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晋政监招【2012】*******
1. 晋江市市政园林局 的 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 已由 晋江市市政园林局 以 文件晋市政[2012]403号 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国内 公开 招标,选定监理单位。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工程总投资: 工程造价为593.5140万元 ;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落实情况: 已基本落实; 工程类型: 市政公用工程; 合同段划分: 一 个合同段 ;
2.2工程建设地点为: 晋江市陈埭镇 ;
2.3工期要求:计划工期为 180日历天 (未含缺陷责任期)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
3.凡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并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对上述招标项目的投标。
4.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 方式,其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为:
4.1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并持有《晋江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
4.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市政公用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公用专业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3资格审查的其他内容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随机摇取确定中标人的预选队伍,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壹万伍仟 元人民币(下同)。投标保证金(应注明工程编号)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户(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帐号:********9456)。
6.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2 年 11 月 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2 日自行到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jjce.gov.cn)下载招标文件。
7.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 14 时 30 分至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送至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密封规定的将被拒绝;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代理人随带授权委托书(见表式5)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随带本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并参加开标会。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不能完整出具以上证件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标人:晋江市市政园林局(盖章)  办公地址:晋江青阳新华街172号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139*****075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办公地址:晋江市洪山综合区(泉安南路58号)
联系人:小赖 传真:****-********  
联系电话:****-********139*****275

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晋政监招【2012】******* 招标工程名称: 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招 标 人: 晋江市市政园林局(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编制人(签字): 赖玉丽审核人(签字):范振水日期: 2012年10月31日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六)评标(七)合同授予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第五章招标项目图纸和技术资料第六章资格审查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晋政监招【2012】*******1. 晋江市市政园林局 的 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 已由 晋江市市政园林局 以 文件晋市政[2012]403号 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国内 公开 招标,选定监理单位。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2.1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为593.5140万元;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落实情况:已基本落实; 工程类型:市政公用工程; 合同段划分: 一 个合同段 ; 2.2工程建设地点为: 晋江市陈埭镇; 2.3工期要求:计划工期为 180日历天(未含缺陷责任期)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凡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并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对上述招标项目的投标。 4.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其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为: 4.1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并持有《晋江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 4.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市政公用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公用专业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3资格审查的其他内容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随机摇取确定中标人的预选队伍,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壹万伍仟 元人民币(下同)。投标保证金(应注明工程编号)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户(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帐号:********9456)。6.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2 年11月6日至 2012 年11月12日自行到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jjce.gov.cn)下载招标文件。 7.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于 2012年11月20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北京时间)送至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密封规定的将被拒绝;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代理人随带授权委托书(见表式5)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随带本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并参加开标会。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不能完整出具以上证件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人:晋江市市政园林局(盖章)  办公地址:晋江青阳新华街172号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139*****075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办公地址:晋江市洪山综合区(泉安南路58号) 联系人:小赖传真:****-******** 联系电话:****-********139*****275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21.1招标编号晋政监招【2012】*******31.1业主名称晋江市市政园林局41.1招标代理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51.1工程施工期本工程工期 180日历天 (未含缺陷责任期即保修期)62.1监理范围本工程系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南港污水处理厂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厂区近期总用地面积118333.9㎡,厂区设计地面标高为4.800m,本次厂区土方平整拟对拟建场地回填土方至厂区设计地面标高4.800m。工程造价为593.5140万元。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72.2监理服务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施工监理。83.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94.2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1、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并持有《晋江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市政公用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公用专业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已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申请资料”。5、拟派本工程施工现场监理部人员需按招标文件规定配备。6、有以下情形的,其投标资格为不合格: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② 拟任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未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③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弄虚作假或申请书(1)~(14)项中有缺项的;④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本补充意见的;⑤近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投标人应当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之“投标申请资料”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有关资料。104.3联合体本项目招标人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116.1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时间地点本项目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本项目招标人不组织标前会,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 应于2012年11月13日 12:00前以书面形式不记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或登陆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工程答疑系统(无需加密狗,直接登陆)进行答疑。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所有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领取,过期不侯,发放澄清文件时间 2012 年11月13日14 :30至17 :30。也可从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查看(以经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备案的书面澄清文件为准)。1215.1投 标有效期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 90 日历天。