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生活废弃物转运管理中心2020年保安服务[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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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供应商综合实力: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获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保类荣誉或奖项的, 省级的每个 3 分、地市级的每个 2 分、县(区)级的每个 1分,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累计得分为 6 分。 企业荣誉设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的荣誉得分不能累加,以最高奖项计一次分值,该项评分条件有特指某投标人的倾向,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及不公平对待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评优工作中,每次荣誉的评选只是针对各公司本次评选活动的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肯定所颁发的荣誉,各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经营管理工作情况连续申报,多次参与可以多次获得,多次获得荣誉的公司实力明显优于仅一次获得的公司,为显示公平。建议将“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累计得分”删除,建议改为可以累计计分。
答:原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供应商综合实力: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获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保类荣誉或奖项的, 省级的每个 3 分、地市级的每个 2 分、县(区)级的每个 1分,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累计得分为 6 分。”的内容,现变更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获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保类荣誉或奖项的, 省级的每个 3 分、地市级的每个 2 分、县(区)级的每个1分。注:本项以荣誉、奖项的评选内容进行计分,若评选内容相同的,则不予重复计分;若评选内容不同的,则可重复计分。
2、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更正日期:2020年11月20日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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