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复合套门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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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老化工实验楼改研究生自习室工程实木复合套门招标公告

吉林化工学院老化工实验楼改研究生自习室工程

实木复合套门招标公告

编号:xygg*******

根据《吉林化工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化工学院对老化工实验楼改研究生自习室工程实木复合套门进行公开招标。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木门生产和施工能力,请符合资质的单位前来报名。报名时携带资质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即日起开始报名。

报名地址:吉林化工学院监察审计处 院部3316房间

电话联系人:138*****169;王老师

具体详情见后附招标文件。

吉林化工学院审计处

2012-11-9

吉林化工学院老化工实验楼改研究生自习室工程

实木复合套门

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招 标 单 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盖章)

二O一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1.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吉林化工学院老化工实验楼改研究生自习室工程

建设地点: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建筑物面积 :4089平方米

施工总承包单位: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装饰分公司

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要求工期:2012年10月—2012年11月

2

2.1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木门生产和施工能力

3

3.1

投标有效期为6天(日历日)

4

4.1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5000元人民币

5

5.1

投标预备会时间:2012年 11月9 日

地点:吉林化工学院基建管理处

6

6.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

7

7.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单位、地点:

吉林化工学院三楼会议室

时间:2012年11月16日上午8:00点

8

8.1

投标致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6日

时间: 上午8:30点

9

9.1

开标日期:2012年11月16日

时 间:上午8:30点

地 点:吉林化工学院三楼会议室

地 址: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二、总则

1、工程说明

本工程建筑面积4089平方米 砖混结构,旧楼改造,具备木门安装施工条件。

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自筹。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生产和施工能力。

3.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可信、资料齐备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2.1、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3.2.2、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提供有效原始资格证件)。

3.2.3、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3.2.4、投标人提供近几年的施工业绩报告。

3.3.5、有关投标人目前和过去2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隐瞒者视为废标。

4、投标费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三、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合同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条款第7条发生的补充资料和第13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议纪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前附表

二、总则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评标

七、 授予合同

第二章 投标报价技术要求

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6.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分商务、技术两部分内容)送交招标单位,招标人组织有关人员在投标预备会上解答。招标单位不说明具体问题的来源。

6.2、有关商务及技术方面问题的答疑文件,招标人将在投标预备会后,发给各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人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8 、工作内容、合同价款、报价方式、验收结算方式、付款方式

8.1、工作内容:

室内实木复合套门:包括门体、门口、五金、门锁(不能反锁)、插销(仅限于双扇门,上下各设一个)、油漆、运输安装到位(交钥匙工程),室内墙厚400mm。门洞口规格及数量1000*1980*96樘(其中一樘门锁带钥匙);1500*1980*5樘;1000*1980*8樘(自由门),投标前需到现场实地测量确认。

门结算面积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示门洞口面积,门制作前应到现场按照实际洞口进行排尺下料。

8.2、合同价款: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8.3、报价方式:

本投标报价前必须提供所要报价的实样共甲方封存

采用二次报价方式。根据工作内容要求,提供门及门口线、五金件、门锁,说明所用材质名称、产地以及所用的油漆颜色、品牌。在谈判后根据招标人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

8.4、验收结算方式:

8.5、付款方式:

本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款(扣留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8.6、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算起,二整年。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投标保证金

·完整的工程预算书及主材单价表

·实施本合同的具体施工方案

·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质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中固定格式及表格

·除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0.2、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附件中提供的表格格式,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按须知有关条款办理。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日期前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关于须知第12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见12.5 ) 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4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是现金。

12.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1天。

12.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或签署合同协议。

13、投标预备会

13.2、投标人派代表于前附表第5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3.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3.3、勘察现场

13.3.1、招标人将邀请投标人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3.3.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借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4、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第6.1条规定的送交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6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应打印,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14.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本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中,包封均需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15.2、包封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5.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并退职还给投标单位。

15.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单位的地址。

16、投标截止日期

16.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0项的规定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6.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8、开标

18.1、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8.2、开标会议在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8.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是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8.3.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8.3.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18.3.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8.3.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8.4、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 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19、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前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标底情况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0、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1.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1.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著差异或保留指对于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1.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政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招标。

22、错误的修正

22.1、评标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不计算上或累计上下班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2.1.1、如果用数字表示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文字合价为准。

23、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3.1、评标机构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1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3.2、在评价与比较时评委通过对投标报价、工期、实木复合套门,主要材料及门锁品牌、施工方案、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质优、价廉、美观的中标。

23.3、在评价与比较时,投标人可以自愿的以捐赠的形式作为优惠条件参与竞争。

23.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2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八、授予合同

24、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人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经23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5、中标通知书

25.1、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按本合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单价将定为中标单价。

25.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人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代表进行签订合同。

26.1、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诸项条款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6.2、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立即清除。中标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7、质量保修金

27.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保留合同价格5%的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两年。

28、违约责任

28.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对方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赔。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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