1316.1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壹万伍仟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应注明工程招标编号)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户(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帐号:********9456)。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应放入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14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申请资料: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152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时间地点: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收件人: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时间: 2012 年11月20日14时 30 分至15时 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1622.1开标招标人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代理人随带授权委托书(见表式5)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随带本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并参加开标会。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不能完整出具以上证件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1727.2公示公示方式:有形市场和网站。公示地点: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公示网站: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jjce.gov.cn)及福建省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1829.1合同签订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订立。1930.1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向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数额精确到万元,具体按照晋建综[2006]18号文件和缴交通知书执行)。账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行一:兴业银行晋江支行,账号:155*****010*******;开户行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账号:****************401。2032.1监管部门部门或机构名称:晋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电话:0595--********2133监理费支付1、中标监理服务合同价=施工合同价×监理服务费率2.5%,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以施工竣工结算价调整计算监理服务费。2、该监理费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3、监理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监理人提供等额发票。4、监理费支付条件和金额:监理服务费用按本工程施工进度(含工程缺陷责任期)分期支付,每月按项目业主实际核拨的施工工程进度款的监理服务费给予支付(发包人在监理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给于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9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100%。22备注投标人拟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须符合闽建筑 [2008]42号文件规定。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它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本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招标编号、业主名称、招标代理和工程施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5 项。1.2本招标工程其他说明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中的工程说明。2、本监理招标项目规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及监理服务的期限2.1本监理招标项目规定的工程监理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2.2 监理服务期限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2.3监理服务内容见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3、资金来源3.1本工程资金来源见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9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4.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第9项所列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4.3招标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前附表第10项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除按本须知第4.1、4.2款提供组成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4.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受法律约束。4.3.2应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4.3.3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人可以支付费用等。4.3.4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在联合体授权书中,以及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4.3.5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3.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己方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踏勘现场6.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在投标前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监理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招标人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派人准时参加。如招标人决定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到现场踏勘。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6.3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可以提出要求澄清问题。但所有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此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管标前会口头回答与否,最终均以书面文件为准。(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1章 招标公告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第4章   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第5章 招标图纸和技术资料第6章   资格审查文件第7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招标文件除7.1内容外,招标代理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书面文件和其他修改或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代理提出。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以书面(包括手写、打印、印刷,也包括传真,本文件下同)形式向招标代理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代理将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澄清的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9.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按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9.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文件后,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签字或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但若招标文件是以无记名方式发出的,则无须回签确认收到。(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和招标人(招标代理)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为其他语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即投标申请资料,投标申请资料包括的内容具体详见第六章“资格审查文件”规定。12、投标文件的要求12.1投标文件应包含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第七章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12.3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13、投标价格:监理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本项目监理费按前附表第21项计取。其价格在合同实施时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除非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另有约定。14、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金额和规定的提交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3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16.4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6.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6.4.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4.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的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17.3投标文件应按具体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18.1投标文件即投标申请资料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如下:18.1.1将投标申请资料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在同一标函袋中。18.1.2标函袋上应写明:1.1.1.1.写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的名称;1.1.1.2.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1.1.1.3.并注明2012年 11 月 20 日 15 时 00 分(在前附表第16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1.1.4.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18.1.3 标函袋由投标人自行准备,标函袋各封口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18.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19、投标文件的递交19.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前附表第15项规定。20.2招标人(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所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20.3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21.