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刑警支队物业化管理招标公告

公安局刑警支队物业化管理招标公告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公告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公告

受 沈阳市公安局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 采购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物业化管理 ”项目以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1.招标项目编号:2012-2002/CG********

2.招标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3. 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获取招标文件须知

投标人请于即日起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

五、标前答疑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北京时间2012年11月22日 15:00时整。

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五开标室。

内容:在标前答疑会上,采购单位将就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简介,并就投标人提出的需要澄清的内容予以澄清。集中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做出记录,并要求参加标前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

特别说明:未参加标前答疑会的,或者参加标前答疑会1个工作日内再无异议的投标人,视同对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内容均无异议。

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2年12月5日 9: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七、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地点

1.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的9:00~9:30时,投标人请在此时间之内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直接递交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递交至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四楼招标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拒绝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 开标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四楼招标处。

八、说明

投标文件中需标注投标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

九、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信息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

邮政编码:110016

招标文件咨询:刘红果 ***-********

入库登记咨询:024-********

合同领取咨询:024-********

财务缴退咨询:***-********

中标书领取咨询:***-********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于近期搬迁新址,请参与政府采购的广大供应商及时关注项目开评标地点的变化。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目 录投标邀请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附件:1.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须知说明: 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投标邀请受 沈阳市公安局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 采购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物业化管理 ”项目以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1. 招标项目编号:2012-2002/CG********2. 招标采购内容:见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二、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2年12月5日 9: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三、开标地点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四、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信息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邮政编码:110016招标文件咨询:刘红果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项目内容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九十天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壹万元整 (不分品目)。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的形式交纳。A. 采用电汇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主动自行汇入以下指定账户且以汇款到账时间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收款单位: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天合支行银行账号:****************808注明字样:“2012-2002/CG********项目投标保证金”B. 采用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中心财务部门。C. 已取得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且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等于或低于叁万元的可免交;已取得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且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高于叁万元的,投标人除了须提供“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之外,还须补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与叁万元年度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或投标人可直接足额缴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且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按要求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温馨提示:建议投标供应商使用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这会使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缴十分便捷。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项目内容投标文件封面符合性审查材料1. 投标函2. 开标一览表3. 服务价格明细表4. 服务指标响应表5. 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资格性审查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检,能够清晰反映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2. 自开标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5.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和材料注:1. “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 “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3. 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4. 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以上表格投标文件内容的顺序进行装订。5. 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投标无效。 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招标内容及要求:本次招标不再分品目,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全部均投,不得再行拆分,对于拆分的报价将拒绝接受。品目号:001品目名称: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物业化管理技术参数一、物业项目管理范围物业类型:庭院、办公楼、餐饮服务坐落位置: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67号(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以下简称为甲方)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庭院面积:3000平方米,就餐人数150人。二、对供应商的要求(一)、建筑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建筑系指刑警围墙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共设施。具体包括:屋面、外墙面、承重墙体、楼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厅、门厅、大堂、办公、接待、餐厅、会议区域等以及公共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庭院、道路、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室外上下水及消防管道等部位)。(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1、供电系统:变压器、高、低压配电、二次配电、楼内、外照明、墙壁配电、其它各要素设备配电、不间断电源等设备及所有线路,高压线路自高压入户至用户端。2、冬季采暖系统:设备维护运行及管理。3、给排水系统:浴池、洗衣房设备维护及管理;运行和管理;微机给水、排水系统、卫生洁具等维护管理。4、消防系统:室内、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消防管路、消防喷淋、烟雾报警、气体灭火、消防水泵及配电、灭火器材、消防标志、卷帘门、燃气报警系统、送风排烟系统(含风机、配电)维护管理。5、大楼及庭院安防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室内全部设备), 卫星电视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维护管理;一楼监控室24小时值班。6、其它维修及管理:办公家具、门、窗、健身器材器具、电器设备等维修管理,电梯使用管理。以上维修均不包括材料费用(三)、卫生保洁、清洗1、办公区、活动室、健身房、图书馆、会议室、接待室、食堂卫生及庭院的全天候卫生清洁。2、负责支队楼内外院内外花卉租赁摆放。(注:花卉租赁经费每年5万元)3、每日垃圾的收集、清运。4、每年对化粪池、下水井清淘二次。5、冬季庭院内除雪。6、干警服装、值班被褥、沙发套的定期清洗。7、在楼体使用前要对其进行一次开荒清洁服务。(四)、秩序维护、消防管理1、提供全天候门禁管理和秩序维护巡查。2、对入院车辆进行疏导。3、对全院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4、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五)、餐饮服务1、负责刑警支队工作人员的早、午、晚餐供应。2、外来客人接待餐饮服务工作。3、负责餐厅的服务和清洁工作。二、物业管理职责及要求(一)、建筑结构管理对建筑物做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对于公共部位的结构、设施如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予以修补完善;维护本物业的建筑结构(包括造型和色彩)不被擅自改变或破坏,以维护建筑风格和结构安全。(二)、设备设施维护及管理1、保证本物业内采暖、给排水、变配电、照明、通风、消防、安保监视等全部设备设施的正常开通和运作,做好日常巡检、测试、记录和维护,及时处理投诉,以保证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2、制订各系统设备的中长期保养维修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将设备管理纳入以维护为主的良性轨道;长期计划中应包括对设备的重置更新。3、合理使用能源,采取一切可能的节能措施,努力将本物业的能耗降到最低点,以减轻甲方负担,优化生态环境。(三)、卫生保洁管理制订详尽、具体、明确的各部位保洁操作规范,严格按清洁标准及作业频度操作,并建立督查、补洁制度,实行工作日“全天候”保洁管理。(四)、 秩序维护、消防管理1、24小时门禁管理:礼貌接待和疏导来访人员,按刑警支队有关规定,验证后予以放行,并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制止在门口随意停车、人员聚集等;对蓄意闹事者坚决劝阻,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使门禁成为本物业的安全屏障和文明窗口。2、24小时巡查管理:制定合理的巡查路线和巡查频度,巡查以秩序维护为主,纠正违规行为,排除不安全因素,同时兼顾设备运行和环境卫生状况。3、工作时间投诉、报修受理:设立服务、投诉专线电话,认真记录电话内容和处理情况,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4、停车场管理:登记出入库车辆;定期检查停放车辆;外来车辆的疏导、指挥车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的摆放,防止危险品和可疑人员进入车库。5、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制订针对刑警支队特点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制订对火灾、盗窃、意外治安事件、重大设备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方案,并作必要演习。一旦发生案情时,即予果断、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努力将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点。(五)、餐饮管理、1、厨房设施保持清洁,及时消毒,食堂出品卫生合格率100%,无卫生防疫责任事故。2、餐饮服务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3、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和人员伤亡的问题。(六)、其他职责1、遵守刑警支队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维护刑警支队的合法权益和形象,不得借刑警支队的名义做虚假和不实宣传。2、根据合同规定或刑警支队指示全面完成委托管理事项;不得将委托管理事项转给第三人,对需由其他专业公司承担的事项,必须经刑警支队同意后方可转委托。3、保持同刑警支队管理职能部门的密切联系,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和反馈信息,充分尊重刑警支队的意见,接受刑警支队的提议、监督和指导。4、严格审核录用本物业项目工勤人员,保证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所要求的资质、等级、健康状况等证书;如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与刑警支队协商,并将新进人员的情况书面向刑警支队通报,经刑警支队同意后实施。5、及时调整刑警支队认为不适合继续在刑警支队工作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刑警支队书面通知为准)。6、建立从业人员考勤制度及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7、负责对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向刑警支队报告结果。三、物业管理质量标准及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物业公司提供全天候保洁、秩序维护、设备运行和维护。刑警支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具体制定以下详尽标准并监督实施。(一)、物业综合管理服务配备物业管理人员4人(含接待员2人)主要负责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与刑警的沟通、协调工作,员工的考核培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会议服务接待工作。保证物业管理工作顺畅,档案资料完整,接待工作热情、周到、有序。(二)、设备运行、养护、维修服务要求配备各工种维护人员6人(含1名工程师、含3名消防监控及维护人员)1、总体要求:(1)制订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回检查、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管理、维修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2)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每天至少清洁一次,机房环境符合设备要求。(3)配备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人员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以保证各种设备器材正常完好运行率100%,重大责任事故率为零。(4)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2、供电系统(1)保证正常供电,变电所24小时值班,每2小时巡视一次。(2)制订停电应急管理预案并严格执行。3、监控系统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控室值班管理规程》和刑警支队有关其它规定。