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坊镇濂坑至横溪岭公路改建工程招标公告
龚坊镇濂坑至横溪岭公路改建工程已由市发改委批准修建,建设资金已到位50%。现决定对本项目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维修和保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龚坊镇濂坑至横溪岭公路改建工程位于龚坊镇境内,起点为龚坊镇濂坑,途经油坑,讫于横溪岭,全长约5.5km,分一个合同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按四级公路标准修建,路面结构型式为 砼路面+碎石垫层,砼路面3.5米。审计预算投资约154万元,工程建设内容为路面工程。工期要求为:2012年12月4开工(暂定),2013年2月2日完工,计划工期2个月。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项目内容。
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且具有同类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工程取消现场报名环节,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可自行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jxlean.gov.cn/ztb)下载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后直接投标。
2、各投标企业须交纳资格审查及资料费1800元,且必须与投标保证金一起从企业基本帐户汇至指定帐户(帐户详见招标文件第7页),资格审查及资料费交后不退,未交纳相关费用的投标书将不予受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29日09:00时整,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送交至 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安县城乐安大道133号)。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其授权代表出席。
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及村小组自筹。
3、投标担保: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人民币3万元的投标担保。
五、招标单位:乐安县龚坊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辛女士 电话:138*****529
六、招标代理机构:抚州凌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邹先生 电话:139*****299
龚坊镇濂坑至横溪岭公路改建工程招标书乐安县龚坊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第一篇 招标公告龚坊镇濂坑至横溪岭公路改建工程招标公告龚坊镇濂坑至横溪岭公路改建工程已由市发改委批准修建,建设资金已到位50%。现决定对本项目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维修和保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资格后审。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龚坊镇濂坑至横溪岭公路改建工程位于龚坊镇境内,起点为龚坊镇濂坑,途经油坑,讫于横溪岭,全长约5.5km,分一个合同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按四级公路标准修建,路面结构型式为 砼路面+碎石垫层,砼路面3.5米。审计预算投资约154万元,工程建设内容为路面工程。工期要求为:2012年12月4开工(暂定),2013年2月2日完工,计划工期2个月。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项目内容。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且具有同类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三、招标文件的获取1、本工程取消现场报名环节,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可自行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jxlean.gov.cn/ztb)下载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后直接投标。2、各投标企业须交纳资格审查及资料费1800元,且必须与投标保证金一起从企业基本帐户汇至指定帐户(帐户详见招标文件第7页),资格审查及资料费交后不退,未交纳相关费用的投标书将不予受理。四、其他有关事项1.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29日09:00时整,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送交至 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安县城乐安大道133号)。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其授权代表出席。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及村小组自筹。3、投标担保: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人民币3万元的投标担保。4、本次公告同时在乐安县电视台、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五、招标单位:乐安县龚坊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辛女士 电话:
138*****529六、招标代理机构:抚州凌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邹先生 电话:
139*****299第二篇 投标须知第一节 前附表工程名称龚坊镇濂坑至横溪岭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地点乐安县龚坊镇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抚发改设审字[2012]40号设计单位萍乡公路勘察设计院工程总投资约154万元建设规模四级公路,全长约5.5公里质量要求合格工期要求2012年12月4日(暂定)至2013年2月2日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投标保证金数额3万元购 买 招标文件公告发布后在指定网站(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自行下载现场踏勘时间自行踏勘时间自定地点乐安县龚坊镇招标答疑会1、网上无记名电子信箱(Laztb@jxfz.gov.cn)方式;2、提出疑问截止时间:2012年11月21日下午5:00以前;3、招标人将于2012年11月21日下午5:00以后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答疑。投 标 文件 份 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投 标 文 件 递 交单位乐安县龚坊镇人民政府地点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 标 截 止 时 间2012年11月29日09:00开标会议时间2012年11月29日09:00地点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村小组自筹缺陷责任期2年监督单位乐安县发改委监督电话 0794--
*******乐安县监察局 0794--
*******注:上表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第二节总则2.1制定本招标文件的依据为了加强我县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规范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强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招标文件。2.2招标范围2.2.1工程概况:本工程起点位于龚坊镇濂坑,途经油坑,讫于横溪岭,全长约5.5km。2.2.2设计标准:本工程按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路面结构型式为 砼路面+碎石垫层,路面采用水泥砼路面,设计年限为10年,设计标准轴载为Bz z-100KN,抗折强度≥4.0Mpa,宽3.5米,面层厚20厘米。路面垫层为碎石结构,宽4.5米,厚15厘米。2.2.3设计单位:萍乡公路勘察设计院。2.2.4项目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该工程项目的路面工程。全线共分为一个标段。2.2.5工期要求:计划于2012年12月4日开工(暂定),2013年2月2日完工。2.3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及村小组自筹。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2.4投标人的合格条件2.4.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后审并取得投标资格。2.4.2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以考虑。2.4.3投标人必须独自参与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2.4.4每个投标人只能对整个合同段提交一套投标文件。2.4.5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2.5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2.6现场考察2.6.1本工程现场考察按前附表写明的方式由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2.6.2现场考察时,投标人应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通信、交通条件等,以利于编制投标书。2.6.3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2.6.4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2.7招标答疑2.7.1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中写明的时间和方式,就本工程有关问题提出疑问。2.7.2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任何问题。第三节招标文件3.1.招标文件的内容3.1.1招标文件除本款下述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专用条款5.技术规范6.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7.工程量清单8.投标书附表格式9.合同协议书格式10.评标办法11.施工图纸(另册)3.1.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视为不符合性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3.1.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3.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3.2.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招标答疑时,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按照前附表中写明的时间和方式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按照前附表中写明的时间和方式发布。3.3招标文件的修改3.3.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天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在招标答疑时提出的问题,以有编号的补遗书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jxlean.gov.cn/ztb)发布。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3.3.2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时间考虑并反映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必要时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5.2.2条的规定,酌情延后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第四节投标文件4.1投标文件的组成4.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为商务文件。商务文件:(1)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2)投标担保(3)授权书(4)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分析表(5)投标书附表(6)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7)投标人认为能证明业绩、信誉和能力的其它有关材料(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料。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投标人不得修改。4.2投标价4.2.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2.2款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总额价为根据。4.2.