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0)7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标供应商):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1幢2层G区204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物流专业实训基地升级改造(1+X)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19zfcg02984-2)投诉时,发现中标供应商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具体为:中标供应商所投“‘46’DID窄边LED拼接显示单元整机”生产厂商为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专利权人为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OPS结构外壳液晶拼接屏”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拼接屏壁挂式支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经我机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未检索到专利权人为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OPS结构外壳液晶拼接屏”外观设计专利、“拼接屏壁挂式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信息,故我机关认定中标供应商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中标供应商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3920元的罚款,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高进;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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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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