强化联络,及时解决贫困户技术难题。产业指导员要加强与产业扶贫技术专家组沟通交流,保持常态化工作联络和技术对接,接受专家组的技术培训和到村到户巡回指导,遇到技术难题应及时向专家组反映并寻求支持。

  4、开展对接,促进贫困户农产品顺畅销售。产业指导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了解市场行情,主动与农产品经纪人、农民合作社、收购企业、电商等市场主体沟通对接,推动其与贫困户签订产销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解决贫困户农产品销售的后顾之忧,化解贫困户产业发展的市场风险。

  5、加强沟通,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产业指导员要为对口指导的贫困户建立产业发展台账,登记贫困户的产业名称、种养规模、销售方式、经营收入、帮扶资金、带贫主体等情况。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每年要及时更新完善。

  十七、违约责任:

  1、本次委托服务我局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支付项目费用,中标单位应如实结算工作人员薪酬及社会保障费用,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

  2、如中标单位在执行合同期间对我局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由中标单位按实际情况进行赔偿,我局概不负责。

  十八、签订合同:

  通过采购方式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贫困户产业指导员服务合同。载明双方责任和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内容,并按照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各项任务。

  十九、资金支付与管理

  资金来源:乌兰浩特市财政局预算安排

  支付管理:严格按照合同付款方式执行

  支付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二十、监督检查

  1、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2、加强购买贫困户产业指导员服务全过程监督。

  二十一、绩效管理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测评分数90-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各项任务,完成后支付100%的项目费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测评分数70-80分为合格)按90%付款,基本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按80%付款。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立即终止合同。我局每季度考核一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支付项目费用。

  二十二、开标当天体温超过37.3℃,禁止进入开标现场。

  二十三、必须出示绿色行程卡。

  二十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

  乌兰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

  投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服务要求(招标文件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四、资质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年检);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

  五、投标企业概况、业绩简介(以采购合同为准)

  六、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七、投标人承诺函:对招标(谈判)文件各项条款承诺

  八、违约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乌兰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兹授权( )同志(成为法人授权代表)为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活动的投标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在采购项目活动中的投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等一切事宜的合法代理人。授权期限从 年 月 日(该项目开始)起至 年 月 日(该项目结束)止。

  我单位对法人授权代表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法人授权代表凭本人身份证且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办理授权事项。

  法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权。

  特此授权。

  授权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授权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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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编号: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报价

本次服务总报价:小写报价,大写报价(大小写报价需一致)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人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服务要求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编号:

序号

服务名称

我公司提供的服务

响应程度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购买贫困户产业指导员服务绩效考核明细表

考核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一)人员评价

20分

服务态度

10分

是否服从安排;服务态度是否和善、友好,是否存在工作怠慢现象

工作纪律

10分

是否存在迟到、缺岗、吵骂打架等行为

(二)工作评价

70分

养殖技术服务情况

20分

是否能够给家畜配种、解剖、手术;是否能够给家畜、家禽治病防疫

种植技术服务情况

20分

是否能够给蔬菜、瓜果嫁接、授粉、测温;是否能够防治蔬菜、瓜、果、粮食等农作物的病虫害

贫困户增收情况

10分

是否产业贫困户增收

与贫困户沟通情况

10分

是否与贫困户沟通、讲解能力好

贫困户评价情况

5分

贫困户对技术服务是否满意

镇园区评价情况

5分

镇园区对技术服务是否满意

(三)业务反馈

10分

业务反馈情况

5分

第一书记、村干部对各项服务是否存在不满意的反馈

投诉情况

5分

是否接到贫困户的投诉

考核评价得分:

考核评价等级

□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考核评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分数90-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购买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合同

  本购买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购买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的单位):

  单位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单位”)

  注册地址: 乌兰浩特市罕山中街11号

  办公电话: ****-*******

  邮政编码: 137400

  乙方(提供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外包服务的单位):

  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输出服务单位”)

  注册地址:

  办公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 总则

  第一条 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购买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项目经竞争性谈判已确定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细则,本着诚信互助的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对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购买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建立成熟、稳定的服务外包模式。

  • 释义

  第三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双方”指:[购买服务单位]和[输出服务单位]。

  (二)“服务人员”指:由乙方按照甲方服务需求聘用并输出到甲方工作的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

  (四)“服务费”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人员的服务费用,包含薪资,管理费和月度保险等,费用以每人每月为基准,总额计算并总额支付。

  (五)“发票”指:依照本合同产生的服务费,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服务发票正本。

  • 基本条款

  第四条 根据自身实际业务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外包技术服务。

  外包人数有变动的,按每月经双方确认的《服务人员清单》为准,确认方式为:甲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单位盖章确认或乙方开具的发票金额与甲方付款金额一致性确认等。

  第五条 甲方需要提供的外包服务人员期限为: 壹 年,其中试用期为: 壹 个月。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与人员保险支付方式: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薪资,于每月 25 日前由甲方将双方确认无误的月度服务费明细书面提供给乙方,甲方把服务费用转账到乙方账户后,乙方按着甲方要求发放薪资,乙方不得无故挪用。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缴商业保险,于每月 25 日前由甲方将双方确认无误的保险缴纳人员明细书面提供乙方,由乙方负责上缴纳保险。

