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成都市新都区三河中心敬老院护理型床位改造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2020年成都市新都区三河中心敬老院护理型床位改造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1-24 16:44
质疑人:四川汇恒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龚小松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南岳村九社8栋1层46号
邮政编码:611130
联系人:杨勇
联系电话:177*****372
采购人:成都市新都区三河中心敬老院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南段1609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科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蓉香路148号附201号
邮政编码:610500
联系人:史女士
联系电话:***-********
贵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公司递交的关于“2020年成都市新都区三河中心敬老院护理型床位改造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后,做出以下回复:
质疑事项(一):成交公告结果
质疑人认为:在施工组织方案方面扣分较大,磋商小组评分不公,合法权益受到差别性对待。
法律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文件第二条: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应当以满足采购需求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核心,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设置以方案、规划、配置等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其他未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扩大评审小组自由裁量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经我单位与磋商小组沟通后进行复核,磋商小组完全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未出现评分不公,差别对待的情形。经核实,贵单位的响应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共扣除6分,扣分点为:
1.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人员不同,该处错误扣3分;
2.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吊顶的实施方案与清单中描述不同,该处错误扣3分。
质疑事项(二):磋商文件评分组成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相关法规要求。
质疑人认为:磋商文件第八章评审方法中综合评分明细表各分值组成违反四川省财政厅的规范性要求和规定
法律依据一:根据川财采〔2020〕68号文件及相关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
法律依据二:关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等相关文件及相关释义的规定。
质疑答复: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贵公司在获取采购文件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我公司可对此项质疑不予回复。其次,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在编制过程中,是使用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范本的通知》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第一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评审方法中综合评分明细表与范本基本一致,并未修改范本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评分因素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对应本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内容,未设置与第五章采购需求内容没有对应的评分因素。不存在违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请求:1.要求核查中标公司的相关投标资料;2.要求在新都区财政局、新都区三河镇纪委的监督下核查本次磋商活动的监控资料;3.对磋商文件规范性做出解释。
请求答复:1.因质疑人质疑的事项并未提及中标公司投标资料存在问题,也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中标公司投标资料存在问题,故不能满足该请求;2.我公司认为质疑人所质疑事项并不成立,我公司无权要求新都区财政局、新都区三河镇纪委等部门进行监督核查本次磋商活动开评标影音资料,故不能满足该请求; 3.关于磋商文件的规范性问题已在质疑答复中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活动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科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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