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都梁建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筑垃圾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江苏都梁建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筑垃圾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企业名称 | 审批意见全文 |
江苏都梁建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关于江苏都梁建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筑垃圾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盱环复〔2020〕100号 项目代码:2019-320830-78-03-564621 江苏都梁建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都梁建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筑垃圾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古桑街道磨涧村,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227146平方米,该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各类建筑垃圾50万吨、年产加工石料50万吨、年处理装修垃圾10万吨、年产10万立方米免烧砖的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保洁废水、抑尘废水、养护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垃圾处理及石料加工车间生产线在给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一次破碎、二次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配套设置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各工序经处理后的颗粒物合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装修垃圾处理车间生产线在给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一次破碎、二次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配套设置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各工序经处理后的颗粒物合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免烧砖生产线在给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建筑垃圾处理及石料加工生产线、装修垃圾处理生产线给料过程中产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项目免烧砖生产线给料过程中产生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建筑垃圾处理及石料加工车间、装修垃圾处理车间原料输送采用全密闭输送,输送口安装喷淋装置降尘装置;免烧砖生产车间水泥罐顶部安装布袋式除尘装置;各车间内安装微米级干雾抑尘装置。项目建筑垃圾处理及石料加工车间、装修垃圾处理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项目免烧砖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等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并采用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项目除尘器集尘、沉淀池污泥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金属经收集后外售处置;灰土收集后委外填埋;可燃物收集后委托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统一清运。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该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暂定为: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1.918t/a;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该项目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五、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0年11月26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盱眙县企业服务大厦行政审批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邮箱:********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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