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4.2.3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4.2.4本工程各合同段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均不予调整。因此,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报价。4.2.5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一律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数量为准。4.2.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仅作为投标的依据,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实际发生工程量按照工程量清单单价以及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并经业主批准结算。4.2.7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1)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组成。其中间接费包括投标费、代理人的佣金或酬金、税金、保险费、业务费、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工程费、利润、上级企业管理费、其它间接费。(2)工程结算时因下列原因可调整工程款:A、经设计单位发出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B、经业主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3)凡投标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均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水泥必须使用42.5级以上省级以上优质产品),钢材、水泥进场后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经业主批准后方可使用。 (4)本工程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工程设置招标控制价为壹佰贰壹万玖仟柒佰壹拾元零陆分(
*******.70元),招标人约定要约合理低价为 0.97(M-Z)+Z。中标价即为合同价。4.3.投标文件有效期4.3.1本工程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60个日历日4.4投标担保4.4.1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提供不少于投标须知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必须到帐,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2年11月28日下午5:00以前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基本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代收帐户(户名: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帐号:
****************1152),不能提交现金。转帐时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转帐单位、工程名称和标段字样,如有不符,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时,以2012年11月28日下午5:00以前的银行到帐单为准,确认投标人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未按时到帐的,其本次投标作废。开标后,投标人持进帐单到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到帐单无误后换取收据。4.4.2对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按不符合性投标而予以拒绝。4.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后7天内无息退回。4.4.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4.5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合同书的。(2)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的。(3)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的。(4)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的。4.5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4.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4.1.1款的规定,编制投标商务文件,份数按前附表规定,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其余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5.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或用签名章代替并加盖公章(投标书一部分未盖章或盖章不全作无效标处理,不参与竞争或计分)。4.5.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得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4.5.4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及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送交5.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5.1.1本工程要求各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投标文件(商务标正、副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投标文件密封袋包装必须使用两层封套,并在内外层封套上都要加贴封条,上有“商务标”标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5.1.2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具体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收件人(招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2) 项目 合同段投标文件;(3)在 年 月 日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外层封套上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5.1.3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为:投标人 邮政编码: 地址: 名称: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5.1.4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采用统一规定的A4纸张及格式。5.1.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回投标人。5.1.6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5.2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5.2.1投标人必须按5.1.2款(1)项写明的地址,在前附表中所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签收(由投标人将投标文件直接带到开标现场)。5.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3.3.2款规定以有编号的补遗书通知所有投标人,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期。5.3迟到的投标文件5.3.1招标人在按本须知第5.2款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5.4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5.4.1在送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5.4.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送交。5.4.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5.4.4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督部门视同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第六节开标与评标6.1开标6.1.1招标人将按本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所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结果。6.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县监察局、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派员出席会议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6.1.3投标人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后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6.1.4招标人将在开标现场公开查验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的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证原件、安全证书原件、法人代表证原件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格证。凡不能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原件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同时将查验投标保证金及资料费交纳证明的原始凭证,所有上述证件资料还应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加盖本企业公章。6.1.5开标时,招标人和监督人员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进行核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对投标文件的签署情况等进行核查。未按投标人须知第5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开标后,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将当场宣布为废标。6.1.6开启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宣布投标报价。响应要约合理低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未响应要约合理低价的第一阶段报价竞争失败,退场。6.1.7以递交标书顺序号对投标单位进行编号, 随机抽取其中9个编号按抽取先后顺序,既第一次随机抽取的为第一名,第二次随机抽取的为第二名,以此类推。当投标人超过9家时,只抽取9个编号,当投标人等于或不足9家时,则全部随机抽取并。6.1.8送商务文件到评标委员会组织评审。6.2评标6.2.1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从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在招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完成。6.2.2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技术标和商务标正本除招标书规定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姓名可手签和投标保证金进帐单复印件外,其他文件文字必须为打印文体。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和投标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b、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d、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e、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3)招标其间(即投标报名至开标之间),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投标报名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a、投标报名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b、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资质仍然满足招标公告的标准要求并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人员未出现限制性事件也未出现重大财务纠纷等。(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a、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b、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c、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8)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6.2.3.