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佛山七羽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的公告

关于撤销佛山七羽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的公告


关于撤销佛山七羽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的公告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佛山七羽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佛山七羽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商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佛山七羽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1TE740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勤学村255号之三(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陈益锋;经营范围: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开发、销售;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8年06月06日,营业期限:长期。

2020年7月2日,本局接到举报人陈益锋举报称佛山七羽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本局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

当事人于2018年6月6日成立,主要从事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开发、销售;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2019年4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位顺利变更为陈益锋。

2020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勤学村255号之三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地只有一间招牌名字为“康之美”的药店,该药店该药店营业执照显示,自2015年3月26日开始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勤学村255号经营至今,在上述地址没有发现之三的铺位,也没有发现存在佛山七羽贸易有限公司在此经营。

2020年7月24日,本局请求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协助对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经理任免职书》、《承诺书》上共计3处“陈益锋”的签名与陈益锋本人亲自向本局提供的签名样本的笔迹进行鉴定,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委托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笔迹进行鉴定。2020年9月11日,本局收到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8月7日出具的《鉴定文书》{佛公(司)鉴文字【2020】08001号},鉴定意见显示:送检的检材3《法定代表人信息》和《承诺书》上的落款“陈益锋”签名与提供样本1上的“陈益锋”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陈益锋称其未申请成为佛山七羽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证于2018年4月在兼职过程中,被他人所骗将其身份证拿走。2018年4月27日向化州市公安局播扬派出所申请补办身份证,2018年5月24日领取补办后的身份证,补办的身份证信息如下:姓名:陈益锋,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日,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38,签发机关:化州市公安局。有效期限:2018年4月27日至2028年4月27日。

有以下为证:

1、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见证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科员许伟成的《工作证》复印件1份、《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 2020年7月20日对当事人住所实施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对举报人陈益锋的《调查笔录》、陈益锋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补办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陈益锋身份证被冒用及补办身份证的基本情况;

4、本局提取的当事人变更登记时法定代表人陈益锋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信息)、《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法定代表人陈益锋的身份证情况;

5、《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明市监稽协字[2020]017号)原件、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佛公(司)鉴文字【2020】08001号}各1份,证明: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益锋的笔迹鉴定情况及结果;

6、《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明市监稽协字[2020]019号)原件、化州市公安局播扬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陈益锋核查情况的复函》,证明:陈益锋申请补办身份证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存在假冒他人签名,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了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本局拟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本公告为期20日,公告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对撤销商事登记书面向本局提出异议,并列明异议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姚均培,联系电话:****-********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贸易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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