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造县级特困供养中心项目》项目编号:5116012020000991质疑答复

关于《改造县级特困供养中心项目》项目编号:5116012020000991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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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发布时间:2020-11-25 16:14

供应商:四川坤达昌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盐绵路嫘祖大道上段2号(5号楼)
授权委托人:孙超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毅 联系电话:********779
被质疑人:广安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农村工作和安全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钟子路7号1-1-88号
联系人:唐女士 联系电话:165*****516
收到质疑日期:2020年10月17日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回复挂网附件原稿。
质疑回复:针对四川坤达昌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和项目采购人单位做出以下回复。
事实依据1:
一、“第五章 申请文件格式
本章所制申请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格式1 申请文件封面格式(实质性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公示,封面要求简化明确且在资格预审文件质疑期期间未收到任何质疑投诉,故并不符合造成潜在供应商歧义、设置不合理要求的情况。
事实依据2:
经采购人、代理机构审查人员共同核实贵公司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供应商仅贵公司因封面要求不符合,为确保其他参加供应商的公平、公正故确定贵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
事实依据3:
因为贵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并未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
法律依据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法律依据2: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依法继续进行实施,不再资格预审。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若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川渝合作示范区广安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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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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