算术性修正6.2.3.1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6.2.3.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6.2.4详细评审6.2.4.1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6.2.4.2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6.2.4.3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1)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力资源情况(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财务能力的审查;(2)对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技术能力的审查;(3)对投标人编制的关键工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理水平的审查;(4)对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进行业绩与信誉的审查。6.2.4.4在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履约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2)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3)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6.2.5细微偏差6.2.5.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3)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4)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5)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6)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6.2.5.2招标人和业主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按本须知第6.2.3条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2)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人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3)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4)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6.2.5.3评标过程中第6.2.5.1款(1)、(2)、(3)、(4)项的细微偏差按第6.2.3款规定进行修正外,招标人还应要求投标人对第6.2.5.1款(5)、(6)项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为招标人所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6.2.6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细微偏差澄清和补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分的基准。6.2.7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 报价承诺法 进行评标。6.2.8本工程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家中标排序人。6.2.9宣布中标排序人。6.3投标文件的澄清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第七节合同的授予7.1中标7.1.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分管监督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7.2合同协议书的签署7.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按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7日内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7.2.2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7.2.3 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署前将本合同段委任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原件交由业主保存至本合同段工程完工。7.2.4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7.2.1、7.2.2、7.2.3和7.2.4款规定,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人。7.3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作任何解释。7.4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7.5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应按规定报项目管理监督机构备案。第八节纪律与监督8.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8.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8.3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且诚实守信。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同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并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五年之内不得进入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8.4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监督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九节工程价款的支付9.1工程量完成5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30%,工程量完成100%时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两年以后付清(不计息)。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一 定义和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1)a.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b.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c.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d.总监理工程师 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总监”)e. 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f.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g.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2)a.合同 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b.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10.1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业主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c.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d.工程量清单 指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e.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f.投标书附表 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g.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a.开工期 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b.交工日期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c.工期 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4)a.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b.保留金 指业主根据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比例从每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留的资金。(5)a.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b.临时工程 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c.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d.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e.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f.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g.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6)a. 天 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b.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c.书面 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7)a.交工检验 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监理工程师的检验、业主的检验及质监部门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b.交工证书 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第8.11、8.1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1.2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不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必须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二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a.根据第7.1、8.1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b.决定第8.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并以此为准);c.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d.根据第10.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 (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2.2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各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2.3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2.4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做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做出判断并经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三合同文件3.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3.2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书附表;(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3.3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3.4为使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3.5监理工程师根据第3.4款规定做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四 一般义务4.1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同时抄送业主。