4、消防系统(1)每年2次对楼宇内消防烟感报警、消防给水系统进行检修、测试,使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损,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消防管理人员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各种问题。(3)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各区域防火责任人。(4)订有突发火灾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5)无火灾及安全隐患。5、给排水系统(1)设备、阀门管道工作正常,无跑冒滴漏。(2)每年配合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对饮用水蓄水池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清洁、消毒,保证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水箱、水池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饮用水各项指标符合有关国家卫生防疫规定的标准。(3)排水系统通畅,地下设备间、车库无积水、浸泡。(4)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现象。(5)制订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二)、房屋、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1、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2、建立并落实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3、共用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发现缺损3日内修补完毕。4、化粪池、下水井每年至少清淘2次。(三)、保洁服务要求配备保洁服务人员11人1、每天上午7时50分前保证清扫楼内地面一遍,平时设有流动保洁员随时保洁,实行全天候标准化清洁保洁,有专人监督检查,确保表面光洁、无污渍(地面每月做一次机械清洗养护)。2、院内果皮桶每天清理一次,保证外无积尘,内无杂物,定期对围栏院内设施进行清洁,庭院每天随时清扫烟头、纸屑、石块、残土等,垃圾日产日清。3、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地面无污迹、水迹、痰迹。 4、停车场、车库、地下停车、自行车库每天至少清洁一次。5、刑警支队主楼建筑外立面每年至少清洗2次,达到清洁明亮。6、刑警支队玻璃保证窗明几净,多风多雨季节每周擦一次。7、大厅、走廊、楼梯、各楼层卫生间等公共部分,每天下班后集中清扫,白天有专人8小时保洁。做到大厅、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地面无纸屑、烟头等杂物,保证地面理石本色;门、窗台、装饰架、楼梯扶手无灰尘;卫生间地面、墙壁、瓷砖、手盆、拖布水池、大小便池露出本色,无积水、无污渍、无异味;卫生间大小便池每2小时巡视一次,保证无积便,及时冲洗。8、痰盂、垃圾箱每天清洗一次保证清洁。大厅、会议室等场所的饮水机每季度臭氧消毒、清洗一次。9、大厅、会议室、活动室、健身房、图书馆、会议室、接待室、食堂卫生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桌椅等物品摆放整齐、无灰尘;公共部位的窗帘、椅套、地毯等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10、浴池开池前对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等地面、墙面及时冲洗,使用后及时彻底排污、保洁、消毒。11、领导办公室每天早8:20前要集中清扫,平时领导离开后随时整理,桌椅无尘,茶杯无垢,物品摆放整齐。12、干部值班室被褥定期凉晒、清洗,卫生整洁。13、入住前要对刑警支队大楼进行一次开荒清洁服务。(四)、清洗服务配备洗衣服务人员2人负责刑警支队干警制服、会议室沙发套、值班室被褥、值勤公务车内饰品的清洁,保证清洗干净整洁,无污渍。(六)、秩序维护服务配备秩序维护人员10人1、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定时巡逻,要求白天8时至18时每3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2小时巡逻一次。2、秩序维护人员熟悉大楼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结合大楼特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在接到任何部位报警后必须5分钟内赶到现场。3、进出车辆管理有序、有专人疏导、车辆摆放整齐。保证每天7:30时—18:00时的站岗时间,对领导车辆出入要敬礼致意。4、地下停车场管理严格,外来车辆不得入内,出入有登记。5、刑警大楼内各部位要合理放置灭火器,定期检查灭火设备器材的完好情况,消除火灾隐患。6、门卫要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七)、 餐饮服务配备餐饮服务人员14人1、厨房设施保持清洁,及时消毒,食堂出品卫生合格率100%,无卫生防疫责任事故。2、餐饮服务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3、早餐十种小菜,四种粥品;中餐十种凉菜,十种热菜,十种主食;晚餐四种凉菜,四种热菜,四种主食。4、保证包房卫生、整洁,接待及时,保证菜系口味质量。5、餐厅服务人员负责添菜加饭及餐厅的卫生清洁工作,保证业主能及时就餐和餐厅的干净整洁。(八)、 其他要求1、维护业主利益和形象,遵守刑警支队各项规章制度。2、物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文明服务,严格考勤。3、刑警支队干警对物业公司的满意率达到95%。四、主要岗位人员配置标准1、本物业管理项目经理须由具有物业经理上岗证书。2、强电设备运行和维护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工程管理人员具有专业资格证书。3、秩序维护人员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健康。4、消防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具有消防局颁发的资格证书。5、监控室值班实行24小时职守,并持证上岗。6、餐厅服务人员年龄在18-30岁之间,身高1.60米以上。五、物业管理费用及合同期限(一)、管理费用构成:物业管理费实行包干制。1、物业公司员工的工资及各类保险、福利、服装、劳动保护、秩序维护人员所使用的秩序维护器材等费用。2、保洁工具及各类保洁用品材料等费用。(二)、合同确定期限为一年,如双方正常履约,可续签合同。服务时间:服务期一年服务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四章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所谓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1. 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得分相加后,为专家评审分;在全部专家评审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其余得分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后的得分为投标文件的最终得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分标准如下:评审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价格部分30分1.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为满分30分。2. 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3. 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技术部分43分1.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各岗位人员上岗的得2分。2. 秩序维护人员具有市公安局培训证书的得2分。3. 强、弱电工程负责人具有8年工作经验的得3分。4. 食堂餐饮工作人员配备有高级厨师的得3分;高级厨师至少具有3年工作经验的再加1分。5. 物业费测算中员工工资不能低于1300元/月的得1分;项目经理、厨师长工资不低于3500元/月的得1分;秩序维护、保洁、食堂、电工负责人工资不低于2500元/月的得1分;厨师、水暖工、瓦工人员工资不低于3500元/月的得1分;费用测算中养老保险等缴费基数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即2287.80元/月,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达到20%、失业保险达到2%、工伤保险达到0.8%;医疗保险等缴费基数不低于社评工资的3813.00元/月,医疗保险达到8%、生育保险达到0.6%的,每项各得1分,最多得5分;费用测算中体现员工的公积金的、工会经费、服装费的,每项各得1分,最多得3分。6. 电工、园艺师具有专业技师证书的得2分,至少具有5年工作经验的再加1分。7. 项目经理近三年从事过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得3分。8. 承诺主要物业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强弱电工程负责人等关键性岗位)在半年内不流动或未经业主许可不得随意更换的得2分。9. 评委会根据投标文件对每项服务要求的响应方案,从具体的服务内容、形式、工作程序和细则,以及分别设置相应健全、明细的管理规章制度与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排序,其中排序第一的得12分,排序第二的得10分,排序第三的得8分,排序第四的得7分,排序第五的得6分,排序第六的得5分,排序第七的得4分,排序第八的得3分,排序第九及其之后的得2分。商务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2分1. 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印刷精美,装订整齐的得2分。2. 投标文件编制无目录和页码,排序混乱和缺篇少页的不得分。资产负债率2分投标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小于50%的得标准分;在大于等于50%和小于60%范围内的得1分;大于60%的不得分。(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流动比率2分投标供应商上一年度的流动比率大于1的得标准分,小于1的不得分。(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荣誉与资质10分1. 投标供应商获得市政府颁发的市先进单位称号的,得2分。2. 投标供应商具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3. 具有省级物业主管机关颁发的物业管理20强企业称号的得2分。4. 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物业主管机关颁发的优秀物业管理大厦称号的得2分。5. 投标供应商获得国家级评奖的得2分,获得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评奖的得1分,同时获奖的只能得2分。经营业绩9分投标人每提供一个合同管理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办公大厦物业管理案例的得1分,最多得5分。投标人每再提供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商务楼或政府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案例的得1分,最多得4分。本地机构2分公司注册在沈阳本地的得2分,在沈阳本地注册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得1分。合计100分特别说明:1. 投标文件中未注明须提供原件的,投标人不需提供原件。投标文件中注明须提供原件的,原件需单独密封包装,外贴“投标人证明文件原件明细表”【详见投标文件常用格式】,其中属于投标人所有的各类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属于制造厂商所有的各类证明文件可以以加盖制造厂商公章(非制造厂商的分支机构)的复印件作为原件,并须注明加盖公章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求的原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时应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经评标委员会查验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与投标人所提供的原件一致无误后即刻退还给投标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要求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上述原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 “经营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销售合同和该合同买方(须提供买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未提供上述销售合同和报告或证明复印件的本项不得分。3. “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的数值应从经审计的投标人的财务报表中取得,且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未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的该项不得分。4. 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将由评标委员会现场研究决定。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未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章所要求的“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或虽然提供了上述材料但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明服务时间或服务地点的;(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且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的;(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原件的;(5)投标文件附有不能接受的条件的;(6)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项目内容付款方式品目号:001付款方式描述付款比例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每季度的服务,在每季度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25%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每季度的服务,在每季度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25%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每季度的服务,在每季度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25%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每季度的服务,在每季度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25%其他1. 投标人投标的服务必须是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2. 投标报价为沈阳市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服务本身费用、为完成服务而必须的附/配件费用、管理费、税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买方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 在本项目履约期间,如果发现中标供应商或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厂商未能按照其投标承诺执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顺延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时间,同时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和延长质量保证期的处罚。 附件1投标文件格式注:1.以下的投标文件格式为通用的格式,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以“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为准,选择相应的投标文件格式。2. 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 格式1注:请投标人使用此页格式作为所编写投标文件的封皮。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格式2投标文件目录一、符合性证明材料1.1投标函………………………………………………………………所在页码1.2开标一览表…………………………………………………………所在页码1.3服务价格明细表……………………………………………………所在页码1.4服务指标响应表……………………………………………………所在页码1.5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所在页码……二、资格性证明材料2.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在页码2.2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在页码2.3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所在页码2.4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所在页码……三、其它材料……注: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细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格式3投标函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授权为我方代表,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招标项目进行投标。为此,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1. 我方同意在本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九十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2. 我方承诺已经具备公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3. 提供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4. 如果我方中标,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5. 我方保证遵守公开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6. 