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1.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22、开标22.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要准时参加开标会。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代理人随带授权委托书(见表式5)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随带本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并参加开标会。开标时不能出具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其投标资格。22.2开标程序:22.2.1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主持;22.2.2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开标证件的核查及身份验证;22.2.3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密封完好;经确认无误后,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预选队伍的合格有效投标人;22.2.4招标人按投标须知第24.2条款规定随机摇取三名中标候选人,并签字确认;22.2.5招标人(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2.2.6开标会议结束。(六)中标人的产生23、资审审查23.1本次开评标会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负责,由相关工程项目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等单位组建见证委员会,对该项目开评标过程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现场见证。23.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4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和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预选队队伍。23.3有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②投标申请资料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全部格式填写、合法签署和盖章,投标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③不具备经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④不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质的资质等级证书及《晋江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⑤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⑥拟任总监未取得全国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⑦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弄虚作假或申请书(1)~(14)项中有缺项的;⑧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本补充意见的;⑨近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23.4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23.5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审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或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24、中标候选人的产生24.1本工程采用通过资格 后审 的合格投标人作为随机产生中标人的预选队伍,由招标人按规定随机摇取确定中标候选人。24.2招标人随机摇取三次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第一次摇取产生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取产生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摇取产生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5、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出现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1.1条规定的情况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6、其他约定26.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6.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6.4.1开标会开始时到场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6.4.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26.4.3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26.4.4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七)合同授予27、合同授予标准27.1本招标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5款所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其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8、中标通知书2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按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3个工作日后,建设单位如因工程紧急可向有形建筑市场提交书面说明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公示内容如下:(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28.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时间内,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9.2、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30、履约保证金30.1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予以退还。31、取消中标资格条件31.1投标人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1.1.1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31.1.2中标人未能满足第29.1条款及第30.1款的要求;31.1.3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31.1.4 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31.1.5 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31.1.6 中标人未能按时进场;                 31.1.7 投标时拟派项目总监在签约时未能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31.2 若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招标人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序递补确定中标人。32、招标项目监管部门32.1招标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33、有关投标须知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一、合同条款说明:本招标项目监理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的格式,其中《标准条件》全部引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的“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内容,如有与原文不同之处,均以原文为准。《专用条件》现有内容是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出的约定,《专用条件》是《标准条件》的修改和补充,《专用条件》内容与《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专用条件》内容为准。《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是对《专用条件》中相关内容的具体细化,《专用条件》内容与《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不一致的,以《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的内容为准。《专用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中没有约定内容的,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详见《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与施工监理直接有关的质监、电力、市政设施、安全、邮电、城管等。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审批文件和项目资料,提供时间为委托人确定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期限提前十天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工地现场办公室、办公设施、工地宿舍、食堂、通讯设施以及其他监理设施均由监理人自行配备,所需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均没有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详见《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详见《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转账或电汇 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详见《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泉州仲裁委员晋江分会 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详见《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 二、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序号条款号名称信息或数据1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详见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之“三监理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和监理期限”相关内容。3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失职赔偿金额的计算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的100%;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监理人工作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工期延长的,每延期合同总工期的1%,扣减合同总额1%监理费;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按照工程损失金额的10%对监理人进行处罚;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或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管理等方面被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扣减合同总额的3~5%,由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处罚的罚金直接从监理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4第三十九条监理费支付1、中标监理服务合同价=施工合同价×监理服务费率2.5%,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以施工竣工结算价调整计算监理服务费。2、该监理费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3、监理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监理人提供等额发票。4、监理费支付条件和金额:监理服务费用按本工程施工进度(含工程缺陷责任期)分期支付,每月按项目业主实际核拨的施工工程进度款的监理服务费给予支付(发包人在监理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给于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9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100%。