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开放式”办学,规范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管理,确保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是指赴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课程学习(包括自费和交换生)、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文化研修、假期带薪实践、夏令营)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短期交流(3个月以内)项目参加次数原则上不受限制;长期交流(3个月以上)项目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共同参与。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的选拔推荐,指导学生选课、制订学习计划,审核学生修读的课程以及可转换的学分。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是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及学生资格审核。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负责组织遴选;教务处负责学分转换审批及学籍管理。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校注册学习的普通本科全日制学生,并已缴清学校的学杂费;

(二)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心;

(三)外语能力优良,符合国(境)外交流项目的语言能力要求;

(四)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综合测评排名靠前者优先推荐;

(五)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赴国(境)外学习交流任务;

(六)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七)符合国(境)外交流项目申请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一)根据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发布报名通知或举办宣讲会;

(二)各二级学院接到报名通知后组织学生报名,学生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报名表》(见附件1),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初审;

(三)在“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下,由各二级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初选名单及报名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对相关二级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符合要求的学生进行遴选;入选名单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六)学生出国(境)前须接受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会同宣传部、学生处等组织的行前教育。

第四章 学籍及学分管理

第十条 学籍管理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所在学院须及时将学生出境与返校的相关信息报送教务处。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应在离境前及时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第十一条 因出国(境)交流时间和课程考核(考试)时间冲突,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考试),学生应在派出前办理缓考手续,到期返校后由教务处或相关学院安排补缓考。

第十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之前,须签订《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声明》和《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家长声明》(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学分互认及转换

(一)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应在所在学院的指导下选择国(境)外高校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学习。

(二)学生在外所修学分若达到本专业相应学期应修学分,可直接转换。

(三)学生在返校后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并将在国(境)外学校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和翻译件一并提交到所在二级学院。

(四)由二级学院对学生的“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五)学生应于国(境)外交流项目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学分转换。因未及时办理学分转换造成暂缓毕业等情形的,由学生自行负责。

(六)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短期交流(3个月以内)获得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长期交流(3个月以上)获得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五章 境外管理

第十四条 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散布任何有损国家形象的信息,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第十五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二级学院汇报在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事馆、驻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定期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六章 返校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返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递交国(境)外学习交流总结(图文并茂并保证原创性与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分转换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返校后,应正常参加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并可按相关规定申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须正常缴纳我校的学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校外事〔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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