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南昌市城管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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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南昌市城管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目录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一

____(部门)____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撤销许可的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的数量

不予许可的

数量

1

市城管局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

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表二

南昌市城管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罚没金额(万元)

备注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宗)

罚没金额( 万元)

1

市城管支队直属二大队

21

21

107.683683

2

市城管支队直属三大队

130

130

250

3

市城管支队直属四大队

114

114

114

4

市城管支队直属五大队

100

100

109.2184

合计

365

365

580.902083

说明:

1.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 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

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

南昌市城管局2020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

市城管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

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

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

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南昌市城管局2020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收费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宗)

实施数量(宗)

收费总金额(万元)

1

市城管局

0

0

0

2

3

合计

0

0

0

说明:

1. 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

2.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表五

南昌市城管局2020年度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宗)

1

市城管局

0

2

3

合计

0

说明: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表六

南昌市城管局2020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检查(次数)

1

市城管支队直属五大队

88

合计

88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 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附件2:

南昌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3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6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7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8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9

排水户未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内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

10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三条、《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1

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2

在建成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植物,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或者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和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3

在建成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14

违规开发利用建成区河道、湖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15

在建成区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16

强制拆除在建成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强制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17

建成区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强制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18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1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行政强制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0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21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2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3

抽样取证

行政强制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4

对在八一广场违反规定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未经同意,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躺卧、露宿、算命、占卜、按摩、卖艺;携带宠物、滑旱冰、踢球;在水池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违反规定放风筝的劝离无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5

在八一广场管理范围内违反除治安、交通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范围以外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6

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27

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或者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户外广告

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28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破损、脱色、字体残缺,影响市容

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29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不补充公益广告

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30

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关户外广告照明设施

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31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3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 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十条《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34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35

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36

未经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37

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38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39

行使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0

行使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1

行使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2


行使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3

行使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4

行使擅自改变(损坏)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5

行使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6

行使废水直接排入城区内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7

行使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8

行使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和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运输散装物料产生噪声由各城区城管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49

行使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0

行使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1

行使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2

行使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工地施工产生扬尘污染除外)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3

行使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4

行使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5

行使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含铅汽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6

行使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7

行使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露天喷漆及其他散发大气污染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8

行使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为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59

行使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或者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不得低于2.5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60

行使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61

行使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产生光污染露天电焊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62

行使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该处罚权已授权原南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即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局。

填表人:刘鹤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20年10月30日

附件3:

南昌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序号

类别

记录环节

记录内容

记录方式

备注

1

行政

处罚

责令改正通知书

记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签收过程

执法记录仪录像

2

现场检查(勘验)

记录亮证执法、表明身份现场检查(勘验)过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签收过程

执法记录仪录像

3

调查询问

记录调查询问过程及笔录签收

执法记录仪录像

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记录事先告知书签收及送达过程、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途径

执法记录仪录像

5

行政处罚决定书记录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及签收过程、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及途径

执法记录仪录像

6

法律文书回执单记录

记录法律文书回执单签收过程

执法记录仪录像

附件4:

南昌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

1

行政处罚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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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迎检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

单位名称(盖章):南昌市城管局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陈宗龙

副局长

********

江伟

政策法规处处长

********

刘鹤

政策法规处科员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数据 行政执法 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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