5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本工程不实施奖励办法,但监理人有义务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提出合理化建议。6附加协议条款1.本项目监理服务期限为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期延期的,导致工程施工期延期的,则监理服务期限相应延长,但发包人不予以记取补贴。2.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按期完工。3.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a)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单位在编现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选必须是市政公用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各个岗位应专人担任,不得兼职。b)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c)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在省外已担任在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d)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e)派驻现场的监理组人员名单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不得更换。f)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g)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7附加协议条款项目监理机构所有成员应对所有施工现场每天至少巡查一趟。如在合同工期内,招标人根据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在工程需要在岗时间安排点名发现不在岗,监理人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1、项目总监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2、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民币;3、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民币。以上三项支付违约金分别累计达五次以上(含五次),招标人可以要求监理人更换同等或更高等资历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人员更换后:1、项目总监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2、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3、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除,同时由此产生损失和后果由监理人自行负责。说明:《本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是招标人在《专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细化和约定,是对《专用条件》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本《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约定的内容填入《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中。 第四章 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一、工程说明(一)工程概况1.项目位置:晋江市陈埭镇;2.交通、电力供应与其他服务:已具备施工条件,三通一平,供水供电。3. 工程描述3.1.综述: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本工程为一个合同段,不分标段。建设内容主要为南港污水处理厂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厂区近期总用地面积118333.9㎡,厂区设计地面标高为4.800m,本次厂区土方平整拟对拟建场地回填土方至厂区设计地面标高4.800m。工程造价为593.5140万元。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3.2.市政工程:招标内容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3.3.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3.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3.5.建设工期: 180日历天 (未含缺陷责任期即保修期)3.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7.设计标准、规范简介:根据国家现行建筑设计的法律、法规、条令及设计规范;规划用地选址红线图;方案设计批复文件及业主对项目方案设计的修改意见。(二)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无。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本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1.技术标准本工程的监理人在监理中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福建省和项目所在地关于工程监理、施工方面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文件规定。2.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其他技术标准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标准,以及本项目专用的技术标准(如有时):无(二)其他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代表人的同意。三、监理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和监理期限(一)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范围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和现场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二)监理服务内容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的内容至少包括: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3.接受业主委托主持或参加业主召开施工协调会;4.按监理大纲标准跟踪监理施工程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5.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标准施工、审查变更、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检测原材料质量等;6.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的其他监理内容,以及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内容;7.其他。(三)监理服务期限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所规定的监理服务时间和计划施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监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期延期的,则监理服务期限相应延长,其延长服务期限在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附加协议条款约定时间以内的,其监理费用不增加。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在计划施工期内完成施工的,则按照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所约定的办法处罚。四、监理要求(一)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按期完工。(二)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1.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单位在编现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选必须是市政公用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各个岗位应专人担任,不得兼职。2.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3.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在省外已担任在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4.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5.派驻现场的监理组人员名单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不得更换。6.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7.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三)监理费总金额1、中标监理服务合同价=施工合同价×监理服务费率2.5%,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以施工竣工结算价调整计算监理服务费。2、该监理费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3、监理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监理人提供等额发票。4、监理费支付条件和金额:监理服务费用按本工程施工进度(含工程缺陷责任期)分期支付,每月按项目业主实际核拨的施工工程进度款的监理服务费给予支付(发包人在监理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给于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9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100%。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 。(四)监理大纲本项目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理大纲》。第五章 招标项目图纸和技术资料(另册提供) 第六章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后审须知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土方平整)施工监理 建设地点: 晋江市陈埭镇工程概况:本工程为一个合同段,不分标段。建设内容主要为南港污水处理厂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厂区近期总用地面积118333.9㎡,厂区设计地面标高为4.800m,本次厂区土方平整拟对拟建场地回填土方至厂区设计地面标高4.800m。工程造价为593.5140万元。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二、对投标申请人的要求1、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晋江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 市政公用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公用专业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投标人应从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开户行将壹万伍仟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电汇或转账支票)在指定时间前汇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户。(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帐号:********9456)。 4、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指定账户(应注明工程招标编号)。 5、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所需的技术、机械设备、人员和资金。