我方保证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完全理解本招标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7. 我方愿意向你中心提供任何与本招标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数据,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8. 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所列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提供。9. 我方承诺接受公开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任何异议。10. 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投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签署日期:年 月 日特别说明: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此函中开户银行部分,如果贵方中标将以此函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与账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部分不允许更改。 格式4开标一览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 单位:元(人民币)品目号服务名称投标报价有无投标保证金完成时间完成地点0102……投标总价(大写)(小写)注: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请在品目号中填写01填写说明:1. 开标时,本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服务价格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 投标总价为招标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保持一致。3. 使用“投标报价”还是“投标费率”请详阅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5服务价格明细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投标报价1234567…投标总价(大写):(小写):填写说明:1. 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 报价应按投标品目号填列。3. 使用“投标报价”还是“投标费率”请详阅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6服务指标响应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序号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投标文件的服务响应偏离程度证明资料123456……我们承诺本服务指标响应表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 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本表的每项内容,不得漏项。2. 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字样,其中“正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优于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负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服务响应劣于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无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与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无差别。3. 证明材料请填写“见本投标文件第页,第行”字样。 格式7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本人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招标编号为的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服务,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反映身份证有效期限※)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说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证明书。 格式8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的 (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与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与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招标编号为 (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服务,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反映身份证有效期限※)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说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格式9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二、不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五、不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10投标人证明文件原件明细表序号证明文件原件名称份数每份页数1234567891011…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请将此表粘贴于证明文件原件密封包外。 附件2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招标文件中所述服务的招标投标。2. 定义: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招标活动(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2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招标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2.3 “招标服务”是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服务。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2.5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招标活动投标的供应商。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服务或经营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则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3.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向采购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服务来源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3.4 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 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3.7 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3.8 如果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附表),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4. 服务及伴随服务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外,还应提供如下伴随服务: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或提供养护、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工具或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 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项目需求”中规定的服务数量予以变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7. 资金来源、标前答疑会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7.1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招标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7.2 招标项目的标前答疑会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7.3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二、招标文件8. 招标文件构成投标邀请函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附件: 1. 投标文件格式 2. 投标人须知9.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9.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标前答疑会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9.2 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9.3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招标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变更公告。9.4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三、投标文件10.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10.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11.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1.2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11.3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11.4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12. 投标文件的构成1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内容构成,请参见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12.2 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若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3. 投标文件格式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文件已提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13.2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13.3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13.4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13.5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指标响应表。服务指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14. 投标报价1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服务价格、购买服务需交纳的所有税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14.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服务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服务的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14.3 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4.4 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报价、价格折扣才会被考虑。投标人若有投标报价、价格折扣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否则,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4.5 对于可能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服务,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15. 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凡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5.2投标人必须准确填写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的名称,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供应商库内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退还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5.4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凭未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凭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15.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的;(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者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中标资格的;(4)投标人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牟取中标资格的;(5)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6)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7)中标后,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8)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9)投标人的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16. 投标有效期16.1 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数据及资料(本须知第12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17.2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17.4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17.5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7.6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1)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资质原件或样品,应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便评标委员会查阅后退回投标人。(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光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封中。(3)如果投标人将要求单独包封的证件原件或样品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18.2 包封的封装处应:(1)注明下列识别标志: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和“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具体时间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加盖投标人公章。18.3 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8.1条和18.2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9. 投标截止时间19.1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19.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19.3 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3)未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0.3 递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0.5 自投标截止时间始,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止,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做出的处理。五、开标与评标21. 开标21.1 集中采购机构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并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2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唱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21.3 开标时,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1.