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驻惠开展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驻惠开展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驻惠州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理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甲级或广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二、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必须在惠州市办理工商登记,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三、代理机构驻惠的办事机构必须在惠州本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有独立的开标厅、评标室、办公室等,同时配备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的办公设备,必须在开标(评标)室安装音像监控设备;
四、必须配备5名以上常驻惠州的工作人员(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人);
五、驻惠州市的代理机构必须接受惠州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驻惠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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