三、须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资料 1、组成内容:即投标申请资料格式(格式附后)(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表式1)(2)投标申请书(表式2);(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4)企业《晋江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复印件;(5)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6)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全国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7)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转账或电汇)凭证复印件;(8)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表式3)及其证书复印件;(10)总监理工程师本岗位无在监声明(表式4);(11)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有)(表式5)(12)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表式6);(13)声明书(表式7);(14)税收缴交承诺函(表式8)注:资格后审申请资料按以上格式编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资格审查申请书》用打印件编制,资格后审申请书及附表(包括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均为无效。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开标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2、申请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形,或提交投标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与要求不符,其申请将被拒绝。申请人递交的全部文件均按保密文件处理,并不予退还。 3、在资格审查中,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有权对投标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澄清。若申请人所申报资料内容有失实情况,则该单位即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申报材料所提供的复印件或打印件统一用A4纸并装订成册,否则招标人对由于申报材料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四、通过资格后审条件标准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标准1法人资格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2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并持有《晋江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3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要求目前无担任其它在监工程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4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人员人数资历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1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市政公用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公用专业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监理员1人具有地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员岗位证书,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监理员1人具有地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安全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5主要设备仪器申请人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设备仪器应能满足招标工程的需要,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说明:(1)投标人自行报送拟派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其人员应满足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之规定及本章第四条款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以上配备人员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应确保中标后拟派及按招标人要求配备的项目监理部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全部及时到位。拟派往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为申请人本企业在职人员,以项目监理部人员的注册证书或上岗证书上的单位为准,如单位变更的,则以发证部门批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废标处理。(2)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填报主要设备仪器表。投标人应确保中标后所报列及按招标人要求配备的主要设备仪器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全部及时到位。(3)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认定:以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专业为准;总监不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作废标处理;(4)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认定,以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的注册专业或所学专业为准。若监理工程师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以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未注明的,以学历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5)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的规定。五、资格审查评审标准 1、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材料、资格审查申请书,以及约定的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2、投标人只有严格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交相应后审资料且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只有在各方面均达到招标人资格后审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并须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参加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下一步评标。 3.在资格后审中,招标人有权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和澄清。如内容失实,则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申请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4.资格后审的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按废标处理。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即投标申请资料格式)说明:投标申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表式1)(2)投标申请书(表式2);(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4)企业《晋江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复印件;(5)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6)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全国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7)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转账或电汇)凭证复印件;(8)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表式3)及其证书复印件;(10)总监理工程师本岗位无在监声明(表式4);(11)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有)(表式5)(12)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表式6);(13)声明书(表式7);(14)税收缴交承诺函(表式8) 表式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申请资料(本)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申请日期:年 月日 表式2:投标申请书一、投标申请书 (招标人):1、我方谨此向招标人申请成为 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招标编号: )的投标人。2、我方愿意按照要求,递交必要的证件、文件、资料和说明等,并声明,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进行的真实性审核。投标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表式3: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场监理岗位及职务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名称及证号专业职称身份证号码备注: 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附上拟配备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备查。投标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表式4:总监理工程师本岗位无在监声明(招标人):我单位申请参加 (招标人)的工程施工监理投标资格审查。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等级,证号:,保证在(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施工监理期间无承担其它在建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如有不实,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罚。特此声明。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月日表式5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致: (招标人)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项目名称)工程的监理服务项目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 性别: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表式6: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序号仪器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自有或委托检测或租借12345678910投标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表式7:声明书声明书致: (招标人名称):本人系 (投标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兹向招标人(招标人名称)作出声明如下:1.本单位和本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目前为非“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对象;2.本单位没有“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本补充意见(即:闽建建[2007]20号文件)”;3.本单位不存在“近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4.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和监理期限、监理费总金额,承担监理服务,包括工程施工前的前期服务和工程施工完成后的后续服务工作。5.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通知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7.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特此声明。投标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表式8:税收缴交承诺函我司承诺:一旦我司该工程中标,将按晋政办函【2008】41号规定:建设该项目应缴的相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全部在晋江缴交。特此承诺。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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