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隆昌市精神病院)洗浆房洗涤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隆昌市精神病院)洗浆房洗涤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隆昌市精神病院)洗浆房洗涤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1-24 17:50

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质疑供应商: 成都市弘飞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质疑供应商于2020年11月13日以邮寄递交的形式向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代理机构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质疑函。代理机构于2020年11月16日向采购人转发了质疑函,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名称: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隆昌市精神病院)洗浆房洗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方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查阅了相关文件、咨询相关专家并开展了相关调研,针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供应商质疑事项共6项详见附件一质疑函。

针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我单位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烘干一体机”技术要求中内筒和“卫生隔离式洗脱机”的外型尺寸没有设定一个范围,此两项参数要求均根据采购需求而设置。经查“四川飞洁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祥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美涤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福特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洁神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众多厂商生产的产品均能满足此两项参数要求。故此两项参数设置并未指定某一厂家,此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3,我单位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 号) 一、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一)采购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无偿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防范本项目中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恶意低价竞争的行为,采购文件中明确了启动低于成本报价评审的详细流程,我单位认为并无不妥。另质疑供应商称采购文件中未提供医院现场资料,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组织潜在供应商考察现场,若供应商认为需要了解医院现场情况,应当主动自行考察。综上所述,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4,我单位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总共采购3台设备,技术参数要求只有28项,此28项参数均是本项目的重要技术参数,非实质性要求,不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技术参数要求作为扣分项,若超过7项参数不满足,已经完全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故我单位认为有一项参数负偏离扣5分为合理设置,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5,我单位答复如下:

本项目综合评分“售后服务方案中”已经明确从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比①售后保修范围及期限②本地化质量售后服③维修响应时间及故障修复时间④人员培训计划⑤保修期外维修和定期维护巡检。对满足项目需求程度也进行了相应的细化。本项目未组织任何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未向潜在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差别对待)。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服务方案,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有偏差造成评分有差异,完全属于十分合理的正常情况,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6,我单位答复如下: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谈判采购方式。《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 号 一、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过程中,对于不易计算供应商成本的采购项目,应当审慎采用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质疑供应商自身是本采购项目的设备生产厂家,对设备熟悉且专业,自然认为本项目技术不复杂,也能确定详细的技术参数。但我单位认为采购人并非洗涤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且采购单位本身为性质特殊的医院,采购的设备并不是普通的家用洗衣机、烘干机,而是大型的工业洗涤设备。非专业人员难以确定设备的详细参数,本次采购项目也仅仅对三台设备的主要参数作出了要求,并未确定其他详细参数,无法轻易计算供应商的成本。非招标采购方式中仅有竞争性磋商为综合评分法,其余均为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并无不妥之处,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均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事实依据:1、本项目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

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 》(川财采〔2017〕63 号)一、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条

特此答复!

如贵公司对我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隆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答 复 人:四川洪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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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洗涤设备 精神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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