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22.1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组织评标工作。22.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22.3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职责。22.4 除特殊情况外,评标专家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下从沈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23. 投标文件的初审23.1 符合性审查。评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符合性审查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23.2 资格性审查。评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标专家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资格性审查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23.3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服务的内容、数量和完成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如果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3.4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专家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而且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3.5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3.6 评标专家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23.7 投标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规则修正:(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按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规则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4. 投标文件的澄清24.1 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专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25.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25.1 评标专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办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5.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1)评标专家根据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须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25.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1)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得分再计算简单算术平均数的方法计算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2)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须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25.4 按上述评标方法确定的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标专家投票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最低的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标专家投票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25.5 评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标专家集体研究决定。26.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6.1 开标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6.2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专家、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27.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除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评标委员会将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服务承诺且符合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规定的中标供应商。28. 资格后审28.1 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28.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29. 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29.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2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和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服务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30. 中标通知书30.1 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予以公告,中标供应商见此公告后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处领取中标通知书。30.2 该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30.3 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资格,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中标供应商违约处理。31.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1.1 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中标通知书、已交纳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的有效证明至集中采购机构合同监管处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1.2 如果中标供应商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则按中标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31.3 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32. 履约保证金32.1 中标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按照规定比例(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32.2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供应商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并经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由具体项目决定)验收合格后,凭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32.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单位因中标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33. 履约验收33.1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33.2 对于如软件开发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34. 询问和质疑34.1 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34.2 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4.3 质疑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34.4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35. 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政府采购合同条款36. 术语的定义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货币数量。(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5)“合同专用条款”是指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委托方”是指“招标公告”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7)“受托方”是指通过招标确定的提供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中所述服务的中标供应商。(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检验”是指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受托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4)“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招标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本。(17)“投标文件”是指受托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本。37. 来源地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受托方的国籍。38.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38.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8.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39. 知识产权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0. 完成方式受托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41. 付款41.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41.2 在受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42. 附带(伴随)服务42.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委托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42.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2)提供服务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受托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受托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委托方人员进行培训。43. 质量保证期43.1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43.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受托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委托方最有利的为准。44. 质量保证44.1 受托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受托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44.2 受托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在服务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43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受托方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44.3 根据委托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44.4 如果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委托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受托方承担。45. 检验和验收45.1 完成服务后,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45.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委托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服务,受托方应更换被拒绝的服务,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45.3 由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46. 索赔46.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受托方提出索赔。46.2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受托方对委托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46.3 如果受托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委托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受托方接受。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委托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6.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委托方将从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47. 受托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47.1 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委托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47.2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受托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47.3 除本合同条款第48条规定外,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委托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48. 不可抗力48.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如果受托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4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托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受托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4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托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48.4 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49. 税费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50. 争议的解决50.1 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委托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0.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0.3 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50.4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51. 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51.1 在受托方违约的情况下,委托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受托方追诉的权利。51.2 如果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1.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受托方应承担委托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受托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52. 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委托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53. 转让和分包53.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53.2 经委托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受托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54. 