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原始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4)必须完善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4.2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4.3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4.4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做修改。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4.5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保证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的形式,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6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保证一直有效。在根据第1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此保证金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4.7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内容:(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4.8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意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做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4.10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第3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开工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4.11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4.10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3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4.12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13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需押证施工),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时,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按第14.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4.14承包人应使用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3所列的施工机械(其中业主强制要求的施工机械有四种:带电子称的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排式振捣机、三轴摊铺仪、18-20t振动压路机)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14.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4.15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1)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3)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4.16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4.17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7天之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1)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2)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4.18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a.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的安全员;b.特殊工种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3)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7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4.19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与维护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1)上述规定也适用于8.12款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2)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根据第9条规定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4.20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4.22款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21由于下文第4.22款规定的属于业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范围内予以弥补。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由于该弥补工作造成的合同价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果是业主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损失或损害,监理工程师在确定上述增加额时,应考虑承包人和业主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责任。4.22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1)战争、入侵; (2)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5)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6)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除外; (7)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4.23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保持一致。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计入各支付细目中,列为工程造价成本。4.24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业主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4.25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4.26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4.2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4.28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业主应予协助。4.29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1)允许业主或与业主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2)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4.3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4.31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4.32按照第4.31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业主可以:(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业主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由业主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五 劳 务5.1(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同时抄报业主。(2)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3)承包人应负责其雇员的人身安全,并应按规定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4)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5.2承包人应遵守4.18款规定,在其现场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地治安部门备案。安全机构人员应该称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5.3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5.4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5.5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同时抄送业主,其格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装备等资料。 5.6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此外,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六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6.1(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同时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其中:水泥必须使用42.5级以上优级产品并征得业主的同意)。(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业主的抽检和质监部门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及有关规范的要求,且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6.2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6.3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检(试)验项目或专项检验项目,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6.4如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6.5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6.6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业主的抽检、质监部门的检查不定时,不定地点)。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复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检验结果应报送业主。6.7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6.8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 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并抄送业主。6.9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再由抚州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6.10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工程进行检查基础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检查和量测结果报业主复核。6.11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根据第6.10款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6.12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自费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6.13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6.12款所述的指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七 暂 时 停 工 7.1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业主不予补偿:(1)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2)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但第8.