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询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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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张晶,于2010年购买位于碧水尚城43号楼43栋西一单元1002号房,建筑面积89.39平方米,用途住宅;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经工商系统查询:转让方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企业状态已吊销,现办理个人产权申请询异公告。
编 辑 : 王绍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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