合同修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5. 通知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56. 适用法律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57. 合同生效57.1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57.2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58. 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八、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以实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以下简称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2.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3.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 中标通知书。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所列服务。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五、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以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六、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七、政府采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签约方: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年 月日 年月日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目 录投标邀请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附件:1.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须知说明: 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投标邀请受 沈阳市公安局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 采购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处物业管理 ”项目以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1. 招标项目编号:2012-2062/CG********2. 招标采购内容:见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二、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2年12月7日 9: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三、开标地点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四、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信息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邮政编码:110016招标文件咨询:刘红果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项目内容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九十天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贰万元整 (不分品目)。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的形式交纳。A. 采用电汇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主动自行汇入以下指定账户且以汇款到账时间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收款单位: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天合支行银行账号:****************808注明字样:“2012-2062/CG********项目投标保证金”B. 采用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中心财务部门。C. 已取得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且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等于或低于叁万元的可免交;已取得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且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高于叁万元的,投标人除了须提供“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之外,还须补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与叁万元年度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或投标人可直接足额缴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且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按要求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温馨提示:建议投标供应商使用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这会使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缴十分便捷。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项目内容投标文件封面符合性审查材料1. 投标函2. 开标一览表3. 服务价格明细表4. 服务指标响应表5. 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资格性审查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检,能够清晰反映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2. 自开标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5.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和材料注:1. “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 “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3. 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4. 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以上表格投标文件内容的顺序进行装订。5. 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投标无效。 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招标内容及要求:本次招标不再分品目,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全部均投,不得再行拆分,对于拆分的报价将拒绝接受。品目号:001品目名称:出入境物业管理技术参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物业管理招标项目需求如下:一、 人员配置经现场勘察及分析得出,出入境管理处实行后勤一体化物业管理服务,共分五个部门所需要人员共计80人,具体人员配置如下:1、管理服务中心共13人① 项目经理1人 负责对项目总体管理工作进行策划,对各级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负责与我处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②办公室领班1人 负责协助项目经理工作,负责项目内各部门人员的培训、检查和考核,负责与我处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③办公室文员1人 负责项目信息处理、跟踪、反馈、记录,负责人事管理、劳资管理以及资料管理,负责报修电话的接听。④前台咨询员8人 负责项目1-4层营业厅内为来访人员发放表格、咨询受理工作。1层便民服务中心1人,2-4层每层2人,含轮休1人。⑤ 礼仪咨询2人 负责外来办事人员接待、导服工作。2、工程部共10人 ①工程部领班1人 负责制订工程部的整体工作计划,负责对所属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培训,负责按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对所属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②变电所运行3人 负责变电所内变配电设备的运行与管理。③空调运行3人 负责空调机组设备的运行与管理。④综合维修3人 负责建筑基础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设施、通讯网络线路及门窗桌椅的维修作业,白班2人,中班1人。3、保洁部共22人 ①保洁部领班2人 负责制订保洁部的整体工作计划,负责对清扫、保洁及消杀工作进行安排,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有关标准化保洁知识及清扫保洁技能的培训,负责按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对所属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②常规保洁员16人 按规定要求对指定区域的地面、墙面、天花、卫生间及相关公用设施等进行清扫、保洁及消杀作业,负责收集和清运保洁区域的垃圾,协助专项保洁人员开展所需的辅助性作业。白班12人,其中1-4层营业大厅6人,4-8层办公区域共4人,每人负责1.5层,机动岗2人,负责协助常规及专项保洁员工作以及临时安排的清洁任务。中班4人,双岗操作,负责入室清洁以及白班不便完成的清理任务。③专项保洁员2人 按规定要求开展洗地大理石结晶、玻璃擦洗等作业,高空楼顶清洁、协助常规保洁员开展所需的清扫、保洁、消毒及消杀作业。④绿化工1人 负责大楼内绿植的摆放及日常养护工作,如浇灌、修剪等,专业性强,保证绿植的存活率在70%以上。⑤洗衣工1人 负责1-8层140余名警务人员警服的水洗及挂熨。4、秩序维护部共23人 ①秩序维护部领班2人 负责制订秩序维护部的整体工作计划,负责对消防、安全、物资搬运工作进行安排,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有关标准化消防保卫知识及技能的培训,负责按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对所属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②大厅值岗1人 负责白天8小时大厅值岗,负责大厅内外来人员的管理及安全疏导工作,要求形象好。③正门A岗1人 负责白天8小时门卫值岗,对外来人员管理及安全疏导工作。④正门B岗2人 负责夜间16小时门卫值岗,对外来人员管理,含轮休1人。⑤后门A岗1人 负责白天8小时门卫值岗,对外来人员管理及安全疏导工作。⑥后门B岗2人 负责夜间16小时门卫值岗,对外来人员管理,含轮休1人。⑦巡逻A岗1人 负责白天8小时,对大楼的安全进行检查和巡视,协助开展巡逻保卫作业并处理突发事件。⑧巡逻B岗2人 负责夜间16小时,对大楼的安全进行检查和巡视,协助开展巡逻保卫作业并处理突发事件,含轮休1人。⑨车场管理2人 负责对外围16个车位进行车辆疏导及管理工作。⑩楼层安保4人 负责大楼1-4层楼层值岗,对外来人员管理及安全疏导工作,每层各1人。⑾秩序维护形象岗2人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疏导上级领导车辆通行。⑿车场洗车人员2人负责管理处主要领导车辆整洁擦洗。⒀专职司机1人 负责管理处领导用车及各部门临时用车。5、餐饮部共12人①食堂领班兼厨师长1人 负责员工食堂的整体人员管理,菜单的制定以及菜品质量的监管。②厨师1人 炒锅烹饪厨师,负责菜品制作及大灶间内的管理。③面点师1人 负责有计划地安排加工数量,并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负责掌握餐厅各类面点制作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经常翻新花色品种,负责面点间内的环境卫生,工具的清洗以及设备的定期维护及保养。④打荷、粗加工3人 大灶间杂工,负责将砧板切好配好的原料腌好调味、上粉上浆、用炉子烹制、协助厨师制作造型,比如码盘,等配菜工作。⑤洗碗工2人 负责清洁并消毒食堂内的全部用餐工具。⑥服务员2人 负责食堂内的用餐服务。⑦凉菜师1人 负责食堂内冷菜的制作。⑧食堂保洁1人 负责食堂卫生清扫工作。总人数 80人二、 各部门服务标准及作业要求(一)秩序维护部1、固定岗作业重点(1)对出入本大楼的非办公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登记;在节假日,对所有出入的人员进行登记。(2)保持与巡逻人员及监控中心畅通的通讯联系,并对进入办公大楼的可疑人员向巡逻人员及监控中心通报。(3)对进入办公大楼施工和送货的相关人员宣讲进入办公大楼的相关注意事项,验证相关人员的有关证件,并对施工人员携带的工具进行登记,同时对所有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监督作业。(4)对大门、路口的公共秩序进行维护,并负责执勤岗周边的环境卫生。(5)对搬运大型设施器具或携带相关工具、物品走出办公大楼的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和登记。2、巡逻岗作业重点(1)熟练掌握办公大楼重点部门、消防设备、配电及照明设施的分布,对服务区内各安全要件做到心中有数。(2)做好安全巡逻的交接班记录,确保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可疑情况得到有效记录。(3)对接班过程中获得的重要安保信息及相关任务逐一落实,并按规定的巡逻周期及巡查路线完成对相关区域的安全检查工作。(4)按规定要求开启和关闭相关照明设施,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清洁卫生状况、给排水设施状况及电气照明设施状况时向相关部门通报。(5)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3、安全监控作业重点(1)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所有可疑情况进行详细记录。(2)按规定要求对安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时刻正常运行。(3)充分利用监控设施所获得的图形信息,密切关注重点区域人员的行为状况。(4)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巡逻人员通报,并做好相应的跟踪配合工作。(5)按规定要求保存监控作业过程中需保存的图像资料。(6)对监控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并维护监控中心环境卫生。4、突发事件处理作业重点(1)制订和完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跑水、防暴风、暴雨、暴雪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2)熟练掌握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流程、技能及要求。(3)按规定要求协助处理打架斗殴、盗窃事件,并负责处理火警、触电、暴风雨雪等突发事件。(4)对不能控制的突发事件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求助。做好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凡发生任何程度的突发事件,均要求对事件的发生、处理及造成的影响和结果形成书面的总结和分析报告,并据此补充和完善已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以进一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控制效果。(二)工程部1、常用设施维护管理作业标准1)所有设施设备的配件应完整、齐全、无破损;2)所有设施设备的外观应干净、整洁,无灰尘、无污渍;3)所有设备均能按设备操作指导书的要求正常开启和关闭;4)所有设备均能按设备操作指导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控制参数,并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特性;5)所有灯具应保持可点亮状况,无已坏灯具仍留于照明器具上的现象;6)所有灯具在相关的时间段内均应处于所规定的开启或关闭状态,无违反灯具管制要求的现象;7)所有照明开关操作应轻巧、灵便,无操作不方便及失灵的现象;8)所有照明线路的固定装置及保护装置应完整,无相关装置缺少、损坏的现象;9)所有照明线路无绝缘层过度老化、破损或裂纹现象;10)所有新架设的照明线路在布线时应做到“横平竖直”,无布线零乱、歪邪的现象;11)服务区内可供使用的配电箱内应保持干净,厢内无任何杂物;12)配电箱内各开关触点、插座线头、照明线头应无发热、烧焦或松动现象;13)配电箱内各开关应有明确的控制范围标识,无标识错误或无标识的现象;14)所有门窗、抽屉无开启困难或破损现象;15)所有门锁应保持正常的开启或锁定功能;16)所有维修记录及巡查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记录完毕,记录的内容应做到真实、清晰、整洁、易于辨识。2、给排水设施维护管理1)所有给排水设施、卫生用具及其配件应完整、齐全、无破损;2)所有卫生用具及其配件的外观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灰尘、无污渍;3)所有水龙头及管道闸阀的操作应轻巧、灵便,无操作不方便或失灵、漏水、关闭不严等现象;4)服务区域内所管辖的室内外给水及排水管道无滴水、跑水及堵塞现象;5)所有给排水管道的固定装置、供热管道的隔热设施应完整,无相关装置或设施缺少、损坏的现象;6)所有新安装的给排水管道无锈蚀、破损或裂纹现象;7)所有新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应做到“横平竖直”,无管路零乱、歪邪、妨碍他人作业、易受外力损坏的现象;8)所有维修记录及巡查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记录完毕,记录的内容应做到真实、清晰、整洁、易于辨识。 (三)保洁部1、绿化作业标准1)花卉植物的摆放位置及摆放方式应适当,给人无杂乱、无序的感觉。2)花卉植物的枝、叶、茎、干无枯黄、虫害现象,植物外观应呈现生机盎然状。3)花盆、花坛内无感观明显的枯枝败叶,其中应无其它类垃圾杂物。4)花盆、花坛及花卉植物的枝、叶、茎、干表面无明显的积尘和擦拭痕迹,其外观应保持洁净、鲜亮。5)实施花卉植物的养护作业后,其周围环境应达到日常保洁作业标准,在花盆、花坛周边区域应无水滴、水渍及拖痕现象。2、保洁作业标准1)经过保洁后,地面应无可见的任何垃圾什物、积水及水滴。2)在正常光照条件下,地面应无明显的拖布擦拭痕迹。3)地毯清洗后,从不同角度观察其地毯绒毛应整齐、洁净,无明显的凹凸不平或污渍条纹。4)玻璃经清洁后,其正反面应洁净、透明,无可见的水渍、水印。5)地面经打蜡后,蜡面应光亮、均匀、无杂质,无明显的缺蜡或蜡面不平等现象。