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城厢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服务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2020-城厢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服务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对下列所述服务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方前来提交密封的报名文件。

项目名称:2020年城厢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服务

二、采购单位: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三、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四、报名人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有)

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3.报价人必须具备有效的资质计量认证证书(CMA),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人或其实验室所能够承担的样品检测项目应涵盖所投项目所有的检测单项,100%全覆盖。(以检验机构资质计量认证证书(CMA)的证书附表为准、必须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及检验依据一致)。报价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证书附表及书面承诺。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5.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6.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记录书面声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五、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1日12:00(以下同);

2.询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日12:00;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询价文件将被拒绝。

询价会开始时间:2020年12月1日15:00;地点: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室。

六、报名方式:
1.上门报名:即可直接到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报名。

2.邮寄方式报名:即可通过快递方式寄送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以收件时间为准)。

3.递交的所有材料需用密封袋封口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七、地点安排

报名、咨询及来往信函地点: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八、城厢区农业农村局信息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城港大道99号金海湾中心20楼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电子邮箱:cxdwwsjd@163.com 邮编:351199

联系人:小许联系电话:****-******* 传真:****-*******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020.11.26


附件:

2020年城厢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预算总额:70000(元)

名称

监测种类和数量

监测项目

最高

限价

(元)

备注

2020年城厢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服务

肥育猪(中猪或大猪)复合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或自配料

10批次

盐酸克仑特罗、硫酸沙丁胺醇、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盐酸可乐定、盐酸赛庚啶

70000

检测暂定24批次,最终结算以实际送检数量批次计算服务费。

禽配合饲料

3批次

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氯霉素

蛋禽配合饲料

(或自配料)

1批次

苏丹红

蛋白饲料(如鱼粉、DDGS、玉米蛋白粉、菜籽粕、豆粕、

棉籽粕、水解羽毛粉、血粉)等。

2批次

三聚氰胺

猪、禽配合饲料

2批次

水分、粗蛋白质、铅、镉、黄曲霉毒素B1、铜、锌

小、中、大猪配合饲料或自配料

4批次

喹乙醇

玉米、花生(粕)、

棉籽饼(粕)、菜籽饼(粕)、豆粕等。

2批次

黄曲霉毒素B1

2.采购项目一览表

二、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一)项目要求

1.报价要求。报价人须按照上述检测种类,分项进行报价。所报总价超过以上最高限价,按无效处理。报价人应充分考虑以上内容进行报价。

2.测数量。项目检测批次(24批次)为预估批次,具体数量按实际取样送检批次为准。

3.采样送样。项目抽样任务由采购人承担,样品检测为分散送样。样品由采购人采样封样后交付给中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检验时间。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测报告(要求从接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送达采购人。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第一时间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采购人,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达采购人。如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根据采购人要求加快检验进度。采购人与成交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检验报告。报告要求一式两份。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成交人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采购人。为保证检验报告及有关公文的顺利送达,由成交人选择最合适的邮寄方式。邮寄所需费用由成交人支付。

6.费用结算。各检测种类单价须按照成交人报价表中的单价执行,检测费用按实际检测项目种类及批次进行结算。

(二)判定依据、原则及技术要求。


品目名称

监测种类

监测项目

判定依据

技术要求

备注

城厢区2020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服务

肥育猪(中猪或大猪)复 合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或自配料

盐酸克仑特罗、硫酸沙丁胺醇、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盐酸可乐定、盐酸赛庚啶

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2.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 第1519号

不得检出

1. 饲料中违禁添加物判定时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2.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配合饲料的铜、锌列入综合判定。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列入综合判定。

禽配合饲料(或自配料)

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氯霉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不得检出

蛋禽配合饲料(或自配料)

苏丹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不得检出

蛋白饲料(如鱼粉、DDGS、玉米蛋白粉、菜籽粕、豆粕、棉籽粕、水解羽毛粉、血粉)等。

三聚氰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

≤2.5mg/kg

猪、禽配合饲料

水分、粗蛋白质、铅、镉、黄曲霉毒素B1、铜、锌

1.GB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2.GB/T18823—2010《饲料检测结果允许误差》;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25号;4. 质量指标按照企业采用的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明示指标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严格遵守GB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以及企业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或明示指标。

小、中、大猪配合饲料或自配料

喹乙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38号

不得检出

玉米、花生(粕)、棉籽饼(粕)、菜籽饼(粕)、豆粕等。

黄曲霉毒素B1

1.GB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2.GB/T18823—2010《饲料检测结果允许误差》.

≤30ug/kg

(三)相关事宜

1.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付地点: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交付时间:收到样品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检测报告
(3)交付条件: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要求,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2.验收:按询价公告及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3.付款方式:按实际检测种类及批次结算,采购人收到检测报告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该批次检测费用。

(四)其他要求

1.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抽检监测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2.成交人应当协助采购人做好检测的结果汇总和质量分析。

3.样品检测检验由成交人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独立进行。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相关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4.成交人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检测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5.检验结论合格的,成交人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成交人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6.对检验不合格的,成交人除了报送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外,还应报送成交人资质证书复印件(每份不合格样品附2份,加盖成交人印章),并发送电子扫描件。

7.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和福建省关于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

(2)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3)未经采购人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或具体检验检测项目不得分包或转包其他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结果告知第三方;

8.涉及抽检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成交人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将检验检测数据用于学术研究或擅自对外公布的。

9.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承检资格:

(1)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2)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费用结算报告的;

(3)如2次以上(含2次)未按要求完成检测任务或不能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

(4)成交人在开展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标签: 监测服务 抽样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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