  第七条 服务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费从甲、乙方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费:全年总计¥1,3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服务费包括服务人员管理费、社保费5万元、人员薪酬125万元。

  (二)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按月先考评后支付(绩效评价标准详见下表),即经甲方考评达到合同约定的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服务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由甲方在财政拨款正常情况下按实际发生的人员费用,按月向乙方支付。

考核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一)人员评价

20分

服务态度

10分

是否服从安排;服务态度是否和善、友好,是否存在工作怠慢现象

工作纪律

10分

是否存在迟到、缺岗、吵骂打架等行为

(二)工作评价

70分

养殖技术服务情况

20分

是否能够给家畜配种、解剖、手术;是否能够给家畜、家禽治病防疫

种植技术服务情况

20分

是否能够给蔬菜、瓜果嫁接、授粉、测温;是否能够防治蔬菜、瓜、果、粮食等农作物的病虫害

贫困户增收情况

10分

是否产业贫困户增收

与贫困户沟通情况

10分

是否与贫困户沟通、讲解能力好

贫困户评价情况

5分

贫困户对技术服务是否满意

镇园区评价情况

5分

镇园区对技术服务是否满意

(三)业务反馈

10分

业务反馈情况

5分

第一书记、村干部对各项服务是否存在不满意的反馈

投诉情况

5分

是否接到贫困户的投诉

考核评价得分:

考核评价等级

□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考核评价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分数90-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三)乙方于每月 15 日前提供月度总额费用发票(服务费各项在发票上详细列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三日内付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度服务费总额及具体人数由双方共同确认为准。

  第八条 服务人员在购买服务单位正常工作期间,甲方有权向乙方退回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服务人员,甲方无需向乙方的服务外包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乙方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工作流程、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服务人员如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处理,乙方应予配合。如甲乙双方规章制度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以甲方规定为准。

  第十条 针对乙方的服务人员在自然月度服务期限不足 30 日离职的人员,甲方将不予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对乙方提供真实的用工信息。

  (二)甲方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服务人员提供合法的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告之服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甲方应对服务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以及工作能力、生产技能、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培训。

  (四)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用。甲方应于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与申报,甲方协助处理。对于缴纳商业保险报销之外产生的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五)乙方外包员工在甲方的工作期间发生的各类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患了职业病、发生服务纠纷等情形,比照上述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将服务人员用工关系、保险关系再转移到其他用人单位。

  (七)甲方不得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违章及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在工作中不得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服务人员;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情况歧视服务人员。

  (八)购买服务外包合同到期且甲方不再需要该服务人员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时,甲方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人员和乙方。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人员依照自身工作标准进行筛选。

  (二)甲方有权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工作管理、督导和考核。

  (三)甲方有权依照自身生产情况安排服务人员的岗位、班次和工作时间。

  (四)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退回: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达到辞退标准的;

  3、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考核后,仍不能胜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服从管理的;

  7、私自承揽业务、额外兼职的。

  (五)服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人索赔,乙方有责任给予协助。

  (六)服务外包工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甲方或外包员工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负责为服务人员办理入职手续。

  (二)负责向服务人员讲解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负责向服务人员说明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负责为服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处理工伤保险事宜。

  (五)协助甲方就相关劳动人事政策进行针对性的研讨,并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六)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乙方提供服务外包服务期间,服务人员有投诉、起诉的由乙方负责应对、应诉。

  (七)乙方的服务人员如因个人原因离开甲方单位,服务人员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双方;如服务人员在试用期间,则应提前三日通知甲乙双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

  (八)若有乙方派遣服务人员合同期满或因急事离职,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将人员补充完整。

  (九)乙方的服务人员给甲方造成损害的,服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具体标准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办理。

  (十)乙方需保证提供身体、精神健康的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受委托为甲方提供外包服务时,有权要求甲方出具其所要求的具体服务内容的书面文件。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给服务人员的用工条件、用工环境及用以管理服务人员的各项规章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用工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

  • 商业保密条款

  第十六条 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相关合同、人员资料、财务信息、技术要领、人员调配等,以及服务用工资讯、资讯来源渠道等,均视为该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仍然对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第一个月为服务试用期,在此期间内因乙方服务质量不合格时,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将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第二十条 因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或严重违反合同,导致该业务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目的的,均视作违约。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应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不可预见或不能控制,致使双方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的颁布、骚乱、战争、动乱、罢工、交通或其它公用设施故障或中断、流行病、火灾、水灾、地震、风暴、海啸等其他天灾。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情势变迁是指本合同的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导致合同无法行使,由双方协商是否签署补充条款或新的合同。

  第八章 争议、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纠纷发生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判决书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仲裁进行过程中,仲裁部分以外的合同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有效期间内任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提前30天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经对方在书面通知上签字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条 对本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合作期为 壹 年,期满后双方如对本合同条款无异议,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一年。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该提前通知另一方。如双方不再就该业务合作,任意一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对方人员完成人员移交手续。双方在办理移交过程中,应确保服务人员已发生的薪资发放、保险缴费记录正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补充条款。

  甲 方: 乙 方:

  (公章) (公章)

  授 权 人: 授 权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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