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梅政文〔2020〕135号
因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建设的需要,现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示意图为准),主要涉及梅列区三明卫校绿岩新村29、40、126、132、135、139幢。
二、房屋征收部门:三明市梅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
三、签约期限: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工业企业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梅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附 件
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工业企业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0〕2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8〕119号)、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自然资〔2019〕151号)等相关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房屋征收的具体情况,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稳步推进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工业企业房屋征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特制定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工业企业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补偿安置对象及补偿安置方式
(一)征收范围:
三明卫校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所有房屋实施征收(详见征收红线示意图),建筑总面积约 8232.86 平方米,其中住宅 5486.77 ㎡、企业 2596.67 ㎡、仓库 149.42㎡。
(二)补偿安置对象:
1.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有被征收人(绿岩新村29幢个人住宅20户、40幢个人住宅30户、126幢个人住宅16户、132幢个人住宅5户、135幢、139幢4户共计75户)。
2.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135幢、权属材料的工业企业 2 家。(具体以公示清单为准)。
(三)本项目补偿安置办法
1.住宅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的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安置户型、面积以规划审批为准,并在征迁公告发布时公示。
2.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二、套房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1.评估方式: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1)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征收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按9100元/㎡协议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13元/㎡/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
(3)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6)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7)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8)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选择评估方式或估价方式进行补偿。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4.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5.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二)产权调换
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1.评估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 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
(4)上靠面积不超15㎡(含15㎡)的按4550元/㎡优惠价计算。
(5)因房屋户型面积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计算。
(6)上靠面积不足8㎡的,其中不足部分按4550元/㎡给予补偿。
3.其它补助:
(1)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2)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3)搬家费按总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给予 13元/㎡/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
(6)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7)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8)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选择评估方式或估价方式进行补偿。
(9)安置房上靠户型:
①旧房面积为59.27㎡-64.66㎡的,上靠户型为85㎡
②旧房面积为73.38㎡-75.04㎡的,上靠户型为97㎡。
③旧房面积为78.20㎡-82.29㎡的,上靠户型为105㎡
(10)安置房入住标准: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木门,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找平,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安装座便器。
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被征收房屋权属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4.楼层价格调节系数: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5.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单位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6.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三、自建房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有产权部分补偿、安置方式
1.户数和面积认定:按持有房屋产权证数作为计户依据,每户按其产权证的比例分配作为补偿安置基数面积(以下简称基数面积)。
2.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评估方式: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基数面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整体交房奖励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①房屋补偿费:以基数面积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②搬家费:按基数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③临时安置费:按基数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3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④在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按基数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⑤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⑥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选择评估方式或估价方式进行补偿。
(3)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3.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评估方式或协商方式。
(1)评估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基数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①以被征收房屋基数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②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基数面积的 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③以被征收房屋的基数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
④上靠面积15㎡(含15㎡)以内的,按4550元/㎡计价。
⑤因房屋户型面积的设计问题,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部分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计算;上靠面积不足8㎡的,其中不足部分按4550元/㎡给予补偿。
(3)搬迁补偿及奖励政策
①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②在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按房屋的基数面积给予奖励200元/㎡。
③搬迁费按总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④电话补助费,宽带补助费,有线电视补助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⑤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给予 13元/㎡/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
⑥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4)安置房上靠户型:
安置房上靠户型为97㎡。
(5)安置房入住标准: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木门,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找平,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安装座便器。
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6)楼层价格调节系数: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
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7)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单位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8)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二)无产权部分补偿安置方式
