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5 11:23:25浏览次数:来源:文成县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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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县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增量,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县教育局、文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文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文成县教育局 文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 月 日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县政府。

文成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印发

文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

实施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成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新农村社区建设等住宅项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指凡是涉及以上项目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本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建设项目, 在整改到位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章 规 划与设 计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以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文成县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19—2025年)》为依据。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镇化人口集聚、城镇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情况,幼儿千人指标应按不少于35座/千人的标准落实,人口集聚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千人指标”。同时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可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各开发地块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住宅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需预留出适当的用地空间以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套幼儿园。一般建议按照不超过500米范围的服务半径将配套幼儿园设置在较大地块中或中心地。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遵循“先建后拆”、“就近补还”的原则,且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配套建设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自然资源部门在地块出让时予以落实相关政策,由中标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

住建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阶段审批和备案,严格把好工程节能和质量关。

第九条 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相关部门应邀请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在60日内,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书将幼儿园移交给县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并同时做好配套幼儿园项目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开发商应在半年内配合县教育局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 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公办配套幼儿园按价格部门核定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普惠幼儿园标准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0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2016年印发的《文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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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幼儿园建设 小区配套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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