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3)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部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或(4)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但是,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停工,或第4.2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停工除外。在此情况下引起的停工应按第7.2款的规定处理。7.2在执行7.1款的规定时,除该款(1)、(2)、(3)、(4)所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根据第8.3、8.4、8.5、8.6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7.3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了本合同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56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仍未发出复工许可,而且该项暂时停工不属于第7.1款的(1)、(2)、(3)、(4)所述范围之内,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经暂停的工程(或其分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涉及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可按照第8.1款;(2)规定将该部分工程从本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业主违约事件,从而终止对从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八开工和延误8.1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8.2本合同工程,或按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如果有),应根据第8.11、8.12、8.13、8.14款的规定,应在投标书附录中对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在按第8.3、8.4、8.5、8.6款规定批准后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工期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8.3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2)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将在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作具体规定);(4)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5)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8.4当第8.3款(1)∽(5)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业主,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8.5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8.4款规定的3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2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7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工程师已暂时确定的延长工期。8.6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8.4和8.5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8.4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8.5款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14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 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业主批准。8.7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以便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8.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8.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3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业主,并抄送承包人。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3天后,业主可按14.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8.9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投标附录中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业主支付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损失偿金。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合同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拖期损失偿金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扣除拖期损失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8.10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项工程签发了交工证书,则合同工程的拖期损失偿金,应按已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影响拖期损失偿金的规定限额。8.11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28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42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1)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业主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2)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3)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12第8.11款规定的程序与处理办法也适用于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8.13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6整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8.14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业主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组织竣工验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九 缺陷责任与保修9.1本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从根据第8.11款规定给本合同工程签发并工证书之日算起。9.2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程度,为此,承包人应:(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修补工作;并应(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3)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9.3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9.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9.2(1)(2)所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判定这些工作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9.5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一起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承包人应根据第9.3款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9.6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十 变动、增加和取消10.1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2.1款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开工、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0.2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作变更。10.3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并报业主批准。十一 索赔程序11.1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报送业主批准。11.2在第11.1款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第11.1款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业主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件。11.3在根据第11.1款规定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上。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帐目的复制件送交业主。十二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2.1由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承包人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的同意。但本款上述规定并不表明监理工程师对所涉及的进场材料质量或其他物品适用性的批准。12.2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人装备的损失或损坏负责;除第4.22款规定者外,业主也不对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2.3在根据第14条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业主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人仍可继续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装备,其租用条件都应与租承包人的条件相同。十三计量13.1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13.2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13.3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如果承包人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监理工程师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辩,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工程量计量结果应得到业主的批准。13.4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13.5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并在总额价支付细目支付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其工程量清单每个总额支付项的分目。该分目须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报业主批准。十四承包人违约14.1如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A.无视监理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B.违反第4.13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规定,或违反4.14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或C.在接到根据第6.8或6.13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3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D.