1.面积认定:在原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上翻建、扩建无产权部分房屋面积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8〕119号)文件认定补偿安置有效面积(以下简称认定有效面积)。
(1)经市、区、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认定的(含土地清查),按相关批准文件认定有效面积。
(2)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能在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上标示确认的或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当时建房有关证明材料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街道(乡镇)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有效面积。
(3)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的,在前二款认定有效面积的基础上,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超出前二款认定有效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条款予以认定。
1984年1月5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经公示确认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以三明市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不同建成年限不同比例认定的有效面积,但所认定的有效面积不享受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整体交房奖励、临时安置费、按时签约专项奖励、按时腾房专项奖励等六项费用,未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房屋重置价(集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具体认定如下:
①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80%认定有效面积:
②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70%认定有效面积:
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50%认定有效面积。
④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
⑤2014年1月1日“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启动后擅自抢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章建筑,不论年限,均不给于补偿。
(4)无产权证的房屋以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I17986.2-2000)测量结果分别认定计算。
2.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采取协商方式,以认定有效面积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2)产权调换:
①按认定有效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②按认定有效面积选择安置房户型。因选房户型匹配原因,剩余认定有效面积大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半(含一半)的,可就近上靠户型面积,上靠面积15㎡(含15㎡)以内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计算,上靠面积15㎡(不含15㎡)以上按市场价(按市住建局批准价)计算;剩余认定有效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半(不含一半)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③安置房入住标准: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木门,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找平,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安装座便器。
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有效面积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④楼层价格调节系数: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
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⑤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
(三)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按附表2给予补偿。
(四)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选择评估方式或估价方式进行补偿。
四、其它
(一)本项目改造实行末户生效制,即所有住户签订协议并按时腾房后,该项目正式实施启动征收。
(二)选房顺序: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摸球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集中选房。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通告为准。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和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移交旧房时须结清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
(五)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签订协议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
(六)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七)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五、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和奖励办法
工业企业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评估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至3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方式选定。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建构筑补偿费:有证建构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无证建构筑物按重置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不可搬迁设备按现值进行评估;涉及可搬迁设备和货物按搬迁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协商方式:
1.土地补偿费:对属出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剩余年限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出让地经营年限,(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详见附表3,出让地经营年限从取得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对属划拨用地的,按照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70%给予补偿。
2.建构筑物工料费: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附表4)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附表5)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6万元/亩补助。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7.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危化物品等一切善后事宜,确保按时交地。企业建、构筑物及不可搬迁的机器经公开处置后的变价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市级国库。
8.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六、本方案实行“六公开”制度
(一)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
(二)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
(三)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四)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
(六)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征迁项目指挥部宣传栏公开。
七、超出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一切奖励。
附表1
房屋重置价补偿表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 | 房屋主要结构 | 备注 |
一 | 多 层 框 架 结 构 | 1 | 105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24㎝,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 | 框架: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是由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结构; 混合: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屋面板组成的结构; |
2 | 100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厚度18㎝,层高2.8m以上,屋面有隔热层,墙面普通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二 | 砖 混 结 构 | 1 | 980 | 砖混结构,层高2.8m以上,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
2 | 930 | 砖混结构,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 |||
3 | 880 | 砖混结构,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门窗完好,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普通粉刷,独立阳台 | |||
三 | 砖 木 结 构 | 1 | 900 | 清水红砖墙,厚度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别墅),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2 | 8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3 | 700 |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大厝),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4 | 600 | 层高2.8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平瓦,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 |||
