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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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稽处字〔2020〕52-61、90-109号)。
因多次与你公司联系未果,且本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科主、梁永元 联系电话****-********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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