6)桌、柜、椅、门框、窗沿、墙面、天花、灯具等物品经清洁后其表面应无可见污渍、尘土、擦痕及异味。7)门窗、建筑物、相关物品器具经清洁后其转折面用手擦拭,应无明显的尘埃。8)卫生间经清洁后,其地面、墙面开关、洗手盆、洗手台面、大小便器、烘手器等相关设施及物品应保持干净、无水渍。(四)餐饮部1、采购作业标准1)制作的食品采购单应明确注明对食品原料的质量要求或品牌要求;2)制作的食品采购单应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识别;3)所有肉食品的采购作业均应在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4)采购回来的所有食品原材料应完全满足采购单的要求;5)所有肉食品供应商均应具有相应的销售资格;6)对所有肉食品及副食品供应商的资格评审作业应按程序要求定期进行;7)对所有肉食品及副食品供应商的评审记录应按程序要求予以保留。2、食品检验及贮存作业标准1)所有入库贮存的食品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原料;2)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原料不得进入食品贮存区;3)应保持所有采购物品的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保持字迹清晰易于识别;4)肉食品原料在贮存过程中应按不同加工性质分开存放;5)冷藏或冷冻设备应有明确的贮存物品类别的标识;6)冷藏或冷冻设备应定期得到相应的除霜及消毒清洗处理;7)对储藏或冷冻设备的处理记录应保持字迹清晰易于识别。3、食品粗加工作业标准1)所有食品原料在进行烹饪前必须得到清洗;2)所有食品原料在进行粗加工的过程中必须使用适当的卫生防护措施;3)所有食品原料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同类的食品加工工具;4)所有食品原料在进行粗加工后,其外形应满足食品的烹饪要求;5)所有食品原料在粗加工完毕后,必须放置在经消毒的容器中;4、烹饪作业标准1)所有投入烹饪的食品原料都应符合规定要求;2)烹饪过程中使用的器皿、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3)经烹饪的菜品的色、香、味、型、营养等应符合规定要求;4)使用后的食品加工工具应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清洗消毒;5)烹饪作业结束后,厨房加工区的清洁卫生应符合规定要求。5、厨房卫生作业标准1)每个餐饮作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2)每个餐饮作业人员的头发、着装、指甲应保持干净;3)每个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在加工制作过程中的行为应符合卫生要求;4)各类食品贮存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里面贮存的食品摆放应整齐;5)应保持对食品贮存设备及对厨房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的记录。6、 餐具清洗作业标准1)餐具在收集时不同类别的餐具应做到分开放置,不得有混放的现象;2)餐具在收集过程中不得有伤人和物品损坏的现象发生;3)不同类别的餐具应在不同的清洗地点进行清洁和消毒;4)不同类别的餐具在清洗消毒完毕后应放置在指定的存放地点,不得乱置乱放;5)存放不同类别的餐具的消毒柜,其设置的控制参数应达到规定要求。三、服务时间:签订合同后服务期限一年;四、服务地点: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大楼。服务时间:服务期一年服务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大楼) 第四章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所谓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1. 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得分相加后,为专家评审分;在全部专家评审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其余得分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后的得分为投标文件的最终得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分标准如下:评审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价格部分30分1.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为满分30分。2. 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3. 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技术部分44分1.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各岗位人员上岗的得2分。2. 秩序维护人员具有市公安局培训证书的得2分。3. 监控室值班人员具有市消防局上岗证书的得2分。4. 强、弱电工程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证书或专业技师证书的得3分,至少具有5年工作经验的再加1分。5.食堂餐饮工作人员配备有高级厨师的得3分;高级厨师至少具有3年工作经验的再加1分。6. 物业费测算中员工工资不能低于2011年沈阳市最低保障工资1100元/月的得1分;费用测算中养老保险等缴费基数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即2287.80元/月,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达到20%、失业保险达到2%、工伤保险达到0.8%;医疗保险等缴费基数不低于社评工资的3813.00元/月,医疗保险达到8%、生育保险达到0.6%的,每项各得1分,最多得5分;费用测算中体现员工的公积金的、工会经费、服装费的,每项各得1分,最多得3分。7. 电工、园艺师具有专业技师证书的得2分,至少具有5年工作经验的再加1分。8. 项目经理具有物业管理岗位经理证书的得2分,近三年从事过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得2分。9. 承诺主要物业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强弱电工程负责人等关键性岗位)在半年内不流动或未经业主许可不得随意更换的得2分。10. 评委会根据投标文件对每项服务要求的响应方案,从具体的服务内容、形式、工作程序和细则,以及分别设置相应健全、明细的管理规章制度与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排序,其中排序第一的得12分,排序第二的得10分,排序第三的得8分,排序第四的得7分,排序第五的得6分,排序第六的得5分,排序第七的得4分,排序第八的得3分,排序第九及其之后的得2分。商务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2分1. 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印刷精美,装订整齐的得2分。2. 投标文件编制无目录和页码,排序混乱和缺篇少页的不得分。资产负债率2分投标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小于50%的得标准分;在大于等于50%和小于60%范围内的得1分;大于60%的不得分。(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流动比率2分投标供应商上一年度的流动比率大于1的得标准分,小于1的不得分。(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荣誉与资质10分1. 投标供应商获得市政府颁发的市先进单位称号的,得2分。2. 投标供应商具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3. 具有省级物业主管机关颁发的物业管理20强企业称号的得2分。4. 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物业主管机关颁发的优秀物业管理大厦称号的得2分。5. 投标供应商获得国家级评奖的得2分,获得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评奖的得1分,同时获奖的只能得2分。经营业绩8分投标人每提供一个合同管理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办公大厦物业管理案例的得1分,最多得4分。投标人每再提供一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商务楼或政府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案例的得1分,最多得4分。本地机构2分公司注册在沈阳本地的得2分,在沈阳本地注册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得1分。合计100分特别说明:1. 投标文件中未注明须提供原件的,投标人不需提供原件。投标文件中注明须提供原件的,原件需单独密封包装,外贴“投标人证明文件原件明细表”【详见投标文件常用格式】,其中属于投标人所有的各类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属于制造厂商所有的各类证明文件可以以加盖制造厂商公章(非制造厂商的分支机构)的复印件作为原件,并须注明加盖公章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求的原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时应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经评标委员会查验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与投标人所提供的原件一致无误后即刻退还给投标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要求随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上述原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 “经营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销售合同和该合同买方(须提供买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未提供上述销售合同和报告或证明复印件的本项不得分。3. “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的数值应从经审计的投标人的财务报表中取得,且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未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的该项不得分。4. 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将由评标委员会现场研究决定。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未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章所要求的“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或虽然提供了上述材料但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明服务时间或服务地点的;(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且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的;(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原件的;(5)投标文件附有不能接受的条件的;(6)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项目内容付款方式品目号:001付款方式描述付款比例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每季度的服务,在每季度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25%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每季度的服务,在每季度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25%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每季度的服务,在每季度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25%在中标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完成每季度的服务,在每季度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采购单位名称)及其复印件和经采购单位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5%。25%其他1. 投标人投标的服务必须是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2. 投标报价为沈阳市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服务本身费用、为完成服务而必须的附/配件费用、管理费、税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买方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 在本项目履约期间,如果发现中标供应商或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厂商未能按照其投标承诺执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顺延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时间,同时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和延长质量保证期的处罚。 附件1投标文件格式注:1.以下的投标文件格式为通用的格式,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以“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为准,选择相应的投标文件格式。2. 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 格式1注:请投标人使用此页格式作为所编写投标文件的封皮。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格式2投标文件目录一、符合性证明材料1.1投标函………………………………………………………………所在页码1.2开标一览表…………………………………………………………所在页码1.3服务价格明细表……………………………………………………所在页码1.4服务指标响应表……………………………………………………所在页码1.5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所在页码……二、资格性证明材料2.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在页码2.2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在页码2.3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所在页码2.4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所在页码……三、其它材料……注: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细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格式3投标函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授权为我方代表,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招标项目进行投标。为此,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1. 我方同意在本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九十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2. 我方承诺已经具备公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3. 提供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4. 如果我方中标,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5. 我方保证遵守公开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6. 我方保证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完全理解本招标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7. 我方愿意向你中心提供任何与本招标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数据,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8. 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所列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提供。9. 我方承诺接受公开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任何异议。10. 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投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签署日期:年 月 日特别说明: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此函中开户银行部分,如果贵方中标将以此函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与账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部分不允许更改。 格式4开标一览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 单位:元(人民币)品目号服务名称投标报价有无投标保证金完成时间完成地点0102……投标总价(大写)(小写)注: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请在品目号中填写01填写说明:1. 开标时,本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服务价格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 投标总价为招标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保持一致。3. 使用“投标报价”还是“投标费率”请详阅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5服务价格明细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投标报价1234567…投标总价(大写):(小写):填写说明:1. 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 报价应按投标品目号填列。3. 