四 | 木 结 构 | 1 | 86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本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框架: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是由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结构; 混合: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屋面板组成的结构; 砖木:砖墙或砖柱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土木:夯土墙承重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
2 | 760 | 木柱、木楞、木基层、本瓦或水泥瓦改良瓦屋面,窗脚杂墙,普通木门窗,部分油漆、水、电设施基本到位 | |||
五 | 土 木 结 构 | 1 | 820 | 土墙厚度35㎝以上,窗下务石或块石墙,层高3.5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2 | 720 | 土墙厚度35㎝以上,层高3.2m以上,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本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六 | 砖石土木混合结构 | 1 | 8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5m以上,木基层坡屋面,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2 | 720 | 砖、石、土混合墙,墙厚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斗底砖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油漆,水、电设施到位 | |||
七 | 钢 结 构 | 1 | 7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围护(砖砌或彩钢板),水、电到位 | |
2 | 400 |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无围护或部分围护,水、电到位 |
附表2
地上构筑物补偿表
项目名称 | 种类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砖砌民用炉灶 | 水泥面层 (贴瓷砖另加50元) | 台 | 150 | 一口/台 | |||||||||||
台 | 280 | 两口/台 | |||||||||||||
砖砌炉灶每增加一台补偿单价 | 水泥面层 (贴瓷砖另加50元) | 台 | 40 | 一口/台 | |||||||||||
台 | 80 | 两口/台 | |||||||||||||
厨房橱柜 | ㎡ | 150 | 含橱柜面层大理石 | ||||||||||||
砖砌水池 | 2m3以下 | 个 | 150 | 贴瓷砖 另加50元 | |||||||||||
2m3以上 | 个 | 200 | |||||||||||||
砖砌水池每增加一个增补 | 2m3以下 | 个 | 50 | ||||||||||||
2m3以上 | 个 | 85 | |||||||||||||
砖围墙 | 24厘米 | ㎡ | 100 | ||||||||||||
18厘米 | ㎡ | 80 | |||||||||||||
12厘米 | ㎡ | 50 | |||||||||||||
夯土围墙 | ㎡ | 40 | |||||||||||||
地坪 | 水泥 | ㎡ | 20 | ||||||||||||
砖 | ㎡ | 10 | |||||||||||||
贴墙面 | 瓷砖 | ㎡ | 30 | ||||||||||||
水磨石 | ㎡ | 18 | |||||||||||||
地面 | 缸砖 | ㎡ | 30 | ||||||||||||
水泥花砖 | ㎡ | 20 | |||||||||||||
洗衣池、台 | 个 | 150 | 贴瓷砖 另加50元 | ||||||||||||
机井(自压井) | 口 | 200 | |||||||||||||
提桶水井 | 3.0m深以内 | 口 | 400 | 每超过1m深,增补100元/m | |||||||||||
挡墙干砌 | m3 | 240 | 专指房前屋后山体挡土墙 | ||||||||||||
不列等房 | 带型砖基础,砖墙18厘米以上,本瓦屋面,层高2.5米以上 | ㎡ | 260 | ||||||||||||
木柱或砖柱,木板或假墙围护,本瓦或石棉瓦屋面,层高2.5米以上 | ㎡ | 200 | |||||||||||||
其他 | ㎡ | 125 | |||||||||||||
杂物房、 肥料房、 工具房、 猪舍 | 12厘米厚砖围护,石棉瓦屋面,有砂浆粉刷 | ㎡ | 100 | ||||||||||||
木或砖围护,石棉瓦屋面,部分有砂浆粉刷 | ㎡ | 80 | |||||||||||||
木或其它简单围护,简易屋面,部分有砂浆粉刷 | ㎡ | 40 | |||||||||||||
牛舍 | 12厘米厚砖围护,石棉瓦 屋面 | ㎡ | 50 | ||||||||||||
鸡、鸭禽舍 | 木围护,石棉瓦屋面 | ㎡ | 30 | ||||||||||||
附表3 工业用地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表 | |||||||||||||||
剩余年限 | 50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
修正系数 | 1.00 | 0.99 | 0.99 | 0.98 | 0.98 | 0.98 | 0.97 | 0.97 | 0.96 | ||||||
剩余年限 | 40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
修正系数 | 0.95 | 0.95 | 0.94 | 0.93 | 0.93 | 0.92 | 0.91 | 0.90 | 0.89 | 0.88 | |||||
剩余年限 | 30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
修正系数 | 0.87 | 0.86 | 0.85 | 0.84 | 0.82 | 0.81 | 0.80 | 0.78 | 0.76 | 0.75 | |||||
剩余年限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
修正系数 | 0.73 | 0.71 | 0.69 | 0.66 | 0.64 | 0.62 | 0.59 | 0.56 | 0.53 | 0.50 | |||||
剩余年限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
修正系数 | 0.47 | 0.43 | 0.39 | 0.35 | 0.31 | 0.27 | 0.22 | 0.17 | 0.12 | 0.06 | |||||
说明:公式=[1-1/(1+r)n]/[1-1/(1+r)m]; 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6%; n为剩余使用年限;m为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
附表4 | ||||||||||||
工业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工料费补偿表 | ||||||||||||
建筑结构 | 单价 (元/㎡) | 特征说明 | ||||||||||
框架或钢混结构 | 88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 | ||||||||||
砖(石)混结构、钢结构厂房 | 780 | 砖石混结构,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 钢结构: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水电设施齐全。 | ||||||||||
砖木结构 | 740 | 清水红砖墙,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设施到位。 | ||||||||||
土木结构 | 660 | 土墙,窗下务石或块石墙,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木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
木结构 | 55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木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
棚房 | 一等 | 22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二等 | 170 | |||||||||||
三等 | 140 | |||||||||||
说明:以上工料费补偿不再考虑厂房、仓库层高系数补差。 附表5 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表 | ||||||||||||
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要特征 | |||||||||
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 门窗、水、电照 | ||||||||||
混合结构 | 一等 | 480 | 砖外墙部24cm,内 墙18cm,层高2.8m,钢筋砼屋面,楼面,砼预制板隔热层。 | 内墙一般装修、水泥沙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二等 | 450 | 大部分砖外墙18cm,内墙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三等 | 380 | 大部分内外墙为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钢 结 构 | 480 | 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简易内装修,有给排水和照明设施.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410 | 砖外墙部分24 cm,层高3m左右,木瓦屋面。 | 墙面普通装修,木地板或砼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
二等 | 380 | 砖外墙部分18cm,内墙12cm,木瓦屋面,层高2.8m左右。 | 内外墙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 | ||||||||
三等 | 280 | 砖内外墙 12 cm,层高大于2.5m,瓦屋面,结构简单砖质较差。 | 三合土或水泥砂浆地面,简易装修。 | 板门、玻璃窗;但质料差,简单水电设施照明。 | ||||||||
木结构 | 一等 | 25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23cm以上,瓦屋面,砖墙或部分抹灰假墙或杉木板墙全部天花板。 | 杉木楼板,水泥或斗底砖面。 | 普通木门窗,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排水电照施。 | |||||||
二等 | 200 | 木排架,柱梢直径 18cm以上,四面墙不完整,部分假墙、部分砖墙、板墙、瓦屋面,部分天花板。 | 木楼板,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60 | 柱梢直径14 cm以上,瓦屋面,建筑简单。 | 水泥地面或三合地面。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
土木结构 | 一等 | 18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墙厚 30cm,瓦屋面,一般砖灰脊,木楼板,梁径 14 cm,层高2.7m左右,有天花板。 | 地面水泥面层或斗底砖,(松)木楼板,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二等 | 15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杉檀条,瓦屋面,部分天花板,檐高2.9m以上 | 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木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120 | 石基础,夯去(土坯)墙承重,檐高2.9m以上檀条少量松木,油毡屋面或波纹瓦屋面。 | 水泥或三合土地面,简单刷。 | 简易木门窗,有水电设施。 | ||||||||
工棚或棚房 | 一等 | 15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
二等 | 120 | |||||||||||
三等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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