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淮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权力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设立相关审计科室,配备审计专业人员,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部署学校审计工作,研究、审议、决策学校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岗位和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工程、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职称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参与学校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条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每年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职业胜任能力,所需教育经费列入培训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编制、竣工结算和决算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十一)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由学校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及管理,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及《淮南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对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在会上如实报告,并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加强与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单位考核、干部管理、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在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审字〔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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