使用“投标报价”还是“投标费率”请详阅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6服务指标响应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品目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01*) 序号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投标文件的服务响应偏离程度证明资料123456……我们承诺本服务指标响应表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 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本表的每项内容,不得漏项。2. 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字样,其中“正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优于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负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服务响应劣于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无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与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无差别。3. 证明材料请填写“见本投标文件第页,第行”字样。 格式7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本人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招标编号为的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服务,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反映身份证有效期限※)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说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证明书。 格式8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的 (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与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与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参加你中心组织的招标编号为 (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服务,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反映身份证有效期限※)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说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仅须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格式9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二、不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五、不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10投标人证明文件原件明细表序号证明文件原件名称份数每份页数1234567891011…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可签字或加盖名章,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请将此表粘贴于证明文件原件密封包外。 附件2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招标文件中所述服务的招标投标。2. 定义: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招标活动(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2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招标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2.3 “招标服务”是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服务。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2.5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招标活动投标的供应商。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服务或经营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则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3.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向采购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服务来源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3.4 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 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3.7 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3.8 如果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附表),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4. 服务及伴随服务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外,还应提供如下伴随服务: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或提供养护、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工具或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 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项目需求”中规定的服务数量予以变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7. 资金来源、标前答疑会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7.1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招标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7.2 招标项目的标前答疑会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7.3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二、招标文件8. 招标文件构成投标邀请函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附件: 1. 投标文件格式 2. 投标人须知9.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9.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标前答疑会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9.2 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9.3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招标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变更公告。9.4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三、投标文件10.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10.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11.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1.2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11.3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11.4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12. 投标文件的构成1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内容构成,请参见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12.2 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若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3. 投标文件格式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文件已提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13.2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13.3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13.4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13.5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指标响应表。服务指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14. 投标报价1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服务价格、购买服务需交纳的所有税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14.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服务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服务的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14.3 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4.4 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报价、价格折扣才会被考虑。投标人若有投标报价、价格折扣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否则,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4.5 对于可能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服务,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15. 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凡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5.2投标人必须准确填写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的名称,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供应商库内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退还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5.4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凭未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凭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15.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的;(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者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中标资格的;(4)投标人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牟取中标资格的;(5)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6)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7)中标后,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8)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9)投标人的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16. 投标有效期16.1 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数据及资料(本须知第12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17.2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17.4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17.5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7.6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1)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资质原件或样品,应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便评标委员会查阅后退回投标人。(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光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封中。(3)如果投标人将要求单独包封的证件原件或样品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18.2 包封的封装处应:(1)注明下列识别标志: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和“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具体时间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加盖投标人公章。18.3 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8.1条和18.2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9. 投标截止时间19.1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19.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19.3 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3)未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0.3 递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0.5 自投标截止时间始,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止,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做出的处理。五、开标与评标21. 开标21.1 集中采购机构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并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2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唱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21.3 开标时,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1.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22.1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组织评标工作。22.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22.3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职责。22.4 除特殊情况外,评标专家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下从沈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23. 投标文件的初审23.1 符合性审查。评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符合性审查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23.2 资格性审查。评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标专家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资格性审查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23.3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服务的内容、数量和完成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如果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3.4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专家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而且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3.5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3.6 评标专家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23.7 投标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规则修正:(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按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规则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4. 