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国有产权转让二次招标公告
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国有产权转让二次招标公告
根据新乡市房管系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整体国有产权在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现予以公告。
一、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隶属于新乡市房管局,具有二级建筑资质,成立于一九八四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办公地址在解放大道(北)48号,主营工业与民用工程建筑。职工总数106人,其中:在编职工60人(档案在房管局),企业自主用工33人,退休职工13人。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新乡市房管局持有转让标的企业100%国有产权,本次转让标的为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100%国有产权。
三、产权转让的批准情况
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经新乡市房管系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新房企改[2012]1号会议纪要批准通过,并于2012年8月10日经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全体职工大会通过。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资产评估情况
截止2011年9月30日,经中介机构审计,转让标的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5.99万元,负债总额12,680.83万元,净资产为-2,674.83万元。
截止2011年9月30日,经中介机构评估,转让标的企业资产总额为16,478.54万元(含出让土地使用权价值),负债总额12,680.83万元,净资产3,797.72万元,评估报告已经新乡市国资委备案。按照新乡市房产系统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转让标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中同大街以北、卫河公园以南、和平巷以东、人民医院家属院以西6866平方米,按“净地”评估价1829.65万元地块,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再计入转让标的企业总资产,在产权出让时做相应(扣除)调整,扣除该部分土地资产后,转让标的企业净资产为1968.07万元。
五、意向受让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用。
3、同意并按照经批准的《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企业改制方案》、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职工安置方案》执行。
4、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能独立承担转让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6、受让方除承接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外,还须继续履行原企业对外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协议和合同,直至期满(经协商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
7、受让方须接受安置原企业愿意进入新公司的在职职工,并保证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
8、本次产权转让,在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补偿金141.04万元人民币(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确认)交纳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帐户(以银行到账为准)。
9、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交纳90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到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为准),交易不成功全额无息退还。如受让方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公告期内,逾期未交纳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补偿金141.04万元和交易保证金90万元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如未受让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10、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挂牌期限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单位受让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受让意向登记表》;
2、企业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国内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4、企业简介,包括:
(1)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概况(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
(2)企业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
(3)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图;
(4)企业经营发展思路、战略规划。
5、企业经审计的2011年财务报表原件;
6、企业同意收购转让标的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7、所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注:报名时请提交所有证件的原件,审查后退回。)
(二)自然人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受让意向登记表》;
2、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自然人证明文件: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报名者简历;
5、本公告转让条件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6、转让方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程序按国家国有产权转让规定办理。
经2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1个受让方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与转让方和国资监管部门协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意向受让方。
九、特别事项说明
1、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所有的位于解放路以东,卫河以南,公用路以北,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西1504.5平方米地块,南侧为老公安局家属院,在开挖基础时受到公安局退休老干部的阻挠,并引发上访问题,工程目前尚未实施。该地块评估价值459.81万计入企业总资产。
2、在转让标的企业资产中,有姜庄小区、豫兴龙湾小区共计地下室2289.57平方米,评估价值486.05万元,该地下室产权归转让标的企业,但无法办理预售,无法对外销售,只能供所属楼业主使用,预计未来无法产生价值。
鉴于以上存在的瑕疵,请竞买人注意防范风险。
3、该公司管理层有参与受让公司产权意向。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东段115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石女士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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