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8.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到第8.8款规定的通知后的3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或E.发生分包或转包的情况;或F.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G.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则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承包人课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或中止合同。14.2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4.3在业主进驻现场和终止本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查询问之后,尽快地确定并论证:A .在业主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以及B.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在业主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情况下,业主将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应扣除的完工拖期损失偿金(如有)以及业主已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查清证实后,承包人仅能得到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成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应还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十五 证书和支付15.1承包人应在每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月结账单一式6份。15.2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月结账单后在专用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天数内应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月监理工程师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月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15.3保留金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率乘以每月承包人应得的款额,从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额中扣留,直至保留金的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15.4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15.5监理工程师可用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更正或修改。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款。15.6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账单,并附上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表明:(1)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2)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15.7在根据第15.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账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工程师考虑,表明:(1)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2)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其他的款项。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核证最后结账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最后结账单草案作出他们之间协商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后结账单。15.8在提交最后结账单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清账书,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确认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金额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但是该清账书仅在根据第15.9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第15.4款内所指保留金已经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生效。15.9在最后结账单和清账书收到14天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一份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并抄给承包人,说明:(1)监理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以及(2)在对业主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予以确认后,业主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业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有)。15.10业主对承包人由于履行合同或工程实施而产生的或与此二者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情应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承包人已在他的最后结账单中列入了索赔要求。15.11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期中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业主应该在收到该期中支付证书后21天内或在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规定并以此为准的天数内支付给承包人。15.12只有在签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写明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义务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预期要求时,才能认为本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核签报经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1天之内发给承包人,或者根据规定,任何已指令进行修复的工程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预期要求后尽快签发。此缺陷终止证书应袖为构成本合同工程已经完成的批准文件。15.13颁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工程进入保修期。承包人和业主仍应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十六 补救措施16.1无论在工程施工期或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本工程中发生事故、失误,监理工程师认为急需进行补救以保工程安全,经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实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做的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按此方式完成上述补救工作,按合同规定本应由承包人负责以自费进行的,则因此引的或伴随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其款额,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但在任何上述紧急事件发生后,监理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先尽快地通知承包人。十七 合同纠纷解决17.1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调价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估价发生纠纷,则纠纷中的问题,首先应根据本条规定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42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有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和业主应使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每一项裁定付诸实施,除非并直到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按下款规定的方式作出了更改。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将其对此纠纷的裁定通知了业主和承包人,而业主和承包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42天之内,任何一方均未向其提出要求按下款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在上述协商或调解并未达成协议后的42天内,任何一方也未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则监理的上述裁定应是最后的裁定,并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17.2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的裁定有异议,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第17.1款后述提交件后42天内,没有发出自己的裁定通知,则双方可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裁定通知后42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发出裁定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通过协商或调解,如能达成书面协议,双方都应执行,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应送监理工程师一份。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的42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自己对纠纷中的问题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抄送监理工程师。十八 其他18.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18.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业主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业主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业主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业主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14条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第四篇 合同专用条款序 号条 款 号信 息 或 数 据11.1(1)(a)业主:乐安县龚坊镇人民政府210.1履约担保金额:10%合同价格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以现金形式提交担保314.1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后的7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414.2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个月修订一次,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516.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押证施工615.2业主强制要求的施工机械有:1.带电子秤的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2.三轴摊铺仪3.18-20t振动压路机4.排式振捣机。业主强制要求路面水泥必须使用42.5级以上优级产品。7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投保第三方责任险841.1发出开工令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后3天内941.1开工期:接到开工令之日算起3天内1043.1工期:2012年12月4日开工(暂定),2013年2月2日完工。