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关于2021年度高速交通违法、事故被扣留扣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关于2021年度高速交通违法、事故被扣留扣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项目名称:2021年度高速交通违法、事故被扣留扣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项名称:2021年度高速交通违法、事故被扣留扣押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1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关于高速公路辖区内交通违法、事故被扣留扣押车辆保管服务,由采购人委托拖车公司将违法、事故被扣留扣押车辆从G15沈海高速蒲岐、S34龙丽温高速马屿、G15沈海高速温州东、S26诸永高速永嘉、G1523甬莞高速鳌江和G15沈海高速平阳共6个高速路口下,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提供车辆24小时保管服务。
备注: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21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交通管理需要,本项目要求的停车场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停放大型车辆,而且必须距离高速路口近,否则一旦拖车进入市区范围,一些大型事故车辆在市区道路拖行非常不便,不仅会地影响市区交通正常运转,还会大量增加拖车成本费用。据近几年的项目实施情况及市场调查,目前只有乐清市华达停车场、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联运有限公司、永嘉县峙口停车场、平阳沈海停车场、温州稷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的停车场停车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能够停放大型车辆,距离各高速路口距离均不超过300米,是唯一能满足本次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目前也由他们负责提供高速交通违法、事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双方合作多年,对服务系统十分熟悉,服务完成情况良好,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第(一)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的规定,采购单位拟对本项目向乐清市华达停车场、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联运有限公司、永嘉县峙口停车场、平阳沈海停车场、温州稷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请专家予以论证。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乐清市华达停车场、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联运有限公司、永嘉县峙口停车场、平阳沈海停车场、温州稷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乐清市天蒲路、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温瑞大道2115号501室、温州市龙湾区东互通A匝道桥与G15沈海高速交叉口东100米、永嘉县上塘镇仁里村、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城村龙潭自然村、平阳县昆阳镇(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平阳收费站)

三、公示期限


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03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联 系 人:金勇

联系电话:****-********

传真:****-********

地 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130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 系 人:冯华/马瑞敏

监管部门电话:****-********

传真:****-********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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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 ********36/202011/215caaf7-fd7a-475a-96a2-9822f660422e">专家论证意见表.pdf

    721.6 KB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 事故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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