投标文件的澄清24.1 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专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25.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25.1 评标专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办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5.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1)评标专家根据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须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25.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1)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得分再计算简单算术平均数的方法计算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2)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须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25.4 按上述评标方法确定的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标专家投票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最低的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标专家投票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25.5 评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标专家集体研究决定。26.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6.1 开标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6.2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专家、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27.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除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评标委员会将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服务承诺且符合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规定的中标供应商。28. 资格后审28.1 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28.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29. 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29.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2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和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服务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30. 中标通知书30.1 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予以公告,中标供应商见此公告后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处领取中标通知书。30.2 该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30.3 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资格,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中标供应商违约处理。31.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1.1 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中标通知书、已交纳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的有效证明至集中采购机构合同监管处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1.2 如果中标供应商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则按中标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31.3 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32. 履约保证金32.1 中标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按照规定比例(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32.2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供应商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并经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由具体项目决定)验收合格后,凭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32.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单位因中标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33. 履约验收33.1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33.2 对于如软件开发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34. 询问和质疑34.1 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34.2 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4.3 质疑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34.4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35. 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政府采购合同条款36. 术语的定义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货币数量。(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5)“合同专用条款”是指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委托方”是指“招标公告”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7)“受托方”是指通过招标确定的提供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中所述服务的中标供应商。(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检验”是指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受托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4)“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6)“招标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本。(17)“投标文件”是指受托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本。37. 来源地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受托方的国籍。38.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38.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8.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39. 知识产权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0. 完成方式受托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41. 付款41.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41.2 在受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42. 附带(伴随)服务42.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委托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42.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2)提供服务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受托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受托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委托方人员进行培训。43. 质量保证期43.1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43.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受托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委托方最有利的为准。44. 质量保证44.1 受托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受托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44.2 受托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在服务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43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受托方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44.3 根据委托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44.4 如果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委托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受托方承担。45. 检验和验收45.1 完成服务后,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45.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委托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服务,受托方应更换被拒绝的服务,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45.3 由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46. 索赔46.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受托方提出索赔。46.2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受托方对委托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46.3 如果受托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委托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受托方接受。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委托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6.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委托方将从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47. 受托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47.1 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委托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47.2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受托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47.3 除本合同条款第48条规定外,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委托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48. 不可抗力48.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如果受托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4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托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受托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4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托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48.4 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49. 税费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50. 争议的解决50.1 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委托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0.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0.3 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50.4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51. 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51.1 在受托方违约的情况下,委托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受托方追诉的权利。51.2 如果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1.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受托方应承担委托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受托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52. 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委托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53. 转让和分包53.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53.2 经委托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受托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54. 合同修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5. 通知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56. 适用法律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57. 合同生效57.1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57.2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58. 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八、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以实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以下简称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2.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3.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 中标通知书。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所列服务。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五、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以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六、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七、政府采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签约方: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年 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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