1147.1拖期损失偿金:人民币2000元/天1247.1拖期损失偿金限额:合同价的10%1349.1缺陷责任期:2年1450.2保修期:2年1570.1本合同合同期内不调价1663.1违约金5000元/次第五篇 技术规范JTGE 40—2007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 052—2000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30—2005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41—2005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J 056—84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 057—94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J 059—95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50—2006公路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JTG F10—2006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200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J 037.1—200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滑模施工技术规程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 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J 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3-01—2004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建标[2002]9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注:以上所列规范若与部颁最新规范有出入的,以最新规范为准。第六篇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A标书格式公路项目投标书致:(招标人全称)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号)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人民币(大写)元( 元)的投标总价,或根据上述招标文件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2.上述项目由K+至K+ ,长约 Km,技术标准级,路面。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 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8.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绝接受按投标须知规定的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与补正;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未能遵守投标须知第7.2.3和7.2.4款规定,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单位。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投标人: (全称)(盖章)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传真: (职务)(姓名)(签字)日期:年月日B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录序号事项数据1投标担保金额人民币3万元2履约担保金额每标段合同价的10%3发出开工令期限(从签订全同协议书之日算起) 3天内4开工期(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之日起)3天内5工期2012年12月4日开工(暂定),2013年2月2日完工。6拖期损失偿金人民币2000元/天7拖期损失偿金限额合同价的10%8缺陷责任期 2 年9保修期 2 年投标书签署人签名: C授权书格式授权书致:(招标人全称)本授权书宣告: (投标人全称) (职务)(姓名) 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投标人或其下属单位全称)的 (职务) (姓名) 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公路项目名称) 第合同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投 标 人:(盖章)授 权 人:(签字)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成立时间:年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第七篇 工程量清单A. 说 明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算方法,以监理工程师复核业主批准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0条的规定,以批准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4.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5.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6.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细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7.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标价前,应参阅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有关部分。8.对于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方面的算术性差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修正。9.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0.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11.计量方法a.用于支付已完工程的计量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b.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12.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B.工程细目工程量清单清单 第300章 路 面细目号细 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人工铺碎石垫层厚15㎝1000m224.764人工铺筑混凝土厚20㎝~C30号普通砼42.5水泥4㎝碎石1000m219.26水泥混凝土运输10t内1Km1000m33.852拉杆传力杆(人工轨道摊铺机铺)t5.46清单 第300章合计人民币 元第8篇投标书附表格式表1拟为承包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图表2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表3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表4 拟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表1拟为承包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图说明:表2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姓 名年 龄专业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工 程 担 任职 务毕业学校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年经历年~年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担 任 何 职备 注说明:(1) “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下人列员需填写此表,(每人填表一张):① 项目经理; ② 项目副经经理(如有);③ 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师);④ 质检工程师;⑤ 桥梁、隧道、道路、机械、试验等专业工程师;⑥ 财务负责人;⑦ 计划统计负责人。(2) 每张简历表后应附有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资格证书,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表3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机械名称规格型号额定功率(Kw)或容量(m3)或吨位(t)厂牌及出厂时间数量(台)新旧程度(%)预计进场时间小计其中拥有新购租赁注:带电子称的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排式振捣机、三轴摊铺仪、18-20t振动压路机四种机械为业主强制性要求,承包人必须提供并按时进场。表4拟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第九篇合同协议书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A合同协议书格式鉴于业主修建(公路项目名称)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顶工程 合同段的投标书,现由(业主全称)(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和(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与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定本协议如下:1.第合同段由K+至K+,长约公里,技术标准级, 路面,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1)本合同协议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7)图纸(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书附表(辅助资料表);(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5.由于业主按本协议书第6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6.作为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月,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开工令应在签定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发开工通知书期内发出。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后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书及保修期终止书后失效。9.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业主:(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日 期:年月日B 廉政合同格式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乱纪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提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予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全称) (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C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心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成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法乱闯禁区、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法乱纪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 方:(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单位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日期: 日期:D.项目经理委任书格式(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托书致:(业主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年 月 日第十篇评标办法报价承诺法为节约招投标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合理缩短招投标时限,制定本报价承诺法。本办法采用由招标人提出要约合理低价,投标人以承诺方式报价。本评标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一、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施工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二)报价承诺法技术标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中标人在中标后编制提交(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附件四评审)。(三)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提出期望要约合理低价。房屋建筑等工程要约合理低价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0.92(M-Z)+Z值;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0.90(M-Z)+Z值。县级市、县、区范围内招标项目要约合理低价可作±0.02(M-Z)+Z的调整(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的区除外;字母含义同合理低价法)。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中标后双方经核对属实,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或后一个月内按本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和报价水平按实调整。(四)投标人在阅读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针对招标人的要约合理低价以承诺方式编制一份接近要约合理低价的响应承诺报价。 响应承诺报价在要约合理低价±0.1%范围为有效报价。同时,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投标人不得盲目承诺报价,也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承诺报价竞争。(五)采用报价承诺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2.5%至±4%时[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3.5%;1000万元以上(含)±2.5%;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备案的,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合同为准办理结算。(六)报价承诺法中标后在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招标人应重点加强标后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七)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原因,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应依法赔偿中标人损失;因中标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连续14天或累计28天停工,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或依法由责任担保方承担担保连带责任。二、形式评审标准 (开标)(一) 宣布开标会开始;(二) 宣布应递交和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数量;(三) 查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四) 查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书原件; 查验 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的原件;查验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宣布牵头人;(五) 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是否有效;(六) 按下列方式和顺序开标并验标:1、首先开启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宣布投标报价。响应要约合理低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未响应要约合理低价的第一阶段报价竞争失败,退场。2、以递交标书顺序号对投标单位进行编号, 随机抽取其中9个编号按抽取先后顺序,既第一次随机抽取的为第一名,第二次随机抽取的为第二名,以此类推。电子化招标直接逐个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并。当投标人超过9家时,只抽取9个编号,当投标人等于或不足9家时,则全部随机抽取并。3、开启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前三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一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合格,公布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时,第四名至第九名依次补充进入第三名评审,再在剩余编号中随机抽取其中1个编号第九名并候补参与评标。4、技术、商务标评审合格(通过)的,第一名的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人,第二名的为第二中标人,第三名的为第三中标人。5、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七)评标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标进行符合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合格。2、技术标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承诺报价进行确认性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合格。三、资格评审标准 (开标现场验证;可适用于招标资格后审)(一)开标现场对投标人的证件原件验证1、查验投标人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验证);2、查验注册建造师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的投标资格无效;资格后审的还需由评标委员会验证);3、查验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信誉等情况(无该项要求的不查);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二)送评标委员会核验(适用资格预审)对上述在开标现场出示的证件原件有争议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核验和裁决。四、技术标的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排序前三名的技术标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其内容应包括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的响应性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如编制则评审)两部分。(一)技术标响应性评审标准下列十项内容投标人以承诺的方式体现在技术标中。1、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招标范围相同;2、投标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5、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标担保;6、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是否满足要求;7、是否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的措施与承诺;8、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投标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资格预审时一致;10、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场及在施工期内不随意更换的诚信承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时,属于废标的,按废标处理;第6项和第7项仅适用于有施工组织设计的招标项目。(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公平地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逐个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规定列出每份被评审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内容,依法淘汰存在重大偏差内容的投标文件。(三)废标和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招标投标法》禁止行为或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89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12号、第30号所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时,按附件五裁判。五、技术标的符合性详细评审标准报价承诺法技术标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按本评标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一)技术标符合性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约定,首先对排序前三名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有记名符合性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无重大偏差的技术标文件可参与商务标详细评审。技术标有重大偏差的,排序在第四名及以后的,依序依次补充进入第三名评审。有重大偏差的不再参加商务标的投标报价竞争和详细评审。(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1、组织结构是否合理;2、技术人员专业配套是否满足项目要求;3、是否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三)投标文件的书面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有疑义或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但书面说明和补正应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六、商务报价符合性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有关计价的规定,对商务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一)商务报价初步评审1、响应承诺报价在要约合理低价的±0.1%范围为有效投标报价(既合理低价);2、技术标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商务标的响应承诺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当商务标承诺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出现重大偏差而少于规定的投标人数量时,中标排序人数量自然减少。公布商务报价评审结果。(二)商务报价的详细评审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标底)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参考招标控制价(标底)。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为经评审的响应承诺合理报价。有重大偏差时,排序在第四名及以后的,依序依次补充进入第三名评审。1、响应承诺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报价承诺合理性评估(1) 评标委员会经评估认定其报价承诺合理性成立;(2) 评标委员会经评估认定其报价承诺合理性不成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其澄清、补正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裁定其低于个别成本,作废标处理;(3)是否有响应承诺报价在施工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作出的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4、评标委员会应记录询标的情况,并详细说明投标报价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的理由,理由应有充分的说服力和依据。5、所有投标人报价承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失败,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三)确定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排序前三名评审合格,排序第一名既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排序人,排序第二名为第二中标排序人,排序第三名为第三中标排序人。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七、确认评审工作(一)评审工作完成,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现场随机抽取结果和评审结果及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进行确认并签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八、招标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九、招标人宣布开标评标结束。开标、评标工作结束,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或推荐的中标候选(排序)人转入定标阶段。并公示2个工作日,期满后,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出定标报告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